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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题库参考答案.docx

1、中国法制史题库参考答案2018 年中国法制史(题库考试)参考答案【答题要求】名词解释: 70-100 时代、相关的人、制度的意义简答: 150-200论述:400+解释含义、概述内容 意义、影响 个人评论、思考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参考答案教材 P14 28一、 名词解释1.墨刑 24:又称黥刑,商代“五刑”中的一种。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 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所以,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蒙受耻 辱、以区别与常人的耻辱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2.刖刑 24:又称剕刑,商代“五刑”中的一种。即砍去罪人左脚、右脚或者双脚 的重刑,奴隶主用以控制奴隶逃亡,限制奴隶自由的一种肉刑

2、。二、 简答题无 三、论述题1.试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14+15+16+17 观点一:教材观点(1)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结合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 起源一书,可以概括出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 从夏代开始, 中国便正式进入文明 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1人口和地域的划分:“按照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汉书“铸九鼎, 象九州”的记载, 说明禹时氏族血缘纽带已经松弛, 开始按照地域将居民划分为 九个区域,并铸造“九鼎”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2政权的设立:即“公共权力的设立”,“构成这种权力的,不

3、仅有武装的 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措施”。礼记记载“夏后氏 百官”,已有官员的划分,官员权力的布置;另外,夏还有“圜土”,也即监狱。3税收的出现:“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 -捐税”。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向地方侯、伯征收贡品,主要是铜。(2) 从传世文献记载来看,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起源于黄帝时代 说、起源于尧舜时代说、起源于夏代说三种不同观点。(3) 此外,中国法律起源观点中最有影响的是“刑起于兵”、 “兵刑合一” 说。这是中国古代先秦时期流传的关于法律起源的最有影响的一种观点。 “刑起 于兵”,即法律起源于古代的氏族战争。“兵刑合一”是说,战争和

4、刑法、刑罚 是一回事,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同时,先秦司法官称为“士”、“士师”、 “司寇”、 “廷尉”等,其本身就是源于军职。这一观念多见于先秦文献中,对 秦汉以后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观点二:我的思考【内容】中国法律起源于“刑”和“礼”:(1) 发端于部落战争中的“刑” 。1黄帝时代的部落战争带有了政治目的。 战争的目的是掠夺与征服: 掠夺是 为了本部落的经济利益;征服是为了本部落对其他部落具有支配权力2战争中的号令与对被征服者的镇压,是“刑”产生的温床。(2) 具有法律性质的“礼”发轫于祭祀与习俗。1“礼”本是部落祭祀活动的仪式程序。人民确信只有举止如礼,神明才能 接受贡品, 否则是对神明

5、的亵渎, 违礼者必遭神明的惩罚。 这种以神权为后盾的 礼,无疑具有法的性质。2礼与风俗习惯的关系。 部落的风俗习惯是部落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然 形成的,礼则是通过祭祀而逐步确立的, 它比风俗习惯更具有权威, 而且更规范, 是维护部落首领权威的工具。从礼的内容看,风俗习惯是礼的直接渊源。【影响】 中国法律的形成时,特色已然形成。源于战争的刑,格外重视法的威慑力, 手段也极为残酷;源于祭祀的礼,则带有浓厚的血缘亲情,手段也较为温和。融 合残忍与温情为一体,正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参考答案教材 P29 42一、名词解释3.圜土 41:圜土是中国奴隶社会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

6、。文献记载西周的监 狱,最著名的就是所谓的“圜土”之制。周礼 .秋官 .大司寇载:“以圜土聚 罢民。”即建成圆形的土墙,将犯人囚禁在里面。周礼还记载,圜土除了监 禁未决犯之外,还关押已决犯并监督其劳役。不过, 周礼记载的“圜土”之 制是否属实,还有待于考古发掘的进一步证实。4.吕刑 31:周穆王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 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的法典,因由吕侯主持修订,故称 之吕刑。史记周本纪又称甫刑。吕刑原本已失传,今文尚 书中现存吕刑一篇,是制定法律后遗存的官方档案文献。5.非 眚(she ng) 35:眚,过失;非眚,故意;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

