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船舶入厂煤采样制度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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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煤、筛选煤

>

20

60

≤20

30

精煤

15

其它冼煤和粒度大于100mm的块煤

4.2.2煤量少于1000吨时的子样数

按表41规定数目按比例递减,但最少不能少于表42规定的数目。

表4-2 采样单元煤量少于1000t时的最少子样数

    干基灰分(%)

18

10

4.2.3采样单元煤量大于1000t时的子样数

采样单元煤量大于1000t时的子样数按式

(1)计算:

…………………………………………

(1)

式中:

N—应采子样数;

n—表1规定子样数;

M—被采样煤批量,单位为吨(t);

1000—基本采样单元煤量,单位为吨(t)。

4.2.4批煤采样单元数的确定

一批煤可作为一个采样单元,也可按式

(2)划分为m个采样单元:

…………………………………………

(2)

M-被采样煤批量,单位为吨(t)。

4.3试样质量

4.3.1总样的最小质量

表4-3和表4-4分别列出了一般煤样(共用煤样)、全水分总样和分析煤样的总样或缩分后总样的最小质量。

表4-3给出的一般煤样的最小质量可使由于颗粒分方差减小到0.01,相当于精密度为0.2%。

表4-3一般煤样总样、全水分总样/缩分后总样最小质量

标称最大粒度/

mm

一般煤样和共用煤样/

kg

全水分煤样/

150

2600

500

100

1025

190

80

565

105

50

170*

5

25

40

8

13

3

6

3.75

1.25

0.7

0.65

1.0

0.10

--

*标称最大力度50mm的精煤,一般分析和公用试样总样最小质量可为60kg。

表4-4粒度分析总样的最小质量

精密度1%的质量/

精密度2%的质量/

6750

1700

2215

570

1070

275

280

70

36

9

0.25

注:

表中精密度为测定筛上物产率的精密度,即粒度大于标称最大粒度的煤的产率的精密度,对其他粒度组分的精密度一般会更好。

4.3.2子样质量

4.3.2.1子样最小质量

子样最小质量按(3)计算,但最少为0.5kg。

ma=0.06d…………………………………………(3)

ma-子样最小质量,单位为千克(kg);

d-被采集煤标称最大粒度,单位为毫米(mm)。

表4-5中给出了部分粒度的初级质量或缩分后子样最小质量。

表4-5部分粒度的初级子样最小质量

标称最大粒度/mm

质量参考值/kg

6.0

3.0

1.5

0.8

≤6

0.5

4.3.2.2子样平均质量

当按4.2规定子样数和4.3.1规定的最小子样质量采取的总样质量达不到表4-3和表4-4规定的总样最小质量时,应将子样质量增加到按式(4)计算的子样平均质量。

…………………………………………(4)

—子样平均质量,单位为千克(kg);

mg—总样最小质量,单位为千克(kg);

n—子样数目。

5船舶来煤采样方法

5.1概述

轮船运煤时,采样应在卸煤过程的煤流中进行机械化采样。

驳船运煤时,可采用卸煤过程的煤流中进行机械化采样的方法,也可采用静止煤中采样的方法。

直接从静止煤中采样时,应采取全深度试样或不同深度(上、中、下或上、下)的试样;

在能够保证驳船中的煤的品质均匀且无不同品质的煤分层装载时,也可从驳船顶部采样。

在驳船顶部采样时,应挖坑至0.4~0.5m采样,取样前应将滚落在坑底的煤块和矸石清除干净。

子样应尽可能均匀布置在采样面上,要注意在处理过程(如装卸)中离析导致的大块堆积。

采样时,采样器应不被试样充满或从中溢出,而且子样应一次采出,多不扔,少不补。

采取子样时,取样铲应从采样表面垂直(或成一定倾角)插入。

采取子样时不应有意地将大块物料(煤或矸石)推到一旁。

5.2驳船运煤采样方法

5.2.1子样分布方法

5.2.1.1系统采样法

将采样驳船表面分成若干面积相等的小块并编号,然后依次轮流从各驳船的各个小块中部采取1个子样,第一个子样从第一驳船的小块中随机采取,其余子样顺序从后继驳船中轮流采取。

