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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文档格式.docx

无偿性是指征收的税收,除特殊例外,都是国家向纳税人无偿取得的国库收入,国家不需付出任何代价,也不必把税款直接归给纳税人。

固定性是指国家中事先规定一个征税的比例或征税数额,征、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化和减免。

v征收关税的作用

(一)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所占比重依各国经济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一国国内经济越发达,国内财政收入量很大,进出口关税所占比重就相对较低;

反之亦然。

另一方面,一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越高,关税比重也会相应上升。

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关税叫财政性关税。

v

(二)调节进出口贸易

许多国家通过制订和调整关税税率来调节进出口贸易。

在出口方面,通过低税、免税和退税来鼓励商品出口;

在进口方面,通过税率的高低、减免来调节商品的进口。

关税对进口商品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于国内能大量生产或者暂时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可能发展的产品,规定较高的进口关税,以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和发展。

2.对于非必需品或奢侈品的进口制定更高的关税,达到限制甚至禁止进口的目的。

3.对本国不能生产或生产不足的原料、半制成品、生活必需品或生产上的急需品进口,制订较低税率或免税,鼓励进口,满足国内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4.通过关税调整贸易差额,当贸易逆差过大时,提高关税或加收进口附加税以限制商品进口,缩小贸易逆差。

当贸易顺差过大时,通过减免关税、缩小贸易顺差,以减缓与有关的国家贸易摩擦与矛盾。

v关税的种类

(一)按照征收的对象或商品流向,关税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1.进口税(ImportDuties)。

进口税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这种进口税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者外国货物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等提出运往进口国的国内市场销售,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

2.出口税(ExportDuties)。

出口税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对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关税。

因为征收出口关税势必提高本国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降低商品的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

二次大战后,征收出口税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

征收出口税的目的,或者是为了财政收入,或者是为了保证本国的生产或本国市场的供应。

3.过境税(TransitDuties)。

过境税又称通过税,它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国外货物所征收的关税。

在1850年以后,资本主义国家间所签订的贸易条约中多明文规定缔约国一方的货物通过缔约国对方的领土时,一律免征过境税。

1921年资本主义国家在巴塞罗那签订的自由过境公约上便包括有废除一些过境税的条款。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税。

大多数国家在外国商品通过其领土时只征收少量的准许费、印花费、登记费和统计费等。

(二)按照征收的目的,关税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1.财政关税(RevenueTariff)。

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的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为达到财政收入的目的,对于进口商品征收财政关税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征税的进口货物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代用品而必须从国外输入的商品;

②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必须有大量消费;

③关税税率要适中或较低,如税率过高,将阻碍进口,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2.保护关税(ProtectiveTariff)。

保护关税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保护关税税率要高,越高越能达到保护之目的。

有时税率高达100%以上,等于禁止进口,成了禁止关税(ProhibitingDuty)。

(三)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关税可分为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税

1.进口附加税(ImportSurtaxes)。

一般国家对进口商品,除了征收一般进口税,还往往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进口税,这种额外的关税,就叫做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

其目的主要有:

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

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

对国外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

因此,进口附加税又称特别关税。

除了采用对所有进口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外,有时还针对个别国家和个别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

这种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贴补税(CountervailingDuty)和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y)。

反贴补税又称抵消税或补偿税。

它是对于直拉或间接的接受任何奖金或贴补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反倾销税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货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

2.差价税(VariableLevy)。

又称差额税。

当本国生产的某种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就叫差价税。

由于差价税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因此它是一种滑动关税(SlidingDuty)。

对于征收差价税的商品,有的规定按价格差额征收,有的规定在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另行征收,这种差价税实际上属于进口附加税。

3.特惠税(PreferentialDuties)又称优惠税。

它是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但这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

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4.普惠税(GSPDuties)。

它是发展中国家在1968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建立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GSP)决议后取得的一种优惠关税待遇,即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

所谓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所谓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

所谓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四)按照关税保护的程度和有效性,关税可分为名义关税和有效关税

1.名义关税(NominalTariff)。

名义关税是指某种进口商品进入该国关境时海关根据海关税则所征收的关税税率,即关税税则上列明的关税率。

在其他条件相同和不变的条件下,名义关税税率愈高,对本国同类产品的保护程度也愈高。

2.有效关税(EffectiveTariff)也叫关税的有效保护率。

它是指所征收的关税对本国产品的实际保护程度,是对某种工业最终产品每单位“增值”部分的从价税率,代表着关税对本国同类最终产品的真正有效的保护程度。

有效关税率的计算公式:

ERP=(V*-V)/V

其中:

