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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信息发布

  6.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5 应急响应调整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4其他设施恢复重建

8.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8.5 预案解释

8.6预案生效时间

9附件

9.1市减灾委成员通讯录

9.2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联络员通讯录

9.3乡镇、街道通讯录

9.4省州市值班电话及传真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适合敦化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统计制度》、《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延边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发生在我市境内的干旱、洪涝灾害,冰雹、雪、低温冷冻、台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

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考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2.1敦化市减灾委员会

敦化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全市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乡镇、街道的灾情汇报;

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2.2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出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3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详见敦化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件(敦政发【2019】20号))

3应急准备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安排全市救灾资金预算。

3.1.1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同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3.2.1市发展改革局要根据建标121-2009《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合理规划、建设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

3.2.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确定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3.2.3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调运和运输等制度,建立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并送达。

3.2.4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可向省、州应急管理部门请拨救灾储备物资。

3.3.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协调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通信畅通。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不断扩大各级救灾应急部门救灾卫星电话普级率,确保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及时掌握自然灾害信息、科学有效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3.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1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市、乡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部门提供必要的救灾专用车辆、通信设备;

查灾用照相、摄像设备;

救灾防护用具(品)和装备;

救灾工作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3.4.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3.5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应急、水利、农业、自然资源、住建、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要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1全市性救灾捐赠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活动公告。

市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或市民政局授权的接收机构统一接收捐赠。

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发布全市性救灾捐赠信息。

3.6.2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3.6.3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捐赠款物接收、管理、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捐赠款物截留、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3.7宣传、培训和演练

3.7.1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7.2每年组织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不定期开展对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7.3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在灾害高风险地区,定期组织救灾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灾害预警响应

4.1启动条件

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当可能出现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4.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决定启动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和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5灾情信息管理

各级灾害管理、信息报送人员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信息共享工作。

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

遇常规通讯网络中断等特殊情况,可利用卫星电话进行灾情报送,待常规通讯网络恢复正常后及时补报。

5.1.1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5.1.2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

对于突发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汇总、审核工作,形成文字材料向市委、市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紧急状态下先电话报告,后补文字报告。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州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2)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乡两级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乡镇、街道每天8:

30时前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上报。

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

乡镇、街道应在灾情稳定后2日内核定灾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街道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将全部汇总数据向市委、市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市、乡两级要建立灾情会商制度,应急、农业、水利、自然资源、住建、发改、气象、地震、统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乡镇、街道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1.3对于干旱灾害,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

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2.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5.2.2灾情稳定前,市人民政府减灾委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2.2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市减灾委设定四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2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我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市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市减灾委办公室将启动应急响应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

6.1.3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市长)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市减灾委专家委员及受灾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市减灾委主任(市长)或常务副主任(副市长)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发布灾区需求;

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做好灾情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减灾救灾情况。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同时,向州、省财政和应急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根据灾区需求和申请,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在灾情发生后6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和运送市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运送应急食品工作,并申请州、省级救灾物资支援灾区。

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各项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交通、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市人民武装部、武警敦化中队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救灾物资装卸、运送、发放以及转移群众、搭建临时转移安置点等具体工作。

(6)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组织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评估鉴定等工作。

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

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抚慰工作以及食品卫生和饮用水监督监测等工作。

(7)市委宣传部、敦化广播电视台等组织做好减灾救灾新闻宣传等工作。

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8)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0)根据具体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基本生活。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部署,市应急管理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1.4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市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市减灾委办公室将应急响应终止的情况报市委、市政府。

 6.2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我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副市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2.3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副市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市减灾委专家委及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人员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州、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和运送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交通、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委宣传部、敦化广播电视台等指导做好减灾救灾新闻宣传等工作。

(7)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根据具体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基本生活。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部署,市应急管理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鉴定工作。

6.2.4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副市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我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副市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3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副市长)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市减灾委专家委员及受灾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减灾委副主任或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市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会商,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有关部门组织做好相关监测、信息共享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州、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和运送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7)市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6.3.4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副市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①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我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6.4.2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副市长)。

6.4.3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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