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教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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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
6.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三)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当事人双方应达成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制度:
a.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b.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
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3.一裁终局制度:
a.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b.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3.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4.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专业仲裁委员会或专业仲裁庭。
(二)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
1.一般条件:
仲裁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
a.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b.有必要的财产。
c.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d.有聘任的仲裁员。
2.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
a.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b.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3.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聘任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b.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c.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d.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e.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f.兼职: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聘为仲裁员,但不得因从事仲裁工作而影响本职工作。
(二)仲裁协会
1.设立: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时应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2.章程:
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3.组成:
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4.职责: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5.规则: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三.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类型
1.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2.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书。
3.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如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4.通过援引其他仲裁条款进行仲裁。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只要这一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1)当事人双方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时,法院有权作出裁定。
(2)如果一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A.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
B.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
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3)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法院受理后应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5)确认管辖法院:
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管辖;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中院管辖。
2.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3.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四.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仲裁代理: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比照民诉规定。
(2)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在我国进行仲裁代理。
2.申请仲裁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当事人权利: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5.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1)必须由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申请。
(2)仲裁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书,而不能直接向法院递交。
(3)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
(4)当事人对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仲裁委员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
申请只能先交仲裁委,再交法院;
执行只能由法院来。
(二)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仲裁员:
(1)独任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合议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3)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回避:
(1)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B、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3)回避的决定:
A、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B、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4)回避的法律后果:
A、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其他原因,如死亡、生病等也应当依照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
b、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C、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4.仲裁员的除名:
(1)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
(2)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三)仲裁审理
1.当事人缺庭:
a.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b.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
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证据收集:
a.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b.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比较民诉)
C.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D.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
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与财产保全的程序差不多)
四)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1.和解:
a.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b.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或重新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作出裁决书的不能反悔。
2.调解:
a.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b.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五)仲裁裁决
1.作出裁决的方式: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先行裁决: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3.仲裁裁决书:
a.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b.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的,可以不写
c.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d.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
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e.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并不是送达当
事人,因为仲裁原则上不公开审理,所以也没有宣判的问题)
五、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和不予执行(体现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一)仲裁裁决的撤销
1.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1)申请撤销:
(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撤销)
a.没有仲裁协议的;
b.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
裁的;
当事人有权不履行!
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d.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e.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f.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法院依职权主动撤销:
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申请(必须是仲裁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和期限:
a.管辖: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撤销裁决。
期限: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
a.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
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组成合议庭审查);
b.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因为原来的仲裁协议或本
身并不存在,或无效,或失效,当事人必须重新签定仲裁协议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c.法院作出的驳回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得上诉,此时仲裁裁决有强制执行力;
d.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
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无须重新组成仲裁庭),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二)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1.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和管辖法院:
(1)期限:
2年。
(同民诉)
(2)管辖: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执行程序:
参照民诉执行进行。
2.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1)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a.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b.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出部分,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d.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e.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f.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g.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2)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
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3.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
(1)提出请求当事人不同;
(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3)管辖法院不同;
(4)法定理由不同;
(5)法定程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