5.2.2.2随机采样法

将采样驳船表面划分成若干小块并编号。

制作数量与小块数相等的牌子并编号,一个牌子对应于一个小块。

将牌子放入一个袋子中。

决定第1个采样驳船的子样位置时,从袋中取出数量与需从该驳船采取的子样数相等的牌子,并从与牌号相应的小块中采取子样,然后将抽出的牌子放入另一个袋子中;

决定第2个采样驳船的子样位置时,从原袋剩余的牌子中,抽取数量与需从该驳船采取的子样数相等的牌子,并从与牌号相应的小块中采取子样。

以同样的方法,决定其他各驳船的子样位置。

当原袋中牌子取完时,反过来从另一袋子中抽取牌子,再放回原袋。

如是交替,直到采样完毕。

以上抽号操作也可在实际采样前完成,记下需采样的驳船号及其子样位置。

实际采样时按记录的驳船及其子样位置采取子样。

5.2.3驳船的选择

当要求的子样数等于或少于一采样单元的驳船数时,每一驳船应采取一个子样;

当要求的子样数多于一采样单元的驳船数时,每一驳船应采的子样数等于总子样数除以总驳船数,如除后有余数,则余数子样应分布于整个采样单元。

分布余数子样的驳船可用系统方法选择(如每隔若干车增采一个子样)或用随机方法选择(参见5.2.2.2)。

5.2.4 人工采样子样位置选择

子样位置应逐个驳船不同,以使驳船各部分的煤都有相同的机会被采出。

常用的方法如下:

a)系统采样法:

本法仅适用于每车采取的子样相等的情况。

将驳船分成若干个边长为1m~2m的小块并编上号(如图1),在每车子样数超过2个时,还要将相继的、数量与欲采子样数相等的号编成一组并编号。

如每车采3个子样时,则将1、2、3号编为第一组,4、5、6号编为第二组,依此类推。

先用随机方法决定第一个车箱采样点位置或组位置,然后顺着与其相继的点或组的数字顺序、从后继的车箱中依次轮流采取子样;

b)随机采样方法:

将驳船分成若干个边长为1m~2m的小块并编上号(一般为15块或18块,图1为18块示例),然后以随机方法依次选择各车箱的采样点位置。

图1 轮船采样子样分布示意图

5.2.5 机械化采样子样位置选择

a)全深度采样

将驳船分成若干个边长为1m~2m的小块并编上号,或用系统采样方法,依次轮流从每一编号的小块中采取一全深度煤柱为一子样(第1个子样在第1个驳船内随机选择);

或用随机采样方法从选定的小块中采取一全深度煤柱为一子样。

b)深部分层采样

将驳船分成若干个边长为1m~2m的小块并编上号,每一块分上、中、下三层或上、下两层,或用系统采样方法依次轮流从编号的小块的某一层采取一个子样(第1个子样在第1个驳船内随机选择位置和层);

或用随机采样方法从选定的小块和层中采取一个子样。

5.3轮船运煤采样方法

5.3.1轮船运煤的采样原则

轮船运煤的一次考察样可采用人工在船上采样,采用随机采样法采取煤样来判断煤种。

轮船运煤的结算依据样采用移动煤流机械化采样。

本厂轮船入厂来煤,采用刮扫式机械采样装置在#1皮带上采样,按时间基或质量基采样进行。

采样时,应保证截取一完整煤流横截段作为一子样,子样不能充满采样器或从采样器中溢出。

试样应尽可能从流速和负荷都较均匀的煤流中采取。

应尽量避免煤流的负荷和品质变化周期与采样器的运行周期重合,以免导致采样偏倚。

如果避免不了,则应采用分层随机采样方式。

5.3.2时间基采样

5.3.2.1初级子样采取方法

初级子样按预先设定的时间间隔采取,第1个子样在第1个时间间隔内随机采取,其余子样按相等的时间间隔采取。

在整个采样过程中,采样器横过煤流的速度应保持恒定。

如果预先计算的子样数已采够,但该采样单元煤尚未流完,则应以相同的时间间隔继续采样,直至煤流结束。

5.3.2.2采样间隔

各子样应均匀分布于整个采样单元中,各初级子样间的时间间隔△T(min),按式(5)计算:

·

(5)

式中:

m-采样单元煤量,单位为吨(t);

G-煤的最大流量,单位为吨每小时(t/h);

n-子样数。

5.3.3质量基采样

5.3.3.1初级子样采取方法

初级子样按预先设定的质量间隔采取,第1个子样在第1质量间隔内随机采取,其余子样按相等的质量间隔采取。

采样中可使用变速的或固定速度的采样器。

如果预先计算的子样数已采够,但该采样单元煤尚未流完,则应以相同的质量间隔继续采样,直至煤流结束。

5.3.3.2采样间隔

各子样应均匀分布于整个采样单元,初级子样的质量间隔△m(t),按式(6)计算:

(6)

式中:

m—采样单元煤量,单位为吨(t);

n—子样数。

为保证实际采取的子样数不少于规定的最少子样数,实际子样质量间隔应等于或小于计算的子样间隔。

5.3.3.3子样质量

质量基采样的初级子样质量不随煤的流量而改变,在整个采样过程中初级子样或缩分后初级子样质量应基本相等,质量变异系数应小于20%。

初级子样质量可用使用带有缩分装置的固定速度采样器.采出的子样缩分到固定质量后,并入总样。

5.3.3.4分层随机采样

采样过程中煤的品质可能会发生周期性的变化,应避免其变化周期与子样采取周期重合,否则肯定会带来不可接受的采样偏倚。

为此可采用分层随机采样方法。

分层随机采样不是以相等的时间或质量间隔采取子样,而是在先划分的时间或质量间隔内以随机时间或质量采取子样。

分层随机采样中,两个分属于不同的时间或质量间隔的子样很可能非常靠近,因此初级采样器的卸煤箱应该至少能容纳两个子样。

5.3.3.5时间基分层随机采样

按5.1.2所述计算采样间隔。

将每一时间间隔从0到一个间隔时间数划分成若干段(s或min),然后用随机的方法,如抽签决定各个对方时间间隔内的采样时间段,并到此时间数时抽取子样。

5.3.3.6质量基分层随机采样

按5.3.3.2和5.3.3.3所述,分别计算采样质量间隔和子样质量。

将每一质量间隔从0到一个质量间隔数划分成若干段(t),然后用随机的方法,如抽签,决定各个质量间隔内的采样质量段,并到此质量数时抽取子样。

6煤炭质量的评定

6.1质量评定指标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以干基高位发热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6.2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

商品煤质量抽查的各项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如表6-1、表6-2、表6-3所示。

表6-1灰分和发热量允许差

煤的品种

灰分(以检验值计)

Ad/%

允许差(报告值-检验值)

△Ad/%

△Qgr,d/(MJ/kg)

原煤和筛选煤

>20.00~40.00

10.00~20.00

<10.00

-2.82

-0.141Ad

-1.41

+1.12

+0.056Ad

+0,56

非冶炼精煤

-1.13

其他洗煤

-2.12

注1:

△Ad为干基灰分允许差

注2:

△Qgr,d为干基高位发热量允许差

表6-2全硫允许差

全硫(以检验值计)St,d/%

允许差(报告值-检验值)/%

原煤、筛选煤和精煤

<1.00

1.00~2.00

>2.00~3.00

-0.17

-0.17St,d

-0.34

6.3质量评定

6.3.1单项质量指标评定

6.3.1.1按供货商报告的测定值计价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

供货商的报告之和本厂检验值的差值,满足下列条件时,该项质量指标评为合格;

否则评为不合格。

A)灰分(Ad)

