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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线路维修工作,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未做规定者,工务室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并报分公司备案。

采用新型线路设备,在设计文件中应有设备标准和维修要求,并经分公司批准。

4.2线路维修工作组织

4.2.1维修管理组织

4.2.1.1线路维修管理组织采用“养”“修”合一形式。

4.2.1.2工务室探伤工班主要负责线路的钢轨探伤检查工作,轨道巡检工班主要负责线路经常保养、临时维修工作,轨道维修工班主要负责线路设备综合维修及养路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4.2.2维修工作内容 

4.2.2.1线路维修分为综合维修、经常保养、临时补修:

综合维修指根据线路设备变化规律和特点,以全面改善轨道弹性,调整轨道几何尺寸和更换、整修失效零部件为重点,按周期、有计划地对线路设备进行综合性维修,以恢复线路设备完好技术状态。

经常保养指根据线路设备变化情况,对全线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经常性养护,以保持线路设备质量经常处于均衡状态。

临时补修指及时对线路设备几何尺寸超过保养容许偏差管理值及其他不良处所进行的临时性补修,以保证行车安全和平稳。

4.2.2.2线路综合维修周期的年数,应结合线路大中修周期,根据线路条件、运输条件、自然条件等具体情况适当规定,现初定如下:

正线线路、车辆段线路(试车线除外)、车辆段道岔(试车线除外)为两年,正线折返线道岔、试车线线路与道岔、车辆段出入段线、出入检修库的频繁使用的道岔为一年。

  工务室应结合线路大中修计划和线路设备实际状态,因地制宜地安排综合维修。

线路质量较差地段适当缩短周期,薄弱地段可一年进行一次。

当年线路大中修地段可不安排综合维修,但应加强经常保养。

4.2.2.3线路、道岔综合维修基本内容:

a.按照线路大中修计划安排线路综合维修计划,有计划地制定线路设备维修周期,分阶段、分区段整修线路,线路状态适当起道;

混凝土枕地段,撤除调高垫板,全面捣固或重点捣固;

b.改道、拨道、调整线路、道岔各部尺寸,全面拨正曲线;

c.清筛枕盒不洁道床和边坡土垄,处理道床翻浆冒泥,补充道碴和整理道床,更换、方正和修理轨枕;

d.调整轨缝,整修、更换和补充加强设备,整治线路爬行,锁定线路、道岔;

e.矫直钢轨硬弯,焊补、打磨钢轨,综合整治接头病害;

f.整修、更换和补充联结零件,并有计划地涂油;

g.整修路肩,疏通排水设备,清除道床杂草和路肩大草;

h.整修道口及其排水设备,修理、补充和刷新标志,收集旧料;

i.其他预防和整治病害工作。

4.2.2.4线路、道岔经常保养基本内容:

a.根据轨道几何尺寸超过经常保养容许偏差管理值的状态,成段地整修线路;

b.处理道床翻浆冒泥,均匀道碴和整理道床;

c.更换和修理轨枕;

d.调整轨缝,锁定线路;

e.更换伤损钢轨,焊补、打磨钢轨和整治接头病害;

f.有计划地成段整修扣件,进行扣件和接头螺栓涂油;

g.进行无缝线路应力放散和断缝原位焊复或插入短轨焊复;

h.整修道口,疏通排水设备;

i.季节性工作、周期短于综合维修的单项工作和其他工作。

4.2.2.5线路、道岔临时补修的主要内容:

a.整修轨道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容许偏差管理值的处所;

b.更换重伤钢轨和达到更换标准的伤损夹板,更换折断的接头螺栓和护轨螺栓;

c.调整严重不良轨缝;

d.进行无缝线路地段钢轨折断、重伤钢轨和重伤焊缝的处理;

e.疏通严重淤塞的排水设备,处理严重冲刷的路肩和道床;

f.整修严重不良的道口设备;

g.垫入或撤出损坏垫板;

h.其他需要临时补修的工作。

4.2.3维修工作计划

4.2.3.1工务室根据线路的状态,编制年度综合维修、大中修、年度月度维修工作计划,根据《线路检修规程》编制每日巡检计划,并根据巡检结果制定下阶段维修计划。

4.2.3.2线路设备状态和线路保养质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a.线路设备状态评定合格率95%;

b.线路保养质量评定合格率90%;

c.道岔保养质量评定合格率90%。

d.线路工班根据工务室下达的年度综合维修、大中修工作计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编制工班的年度分月维修计划、材料计划、设备使用计划。

