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纪厂规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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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嘉奖11

15、小功11

16、大功12

17、重奖与晋级12

18、处罚12

19、批评12

20、警告13

21、小过14

22、大过15

23、降级16

24、劝退17

27、奖惩受理与决定18

第五章投诉及渠道19

核准

审核

制定

第一章总则

1、目的

1.1为规范公司全体员工劳动纪律与劳动积极热情,预防伤亡危险事故发生,减少浪费、降底成本,使公司生产作业有序的进行。

2、原则

2.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2坚持平等相互约束的原则。

2.3坚持将功补过的原则。

3、适用范围

3.1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4、职责

4.1管理部:

拟定厂纪厂规管理制度与督导执行本制度。

受理员工的投诉。

4.2各部门:

落实与配合执行

4.3全员工:

尊守执行

第二章考勤管理

5、工作时间的规定

5.1依据国家《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公司根据生产需求设定每周上6天班,每班次每天工作时间为7小时20分钟,合计每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

5.1.1劳动时间的排配:

一班8小时分为两段的,每段中途休息20分钟,合计工作时间7小时20分钟。

一班8小时为一段的,则中途休息40分钟,合计工作时间7小时20分钟。

5.1.2正常工作时间:

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超出则算加班。

正常出勤时间:

上午8:

05-11:

30下午13:

05-17:

30

注塑出勤时间:

A班一段08:

00-12:

00B班一段12:

00-17:

00

A班二段17:

00-21:

00B班二段21:

00-00:

00

热处理出勤时间:

A班08:

00-16:

00B班16:

00C班00:

00-08:

5.1.3刷卡的有效时段为:

上班时间点的前30分钟与下班时间点的后30分钟。

5.1.4每个当班人员上下班均应如实打卡(除总理特许人员外),每天至少打卡四次。

加班次数另计,但需个人申请经主管批准。

5.1.5如果上班卡提前打与下班卡推后打的,而又没有任何有效的加班申请依据,则系统将自动按5.1.3进行处理。

5.1.6工作时间安排

工作时间表

单班制

上午

中休

下午

工作时间

休息时间

08:

05-10:

10:

00-10:

15

15-11:

11:

30-13:

05

13:

05-15:

15:

00-15:

15-17:

两班制

第一段

第二段

班次

A班

15-12:

12:

17:

05-19:

19:

00-19:

15-21:

B班

21:

05-22:

22:

30-22:

45

45-00:

三班制

08:

00-11:

40

11:

40-12:

20

12:

20-16:

16:

00-19:

19:

40-20:

20:

20-00:

C班

00:

00-03:

03:

40-04:

04:

20-08:

注:

热处理车间与注塑车间在中途休息时间里不能停机,采取能休的方式进行。

5.2遇公事外出或特殊原因不能打卡,必须注明原因,由主管签考勤卡交管理部统计,

其他人员签卡无效。

考勤卡遗失的需通报补办并签卡。

5.3出勤规定

5.3.1迟到:

指实际考勤记录迟于要求考勤记录

5.3.1.1迟到三次以内者(不含3次),可以按要求进行签卡处理。

5.3.1.2迟到三次以上者(含3次),按公开批评进行处分。

5.3.1.3单次迟到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则按旷工半天处理;

5.3.1.4单次迟到超过60分钟(含60分钟),则按旷工一天处理;

5.3.2早退:

指实际考勤记录早于要求考勤记录

5.3.2.1早退三次以内者(不含3次),可以按要求进行签卡处理。

5.3.2.2早退三次以上者(含3次),按公开批评进行处分。

5.3.2.3单次早退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则按旷工半天处理;

5.3.2.4单次早退超过60分钟(含60分钟),则按旷工一天处理;

5.3.3旷工:

指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班者;

请假而未准时销假者均为旷工;

旷工时间会扣除相应的薪资。

5.3.3.1旷工半天警告处分;

5.3.3.2旷工一天小过处分;

5.3.3.3旷工两天大过处分;

5.3.3.4当月连续旷工三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则属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同时有权对其追究损失赔偿责任。

如在七个工作日内没有来办理自离手续的则属自原丢弃未发部份的薪资。

5.4除以下情况外,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打卡

5.4.1经总经理批准免打卡者;

5.4.2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5.4.3因公出差者;

5.5无故缺打卡的情况需由部门主管签卡有效,但每月签卡次数不得超过3次;

超过3次由副总经批准,并且需公开批评;

伪造考勤者小过处分。

5.6代人打卡或授意他人代打卡者,一经发现,每次双方各大过处分,累计三次者,视为严重违纪,将予以辞退,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并取消一切奖金的发放,只结算应得的薪资。

5.7打卡后不上班者视同旷工处理,半天以内的按半天处理,半天以内上不足一天的按一天处,依此类推,超出三天(含三天)则按5.3.3.4条处理。

5.8如因生产安排提前下班,必须经当班主管签名确认,并在门卫处进行登记放行。

否则按早退处理。

5.9打卡上班后,需外出的必须由主管签发“放行条”,并交门卫,再统一交管理部;

无放行条门卫将不放行。

5.10考勤打卡由值班门卫负责管理;

