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保证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7606444 上传时间:2022-12-07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4.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醉酒保证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醉酒保证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醉酒保证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醉酒保证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醉酒保证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醉酒保证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醉酒保证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醉酒保证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醉酒保证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没有尊从领导的“早出早归”的原则,这就是一种霸权主义行径。

2、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我却烂醉如泥、口齿不清,没有遵守宪法的规定说普通话,实在是罪加一等。

3、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作为一个完整的犯罪构成,虽然我还没有主观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但是作为饮酒这个问题拿到该条文后发现,醉酒是犯罪的温床,我已经踏进上了走上犯罪的歧途,走向一条迈向深渊的不归之路,如果再不净化自己的思想,再进一步就是深渊,我必须清醒认识到这种可能性的存在。

因为领导昨天说过,要是杀了人说啥都晚了,在还未杀人之前,我没有铭记领导的名言,还是喝了酒,理应五马分尸方解领导心头不共戴天之大恨。

领导提供了一个信箱,也就给我一个反省的机会,一个弃暗投明、重新做人的机会。

虽然做自我剖析是一种比较残忍的行为,但是那是领导向我伸出温暖的手,是领导向我指明金光大道的手,是扶我茁壮成长的手,我理应感激不尽或者感激涕零才能慰藉领导的苦心。

在以后人生道路上,如果再次面对酒杯或者酒瓶,我必须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只有此,才能不辜负领导的嘱托,也只有此,才能不打扰领导的休息,才能不伤害、不危害领导的身心健康。

以上检讨,请领导审阅,若觉得仍不深刻,请董老师批评指教!

第三篇:

醉酒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无侵权行为存在。

小穆等人邀小陆一道喝酒,酒席间相互劝酒,作为关系很“铁”的朋友是非常正常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违反社会道德;

小穆等人在小陆饮酒过量提前离席回家时,没有护送其回家的行为也非违法行为。

尽管小陆死了,但他的死并非小穆等人的违法行为所致。

小陆的死责任在自身。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陆对自己的酒量应当很清楚,但他自己过量饮酒,责任应当自己承担。

而且,他在自己回家的路上也应当小心行事,注意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但由于其未尽注意义务,从而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

该死亡事故的发生与小穆等人的行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驳回小陆妻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因第三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一、违犯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内容

这种侵权行为的基本内容为:

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有直接加害人,应当由直接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找不到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无力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没有直接加害人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义务的,也就是没有过错的,其责任可以免除。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了责任的,有权向造成损害的

直接加害人追偿。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这样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就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在公共场所受到侵害,如果是由于管理者管理不善造成的,那么管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无论此种管理属于营利性的还是公益性的,无论是有偿还是

无偿。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这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第一,行为人确实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不负有这样的义务,那么就不承担这样的侵权责任。

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基本要求,就是行为人违反必要的安全保护义务。

所谓必要,就是根据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的特殊经营活动或者管理服务的性质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例如,在提供餐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障就餐者的人身安全。

这就是必要的注意义务,违反者,就构成侵权责任。

客人在餐馆就餐过程中,因潜入餐馆中作案的歹徒所携带爆炸物所伤害,餐馆的行为就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如果居民小区中住户家中被盗,结果系由其家人所为,那么物业管理者无法防止这种损害,其已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

其义务有以下几种类型:

(1)装备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内,所进行的装置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存在瑕疵,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经营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之义务,比如居民区中住户家中失窃是由于物业管理之工作人员没有对外来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而造成的,这种行为致使他人遭到损害,即是此种类型的侵权责任。

(3)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他人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防范和制止他人方面未尽义务,致使侵害行为的发生,那么,此经营者或者管理才亦构成侵权,当承担补充的

责任。

第二,损害后果。

必须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并且找不到直接的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没有能力承担侵权责任的后果;

如果有直接加害人并且其有能力承担侵权责任,则应当由直接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这种侵权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

而不是连带责任。

第三,行为人存在过错。

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一定要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也就是违反了安全保护义务;

没有过错,也就是没有违反安全保护义务

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四,行为人承担了侵权的补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造成损害的直接加害人追偿。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基本责任形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直接责任。

这是指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不是由于直接加害人的行为,那么,就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负直接责

任。

第二种是补充责任。

受害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应当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这种责任的基本形式。

而在无法确认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对其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负有安全保障责任的人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上是在为直接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在承担责任,而不是自己的行为所直接产生的责任。

当然,承担补充责任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承担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之后,如果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后或者知道行为人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那么

就有权向该行为人追偿,以补偿自己的损失。

如果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证明自己的行

为没有过错的,也就是尽到了必要的注意的,免除其责任。

本案中公路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依据《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种植作物。