ERP=有效关税保护率

V*=征收关税后某行业的国内生产附加值

V=征收关税前某行业的国内生产附加值

在制成品关税不变的前提下,随着中间产品关税的上升,制成品的有效保护率将不断下降,甚至出现负保护的情况。

(五)按照关税征收标准,可以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1、从价税(AdValoremDuties)。

它是以商品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

2、从量税(SpecificDuties)。

它是按商品的重量、数量、容积等计量单位计征的关税。

在此基础上,还有复合税和选择税。

复合税(CompoundDuties),是指同时订立和征收从量税和从价税;

选择税(AlternativeDuties),则是同时订立从价税和从量税,选择其中较高的进行征收。

v关税的经济效应

征收关税会引起进口商品的国际价格和国内价格的变动,从而影响到出口国和进口国在生产和消费等方面的调整。

关税对进出口国经济的多方面影响称之为关税的经济效应,其中对价格的影响称之为价格效应,对贸易条件的影响称为贸易条件效应,对进口国国内经济的影响则称之为国内效应。

v

(一)价格效应:

进口关税习惯上是由进口商在国外货物运到口岸以后,向海关缴纳然后相应地提高商品价格,向消费者出售。

分析关税所引起的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化,要连带回答两个问题。

一个是进口商品价格上涨的幅度是否总是等于缴纳的关税税额;

另一个是关税是否完全由国内消费者负担。

实例:

现在以两个国家进出口一种商品为例,先进行概括的说明,然后根据图7-l进行具体分析。

假定美国和巴西进行咖啡贸易。

巴西出口咖啡,美国进口咖啡,并征收进口关税,因此美国国内咖啡价格上涨。

这时消费者不是削减咖啡的消费量,就是改用其他饮料,因而进口减少,降低了国际市场上咖啡的需求,促使咖啡的国际价格下跌。

这样,美国国内咖啡价格上涨,而巴西出口价格下跌。

两国咖啡价格上涨和下跌的部分加在一起则等于进口关税税额。

这就是说巴西出口价格下跌的损失量就是负担一部分美国咖啡进口关税的量,因此美国进口关税并不是由美国人全部负担,而是由美国人和巴西人共同负担。

巴西负担的部分,是价格机制起作用的结果。

进口国和出口国负担进口关税的比例是不一样的,它决定于商品类型和国家的需求情况。

从进口国来看,如果它是一个小国,那么它的咖啡进口量可能只占世界进口量的很小一部分。

由于征收关税,价格上涨削减的进口量所占世界进口量的比重更小,不足以影响咖啡的国际价格,因此将关税负担转移一部分给出口国的可能性很小,全部关税将由本国负担。

但如果进口方是进口大国(象美国进口咖啡),由于征收关税,提高了进口国的价格从而减少的进口量相当大,很可能迫使咖啡的国际市场价格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于国际价格降价部分的关税额就将由出口国负担。

因此,征收关税的国家如果是个进口大国,它对进口商品的需求量占到出口国出口量的相当大的比重时,那么它就成为一个垄断的买方,或者是一个接近于垄断的买方,从而具有影响进口商品国际价格的能力,能向出口国转嫁关税。

一个贸易小国,好象是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企业一样,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

当然,在大国迫使进口商品国际价格下降时,进口这种商品的小国也可分享降价的好处,但它不能影响国际价格。

进口小国也不可能将进口关税转嫁给出口国。

一国能否将一部分关税转嫁给出口国,还要看进口商品价格上涨时,国内消费削减的程度。

如果进口商品价格上涨,消费者立刻作出反应,减少消费量,或者有大量的替代品可供消费者选择,那么该商品的进口量就会有较大的削减。

削减的程度愈大,就愈能压低进口商品的国际价格,将关税更多地转嫁给出口国。

进口国能否转嫁部分关税给出口国,也要看出口国应变的能力。

当进口国征收关税时,如果出口国能够找到出口的替代市场或者能够削减国内生产,压低出口量,就可以避免负担或少负担转嫁来的一部分进口关税。

总之,当一个大国征收进口关税时,则关税的一部分以提高国内市场价格的方式由进口国消费者负担,另一部分以降低国际市场价格的方式由出口国负担。

*配额

配额是一种从数量上控制进口货物的办法,其目的是保护本国市场和保存外汇。

配额有进口配额制和“自动”出口配额制。

1.进口配额制(ImportQuotasSystem)

又称进口限额制,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以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

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

它是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进口配额制,主要有以下两种:

1.绝对配额(AbsoluteQuotas)。

即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数额,达到这个数额后,便不准进口。

这种进口配额在实施中有以下两种:

(1)全球配额(GlobalQuotas,UnallocatedQuotas)。

它属于世界范围的绝对配额,对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

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的进口实际额批给一定的额度,直至总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

由于全球配额不限定进口国别或地区,在配额公布后,进口商竞相争夺配额并可从任何国家或地区进口。

同时,邻近国家或地区因地理位置接近的关系,到货较快,比较有利,而较远的国家或地区就处于不利的地位。

因此,在限额的分配和利用上,难以贯彻国别政策。

为了避免或减少这些不足,故一些国家采用了国别配额。

(2)国别配额(CountryQuotas)。

即在总配额内按国别和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

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

实行国别配额可以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别给予不同的额度。

2.关税配额(TariffQuotas)。

即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对于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实行低税、减税或免税;

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关税,或征收附加税或罚款。

按商品进口来源,关税配额分为全球关税配额和国别关税配额;

按征收关税的目的,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

前者是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或免税,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即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率。

后者是在关税配额内仍征收原来的进口税,但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就征收极高的附加税或罚款。

3.“自动”出口配额制(“Voluntary”ExportQuotas)

又称“自动”限制出口,也是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

所谓“自动”规定配额制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年—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自动”出口配额制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

它不受国际协定的约束,是出口国迫于来自进口国方面的压力,自行单方面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

这种配额有的是由政府有关机构规定配额,并予以公布,出口商品必须和向有关机构申请配额,领取出口授权书或出口许可证才能输出。

有的是由本国大的出口厂商或协会“自动”控制出口。

(2)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

即进出口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Self-restraintAgreement)或“有秩序销售协定”(OrderlyMarketingAgreement)。

在协定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应据此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制或出口配额签证制(ExportVisa)自行限制这些商品出口。

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进行检查。

“自动”出口配额大多数属于这一种。

*补贴

所谓补贴是政府对于本国生产或出口的产品进行财政补贴,以影响市场价格和比较优势,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鼓励本国产品的出口。

一般认为,政府实施补贴是不公平的竞争,导致一些本国没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所生产的产品大量出口,伤害着一些国家具有优势的同类产业。

在当前世界上不只是发展中国家对于本国的生产和出口进行着补贴,而且发达国家对于农产品和工业产品也实行着大量的补贴。

(一)补贴的形式

1.生产补贴(ProductionSubsidies)

是政府为了促进某一产业的发展,对于该产业的生产给予津贴。

有人认为,选择使用补贴来促进某一产业发展,比选择使用关税和非关税的手段更可取。

首先,政府采用补贴方式的损失比使用关税的损失要少。

因为关税会提高产品价格,从而造成消费者损失;

而补贴能在不影响价格的情况下促进国内供给,增加就业机会。

其次,生产性的补贴被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支出之中,要受到立法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因此它是透明的。

然而,一些国家在征收收关税和实施生产补贴两者的选择中,比较偏向于征收关税。

是因为实施生产补贴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或者加大财政赤字,或者需要增加新的税收,这些都不会得到国民欢迎。

相反,关税却能增加财政收入。

2.出口补贴(ExportSubsidies)

出口补贴又称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加强其在国外市场上的

竞争能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出口补贴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直接补贴(DirectSubsidies),即出口某种商品时,直接付给了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

出口补贴的幅度和时间的长短,往往随着国内市场与世界市场之间的差价的变化而变化。

有时为了鼓励某种商品出口,补贴金额甚至大大超过实际差价。

另一种为间接补贴(IndirectSubsidies),即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

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所缴纳的国内税

如免征销售税、消费税、增值税和盈利税等,以减轻业务经营费用。

许多国家减免出口商品国内税的理由:

一方面是这些出口商品未在生产国的国内消费;

另一方面这些商品在进口国国内可能被征收同种或类似的国内税。

2.暂时免税进口

如果某些进口货不是为本国消费,而是经过改制、修理或加工以后再出口时,允许其暂时免税进口。

通常这种待遇仅仅给予进口原料或半成品,以降低制成品的成本,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3.退还进口税

即进口原料或半制成品,在加工为制成品后出口时,退还已缴纳的进口税。

例如,英国

曾对进口人造纤维加工成衣服、台布等产品,在出口的退还人造纤维进口税。

4.免征出口税

目前许多国家对出口一般都免税,但对某些商品仍征收出口税。

在世界市场商品价格下跌时,往往取消某些商品的出口税,以提高商品竞争能力。

5.出口信贷补贴

包括两个方面,即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

前者指政府对于外国企业进口本国的商品提供低利息优惠信贷,以鼓励购买本国商品;