非上、下班时间,任何人不得乱动卡机。

因特殊

情况,如考勤机故障或其他原因打不上卡者,必须于当时在保安处登记,再统一处理。

操作程序:

所有人员考勤异常者,必须由管理部于发生次日处理,并报相关主管签名审核后,做为考勤核对的依据。

财务凭考勤计算月薪资,无考勤人员一律不给予核算薪资。

(其他部门上班时间如有特殊安排,请提前出示排班表)。

6、加班规定

6.1如因工作需要,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加班可能会安排在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6.2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必须由当事人自愿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主管批准同意后,方能安排加班,未经批准而产生的正常上班时间以外考勤记录,不能视同加班。

6.3员工当班时间以外滞留公司的时间不能自动视为加班。

6.4加班费用的发放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休息日的加班工时公司有权以调休方式代替支付加班费。

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位员工都有义务与责任投入加班处理,无需协商,且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制:

6.5.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6.5.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6.5.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请假

7.1请假须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有效,而因病请假的除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还需附病历证明等文件送公司管理部备案方有效。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当面请假的可通过电话向主管请示,经主管口头同意,员工应在事后(2天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7.2请假审批权限:

一天以内(含一天)由主管批准;

超过一天(不含一天)由部门主管批准后,送副总核准。

五天以上(含五天)由副总核准后,送总经理批示。

7.3关键位置上的员工请事假月累计超过十天者,由于公司生产的连续性,可能会安排其他员工填补空缺,待请假的员工上班后,公司可能要重新安排其工作岗位。

7.4事假

7.4.1原则上事假最长不能超过10天,未经批准而缺勤者视为无故旷工。

7.4.2事假者将不予发放事假期间的薪资及相印的福利待遇。

7.5病假:

员工非因工患病医疗期的休假

7.5.1医疗期内病愈复工除有医院证明外,必须经公司鉴定后方可复工,且需参与试工竞争上岗:

7.5.1.1病疗期为1-3个月者,病愈后复工时需试工1个月。

7.5.1.2病疗期为3-6个月者,病愈后复工时需试工2个月。

7.5.1.3病疗期为6个月以上者,病愈后复工时需试工3个月。

7.5.1.4在试工期内,又患病者将停止试工,因个人病历经过两次复工仍不能胜任者,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7.5.2病假者将不予发放病假期间的薪资及相印的福利待遇。

7.5.3伪造假病历证明或因打架、斗殴及其他不法行为而致伤者,均不能按病假处理。

7.5.4对在企业长期病休,而在外从事其他有报酬性收入劳动的员工,企业停止其医疗期,并限期复工。

对拒绝复工者,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经济补偿。

7.6员工工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8、劳动合同签订

8.1公司与员工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确立劳动关系。

8.2公司实行依法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入职30日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者不作录用。

8.3季节性员工合同签订期限为3-6个月(只签一次,不进行续签);

其他员工合同签订期限为1-3年/次;

特殊情况由双方约定。

8.4凡从事业务工作、财务工作、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的员工或文员必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8.5签订程序:

8.5.1员工入职30日内由管理部人事通知员工本人进行签订劳动合同,并加盖指印。

8.5.2合同期满前,管理部人事通知员工,且由其本人填写《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经部门主管及总经理审批后,交至管理部办理续签手续;

公司决定留用的,由

管理部通知员工本人进行续签劳动合同,并加盖指印;

不经留用的,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8.6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无效,无效劳动合同无需预先通知,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作任何补偿,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8.6.1谎报隐瞒个人真实资料,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8.6.2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尚未与其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无效。

9、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9.1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3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解除劳动关系规定条款的,双方均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9.4解除劳动关系

9.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无需预先通知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或其他严重过错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E、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D、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连续3个月亏损,或公司濒临破产或转让,听取工会或员工意见后,向劳动管理部门报告,需裁减人员的;

E、企业转产、技术改造或经营方式调整后,生产人员过剩及无其它工种安排的;

9.5员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损失超出事故责任人月薪资50%者,而解除动关系,公司保留追检责任人对损失赔偿的权力。

9.6烦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由员工自原填写离职申请,并按正常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10、离职管理

10.1员工离职分为:

正常离职与非正常离职。

10.1.1正常离职

10.1.1.1试用期内如需离职,需提前3天,填写离职申请并到管理部作面谈记录,并经所属部门相关领导批准,方可到管理部办理离职手续。

10.1.1.2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的,应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书面通知书并及时办理移交工作手续,如员工未提前30日向公司递交书面通知而离开公司的视为违约解除合同。

公司有权对其扣一个月薪资作为违约赔偿。

10.1.1.3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视为旷工,造成公司损失的,将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追

究其法律责任。

10.1.1.4员工申请离职期间应主动配合主管做好本人工作和交接工作,若相反因此而

怠慢工作,则依规定给予处分。

10.1.2非正常离职

10.1.2.1试用不合格:

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没通过录用

考核的,由用人单位开立《试用不合格通知书》,给予试用不合格处理,按

规定3天内办理离职及移交手续,其薪资于手续办理完后发放。

10.1.2.2辞退:

