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004 02条码印刷质量手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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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用文件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GB/Tl2904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
GB/T14257商品条码条码符号放置指南
GB/T18348商品条码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
3.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3.1公司的质量方针是:
全员参与安全卫生
持续改进顾客满意
3.2公司的质量目标是:
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实现成品合格率98%以上(商品条码印刷品合格率高于成品合格率),使客户因条码质量抱怨次数全年不超4次,顾客重大投诉为零(重大客户抱怨是指造成公司损失5万元以上或造成企业重大信誉损失)。
4.组织机构
本企业建立条码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构成及各相应职能部门的设置和相互关系入图所示,由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各个环节和运行过程中条码印刷质量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4.1组织机构架构图
4.2条码印刷工艺流程图
表2主要设备一览表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产地
出厂日期
BHS柔版印刷机
BHS
德国
2008年3月
华阳柔版印刷机
华阳
中国
2014年2月
ESKO激光雕版机
ESKO
2011年9月
杜邦曝光机
美国
2012年8月
淋膜复合机
DAVIS
2010年11月
SAM
韩国
分切机
AZ-7
意大利
2007年9月
T2D
2008年12月
T2S
2010年6月
5.岗位职责
5.1主管负责人
5.1.1主管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条码的法规和规定、条码的基本知识、质量要求。
5.1.2主管企业的条码印刷质量工作,组织制定《条码印刷质量手册》并监督贯彻
实施。
5.2.1条码技术负责人应熟悉条码国家标准,掌握条码印刷技术。
5.2.2检查《条码印刷质量手册》的贯彻实施情况,负责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条码技术与质量管理方面的培训,指导各部门的条码质量管理工作,解决条码印刷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5.3业务人员
5.3.1业务人员应了解国家有关条码的法规、规定、条码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质量要求。
5.3.2按照《条码印刷质量手册》的规定,对所委托的条码印刷业务进行验证评审,杜绝假冒、盗用,保证本单位所印制条码的合法性。
5.4设计人员
5.4.1设计人员应熟悉条码国家标准,掌握条码位置、尺寸、颜色等设计要求。
5.4.2按照《条码印刷质量手册》的规定,对条码的设计样稿进行设计审查评审。
5.4.3检查条码胶片的质量,并判定其是否符合印机的适性试验参数的要求。
5.5生产负责人
5.5.1生产部门应了解条码的基本质量要求,具备条码印刷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能力。
5.5.2条码印版和打样稿须经检查(检验)合格后方可上机印刷
5.5.3使用适当的印刷方式
5.5.4保持印机和相关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5.5.5严格执行巡检和随机检查制度。
发现不良情况,及时处理或报告有关部门,
防止产生成批不合格品。
5.6.1检验员应熟悉条码国家标准,了解条码的基本质量要求,熟悉条码的外观、位置、尺寸、颜色等设计要求。
5.6.2检验员应按《GB/T18348商品条码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的规定,配合业务、设计、生产和其他有关人员,对胶片、印版、打样稿进行检查,并完成首件印刷品检验、过程抽样检验和产品最终出厂检验,作记录,留样存档。
6.培训:
加强全员培训,提高全体职工劳动技能和质量意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是搞好质量工作的最根本的保证。
6.1对从事质量活动岗位人员,应从其受教育程度、培训经历、技能并结合企业现状,定期进行培训或采取其它措施,使员工能意识到所从事的活动或工作对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和各种活动之间的相关性,以及如何为实现厂的质量目标做出贡献。
6.2由办公室每年根据培训需求负责制定培训教育计划,对员工进行培训,并采用面试、笔试、实际操作等方式验证培训效果,确认是否达到培训计划所制定的目标
6.3对从事技术工作或现场管理的人员实施考核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和认可的人员才能上岗操作或工作;
对多次考核不合格不具备本职工作技能的人员,应调整其工作岗位。
6.4培训计划、考核方法、实施记录和员工的经历、教育、培训和岗位资格认可记录,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作为改进培训效果的依据。
7.合同评审
7.1业务人员在承接条码印刷委托业务时,应履行条码业务验证评审:
a)承接条码印刷业务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杜绝假冒、伪造和擅自启用已注销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
b)在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必须向委托人索取《营业执照》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c)查验《证书》上的“系统成员名称”、“系统成员地址”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住所”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必须查清原因并提供有效证明,否则不得承接该业务。
d)核对委托印刷的条码号前7~8位与《证书》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一致性。
e)检查客户条码样稿、样品的编码唯一性和字符一致性。
f)查验《证书》的有效期。
超过有效期的,委托人必须提供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分中心或办事处)的有效证明。
超过有效期且又提供不出有效证明的,不得承接该业务。
g)《证书》有涂改的,视该《证书》无效,不得承接该业务。
h)委托人仅能提供《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通知书》而不能提供《证书》,
不得承接该业务。
i)查验委托人提供的条码胶片或所要求印刷条码的数字代码中的“厂商识别代码”与《证书》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业务不得承接。
j)对于客户提供的样品或光盘等,在设计上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指出后,但客户坚持愿意见的,应签署不规范条码印刷协议,说明理由分清责任。
k)检查条码胶片的质量。
l)通过上述查验的,索取《证书》的复印件或分支机构有效证明的原件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7.2条码设计人员在设计(或审查)条码样稿时,应按照下列原则进行条码设计审查:
a)审查样稿中编码的唯一性,即不同产品或不同规格、不同价格、不同包装的同类产品,应具有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
b)样稿中条码的位置应符合GB/T14257的规定,即应位于不使条码变形、且便于扫描识读之处;
c)条码的条的方向应尽量使其处于顺向印刷;
d)条码应按GB/Tl2904的要求留足左、右侧空白区;
e)条码的放大系数应在0.80~2.00之间,优先选用0.90以上的放大系数;
f)条码的高度原则上不得截短;
g)条码的颜色搭配应符合印刷对比度的要求,可选用黑、深蓝、深绿、深棕色作条色,选白、红、黄、橙色作空色,不宜使用金、银色,透明载体原则上应加印底色;
h)客户提供的条码胶片须经检验合格(包括符号一致性,校验码的准确性及尺寸合格性)后方可交付制版;
i)严格控制拷片次数,以防止胶片尺寸超差。
条码符号设计三要素(尺寸、颜色、位置)审查细则如下:
7.2.1尺寸设计审查的内容为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M)、左右侧空白区尺寸及符号的高度。
7.2.1.1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江苏分中心下发的《EAN-13和UPC—A条码尺寸样板》测量或测量条码的长度并除以31.35rnm计算得出。
7.2.1.2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应在0.8~2.0之间,如审查发现小于0.8或大于2.0时,应向客户提出改进意见。
7.2.1.3为确保符号的印刷质量,在印刷面积许可的条件下,应尽量说服客户使用0.9以上的放大系数。
7.2.1.4左右侧空白区尺寸在符合表3要求的基础上,两边至少增加0.5mm,以补偿套印误差,如有可能两边增加lmm以上。
表3 商品条码空白最小宽度尺寸
放大系数
模块宽度
空白区最小宽度尺寸(mm)
左侧空白区
右侧空白区
标准版
缩短版
0.80
0.264
2.9
1.8
0.85
0.281
3.0
1.9
0.90
0.297
3.2
2.0
0.95
0.314
3.5
2.2
1.00
0.330
3.6
2.3
1.05
0.347
3.8
2.4
1.10
0.363
3.9
2.5
1.20
0.396
4.3
2.7
1.30
0.429
4.7
1.40
0.462
5.0
1.50
0.495
5.4
3.4
1.60
0.528
5.8
1.70
0.561
6.1
1.80
0.591
6.5
4.1
1.90
0.621
6.8
2.00
0.660
7.26
4.6
7.2.1.5商品条码符号的长条(起始符、中间符)高度不小于表4的要求。
表4 商品条码条高尺寸
(mm)
最小条高尺寸(mm)
0.8.
19
15
20
16
22
17
24
1.1.
26
21
29
23
31
25
34
27
36
39
41
33
0.594
44
35
0.627
46
37
49
7.2.2颜色
条码符号中的条与空所选用的颜色可参考表5搭配。
表5 条码符号条、空颜色搭配参考表
空色
条色
能/否
白
黑
能
12
橙
绿
亮绿
否
蓝
13
深棕
暗绿
3
14
红
4
5
黄
6
28
金
7
18
8
浅棕
30
9
10
32
浅
11
7.2.2.1条码的颜色不得用红色,应尽量采用深色,空的颜色应尽量采用浅色。
7.2.2.2在透明材料或金、银色底上必需先打一层(必要时打二层)淡底色后再印刷条码。
7.2.2.3在印刷条码符号的区域不得磨毛;
布纹承印物上不得印刷条码符号:
7.2.3位置
条码符号所放置的位置,应以不易被污染、不易破损、不易变形和不被覆盖且便于识读操作为原则。
7.2.3.1首选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右侧。
