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局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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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须实施环境保护管理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所有工业建设项目:
水利工程、江河整治工程、围海(江、湖)造地工程,各类海洋及海岸工程,各类流域开发工程;
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桥梁、管线运输工程,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及各类仓储工程;
饮食业、屠宰业、旅馆业、商业项目,各类城镇娱乐及服务项目,设有中央空调设施项目;
医院、疗养院、学校、科研单位项目及所属实验室(厂)项目;
电讯工程,设有电磁辐射设施项目,刻有放射性设施项目;
养殖业,农业开发项目;
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城市供水、道路、园林等市政工程项目;
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旅游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体育设施开发项目、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确定的其它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审批内容:
是否同意所申报建设项目的建设
审批条件:
1、已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已委托具有环境影响价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内容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符合规范要求,且需提供的资料齐全;
2、项目选址符合经批准的建设规划和环境规划的要求;
3、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4、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不产生明显影响,不产生跨行政区影响及纠纷,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5、污染物排放符合有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6、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认为项目建设可行。
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受理地点地在市环保局业务接办处;
2、建设项目管理科核实材料(如确需要,可先去现场勘察),确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型;
3、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委托评价单位根据环保部门的基本要求及有关规范要求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经环保部门审批);
4、建设项目管理科在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或报告书(表)及有关资料后,现场勘察;
对环保问题较复杂的项目报告书(表),应组织专家论证;
5、建设项目管理科依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原则,提出批复意见;
6、需建筑施工的项目须同时办理《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
(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申报资料
1、工业项目:
申请报告;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艺简要分析说明;
选址位置图;
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和使用功能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和使用功能证明(房产证或规划工程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复印证复印件)。
2、基建项目
计委批文复印件;
规划工程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复印件;
总平面图、初步设计说明书。
3、第三产业;
申请报告;
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和使用功能证明。
审批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在受理之日起(需补资料的,从补齐资料之日起)30、10、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
2、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10、12条;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3、13、14、16、18、23条;
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27条。
收费标准:
审批部门不收费
监管办法:
1、深化政务公开,增强建设项目审批的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2、严格执行局制定的“个人负责制度”、“工作过错追究制度”、“审批工作制度”、“办结时限承诺制度”等。
受理部门: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业务接办处2121405
承办部门:
建设项目管理科2121405责任人:
贾建红
备注:
需建筑施工的项目在办理《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前需依法向市环境监理所交纳建筑施工超标排污费。
排污许可证审批
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是否同意核发排污许可证
1、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手续;
2、有各项环境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的有效依据;
3、新建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验收;
4、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发给《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1、市环境保护局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科根据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核实《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如需要,可进行现场调查)。
2、市环境保护局生态保护与污染物控制科依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申请对象所处功能区的环保要求,确定是否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申报资料:
1、《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手续;
3、申请年度及上年度两年的各类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必须由环保部门认可的监测数据),申请年度各月水费单,所用燃料进货单和燃料品质检测单;
4、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资料。
在受理之日起(需补资料的,从补齐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10条;
2、《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11条;
3、《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4、《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9、10条。
1、深化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2、严格执行局制定的“个人负责制度”、“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审批工作制度”、“办结时限承诺制度”等。
珠海市环境保护业务接办处2121405
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科2121401
责任人:
刘瑞庆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
是否同意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1、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须持《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移入我市的危险废物符合本市环保要求;
3、从事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必须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允许的地域范围、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内转移;
4、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合理、可行、转移过程不造成二次污染。
1、申请单位填报《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并上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2、市环境保护局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科核实资料(如需要,可进行现场调查);
3、依据审批条件作出审批意见,决定是否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1、《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
2、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
在受理之日起(需补资料的,从补齐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1条;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5号令);
3、《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
责任人:
核准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核准
核准对象:
申领《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核准内容:
是否同意《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
核准条件:
1、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
2、有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要求的技术人员;
3、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4、具有收集、贮存或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服务能力。
核准程序:
1、申请单位提供资料;
2、市环境保护局生态保护与污染物控制科查看,核实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依据核准条件签署核准意见后上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批。
1、《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危险废物经营风险评价报告(须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核准时限:
在受理之起(需补资料的,从补齐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
2、《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
2、严格执行局制定的“个人负责制度”、“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办结时限承诺制度”等。
《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环保局发放
环境统计年度报表核准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环境统计年度报表
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统计暂行办法》的要求
1、市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科布置基层统计年报工作;
2、填报单位按时报企业基层统计报表;
3、市环保局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科对环境统计年度报表内容进行核实。
环境统计年报基层表
1、《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9条;
2、《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核准部门不收费
境外进口可作原料利用废物的核准
申请进口境外可用作原料利用的废物的单位
是否同意进口境外可用作原料利用的废物
1、申请进口的废物已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2、已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表)》;
3、进口废物单位具备进口该废物的资格;
4、废物利用单位必须是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并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治理能力。
1、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提交有关资料;
2、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科提出核准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到现场勘察废物利用单位);
1、进口废物申请书;
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表);
3、废物进口单位进口资格证明;
4、废物进口单位、废物利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区环境部门签署的书面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5条;
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
1、深化政务分开,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2、严格执行局制定的“个人负责制度”、“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办结时限承诺制度”等。
申请进口境外可用作原料利用的废物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备案事项:
环境保护设计方案备案
备案对象:
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备案程序:
1、建设单位提供资料;
2、当场核实资料;
3、符合备案条件的,当场发备案回执。
4、如设计方案发生变化,须重新备案。
备案资料:
1、环境保护设计方案;
2、设计单位设计证书有效复印件。
备案单位必须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限期治理规划(计划)备案
进行限期治理和单位和个人
1、限期治理对象提供备案资料;
3、符合备案条件的,当场发备案回执;
4、如限期治理规划(计划)发生变化,须重新备案。
1、限期治理规划(计划);
2、设计单位设计证书有效复印件。
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科2121401
备案单位必须按照限期治理方案进行施工
夜间施工备案
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和个人
1、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3、符合备案条件的,当场发备案回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确实需要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书面文件。
环境监理所2113420责任人:
郑文波
使用锤击桩、蒸汽桩备案
使用锤击桩、蒸汽桩的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按规定提供有资料;
2、当场核实备案资料;
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实需使用锤击桩、蒸汽桩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