4.2.4线路设备维修周期

表1线路设备维修周期

区段

设备名称

维修周期

正线

线路

整体道床

12个月

道岔

6个月

车场线及专用线

运营线道岔

非运营线道岔

直线(碎石道床)

曲线(碎石道床)

专用线(碎石道床)

其他

线路标志

道口(沥青混凝土)

车挡(液压缓冲滑动、固定式等)

轨道附属设备(轨距拉杆)

4.3线路设备标准和维修要求

4.3.1路基

4.3.1.1路基及其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应符合基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并经常保持稳固和完好状态。

4.3.1.2路肩宽度一般应不小于0.6m,困难地段不得小于0.4m。

4.3.1.3在路基内埋设电缆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电缆不得埋设在路堤或路堑边坡及路肩上(过渡短经路除外)、侧沟和

道床下,并不得损坏原有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

b.电缆沿路堑埋设时,应在堑顶天沟边2m以外,如无天沟,应在堑顶边5m以外。

沿路堤埋设时,应在路堤坡脚1m以外。

沿路堤埋没时,应在路堤坡脚1m以外。

横穿线路时,应用钢管或者混凝土管防护,埋入的管顶距路基面不得小于0.4m;

c.埋设电缆前,所有涉及路基的施工单位必须与工务室联系,明确安全措施和责任,并与安全技术管理中心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后方可施工;

d.电缆埋设后,必须及时将电缆沟填满、夯实、整平,恢复路基完好状态,并设置明显标志。

4.3.2碎石道床

4.3.2.1地面线路道床顶面宽度及边坡坡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道床顶面宽度及边坡坡度

线路类别

顶面宽度(m)

曲线外侧道床加宽

碴肩堆高(m)

边坡坡度

半径(m)

加宽(m)

试车线

3.3

≤400

0.10

0.15

1:

1.75

基地线

2.9

1.5

4.3.2.2道床顶面(以轨底处为准)应低于轨枕顶面20~30mm。

新Ⅱ型混凝土枕道床中部可不掏空,但应保持疏松。

4.3.2.3各种道碴必须有“碎石道碴产品合格证”,作为竣工验收和评定道床质量的依据。

碎石道碴粒径级配如表3的规定。

碎石线路必须采用一级道碴。

表3道碴粒径级配

方孔筛孔边长(mm)

16

25

35.5

45

56

63

过筛质量百分率(%)

0--5

5--15

25--40

55--75

92--97

97--100

4.3.2.4碎石道床应经常保持饱满、均匀和整齐,并应根据道床不洁程度,有计划地进行清筛,尽可能保持道床弹性和排水良好。

4.3.3整体道床

4.3.3.1整体道床有支撑块式及整体浇筑式两种。

养护维修作业的关键是保持线路的平顺性和排水作用良好。

4.3.3.2整体道床维修作业时,应包含以下内容:

a.用调高垫板调整线路的高低和水平;

b.用调整扣件的方式调整轨向和轨距;

c.紧固松动的扣件并涂油;

d.修补破损的支撑挡肩,更换或固结失效、松动的支撑块;

e.更换和整正轨下垫层;

f.清理道床表面污物;

4.3.3.3整体道床的养护,除经常保持轨道几何状态在容许限度内以外,还应注意防止扣件的锈蚀,保持扣件的作用良好,并应定期清理排水设施。

4.3.4轨枕

4.3.4.1轨枕每千米配置根数见表4

表4轨枕每千米配置根数

线别

轨枕

根数(根/km)

备注

场段

短轨枕

1600

有挡肩

新Ⅱ型枕

1440

4.3.4.2轨枕间距:

无缝线路应均匀布置见表5,普通线路见表6

表5轨枕间距尺寸

轨枕配置根数(根/km)

轨枕间距离(mm)

625

表6轨枕间距尺寸

钢轨长度(m)

每千米配置根数

每节钢轨配置根数

混凝土(mm)

c

b

a

50kg/m

12.5

18

500

604

720

1680

21

540

584

600

1760

22

569

570

25.0

36

622

705

42

573

598

44

549

注:

轨枕间距尺寸计算方法见附录B。

(标准的附录)