员工因违反员工手册条例和相关规定或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辞退处理。

由用人单位开立辞退通知给予辞退处理,按规定办理离职及移交手续,其薪资于手续办理完后发放。

10.1.2.3自动离职:

员工未提出离职申请或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公司连续三天,经通知后仍未见返回工作的,或无法通知的(确保有效通知途径、方法,做好通知记录表),视为自动离职,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按照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由公司开立自动离职

通知,经总经理审批后作自动离职处理,暂不予结算薪资。

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对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10.2离职程序

10.2.1在申请离职期间,员工请假的,离职手续办理和薪资结算按请假天数顺延。

10.2.2申请离职的员工需在管理部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

10.2.3普通员工离职须经部门主管批准,管理人员离职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10.2.4离职员工必须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经管理部主管最终审核离职手续后方可到财务结算薪资。

10.2.5员工在离职期内必须服从公司安排,未接到离岗通知时,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10.2.6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当即辞退的,在接到离职通知书当日内办好离职手续,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结算薪资后在门卫的监督下立即离开公司。

10.3离职手续办理:

到管理部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相关主管批准→管理部批准→到期办理离职手续→财务结算薪资。

第四章员工奖惩管理

11、奖励与纪律处分

11.1目的:

为建立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适应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

同时,为了对全公司各部门的质量管理体系活动过程中的业绩、过错进行考核,特制定本制度。

12、奖励

12.1员工奖励分为:

表扬、嘉奖、记功或晋级;

与以分数比率来核算的绩效奖励。

12.1.1表扬指:

以公告形式张贴的表扬。

12.1.2嘉奖指:

公告形式的书面嘉奖。

12.1.3记功分为:

记小功、记大功。

12.1.4绩效奖励,参照《奖金管理制度》执行。

12.2表扬采用公告宣传;

嘉奖、记功机制直接采用货币来体现。

12.2.1表扬不直接用货币来体现,以思想精神来鼓励。

记1次书面嘉奖给予50元人民币的奖励。

记1次小功给予100元人民币的奖励。

记1次大功给予300元人民币的奖励。

13、有以下事迹者,公司予以表扬一次。

13.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按时完成任务,表现突出者;

13.2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13.3拾金不昧,确有事迹者,不论价值的多少;

13.4有其他功绩,足可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14、有以下事迹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嘉奖一次。

14.1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14.2在生产、技术、设备管理、提高产品质量、节约物料或对废品利用,卓有成效者;

14.3保护公司财产,有效地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使公司利益免受损失者;

14.4坚持原则,抵歪风邪气,自觉维护公司利益或与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14.5工作兢兢业业,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14.6举报违规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经查实者;

14.7接待客户及来访人员,受到一致好评者;

14.8能从大局着想,为其他部门的工作指出不足并提出可行性方法者;

14.9针对公司生产和管理上的不足或现行的工作提出可行性方法或建议者;

14.10累计有3次表扬者,第4次则直接嘉奖,但嘉奖后在档案中会关闭表扬记录,体现嘉奖记录。

14.11有其他功绩,经评定足以给予嘉奖的情形。

15、有以下事迹者,给予记小功一次。

15.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方案,经采纳确有成效者;

15.2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15.3工作勤恳,善于开动脑筋,在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15.4严格控制费用,节约开支有显著成绩者;

15.5培养和举荐人才方面成绩显著者;

15.6顾全大局,主动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团队协作精神有具体案列者;

15.7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15.8累计有3次嘉奖者,第4次则直接小功,但小功后在档案中会关闭嘉奖记录,体

现小功记录。

15.9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者;

有其他功绩,经评定足以给予小功者。

16、有以下事迹者,给予记大功:

16.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而减少损失者;

16.2维护公司安全,合理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16.3维护本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16.4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具有高度奉献与敬业精神者;

16.5为保护公司、员工和顾客生命财产安全见义勇为,确有实际功绩者;

16.6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为公司避受经济及名誉损失做出重大贡献者;

16.7为维护公司的社会形象作出重大贡献者;

16.8获得社会、政府或行业专项奖项,为公司争得重大荣誉者;

16.9对公司业务推进有重大贡献者;

16.10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有重大突破者;

16.11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为公司取得显著效益者;

16.12为公司节约大量成本支出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16.13妥善平息重大客户投诉事件者;

16.14累计记小功3次者,第4次则直接大功,但大功后在档案中会关闭小功记录,体现大功记录。

16.15具有其它重大功绩,足为其它员工表率者。

17、有以下事迹者,给予重奖人民币500-1000元或给予晋级:

17.1研究发明,对本公司在业界发展有重大贡献者;

17.2一年内记大功3次者;

但重奖后在档案中会关闭大功记录。

17.3服务满7年,考绩优良,未曾受过警告以上处分者;

17.4带领团队业绩突出者给予升一级;

17.5具有其它特殊功绩者。

18、处罚种类:

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或辞退。

18.1批评不直接用货币来体现,以思想教育为主。

记1次警告给予处罚50元人民币。

记1次小过给予处罚100元人民币。

记1次大过给予处罚300元人民币。

19、违反以下条件者,给予批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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