7.2.3.2其次选择与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相邻的平面。
7.2.3.3第三可选择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背面。
7.2.3.4条的方向应从印刷方向和拼版方向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条码符号放置位置参照GB/T14257进行审查。
7.2.4不合格设计的处理
7.2.4.1对客户提供样稿的不合格项,应及时与客户联系,指出不合格项及其原因并请客户改正。
如客户坚持原设计,则请客户在合同上注明。
7.2.4.2本企业代客户设计时,应审查条码的尺寸、颜色、位置是否按要求进行设计。
7.2.4.3委托外单位设计时,应按条码的尺寸、颜色、位置要求向设计单位提出,并对设计稿进行验收。
8条码印版、胶片管理制度
8.1条码胶片应由设计部门专人登记、保管,作废的胶片须经部门负责人认定批准后登记销毁;
8.2条码胶片使用时应经条码检验员检验合格后,办理相关领用、归还手续;
8.3条码印版由生产部门专人登记、保管,作废的印版须经部门负责人认定批准后登记销毁。
9条码印刷品质量检验制度
9.1条码产品须经过原材料、样稿、胶片、印版的检查(检验),以及打样稿检验、首件印刷品检验、过程检验、最终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发放合格证后方可人库出厂。
9.2条码印刷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9.3条码胶片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制版。
9.4条码印刷品的打样稿应经专职检验员检验合格后方可上机印刷。
9.5条码胶片和印版由专人管理,按规定程序领用、归还和报废销毁。
9.6条码印刷品的首件印刷品应经专职检验员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批量印刷。
9.7印机操作人员应随时检查条码的印刷外观质量。
9.8车间检验人员应按规定程序,抽样检查条码的印刷外观质量并记录。
9.8.1条码印刷品外观应整洁,无折皱、破损,无明显的污点、脱墨、断线或变形;
9.8.2抽样
a)连续印制时,每个班次抽查至少1次、每次需检整版印刷品;
b)每当换班、换版或更换油墨、载体等重要因素发生变化时,应按上述要求抽样
检验。
9.9捡验员应按规定程序,抽样检查条码的印刷质量并记录。
9.9.1抽样
a)胶片、打样稿按所提供的样品检验;
b)对首件印刷品检验;
c)连续印制时,每个班次抽查至少1次、每次需检整版印刷品;
.
d)每当换班、换版或更换油墨、载体等重要因素变化时,应按上款要求抽样检验。
9.10判定
9.10.1业务和设计人员需对印制的产品条码进行审查;
9.10.2印刷操作人员和检验员要检查条码印刷品外观是否整洁,有无折皱、破损,有无明显的污点、脱墨、断线或变形。
9.10.3检验员按GBl2904的相关要求检验;
9.10.4出厂检验:
条码印刷质量应达到2.5/06/670等级;
在客户的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时,以签定的合同为准。
10.不合格的控制
10.1条码印刷品和半成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10.2条码印刷品成品,须经最终检验合格并发放合格证后方可入库出厂。
10.3对不合格的条码印刷成品或半成品,应及时隔离,由质量部相关检验人员审定,并
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废销毁,不得留用。
附表1:
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已分配给各编码组织的前缀码
前缀码
编码组织所在国家(地区)
00-13
美国和加拿大
569
冰岛
770
哥伦比亚
20-29
店内码
57
丹麦
773
乌拉圭
30-37
法国
590
波兰
775
秘鲁
380
保加利亚
594
罗马尼亚
777
玻利维亚
383
斯洛文尼亚
599
匈牙利
779
阿根廷
385
克罗地亚
600-601
南非
780
智利
387
波黑
609
毛里求斯
784
巴拉圭
400-440
611
摩洛哥
786
厄瓜多尔
45+49
日本
613
阿尔及利亚
789
巴西
460-469
俄罗斯联邦
616
肯尼亚
80-83
471
中国台湾
619
突尼斯
84
西班牙
474
爱沙尼亚
621
叙利亚
850
古巴
475
拉脱维亚
622
埃及
858
斯洛伐克
476
阿塞拜疆
624
利比亚
859
捷克
477
立陶宛
625
约旦
860
南斯拉夫
478
乌兹别克斯坦
626
伊朗
867
朝鲜
479
斯里兰卡
627
科威特
869
土耳其
480
菲律宾
628
沙特阿拉伯
87
荷兰
481
白俄罗斯
629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880
482
乌克兰
64
芬兰
885
泰国
484
摩尔多瓦
690-695
888
新加坡
485
亚美尼亚
70
挪威
890
印度
486
格鲁吉亚
729
以色列
893
越南
487
哈萨克斯坦
73
瑞典
899
印度尼西亚
489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740
危地马拉
90-91
奥地利
50
英国
741
萨尔瓦多
93
澳大利亚
520
希腊
742
洪都拉斯
94
新西兰
528
黎巴嫩
743
尼加拉瓜
955
马来西亚
529
塞浦路斯
744
哥斯达黎加
958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531
马其顿
745
巴拿马
977
连续出版物
535
马耳他
746
多米尼加
978-979
图书
539
爱尔兰
750
墨西哥
980
应收票据
54
560
比利时和卢森堡
759
委内瑞拉
981-982
普通流通券
葡萄牙
76
瑞士
99
赠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