报告值-检验值≥表6-1规定值

B)发热量(Qgr,d)

报告值-检验值≤表6-1规定值

C)全硫(St,d)

报告值-检验值≥表6-2规定值

6.3.1.2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计价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

以供货商报告的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和本厂的检验值,按6.3.1.1规定进行评定,但各项指标的实际允许差按

(1)式修正:

T=T0/

……………………………………………………

(1)

T-实际允许差,%或MJ/kg。

T0-表6-1和表6-2规定的允许差,%或MJ/kg。

6.3.1.3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为一数值范围时,全水分、灰分和全硫取约定值或规定值的上限值为供货商报告值,发热量取下限值为报告值。

6.3.2批煤质量评定

以灰分计价时,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以发热量计价时,干基高位发热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6.4批煤质量争议解决方法

当供货商与本厂的化验值的差值超过本制度中规定的相应允许差并发生批煤质量争议时,将该批煤单独堆放,然后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解决:

1)双方协商,达成意见一致;

2)双方共同对该批煤采样(一个总样)并共同制样和化验。

以此化验结果作为检验值进行验收。

3)双方请共同认可的第三公正方对本厂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此检验结果进行验收。

仲裁中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附录

附录A燃料计划管理流程

附录B燃料理货管理流程

附录C燃料采样管理流程

附录D燃料制样管理流程

附录E燃料化验管理流程

附录F进厂煤煤质监督方法

附录A

燃料计划管理流程

输入/输出事件/处理部门/人员

开始

燃料供应部

年发电计

划书

各副总燃料供应部

计划部发电运行部

厂领导

报铁路局矿务局

月发电计划书

结束

制定年用煤计划

会审

批准

制定月用煤计划

报厂领导

审批

批准

附录B

燃料理货管理流程

输入/输出事件/处理部门/人员

原煤到厂

到厂煤

铁路运单

抄车号

接运单

称重

写编码单

写进车表

填写采样单

燃运专业

监督取样

联系卸车机

卸车情况记录

审核

交接班情况记录

送日报表

附录C

燃料采样管理流程

取样单

到厂到港煤取样

挂红旗或红灯

人工采样

自动采样

摘风管

放采样桶

放取样编号

正常取样

班组监督

煤样放下车

抽查样

制样

送制样间

附录D

燃料制样管理流程

原煤煤样

收单

编制样密码

采样人员

核对制样编号密码

制样人员

制样

编写化验密码

备查

送化验室

存查样

送制样单到管理部

附录E

燃料化验管理流程

化验员

接样

制样间

煤质化验

录入MIS

化验班长

化学专工

化验报告审核

质量管理员

质检

部门主管领导

部门领导审核

分析报告

送制样单一式六份至厂领导发电运行部领导燃料供应部领导

附录F

入厂煤煤质监督方法

F.1采样监督

F.1.1燃料供应部、采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厂部和本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F.1.2采样人员不能打听被采煤样的所属的矿点。

F.1.3采样人员和监督人员在采样过程中发现煤质掺假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F.1.4燃料供应部门领导应当经常性到现场监督采样工作的进行。

F.1.5采样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

F.2制样监督

F.2.1制样人员严格遵守厂部和本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F.2.2制样人员不能打听被采煤样的所属的矿点。

F.2.3制样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

F.2.4制样人员和监督人员在制样过程中发现煤质较差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F.2.5本部门领导和煤质专工应当经常性到现场监督制样工作的进行。

F.2.6制样人员应当缩分一份存查样,投入存样柜内。

F.2.7制样完毕后,编码人员对制备好的煤样进行重新编号。

F.3化验监督

F.3.1化验班必须严格遵守厂部和本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F.3.2化验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

F.3.3化验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校验。

F.3.4化验人员不能打听化验煤样的所属的矿点。

F.3.5化验人员应对化验项目分项进行,互相监督。

F.3.6化验人员在化验过程中发现煤质较差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F.3.7燃料供应部门领导和化学专工应当经常性到现场监督化验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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