禁止任意利用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

”公路主管部门负有对公路进行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是由于管理或者保护不善而致使道路存在安全隐患侵害他人权利,那么公路主管部门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应当负有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能找到违反《公路管理条例》对公路实施破坏者,那么公路主管部门事后可以进行追偿。

公路旁边的护路沟作为公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路主管部门负有依法检查、制止、处理破坏的行为,并应对被破坏的地方负有修护义务。

而在本案中,公路的护路沟中被挖一个大坑,并且周围没有明显标志,更没有做任何防范措施,致使王某掉入沟中溺水死亡。

因此,挖坑的加害行为与王某掉入坑中溺水死亡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此坑处于国道旁边的护路沟中,这危险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

甲醉酒与造成溺水死亡的后果之间只存在着一个偶然性的困果关系,也就是造成此种损害后果的一个条件,如果换一个条件,比如甲在晚上走路看不清而不小心滑到沟中掉入坑中溺水死亡,那么,甲在晚上走路也成为甲掉入坑中死亡的原因了?

当然不能,因此,醉酒与甲所受到的侵害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公路局作为公路的主管部门,存在着管理上的瑕疵,这与甲受到侵害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因此,公路局作为公路的主管部门,应当对王某的死亡应负有责任。

第一种观点混淆了偶然性的联系与必然性联系。

第二、三种观点扩大了受害人行为的过错,受害人只是一般的过错,而不存在重大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辞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因而,公路局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有法院审理后认为:

因喝酒而致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对身体有害,依然过量饮酒,最终导致酒精过量死亡,其本人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酒席的组织者和召集人,对参加酒席者的健康安全应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对死者应承担一定责任。

其他参与人因注意义务较小,酌情担责。

因此,分析酒友对同桌死亡是否担责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

首先要看共饮者是否有恶意劝酒行为。

如果明知他人因身体不适等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劝、力劝其共饮,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过失,构成侵权。

如果共饮者无法知道继续劝酒会导致被劝人发生危险,就不宜认定劝饮行为构成侵权。

其次,要看共饮者是否有劝阻他人饮酒的义务。

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讲,共饮者可以对饮酒人进行善意提醒,建议其不要过量饮酒,但这种善意提醒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

如果共饮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基于公平原则,不宜赋予同为成年人的其他共饮者“劝阻其饮酒”的义务。

最后,要看在哪种情况下须对其他共饮者承担救助责任。

如果共饮者中的某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就应当认为其他共饮者明知此人已经醉酒,应当予以救助。

如送往医院,交给一个具备照看能力的单位或个人,送上出租车或送回家,安置在一个相对安全的处所等。

只要采取的处置方式符合一般正常人通常的处理方式,就不宜让其承担责任。

从审判实践看,近年来法院判决酒友过度饮酒致人死亡,同桌酒友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故意灌酒型。

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仍实施灌酒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主观上具有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过错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放纵饮酒型。

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应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其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导致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部分责任。

不予救助型。

同饮者发现有酒友出现不良反应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义务。

如果同饮者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并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型。

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

这种情况下,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过量饮酒对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危害性是生活常识,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徐某明知过量饮酒的危害却不加以节制,应对自己饮酒行为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篇:

喝醉酒发脾气的检讨书

亲爱的妻子:

当你看到这一封检讨书的时候,我已经在浦东国际机场候机大厅的座位上为我的错误难过伤心了3个多小时。

至于我不乘坐飞机,为什么要去浦东国际机场,这其实是因为我想营造一下情感气氛。

面对我做的错事,我深深地感到后悔难过。

我没有想到,我会犯下这样不可饶恕的错误,我深刻领会到我犯了错误,单纯流下几滴眼泪流是对你非常不公平啊。

我这样喝酒发脾气的行为多么的恶劣,多么的让人难以忍受啊。

至于为什么要去浦东国际机场,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因为我觉得自己不配,自己不配再呆在家里。

深究我的错误,主要原因还在于我不顾家,又贪嘴,经常抵制不住酒给我的诱惑。

上一次我已经因为这个错误得罪了您,亲戚朋友都知道了我这个毛病,也是您宽宏大量体恤原谅了我。

现如今,我居然又犯了。

悔过:

1,今后滴酒不沾,除了间接地品味道做菜用的一点黄酒。

2,今后要听您的吩咐,你叫我买西瓜,我不会提番茄,你让我往东,我绝不会向西。

3,无论我去哪里,必须事先与您打招呼,并且期间经常与您保持联系,遇到情况及时报告!

4,坚决不在妻子面前耍聪明,在任何场合没有显示比我的妻子聪明!

5,与妻子一起的任何场合不能对除妻子以外的任何女人产生好感,遇到美女,须避而远之!

总之,我会记住!

他的妻子永远是对的,我是很容易犯错误的!

我一定拥护您,服从您的命令,严格遵守你对我的要求与纪律!

