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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

因此我们在这里所讲的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法律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指法本身固有的,决定法的性质、功能、作用、状态、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属性。

人类对法的本质的认识经历了漫长的辨证发展的历史过程,先后有神秘主义法律观、自然主义法律观、封建神学法律观、以理性主义为主流的民主法律观、实证主义法律观、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之前的法律观点,只是说明了法的外部特征或表面属性,而掩盖了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以后才使法的本质得以揭示。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基本原理,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揭示法的本质:

(1)法表现为国家意志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人必须遵守,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法和国家一样,它伴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具有强烈的阶级意志性;

法不是个人意志的反映,也不是社会所有成员意志的反映,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不是统治阶级中某个成员、某部分成员或某个机关的个别意志,而是整个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3)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内容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统治阶级的随心所欲,而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

(例如:

我国宪法的修改、新法的增加)

3、法律的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本身固有的、确定的,区别于其他规范以至其他事物和现象的象征和标志。

法具有以下的主要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4)法的内容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

(1)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2)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3)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二,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其科学性体现在:

一,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二,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

三我国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不断提高

第三,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体系一词泛指由若干事物构成的一个和谐的整体。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各部门法组成的整体。

法的体系是一国以所有现行法为基础所形成的,作为一个有机统一体存在的法的整体。

现代法的体系,通常指一国所有现行法按一定标准组合为若干部门法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是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成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等。

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它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三)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比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方面的法律;

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

(五)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六)程序法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法律制定

1.法律制定的概念、特点

(1)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的活动。

(2)法律制定的特点。

第一,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

第二,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第三,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

我国《立法法》第3条规定: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切工作的重心和基本任务,集中代表了我国现阶段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也集中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价值取向,因此是我国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

(2)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第二,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第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四,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第五,有选择的汲取和借鉴我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立法经验。

3.法律制定的程序

法律的制定程序又叫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或阶段。

我国立法程序大体包括:

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表决;

法律的公布四个环节。

(二)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即通常所说的“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三)法律执行

广义的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四)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法律适用有广狭两种涵义。

从广义上说,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具体的主体或场合,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包括一切司法和执法活动。

从狭义上说,法律适用专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

也称司法或司法适用。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请看一则案例:

一个德国“钉子户”的故事

“穷人的草房,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能进。

故事发生在十八世纪的德国(当时应该叫普鲁士),当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在他的新王宫竣工那天,国王饶有兴致地登上王宫的塔台,放眼望去,山明水丽,大好河山啊!

只是王宫外墙边有座破旧的水磨坊,煞是败坏风景!

国王问那是谁的房子啊?

宫廷总管忙答:

那是一个农夫的房子,因是他自己的家产,而且又不在咱们王宫的“红线”范围内,所以没管他……国王毕竟还是爱自己的子民的,他想以一种公道的方式来解决,于是派人前去与磨坊的主人协商,希望能够买下这座磨房。

不料,这个磨坊主觉悟非常低,丝毫不顾全大局;

心里只有小家,没有大家,一点不把“市政规划”和“国家形象”放在眼里,就认一个死理,这座磨坊是从祖上传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

几次协商,许以高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表示组织的关怀,警告威胁领袖安全,影响伟大祖国形象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要知道这里可是一个国家的门面,来这儿的国际友人多极了,100多年以后波茨坦公告都是在这里签的。

可这个老汉始终软硬不吃。

面对这样不识抬举、不可理喻的钉子户,终于威廉“龙颜”震怒,派警卫人员把磨坊给拆了。

有趣的是,这个钉子户拆迁时倒很配合,展现了良好的绅士风度,好像一点都不担心。

他袖手站在一边,嘴里叽叽咕咕:

别看你是一国首脑,我德国尚有法院在,待我到法院与你理论。

  第二天,这个老汉居然就在当地一纸诉讼把国家元首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居然受理了,判决结果居然是威廉一世败诉。

判决皇帝必须“恢复原状”,重新把那磨房盖起来,以赔偿由于拆毁房子造成的损失。

威廉贵为一国之君,拿到判决书也只好遵照执行。

而老磨坊主此时躺在他的小磨坊里,一边数钞票,一边偷着乐,从此以后不管什么国际友人来访,他天天心安理得磨他的面粉。

若干年后,威廉二世继位了,而破磨坊的主人也换成了那个农夫的儿子,这个儿子不像他爹那么“死脑经”,估计是受了商品经济大潮的熏陶,他主动表示,只要王室接受他的开价,他马上卖。

威廉二世听说这事,亲自写信回复道:

亲爱的朋友,您父亲的这座磨坊,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标志,因为它,我伟大的父王曾专门留下遗训——农夫的茅舍再破旧,风可以进,雨可以进,但国王的士兵决不能进!

——我的意见是不要拆除这个伟大的遗迹,如果你是因为经济困难不得已要卖房子,我随此信送上一千金马克,聊解您的燃眉之急…………

这个故事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穷人的草房,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能进。

”这句西方法律名言让人真正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精神。

在我国的历史上,统治者在一定的时期也是非常重视法律的,法家也阐述过法律对于治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甚至认为国君也应该受到法的制约,但在那样的政治环境下,“置法自治”的目的还是“令行于民”,法律至多是统治者用以控制和管理人民群众的工具,其本质是人治。

正因为是把它当作工具,所以就不存在对法律权威的信仰,也就不存在法律权威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因此,不同的人在法律的适用上是极不平等的,在社会中享有特权的人们可以不受或少受法律的制约,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而一般的人民群众则处于严刑峻法的控制之下。

这样一种文化和政治传统到今天仍具有影响。

故而云:

“法治不容易”!