后者指政府对于本国的出口厂商提供优惠的低利息贷款促进出口。

此外,一些国家还对出口商品实行延期付税、减低运费和复汇率等,以鼓励商品的出口。

(二)反补贴税

一般来说,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于生产性补贴和出口补贴是区别对待的,在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国家的法律中规定,出口补贴是非法的。

但有两种例外情况:

一是农产品,如果农产品的出口补贴没有增加该国在世界市场上的份额,这种补贴就不会受到惩罚;

二是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补贴,条件是补贴不能对于进口国的市场造成重大损害,目前,发展中国家也同意逐步分阶段消除补贴。

而对于生产性补贴,并没有明确的说法。

*倾销与反倾销分析

倾销也是一种扩大出口的重要方式,其特点是以短期利益换取长期利益,力图通过占领市场来促进出口的长期增长。

倾销又分为商品倾销和外汇倾销两类。

倾销会严重损害进口国的利益,因此,各国都有一定的反倾销措施来惩罚倾销者,维护自身利益。

(一)外汇倾销

外汇倾销收效的条件

1.货币贬值的程度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货币贬值必然引起一国国内物价上涨。

但是国内价格与出口价格的上涨总要有一个过程,在一定时期内它总是落后于货币对外贬值的程度,因此就可以获得外汇倾销的利益。

2.其他国家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和采取其他报复性措施

(二)商品倾销(Dumping)

商品倾销就是商品出口厂商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商品,其目的是打开市场,战胜竞争对手,扩大销售或垄断市场。

按照倾销的具体目的和时间的不同,商品倾销可分为以下几种:

偶然性倾销(SporadicDumping)、

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IntermittentorPredatoryDumping)、

长期性倾销(Long-runDuping)

(三)偶然性倾销(SporadicDumping)

这种倾销通常是因为销售旺季已过,或因子公司改营其他业务,在国内市场上不能售出“剩余货物”,而以倾销方式在国外市场抛售。

这种倾销对进口国的同类生产当然造成不利的影响,但由于时间短暂,进口国家通常较少采用反倾销措施。

(四)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

这种倾销方法,是以低于国内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在某国外市场上倾销商品,在打跨所有或大部分竞争对手、垄断市场后,提高价格。

这种倾销的目的,一是为了打跨竞争对手,以扩大和垄断其产品的销路;

二是为阻碍当地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和发展,以继续在当地市场维持其垄断地位;

有的是为了在国外建立和垄断新产品的销售市场等。

这种倾销严重损害进口国家的利益,因而许多国家都采取反倾销税等措施进行抵制。

(五)长期性倾销(Long-runDuping)

这种倾销是在长期以低于国内的价格、在国外市场出售商品。

这种倾销具有长期性,其出口价格至少高于边际成本,否则货物出口将长期亏损。

因此,倾销者往往采用“规模经济”,扩大生产以降低成本。

有的出口厂商还可通过获取本国政府的出口补贴来进行这种倾销。

作为世界制鞋第一大国,我国有20000多家制鞋企业,目前已经在广东、福建、温州、成都、重庆等地形成了五大鞋类生产集散地。

广东约有5000家制鞋企业,年产鞋近30亿双,出口额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温州约有4000多家鞋厂,年产值已达300多亿元,其中40%鞋类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相当部分进入欧美发达国家;

晋江制鞋企业达2000多家,以生产旅游鞋、运动鞋为主,鞋类年产量3亿多双,年产值超过100亿元,产品的60%进入国际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鞋类产品的出口呈现一种快速增长的趋势,但由于我国出口的鞋类大多属于中低档产品,出口价位偏低,低价也就成为近年来我国鞋业在国际市场上频频遭受来自官方和民间重创的一个重要因素。

以温州鞋业为例,2001年8月至2002年1月,温州东艺鞋业等鞋商在俄罗斯遭查扣,损失约3亿元;

2003年冬,20多家温州鞋商的鞋类产品在意大利罗马被焚烧,损失不祥;

2004年1月8日,尼日利亚政府发布“禁止进口商品名单”,温州鞋名列其中;

2004年9月17日,温州鞋在西班牙埃尔切城遭焚烧,造成经济损失约800万元。

一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

二是中国鞋出口价格存在比较优势,严重冲击了当地的夕阳产业。

三是中国鞋类产品出口秩序混乱,出口结构不合理。

中国的制鞋企业存在着一些目光短浅的行为,只注重眼前的利益,特别是新进企业,一看到某个市场潜力很大,有利可图,便一窝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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