写于公元2019年xx月xx日。

第五篇:

醉酒驾车概论

1.答案提示

酒后违章驾驶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比如自身安全意识淡薄、盲目自信,社会上劝酒风气盛行,交通监管不严,违法成本低等。

治理酒后驾车也要多管齐下,从多个方面来抓。

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治理措施分别从严厉查处、安全教育、改进查处方式、立法调研、建立联动机制几方面展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体现了交管部门治理酒后驾驶的决心。

但是这种从上而下的治理方式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如要培养司机遵纪守法、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责任意识等。

2.答案提示

我赞成“将酒后违章驾驶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理由是:

首先,由于惩治力度没有跟进,轻处罚对醉驾者构成的威慑力不够,要从多方面加大惩处力度。

其次,信用记录上的污点很难抹掉。

“挂钩信用体系”能让驾车司机绷紧神经。

再次,挂钩诚信体系,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受害者损失与肇事者补偿的失衡,让醉驾者“自食恶果”。

最后,醉驾与个人诚信度、责任意识是紧密关联的。

酒后驾车一旦养成恶习,极易转移到个人经济行为中。

在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上记上一笔,是对醉驾者诚信、责任感的警醒与唤回。

亦可回答:

我反对“将酒后违章驾驶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理由是:

首先,酒后驾车与个人信用并无必然联系。

个人信用主要反映在银行贷款、信用卡以及各项应缴费用的还款和缴费方面,酒后驾车则属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关联不大。

其次,短期内难以实行,酒后驾车的记录是个庞大的数据库,短期之内很难纳入银行征信系统。

最后,两者挂钩,其实际的效果值得怀疑。

很多有车一族贷款很少,酒后驾车对其信用记录的影响较少,威慑的作用也会减轻。

3.答案提示

多管齐下,治理酒后驾车

近来,酒后驾车引起的社会惨剧频频发生,给不少家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

酒后驾车也成为人们深恶痛绝的“马路杀手”,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

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相当多的司机安全意识淡薄,盲目自信,麻痹大意;

二是社会上劝酒风气盛行,逢宴必饮,给酒后驾车提供了广阔空间;

三是交通管理执法不严,对有些酒后驾车者包庇纵容;

四是执法前后不连贯,在一段时间的严打之后,放松警惕,导致酒后驾车愈演愈烈;

五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醉酒驾车肇事处罚力度不够。

酒后驾车不仅威胁到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还影响到城市交通、社会治安的和谐。

要从根本上治理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需要用多种手段齐抓共管,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方能奏效。

一是强化酒后驾驶危害性的宣传教育。

采取各种手段开展酒后驾驶危害性的宣传教育,除利用新闻媒体、宣传阵地、主题宣传、警示教育等形式外,在酒店门口悬挂酒后驾驶危害性宣传标语,在酒店餐桌上放置倡导酒后不驾驶的提示卡,教育司机及同酒桌朋友都树立“酒后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的理念,增强驾驶人不饮酒和不劝司机饮酒的自我约束力,提高自觉性。

二是加大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惩罚成本。

首先,以立法来加重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大惩罚成本,使其不敢为。

以立法的形式对酒后驾车作出规定,以提高酒后驾车的违法成本。

其次,增加交通事故赔偿的经济责任,对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比率要加大,同时,对劝机动车驾驶人饮酒者要追究连带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保险公司对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予赔付,这样就会减少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是强化社会监管力度。

首先,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把“酒后禁驾”纳入公民道德建设内容,在全社会倡导监督酒后驾车的行为。

充分发挥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监管作用,强化日常教育、管理和防范。

其次,建立和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和“代驾”制度。

可在酒店、宾馆、饭店设立监督员或信息员,对酒后驾车的驾驶人进行劝阻或及时向交警部门报告驾驶人的饮酒信息,组织驾驶技能好、职业道德好的人提供“代驾”服务。

第三,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播发“酒后禁驾”公益广告,及时曝光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提高驾驶人的遵章守法意识、安全驾驶意识。

四是强化执法部门的管控力度。

首先,公安交警部门要提高对酒后驾车危害性的认识,把严格查处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作为日常执勤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并使之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决不能形成集中整治严管,平时疏于管理、视而不见的恶性循环。

其次,简化公安交警部门查纠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赋予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以增强执法管理效能,提高执法效率。

最后,要严格执法,对拒绝接受酒精检测的司机应严格处罚,绝不姑息。

总之,要建立酒后驾车违法行为长效管理机制,仅仅依靠交警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全社会造成一种人人监督、人人劝阻、人人管理的氛围。

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要自觉树立为了你和他人的幸福,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良好社会公德。

这样才能减少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人们的出行安全才能得到保障,才能形成一个有序、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高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