(一)正确认识法治

1、法治的基本涵义

法治是现代行之有效的、首要选择的治理社会、管理国家之道。

其基本内涵是: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它是指一个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而不是其它手段。

即“依法治国”。

(2)法治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

法治社会需要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但有了法律制度并不一定就是法治社会。

通常所说的法制并不必然是民主的,它完全可以为专制制度服务。

而法治正是指与民主相结合的法制模式,法律通过民主的手段制定,法律首要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

(3)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法律是人们事先设定的规则,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一致性,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组织均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即依法办事。

(4)法治是体现了一系列价值的法律精神。

这种价值和精神包括:

法律至上,即当法律与权力发生冲突时,应当服从法律而不是权力者个人的意志;

善法之治,即通过民主的手段制定科学的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是一个基本的前提;

权利本位,即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法治的最终目的不是别的,而是人民的利益、公民的权利;

平等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权力制约和正当程序,即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权力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尤其要受到法律程序的制约。

(5)法治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法治所追求的目标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因此它必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确定状态,而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过程,具有由低到高发展的阶段性。

2、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所谓法制,从广义上说,就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说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在这个系统中,核心因素是现行法系统(即法的体系),同时还包括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即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和一系列的法律实践(包括法律制定、法律实施和法律解释的活动)。

一般来说法治就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就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亦即依法办事的原则。

法制和法治尽管是两个概念,但它们毕竟是密切联系的。

法制也好,法治也好,它们都要以法律为核心内容和因素;

它们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都受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它们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都为统治阶级服务。

法制和法治尽管存在着上述联系和共同点,但它们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制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更多的是就静态意义上讲的。

而法治包括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普遍的守法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同政治民主相联系的;

法制是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有国家政权就有法制,而法治则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一个国家可以有健全的法制但不等于实行了法治,有了民主政治才可能实行法治;

它们各自在语言表述上,无论中文还是外文都是有区别的。

总之,法制和法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不能割裂开来,也不能混淆起来。

3、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和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原则和方略。

人治一般是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推崇个人权威;

而法治一般同民主政治相联系,强调统治者通过法律来治理,提倡一般性规则的作用,树立法律的权威。

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所以我们要实行法治,要依法治国,不搞人治。

(二)依法治国

1、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第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第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第四,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第五,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第六,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第二节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1、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

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

各国的民主是由内部生成的,而不是由外力强加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是符合民主本意的民主,它是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2、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的特征

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借鉴了人类政治文明包括西方民主的有益成果,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和制度文明中的民主性因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1)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

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也就没有人民民主,这是被历史证明了的客观事实。

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实现的。

(2)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由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

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3)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以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可靠保障的民主。

人民民主专政,一方面要求在人民内部实行最广泛的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为人民服务;

另一方面要求对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贪污贿赂和渎职等各种犯罪行为,依法使用专政手段予以制裁,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4)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的民主。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国家政权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原则。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三、公平正义观念

(一)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

(二)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四、自由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

这一重要原则已经载入我国宪法之中。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提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提出来的。

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他们就把这一口号确立为资产阶级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并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它肯定下来,最早记载在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里。

这一宣言的第6条规定:

“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

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

”以后,在各国资产阶级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一般都有这一规定。

封建主义的法律是以公开维护等级与特权为特征的。

它不仅确认地主阶级可以根据其土地多少、官职大小、爵位高低,享有不同的封建特权,公开肯定族权、夫权和尊卑贵贱等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而且它用五花八门的种种规定,如中国封建法典中的“八议”、“官当”等等,使封建帝王的皇亲国戚和统治阶级的各级官吏,超越于法律约束之外。

资产阶级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对封建法律维护等级与特权的直接否定。

它不仅在摧毁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曾经起过教育人民、动员人民的革命作用,而且在以后作为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整个人类的法律制度史上也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我们所主张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字面上是一致的,但本质是不同的。

在我国,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了阶级剥削与阶级压迫;

建立起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从而也就消除了产生一切不平等的社会根源。

人们在经济上的平等,必然反映为政治上文化上的平等。

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上的平等,必然要求法律予以确认和保障。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确认公民有各种平等的权利,正是适应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对上层建筑的客观要求。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涵义和特点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也从不同的角度确认了这一原则。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涵义

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涵义是: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

(2)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3)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必须毫无例外地依法平等地得到追究和制裁。

概括地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要用同一尺度把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特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1)法律上的平等同经济上的平等的一致性;

(2)法律上的平等原则的实现有充分的物质保证,因而具有真实性;

(3)法律适用的平等原则在内容上的广泛性。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

我们的国家机关在运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都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办事,强调不管什么人都应该毫无例外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决不允许任何人有违反宪法和法律而不受制裁的特权;

国家赋予公民以这样广泛而真实的平等权利,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提高社会主义觉悟,激发爱国主义精神,培养集体主义思想,树立新的道德风尚;

对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调动各阶层、各民族、各行业广大人民群众的革命和建设的积极性,都有重大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作用,就必须树立法制的极大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如果我们允许有一部分人具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就不能做到人人都守法,法制的权威就要受到破坏,法制就形同虚设。

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忧国者不顾其身,爱民者不罔其上。

——(宋)林逋《省心录》

国家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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