相错式接头、非标准长度钢轨的轨枕配置根数和间距尺寸,比照表4的规定,通过计算采用接近值,但a值不得比标准大200mm。

4.3.4.3轨枕的位置应用白铅油标记,直线地段标记在顺计算里程方向左股内侧的轨腰上,曲线地段标记在外股钢轨内侧的轨腰上。

各标记距离的误差不得大于10mm。

轨枕应按标记位置铺设,并与线路中线垂直。

单开道岔(含交叉渡线)标记在直股基本轨外侧轨腰上。

4.3.4.4混凝土轨枕(含混凝土岔枕及短轨枕)失效标准:

a.明显折断;

b.纵向通裂:

(1)挡肩顶角处缝宽大于1.5mm;

(2)纵向水平裂缝基本贯通(缝宽大于0.5mm);

c.横裂(或斜裂)接近环状裂纹(残余裂缝宽度超过0.5mm或长度超过2/3枕高);

d.挡肩破损,接近失去支承能力(破损长度超过挡肩长度的1/2);

e.严重掉块。

4.3.4.5混凝土枕严重伤损标准:

a.横裂裂缝长度为枕高的1/2至2/3;

b.两螺栓孔间纵裂(挡肩顶角处缝宽不大于1.5mm);

c.纵向水平裂缝基本贯通(缝宽不大于0.5mm);

d.挡肩破损长度为挡肩长度的1/3至1/2;

e.严重网状龟裂和掉块;

f.承轨槽压溃,深度超过2mm;

g.钢筋(或钢丝)外露(钢筋未锈蚀,长度超过100mm);

h.斜裂长度为枕高的1/2至2/3。

4.3.5钢轨

4.3.5.1线路上的钢轨类型应与运量、容许速度和轴重相适应。

正线应采用59R2槽型钢轨,曲线地段应铺设耐磨轨或全长淬火轨。

钢轨因金属疲劳、强度减弱而伤损严重时,应由工务部决定适当降低线路容许通过速度,以保证行车安全。

沈阳浑南有轨电车线路的钢轨类型:

车场及辅助线、试车线为50kg/m,无缝线路,正线、枢纽线路为59R2槽型钢轨。

4.3.5.2钢轨伤损分为轻伤、重伤和折断三类。

a.钢轨轻伤标准,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钢轨头部磨耗超过表7所列限度之一者;

表7钢轨头部磨耗轻伤标准

钢轨

(kg/m)

总磨耗(mm)

垂直磨耗(mm)

侧面磨耗(mm)

正线、

试车线

车辆段

车辆段线

50/59R2

12

14

7

8

10

①总磨耗=垂直磨耗+1/2侧面磨耗。

②垂直磨耗在钢轨顶面宽1/3处(距标准工作边)测量。

③侧面磨耗在钢轨踏面(按标准断面)下16mm或14mm处测量。

(2)轨头下颏透锈长度不超过30mm;

(3)钢轨低头(包括轨端踏面压伤和磨耗在内)超过3mm(用1m直尺测量最低处矢度);

(4)轨端或轨顶面剥落掉块,其长度超过15mm,深度超过4mm;

(5)钢轨顶面擦伤深度达到1至2mm,波浪型磨耗谷深超过0.5mm;

(6)钢轨探伤人员认为有伤损的钢轨。

b.钢轨重伤标准,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钢轨头部磨耗超过表8所列限度之一者;

表8钢轨头部磨耗重伤标准

钢轨(kg/m)

60以下至50

17

(2)钢轨在任何部位有裂纹;

(3)轨头下颏透锈长度超过30mm;

(4)轨端或轨顶面剥落掉块,其长度超过30mm,深度超过8mm;

(5)钢轨在任何部位变形(轨头扩大、轨腰扭曲或鼓包等),经判断确认内部有暗裂;

(6)钢轨锈蚀,除锈后轨底边缘处厚度不足5mm或轨腰厚度不足8mm;

(7)钢轨顶面擦伤深度超过2mm;

(8)钢轨探伤人员认为有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缺陷(含核伤)。

c.钢轨折断标准,钢轨折断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钢轨全截面断裂;

(2)裂纹已经贯通整个轨头截面;

(3)裂纹已经贯通整个轨底截面;

