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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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电力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目录1前言2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3编制主要依据4执行计划4.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4.2管理制度的建立4.3强制性标准的管理4.4资金支持计划4.5培训计划5强条的执行、检查、考核与奖罚5.1强条的执行(注意事项)5.2强条的执行检查1)检查的主要内容2)针对企业的检查重点3)针对工程的检查重点(综合管理、勘测设计、施工及验收)5.3检查方式与检查计划5.3.1检查方式1)重点关键部位日常检查2)阶段性自查与专项检查3)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阶段性检查4)主管上级检查5.3.2检查计划5.4执行记录、检查记录和表式5.5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奖罚5.6整改闭环管理6附表附表1:

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附表1-1-18基础工程附表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封面附表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通用,基础)附表4:

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通知单附表5:

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报验单附表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1前言2000年1月与2003年11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分别以279号令与393号令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管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对业主的责任、行为,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在“质管条例”中,国家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其中第19、36、44条同时指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并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表现主要在以下两点:

一是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二是明确了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就是说,如果不执行强制性条文,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有一个条文不执行就要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必然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为加强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办公厅和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以办电输(2006)8号文(以下简称“8号文”)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部署、组织了全电力行业范围内的检查,并由电监会发布情况通报。

通报指出了电力工程建设执行强条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整改措施和改进建议;同时要求进一步增强对强制性条文的认识,提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建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长效机制,保障电力工程质量和安全。

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是电力系统整体质量与安全的基础,是保证电力工业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电力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应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是从源头上、技术上保证电力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关键所在。

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电力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参与电力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学习与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工程建设的过程就是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过程。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应与正常(日常)的质量与安全管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监督检查应与管理体系合规性检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切忌“两层皮”和形式主义,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增加额外的负担。

2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2.1编制目的为了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2.2适用范围本计划适用于火力发电工程,参与其工程建设的项目公司(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等均应贯彻执行。

3编制主要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7)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8)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电力、送变电部分,2005版)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10)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注1:

除以上三个常用汇编外,电力工程还涉及#工程等强条汇编。

注2:

房屋建筑与工业建筑强条汇编(2002版)收资截止日期为2002年6月30日,其后发布或修订的新标准也应补充到强条汇编中。

12)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06年版)13)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4执行计划4.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1)建设项目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

由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

建设单位总工程师任组长,监理单位总监和总承包单位(或主体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其他施工单位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为其成员。

办公室:

设在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部,由质量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施工单位质量部主任、监理单位分管质量的(副总)监理工程师为其成员。

2)各参建单位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项目总工程师任组长、质量部主任任副组长、各专业主任工程师为组员)。

建设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组织机构和职责总体策划编制项目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编制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实施阶段性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公布检查报告,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进行处理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编制本标段(项目部)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各专业主任工程师编制本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组织经常性自查,参与项目领导小组组织的阶段性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建立强条实施台帐,监理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验与闭环管理建设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监理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勘察设计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各施工(调试)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4.2管理制度的建立:

1)强制性条文培训学习制度2)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与考核制度4.3强制性标准的管理1)标准的收集、采购(获取渠道)、适用性识别与确认获取渠道:

公司采购发放、项目部采购发放、个人采购、网络下载等适用性识别与确认:

由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负责2)标准的发放、领用:

应建立登记发放台帐,知道有几本,在谁手中3)本工程本专业有效法规、标准及影响因素清单应有四个清单,即:

本工程适用的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清单;本工程各专业常用的技术规范标准清单;本工程重大危险因素清单;本工程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清单应履行编审批手续。

4)各标段、各专业现行适用强条摘录汇编:

应编制成册,形成书面版和电子版。

5)标准的动态管理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清单;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评审与确认;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并及时传递;标准存在局部修订情况,宜订阅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并经常上网查询,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现行和有效。

4.4资金支持计划本工程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预算经费计划-万元。

其中建设单位-万元;监理单位-万元;设计单位-万元;调试单位-万元,施工单位-万元。

其用途包括: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资料购置费、培训费、检查费、奖金等。

4.5培训计划1)培训目的、要求为了使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

要求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并纳入考核。

2)责任部门:

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主管部门3)培训对象:

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人员和主要施工人员(班组长和技工)4)培训内容:

四个条例、有关强制性条文5)培训方式(外培、公司内培、现场内培、集中培训、自学、研讨等事先学习、事中学习新标准新条文)6)时间安排:

开工前集中培训、每周12小时、新标准培训及时进行7)费用估算8)培训管理、考核和评价:

由各单位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当发现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5强条的执行、检查、考核与奖罚5.1强条的执行(注意事项)1)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1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81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平常所说的“事前查处”。

2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也应认真执行,不得突破。

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所谓的“事后处理”。

2)执行中要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时效性无论强制性条文还是强制性标准均有一定的时效性。

2002(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发布实施后,又有新标准批准发布,这些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将补充(对新标准而言)或替代(对修订标准而言)2002(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2002(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应条文将同时废止。

因此,现行强制性条文应该是2002(2006)年版和新发布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综合体。

3)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不能覆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一些推荐性标准所覆盖的领域、环节中可能也有直接涉及质量、安全、环保人身健康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

所以,作为工程技术人员,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除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一但写进合同,就成为合同要求,就必须严格遵守。

4)在强制性条文执行中,要及时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管理委员会进行咨询和反馈信息。

当遇到有争议的具体问题时,最好的办法是及时地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寻求帮助或确认。

当强制性条文在实际执行中遇到困难或技术上处理不妥时,应及时把有关的信息反馈给相应的咨询委员会,以便在修改强制性条文时处理,促使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不断趋于合理。

5)应抵制与反对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法定义务,遇到不按照强制性条文规定执行的情况时,一定要坚持原则,不可听之任之。

既可以坚决拒绝,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5.2强条的执行检查1)检查的主要内容根据国家电监会和建设部“8号文”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版)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考核以下八个方面:

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应有记录(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对贯彻强制性条文有相应经费支撑;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人员;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规划、勘查、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工程采用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工程中采用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针对企业的检查重点:

对三个条例(国务院279号令、293号令、393号令)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宣传贯彻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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