民法学自考题7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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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出资10万元;
丙出技术,为厨师。
三人约定盈余均分,亏损由乙负担。
经营1年后,负债6万元,丁为债权人。
对此债务______
∙A.甲、乙、丙应按照盈余分配比例对丁各承担2万元
∙B.甲为店主,应由甲全部承担
∙C.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应按约定由乙独自承担6万元
C.
D.
[解析]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乙丙三人为普通合伙人,约定盈余均分,亏损全部由乙负担,此约定无效。
甲乙丙三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为C。
4.生效期限又称为______
∙A.生效期限
∙B.终止期限
∙C.一般期限
∙D.延缓期限
[解析]决定民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称为生效期限,简称始期,又称延缓期限。
5.除斥期间为______
∙A.取得时效
∙B.消灭时效
∙C.可变期间
∙D.不变期间
[解析]除斥期间开始后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考生须注意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在这一点上的不同。
6.下列法人中可以转让自己名称的是______
∙A.国家机关
∙B.企业法人
∙C.社会团体
∙D.学校、医院
B.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有权转让其名称。
答案为B。
7.根据物权能否独立存在,可将物权分为______
∙A.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B.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C.独立物权与附属物权
∙D.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学理分类。
根据物权能否独立存在,可分为独立物权与附属物权。
独立物权,是指非从属于他权利而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又称为主物权。
附属物权,是指附属于他权利而存在,权利人须享有他权利才能享有的物权,又称为从物权。
8.一般认为,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______
∙A.动产
∙B.权利
∙C.不动产
∙D.有价证券
[解析]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但该法却无具体动产用益物权的规定。
一般认为,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动产之上不存在用益物权。
主要原因是:
不动产的价值较高,拥有不易,社会上对其所有权与利用价值分别归属的需求较强,且通过物权关系加以确认,有利于稳定财产的利用关系。
而动产,其价值往往较低,较易获得,将动产的所有权与利用价值分别归属的社会价值不大。
9.根据担保物权的发生原因来划分,担保物权可分为______
∙A.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B.动产担保物权与不动产担保物权
∙C.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与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D.登记的担保物权与不登记的担保物权
A.
[解析]根据担保物权的发生原因来划分,担保物权可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前者是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后者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约定抵押权、约定质权等。
答案为A。
10.下列原则中,在债的关系中表现得最为充分的是______
∙A.公序良俗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公平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解析]债是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内容的法律关系,债的主体是为了这种经济上的利益才参加到债的关系中来。
因此,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在债的关系中表现得最为充分。
11.在发生添附时,一方可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他方之物的所有权,属于______
∙A.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B.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C.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D.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解析]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在发生添附时,一方可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他方之物的所有权,但另一方不能因此而受到损失。
此时法律规定受损方可以向受益方请求返还所取得的利益。
12.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______
∙A.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C.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D.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是债务人的全部债权
[解析]赋予债权人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债权,所以债权人代为诉讼中,其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以及次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
所以,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额高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额时,债权人只能请求不超过自己债权额的数额,而不可以是债务人的全部债权,选项D错误。
13.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正确的做法是______
∙A.口头通知债权人即可
∙B.书面通知债权人即可
∙C.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D.必须经债权人书面同意
[解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14.死者遗留的财产称为______
∙A.债权
∙B.债务
∙C.现金
∙D.遗产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遗产的概念,属于理解掌握的内容。
所谓遗产,是指死者遗留的财产。
15.下列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是______
∙A.兄弟姐妹
∙B.祖父母
∙C.外祖父母
∙D.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16.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的期限是知道受遗赠后的______
∙A.1年
∙B.2年
∙C.6个月
∙D.2个月
[解析]《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7.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的,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即______
∙A.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B.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C.物尽其用原则
∙D.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遗产分割的原则,属于理解掌握的内容。
所谓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的,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18.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过错责任原则的是______
∙A.一元说
∙B.二元说
∙C.三元说
∙D.四元说
[解析]对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一元说、二元说、三元说、四元说等。
其中一元说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过错责任原则,选项A正确。
19.关于抽象轻过失,我国台湾地区称为______
∙A.善良家父的注意
∙B.交易上的必要注意
∙C.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D.一般注意
[解析]此题为识记类题目,抽象轻过失,是指欠缺日常生活所必要的注意。
抽象轻过失在台湾民法上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0.一般来说,人身价值______财产价值。
∙A.大于
∙B.小于
∙C.不须比较
∙D.等于
[解析]一般来说,人身价值是大于财产价值的。
二、{{B}}多项选择题{{/B}}(总题数:
5,分数:
10.00)
21.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______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E.公序良俗原则
2.00)
E.