7、的称呼, 尚 书.康诰中记载的应当加重处罚的情节。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 反映了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 不仅考虑到了社会危害的大小, 而且注意到罪 犯的主观状态。6.惟终 35:惯犯;非终,偶犯。西周时期对惯犯的称呼,尚书 .康诰中记载 的应当加重处罚的情节。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反映了西周统治者 在定罪量刑时,不仅考虑到了社会危害的大小,而且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7.质剂 37 :西周时期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 牍上,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周礼地官质人记载,“质” “剂” 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

8、器、珍 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和“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 理。8.七出 38:又称”七去”。解除婚姻的大权掌握在男子手中, 称为“出妻” 、“休 妻”。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故称“七出”,即:无子、不事 姑舅、淫佚、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又称“七去”。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七条 理由之一单方面解除婚约。9.三不去 38:在西周礼制中对男子单方面休妻权利的限制。 在三种情况下, 即使 触犯“七出”,已婚妇女也可以不被丈夫休弃,称为“三不去”,即:有所娶无 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这三项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礼制的需要,但 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10.

9、五听 39:西周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是审判 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 听。辞听是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是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 亏就会面红耳赤; 气听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 如理亏就会紧张的喘息; 耳 听是观察当事人的听觉, 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 目听是观察当事人的眼睛, 无理就会失神。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 包含某些生理 学、心理学的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二、简答题1.简述西周的五刑制度 24+33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据尚书 记载,吕刑关

10、于“五刑”的规定有三千多条。“五刑”即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等五种刑罚。墨刑是在犯人面部 或额上刻字染墨,劓( yi )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 子幽闭的刑罚, 大辟是死刑; 前四种是使人的肢体受到分离的肉刑, 也是耻辱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整的刑罚体系2.简述吕刑的主要内容 29+311周穆王时期,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吕候做吕 刑。2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要求“明德 慎罚”。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要求立法、司法、执法过程必须审慎;强调以“中刑”,即不轻不重之刑治理国家。3这部法论述了刑的

11、起源、用刑原则和五刑的种类;恢复了夏的赎刑制度, 罪犯可以根据法律交纳赎金以求减免刑罚。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4吕刑原本今已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记载了此次 穆王命吕候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遗存的官方档案文献。但尚书中的吕刑一篇,既不能看成是一部成文法典,也不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成果, 而是关于这次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3.简述西周婚姻的“六礼”制度 381“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 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与宗庙,请示吉凶。 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

12、决定订婚。 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 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 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2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五礼”,即吉、凶、军、宾、嘉。其中,“嘉礼”是 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用意在亲和万民。“六礼”即“嘉礼”中 有关婚冠礼的内容,用以对成年男女表示祝贺。 这种婚姻实际上是包办买卖婚姻。3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三、论述题 2.试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30+33观点一:教材总结(1)中国古代人重视祭祀,一开始就将神权与族权紧密结合起来,产生了“礼”。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

13、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 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一般称之为“周礼”, 作为治理国家的准绳。所谓“礼” 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 旨在维护宗法血统关系和宗法等级 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在西周时期, 周礼所确立的所有规范 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 “尊尊”, “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长长”即小辈必须尊重长辈;“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 “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 主制

14、,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的。在当时的宗法等级制度下,“尊尊” “亲亲”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2)“刑”的产生更早于“礼”,早在商代就有关于“五刑”的说明,即 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等五种。前四种是使人的肢体受到分离的肉刑, 也是耻辱刑,大辟是死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 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整的刑 罚体系。(3)到了西周时期,“礼”与“刑”关系密切,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 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礼刑并用: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二者目的是一致的, 都 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2出礼入刑: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

15、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 刑所不禁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3礼有差等:“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 庶人是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 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 刑不上大夫 是指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 而是指向广大平民。 这种礼刑分 野的局面,充分说明了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4)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孔子做出了儒家学派的解读:指 不对百姓苛求完备的礼节,对于有“廉耻观”的“君子”犯了错主要以道德礼义 使其惭愧改过。 春秋时期教育能力底下, 通常只有贵族阶级受到过教育懂得廉耻 荣辱,对于“小人”犯罪则用刑罚使其害怕从而不敢犯罪。这种差别化的治理方式, 对于我国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代“因人 施教”、“分类教育” 的理念,也能感受到这种治理方式的深刻影响与启发。 (我 的观点,对于儒家学派后来提出的“因材施教”,也有很大的影响。) 观点二:我的思考(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目的都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刑”则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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