(4)钢轨顶面上有长大于50mm,深大于10mm的掉块。

4.3.5.3应做好钢轨养护维修工作,预防和整治钢轨病害,延长钢轨使用寿命。

a.钢轨伤损养护标准:

(1)钢轨硬弯用1m直尺测量,矢度大于0.5mm时应矫直;

(2)钢轨接头轨面或内侧错牙不得大于2mm;

(3)轨面擦伤和剥落掉块接近或达到轻伤标准时应焊补;

(4)轨端飞边大于2mm时,应及时处理;

(5)波浪型磨耗谷深大于0.5mm时,应进行打磨;

(6)有计划地用打磨、焊补、更换道碴、垫碴、垫枕下大胶垫等方法,综合整治钢轨接头病害。

b.普通线路(道岔)和无缝线路缓冲区的重伤和折断钢轨应及时更换。

换下的重伤和折断钢轨应有明显的标记,防止再用。

无缝线路钢轨重伤和折断,应按有关的规定处理。

在正线和试车线上的轻伤钢轨,应有计划进行更换。

c.对易受盐碱浸蚀地段的钢轨,必要时可在钢轨上涂抹防锈剂。

4.3.5.4钢轨接头标准

a.线路两股钢轨接头,一般应采用相对式;

b.曲线地段外股应使用标准长度钢轨,内股应使用厂制缩短轨调整钢轨接头位置;

c.剩余少量相错量,应利用钢轨长度误差量在曲线内(有困难时可在直线上)调整;

d.直线地段应按钢轨长度误差量配对使用;

e.在每节轨上相差量一般应不大于3mm,并应前后、左右抵消,在两股钢轨上累计相差量最大不得大于15mm;

f.铺设非标准长度钢轨或再用轨,无厂制缩短轨时,钢轨接头可采用相错式,其相错量不得小于3m;

g.采用相错式的两曲线之间直线长度短于300m时,该直线段亦可采用相错式;

h.采用相错式时个别插入的短轨,宜铺设在曲线两端的直线上,在困难条件下,可铺设在曲线内股;

i.线路上个别插入的短轨,在正线及试车线上不得短于6m,在车场线上不得短于4.5m,并不得连续插入两根及以上。

j.普通线路钢轨接头,应根据钢轨长度与钢轨温度预留轨缝。

轨缝的标准尺寸按下列公式计算:

a0=αL(tz-t0)+1/2ag

式中a0——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预留轨缝(mm);

α——钢轨线膨胀系数,为0.0118mm/(m•℃);

L——钢轨长度(m);

tz——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地区的中间轨温(℃);

tz=1/2(Tmax+Tmin)

式中Tmax、Tmin——当地历史最高和最低轨温(℃);

t0——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

ag——构造轨缝,50、60kg/m钢轨ag均采用18mm;

(1)最高、最低轨温差不大于85℃地区,可以按上式计算以后,可根据具

体情况将轨缝值减小1至2mm;

(2)25m钢轨铺设在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差大于100℃的地区应个别设计;

(3)沈阳地区的最高、最低轨温,以沈阳铁路局提供的数据为参考依据。

4.3.5.512.5m钢轨地段,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不受限制。

25m钢轨地段,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限制范围为(tz+30℃)至(tz-30℃);

最高、最低轨温差不大于85℃地区,如将轨缝值减小1~2mm,轨温限制范围相应地降低3~7℃;

特殊情况下,在轨温限制范围以外更换的25m钢轨,必须在轨温限制范围以内时调整轨缝。

4.3.5.6轨缝应设置均匀,每千米轨缝总误差控制范围为:

25m钢轨地段不得大于±

80mm;

12.5m钢轨地段不得大于±

160mm。

绝缘接头轨缝不得小于6mm。

4.3.5.7在钢轨上钻螺栓孔时必须倒棱。

两螺栓孔的净距,不得小于孔径的两倍,直径不同时按大孔径计算。

其他部门需在钢轨上钻孔或加装设备时,必须经工务室同意。

钻孔位置应在轨腹中和轴上。

4.3.5.8用于线路上的钢轨需要截断时,应全断面垂直锯断。

严禁使用乙炔切割或烧孔,严禁使用剁子和其他工具强行截断和冲孔。

4.3.6钢轨联结零件

4.4.6.1接头夹板伤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及时更换:

a.折断;

b.中央裂纹(中间两螺栓孔范围内):

正线及辅助线有裂纹;

