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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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和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为充分保障城镇供水管网正常运行,二次供水设施应满足城镇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用水期蓄水,保障城镇供水管网正常运行;
严禁在配水管网上装泵抽水。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质或水量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备,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安全供水设施
第八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必须向当地的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供水企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计应当执行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应采用节能型供水设备,符合安全、环保、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修的要求。
应当满足当地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卫生规范,技术规程、行业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进入施工图设计前,设计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当地的供水企业审核并书面确认。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具有法定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工程施工前应当将审查批准后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的供水企业存档。
第十条为推进二次供水节能性技术、设备、产品的应用,供水企业应掌握收集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售后服务情况,并建立全县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推荐名录库,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进行两年一次的公告。
纳入名录库的,建设单位应优先纳入招标或推荐使用范围。
未选用名录库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设计方案,供水企业不得下达确认书。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其变更、建设单位应当经属地供水企业书面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属地供水企业有权对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新建工程项目用水必须配套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所需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产权人需要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执行设计、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系统清洗消毒,并严格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消毒清洗,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承担。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委托属地的供水企业依法组织施工,建设单位应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专业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依法、依标准改造、补建。
第三章运行和维护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委托城镇供水企业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
(一)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属地供水企业,双方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合同后,由自来水供给企业接收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改(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接收单位或产权人决定移交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三)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如果需要委托给自来水供给企业维护管理的,双方应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委托自来水供给企业维护和管理的,由使用单位或用户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双方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维护和管理合同后,方可移交给自来水供给企业维护和管理;
经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单位或用户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自来水供给企业维护和管理;
因移交发生的改造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使用单位或用户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移交前,其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仍由原管理单位或用户负责,所发生一切费用均自己承担。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全面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该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在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水。
因计划中的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
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检修的同时通知受影响用户;
因受其他外部原因影响而停水的,应当及时通知受影响用户。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告知用户,并向供水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停水时间超过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供水。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对储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三)确保供水水压、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负责处置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突发性事件。
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使用二次供水的用户收取。
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因产权人资金不到位等非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原因造成的水质不合格,水压异常等问题,其责任由产权人承担。
第四章水质管理
第二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中采取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书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现传染性疾病人员应立即调离岗位。
第二十五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水质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运行管理单位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依法设立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清洗单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对有水箱、水池的二次供水设备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清洗结束,经供水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应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运行管理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
第二十八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档案。
第二十九条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抽查,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依法查处。
(一)二次供水工程未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或施工的;
(二)建筑物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而没有建设的;
(三)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四)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五)违反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不及时抢修,造成停水事故小时以上,又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处置的;
(七)其他危害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不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未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供水水质未经卫生部门或者相关的水检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即向用户供水的;
(三)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储水设备进行定期消毒的;
(五)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消毒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的;
(六)其他违反二次供水卫生安全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供水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