[解析]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准则。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答案为ABCDE。
22.《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不可以______
∙A.中止
∙B.中断
∙C.延长
∙D.不变
∙E.固定
E.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75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的“20年”的期间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但不能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答案为AB。
23.抵押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______
∙A.主债权消灭
∙B.抵押物灭失
∙C.抵押权人死亡
∙D.抵押期限届满
∙E.抵押权实现
[解析]抵押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人为物上保证人的,主债务转移;
(3)抵押物灭失而无代位物;
(4)抵押人为物上保证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者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5)抵押权实现。
答案为ADE。
24.债务免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______
∙A.为无因行为
∙B.为无偿行为
∙C.为非要式行为
∙D.为要式行为
∙E.免除人须有行为能力及对债权的处分权
[解析]债务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行为,为无偿行为。
B项正确。
免除自身的原因无效或不成立时,不影响免除的效力,故为无因行为。
A项正确。
免除的意思表示无须特定的方式,为非要式行为。
C正确。
此外,债务免除必然要求免除人具有行为能力及对债权的处分权。
E项正确。
答案为ABCE。
25.在下列情况下,实行因果关系推定______
∙A.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B.共同危险行为
∙C.产品责任
∙D.正当防卫
∙E.违约责任
[解析]A、B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则,C答案对消费者而言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内部的责任分担上,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D、E不是侵权行为的内容。
三、{{B}}判断题{{/B}}(总题数:
26.在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A.正确
B.错误
27.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只适用动产。
A.正确
B.错误
[解析]善意取得不仅适用于动产的取得,也适用于不动产的取得。
28.人身权的客体是财产利益。
[解析]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这种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29.甲、乙在他们的合意中,以太阳从西方升起作为合意生效的条件。
因此该合意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解析]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尚未发生的、或然性的事实,太阳西升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不具有或然性,因此不具备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条件要求。
30.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四、{{B}}简答题{{/B}}(总题数:
30.00)
31.简述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6.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
(平等原则主要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
32.简述危难意思表示的构成条件。
(危难意思表示的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
(1)需表意人处于危难之中,如急需某物;
(2)对方利用表意人的危难迫使其作出符合自己意思的意思表示,如使对方同意高价购买某物;
(3)表意人为摆脱困境而迎合对方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如表意人不得不同意出高价购买某物,而其真意并不愿意出此高价。
33.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分类意义。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是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用益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区分这两类物权的主要意义在于:
(1)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物的价值。
(2)用益物权的权利人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利用而实现权利为目的,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用益物权时,通常不能再设定用益物权;
而在同一标的物上可有数个担保物权同时存在。
34.简述给付的特点。
(给付具有以下特点:
(1)给付须合法,即不为法律所禁止,凡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行为均不得成为债的标的,如以伤害他人或赌博为客体的债,其给付就不合法。
(2)给付须确定,即给付的内容、方式等能够确定,不能确定的给付不能作为债的标的。
(3)给付须适格,即给付能满足民事主体利益之需要,为民事主体所控制,适合于债的履行。
35.简述遗产份额的确定原则。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应继份额按照以下两条原则确定:
(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所谓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均等,是指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
(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在下列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可以不均等: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④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不均分。
五、{{B}}论述题{{/B}}(总题数:
1,分数:
36.试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备要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必须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的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随之发生变化。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双方,权利主体是享受民事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义务主体为负担民事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为一人,也可为数人。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无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也就无从落实,也就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客体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
尽管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负担义务,但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须包含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两方面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
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民事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三要素中起主导作用的要素,决定着法律关系的性质。
六、{{B}}案例分析题{{/B}}(总题数:
2,分数:
37.某乡农民李某承包了一片果园。
秋末即将摘果时,李某一家三口因食物中毒一起住院治疗。
期间突遇暴风雨,杨某为避免李某承包的果园遭受重大损失,便请了10个帮工,用一天时间替李某抢收了2000斤苹果。
杨某为此支付了误工费300元。
第二天,杨某怕摘下的苹果烂掉,又支付了200元请人用汽车把李某的苹果拉到县果品公司出售。
杨某共得货款8000元整。
半月后,李某病愈归来,向杨某索要8000元。
杨某认为如果不是自己替他抢收,李某最多能得5000元,因此杨某只答应返还李某5000元。
二人为此发生争执。
[问]杨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杨某在没有约定义务的情况下雇人替李某抢收苹果,并雇车将苹果拉到果品公司出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有义务将管理所得的利益移交给本人,同时有权请求本人支付管理费用。
本案中,杨某应该把出售苹果的8000元所得交付李某,同时要求李某支付雇工费、雇车费,并有权要求李某支付因管理事务造成的误工费。
因此,杨某提出返还5000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8.韩某与韩君系夫妻,共有房屋五间,生有三个子女。
长子于1962年死亡,其妻带着养女与公婆一起生活。
次子于1963年暴病身亡,其妻改嫁,留下四岁的儿子韩二随祖父母生活。
文革中五间房屋被房管部门无偿接管,后来被拆除。
1982年房管部门落实政策,决定退还给韩家原房价款8000元。
1985年5月韩某死亡,临死前立下自书遗嘱,要求退还的房款中留给韩二1000元。
在遗产未分割时,韩某与韩君的女儿因车祸身亡,留下丈夫程泰和女儿程晓。
1986年有关当事人在处理房款问题上发生纠纷:
大儿媳一直与公婆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要求继承遗产;
韩二认为除了继承1000元外,还应再分得一份遗产。
为此,韩二诉至法院。
[问]遗产应如何分割?
法律根据何在?
(
(1)因五间房屋为韩某与韩君夫妻共有,故房管部门退还给韩家原房价款8000元中的4000元为韩某的遗产。
(2)韩某所立的自书遗嘱未处分他人财产,也无违法之处,故韩某要求退还的房款中留给韩二1000元的遗嘱有效。
(3)对于遗嘱未处分的3000元,可由下列人员进行继承:
①韩君;
②大儿媳,因其在丧偶后对公公韩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长子养女,属代位继承人,继承其父的应继份额;
④韩二,除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1000元遗产外,还可以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对遗嘱未处分的3000元遗产参加继承,继承其父的应继份额;
⑤韩某女儿因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发生转继承的效果,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她的法定继承人程泰、程晓和韩君共同继承。
(4)对于韩某的4000元遗产分配如下:
韩君600元;
大儿媳:
600元;
养女:
韩二:
1600元;
程泰300元;
程晓:
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