新城车辆段和沈抚停车场(以下简称“车辆段”)线平直及异型夹板超过5mm,双头及鱼尾型夹板超过15mm;

c.其他部位裂纹发展到螺栓孔。

4.3.6.2接头螺栓应齐全作用良好,缺损时应及时补充和更换。

线路接头螺栓扭矩应达到表9的规定值,并应保持均匀。

扭矩不足时不得低于规定值100N•以上。

表9普通线路接头螺栓扭矩标准

项目

单位

25m钢轨

12.5m钢轨

最高、最低轨温差≤85℃

Kg/m

50

螺栓等级

8.8

扭矩

m

400

C值

mm

4

2

①C值为接头阻力及道床阻力限制钢轨自由伸缩的数值。

②高强度绝缘接头螺栓扭矩不小于700N·

m。

4.3.6.3螺纹道钉达到下列伤损标准,应有计划地更换:

a.铁垫板折断、变形、严重锈蚀或丧失固定立柱螺栓功能;

b.道钉钉头脱落、严重锈蚀达3mm及以上。

4.3.6.4扣件应经常保持零件齐全,位置正确,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

扣板、轨距挡板应靠紧轨底边。

弹条扣件的弹条中部前端下颏应靠贴轨距挡板扭矩保持在80~150N•m。

4.3.6.5扣件伤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有计划地修理或更换:

a.螺旋道钉折断、浮起,螺帽或螺杆丝扣损坏,严重锈蚀;

b.垫圈损坏或作用不良;

c.弹条、扣板(弹片)损坏或不能保持应有的扣压力;

d.扣板、轨距挡板严重磨损,与轨底边离缝超过2mm;

e.挡板座、铁座损坏或作用不良。

4.3.6.6钢轨接头两端各两根轨枕应铺设高弹性橡胶垫板。

橡胶垫板压溃或变形(两侧压宽合计:

厚度为7mm的橡胶垫板超过15mm,厚度为10mm的橡胶垫板超过20mm)丧失作用,橡胶垫片损坏时,应进行更换;

4.3.7曲线

4.3.7.1在线路直线地段,两股钢轨顶面应位于同一水平。

在线路曲线地段,应根据曲线半径和实测行车速度,在外股钢轨合理设置超高。

超高按下列公式计算:

H=11.8v2j/R

式中H——超高(mm);

vj——平均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Ni——一昼夜各类列车次数(列);

Qi——各类列车重量(t);

Vi——实测各类列车速度(km/h)。

按上式算出后,对未被平衡欠超高和未被平衡过超高分别按下列公式检算:

Hc=11.8V2max/R-H

Hg=H-11.8V2H/R

式中H——实设超高(mm);

Hc——未被平衡欠超高;

Hg——未被平衡过超高;

Vmax——线路容许速度;

VH——工程车及其他列车平均行车速度。

未被平衡欠超高,一般应不大于75mm,困难情况下应不大于90mm;

未被平衡过超高不得大于50mm。

实设最大超高,在正线上不得大于125mm。

4.3.7.2曲线的调整标准

a.曲线超高应在整个缓和曲线内顺完,顺坡坡度一般应不大于1/(9Vmax)

顺坡;

在直线上顺坡的超高,有缓和曲线时不得大于15mm,无缓和曲线时不得

大于25mm;

在困难条件下,可适当加大顺坡坡度,但不得大于1/(7Vmax),当

1/(7Vmax)大于2‰时,应按2‰设置;

b.复曲线应在正矢递减范围内,从较大超高向较小超高均匀顺坡;

c.同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直线长度应不短于50m,个别情况不足25m时,可在直线设置不短于25m的相等超高段;

在困难条件下,可在直线部分从较大超高向较小超高均匀顺坡;

d.反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直线长度,应不短于25m,不足25m时,

正线上可不短于20m,车辆段可不短于10m;

在困难条件下,可按不大于1/

(7Vmax)顺坡,必要时,超高顺坡可延伸至圆曲线上,但圆曲线始终点的未被

平衡欠超高,不得超过第6.7.1条规定;

e.特殊条件下的超高顺坡,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但不得大于2‰。

4.3.7.3应保持曲线圆顺,用20m弦在钢轨踏面下16mm处测量正矢,其偏差不得超过表10规定的限度。

表10曲线正矢容许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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