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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题库参考答案

2018年《中国法制史》(题库考试)

参考答案

【答题要求】

名词解释:

70-100时代、相关的人、制度的意义

简答:

150-200

论述:

400+①解释含义、概述内容②意义、影响③个人评论、思考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

教材P14——28

一、名词解释

1.墨刑24:

又称黥刑,商代“五刑”中的一种。

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所以,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蒙受耻辱、以区别与常人的耻辱刑。

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2.刖刑24:

又称剕刑,商代“五刑”中的一种。

即砍去罪人左脚、右脚或者双脚的重刑,奴隶主用以控制奴隶逃亡,限制奴隶自由的一种肉刑。

二、简答题

无三、论述题

1.试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14+15+16+17观点一:

教材观点

(1)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结合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可以概括出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

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

从夏代开始,中国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1人口和地域的划分:

“按照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汉书》“铸九鼎,象九州”的记载,说明禹时氏族血缘纽带已经松弛,开始按照地域将居民划分为九个区域,并铸造“九鼎”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

2政权的设立:

即“公共权力的设立”,“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措施”。

《礼记》记载“夏后氏百官”,已有官员的划分,官员权力的布置;另外,夏还有“圜土”,也即监狱。

3税收的出现:

“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向地方侯、伯征收贡品,主要是铜。

(2)从传世文献记载来看,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

起源于黄帝时代说、起源于尧舜时代说、起源于夏代说三种不同观点。

(3)此外,中国法律起源观点中最有影响的是“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

这是中国古代先秦时期流传的关于法律起源的最有影响的一种观点。

“刑起于兵”,即法律起源于古代的氏族战争。

“兵刑合一”是说,战争和刑法、刑罚是一回事,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同时,先秦司法官称为“士”、“士师”、“司寇”、“廷尉”等,其本身就是源于军职。

这一观念多见于先秦文献中,对秦汉以后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观点二:

我的思考

【内容】

中国法律起源于“刑”和“礼”:

(1)发端于部落战争中的“刑”。

1黄帝时代的部落战争带有了政治目的。

战争的目的是掠夺与征服:

掠夺是为了本部落的经济利益;征服是为了本部落对其他部落具有支配权力

2战争中的号令与对被征服者的镇压,是“刑”产生的温床。

(2)具有法律性质的“礼”发轫于祭祀与习俗。

1“礼”本是部落祭祀活动的仪式程序。

人民确信只有举止如礼,神明才能接受贡品,否则是对神明的亵渎,违礼者必遭神明的惩罚。

这种以神权为后盾的礼,无疑具有法的性质。

2礼与风俗习惯的关系。

部落的风俗习惯是部落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礼则是通过祭祀而逐步确立的,它比风俗习惯更具有权威,而且更规范,是维护部落首领权威的工具。

从礼的内容看,风俗习惯是礼的直接渊源。

【影响】中国法律的形成时,特色已然形成。

源于战争的刑,格外重视法的威慑力,手段也极为残酷;源于祭祀的礼,则带有浓厚的血缘亲情,手段也较为温和。

融合残忍与温情为一体,正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

教材P29——42

一、名词解释

3.圜土41:

圜土是中国奴隶社会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

文献记载西周的监狱,最著名的就是所谓的“圜土”之制。

《周礼.秋官.大司寇》载:

“以圜土聚罢民。

”即建成圆形的土墙,将犯人囚禁在里面。

《周礼》还记载,圜土除了监禁未决犯之外,还关押已决犯并监督其劳役。

不过,《周礼》记载的“圜土”之制是否属实,还有待于考古发掘的进一步证实。

4.吕刑31:

周穆王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的法典,因由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吕刑》。

《史记•周本纪》又称《甫刑》。

《吕刑》原本已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是制定法律后遗存的官方档案文献。

5.非眚(sheng)35:

眚,过失;非眚,故意;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的称呼,《尚书.康诰》中记载的应当加重处罚的情节。

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反映了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不仅考虑到了社会危害的大小,而且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

6.惟终35:

惯犯;非终,偶犯。

西周时期对惯犯的称呼,《尚书.康诰》中记载的应当加重处罚的情节。

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反映了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不仅考虑到了社会危害的大小,而且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

7.质剂37:

西周时期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称为质剂。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周礼•地官•质人》记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和“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8.七出38:

又称”七去”。

解除婚姻的大权掌握在男子手中,称为“出妻”、“休妻”。

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故称“七出”,即:

无子、不事姑舅、淫佚、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又称“七去”。

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七条理由之一单方面解除婚约。

9.三不去38:

在西周礼制中对男子单方面休妻权利的限制。

在三种情况下,即使触犯“七出”,已婚妇女也可以不被丈夫休弃,称为“三不去”,即: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这三项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礼制的需要,但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10.五听39:

西周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即: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辞听是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是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理亏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是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是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包含某些生理学、心理学的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简答题

1.简述西周的五刑制度24+33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据《尚书》记载,《吕刑》关于“五刑”的规定有三千多条。

“五刑”即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等五种刑罚。

墨刑是在犯人面部或额上刻字染墨,劓(yi)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是死刑;前四种是使人的肢体受到分离的肉刑,也是耻辱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整的刑罚体系

2.简述吕刑的主要内容29+31

1周穆王时期,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

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吕候做《吕刑》。

2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要求立法、司法、执法过程必须审慎;强调以

“中刑”,即不轻不重之刑治理国家。

3这部法论述了刑的起源、用刑原则和五刑的种类;恢复了夏的赎刑制度,罪犯可以根据法律交纳赎金以求减免刑罚。

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4《吕刑》原本今已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记载了此次穆王命吕候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遗存的官方档案文献。

但《尚书》中的

《吕刑》一篇,既不能看成是一部成文法典,也不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成果,而是关于这次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

3.简述西周婚姻的“六礼”制度38

1“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

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

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与宗庙,请示吉凶。

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

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

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

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

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

2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五礼”,即吉、凶、军、宾、嘉。

其中,“嘉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用意在亲和万民。

“六礼”即“嘉礼”中有关婚冠礼的内容,用以对成年男女表示祝贺。

这种婚姻实际上是包办买卖婚姻。

3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

三、论述题2.试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30+33

观点一:

教材总结

(1)中国古代人重视祭祀,一开始就将神权与族权紧密结合起来,产生了

“礼”。

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一般称之为“周礼”,作为治理国家的准绳。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统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在西周时期,周礼所确立的所有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

“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

“长长”即小辈必须尊重长辈;

“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

“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的。

在当时的宗法等级制度下,“尊尊”“亲亲”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2)“刑”的产生更早于“礼”,早在商代就有关于“五刑”的说明,即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等五种。

前四种是使人的肢体受到分离的肉刑,也是耻辱刑,大辟是死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整的刑罚体系。

(3)到了西周时期,“礼”与“刑”关系密切,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①礼刑并用: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二者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2出礼入刑:

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3礼有差等: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是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

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

这种礼刑分野的局面,充分说明了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

(4)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孔子做出了儒家学派的解读:

指不对百姓苛求完备的礼节,对于有“廉耻观”的“君子”犯了错主要以道德礼义使其惭愧改过。

春秋时期教育能力底下,通常只有贵族阶级受到过教育懂得廉耻荣辱,对于“小人”犯罪则用刑罚使其害怕从而不敢犯罪。

这种差别化的治理方式,对于我国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代“因人施教”、“分类教育”的理念,也能感受到这种治理方式的深刻影响与启发。

(我的观点,对于儒家学派后来提出的“因材施教”,也有很大的影响。

)观点二:

我的思考

(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目的都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

“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刑”则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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