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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特殊;

病程矛盾;

表现混乱;

病史牵强附会;

身体检查不合作。

造作伤:

为达某种目的,自己或授意他人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或故意夸大、改变原有病情。

目的:

①为逃避惩罚或掩盖罪行;

②为骗取某种荣誉或信任或待遇;

③为逃避某职能或义务;

④诬陷他人或获得赔偿。

①具有显而易见的症状和体征,损伤多见于易发现部位;

②多在其本人手容易达到的区域;

③在某些特殊部位造成损伤,以表明是在特定情况下受伤;

④采用手段一般较保守,所造损伤不危及生命。

颈丛:

C1---C4;

臂丛:

C5~C8---T1;

腰丛:

L1---L4;

骶丛:

L5---S1~S5。

活体损失总论

1、概念:

机体受外界因素作用所造成的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功能障碍。

根据病理基础和机制分为:

原发性损伤;

继发性损伤;

迟发性损伤。

2、损伤的预后包括:

完全康复、不完全康复、死亡。

2、损伤程度评定原则:

①损伤程度的评定应根据损伤后果来评定;

②应以事实后果为依据;

③损伤行为与事实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3、损伤因果关系判定方法:

①损伤行为和损伤后果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

②两者之间有必然的联系。

在法律上,由于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范畴与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范畴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评定时,对于因果关系判定的标准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即诱因、条件等可以作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原因,但不能作为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原因。

4、瘢痕种类:

浅表性瘢痕、增殖性瘢痕、萎缩性瘢痕、凹陷性瘢痕、瘢痕疙瘩。

瘢痕的颜色大致推断损伤时间:

瘢痕早期(1~6个月)颜色较红;

中期瘢痕(6~18个月)颜色逐渐变成棕色;

晚期瘢痕(大于18个月),一般呈白色。

5、表皮剥脱意义:

提示①损伤的位置与性质;

②暴力作用的方向;

③凶器种类;

④根据愈合情况估计损伤的时间。

6、挫伤和挫裂伤的主要区别:

挫伤组织器官仍维持其完整性。

 

劳动能力与伤残

1、日常生活活动(ADL):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完成自身的衣食住行、保

持隔热卫生整洁和独立的社区活动所必需的一系列基本活动。

是个体为维持生存以及适应生存环境而每天都必须反复进行的最基本的最具有共性的活动。

2、劳动能力:

是指人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的总和,包括体力和脑力两个部分。

3、劳动能力丧失:

是指因损伤、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的原有劳动能力,如工

作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下降或丧失。

4、劳动能力部分丧失:

指工作能力部分丧失,日常生活能够自理;

大部分丧失:

指工作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部分丧失;

全部丧失:

指工作能力和日常生活能力全部丧失,生活不能自理。

5、工伤事故伤残等级评定依据:

器官损伤;

功能障碍;

医疗依赖;

护理依赖。

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依据:

①日常生活能力;

②各种活动的能力;

③工作能力;

④社会交往能力。

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注意事项:

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治疗后的结果为依据;

②伤残等级评定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

③如遇该标准以外的伤残情况,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的伤残内容和等级以及附录予以评定;

④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不同条款或同一条款分布评定;

⑤受伤人员非同一部位和性质两处以上的损伤,应分别评定。

8、医疗纠纷:

患方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对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持有异议而引发的纠纷。

9、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护理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0、医疗过失:

医务人员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的医疗损害。

其鉴定多比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伤残等级分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11、护理依赖:

伤残者的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程度:

需要他人帮助的程度。

分为:

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

12、生活自理范围:

①自主进食;

②翻身;

③大小便;

④穿衣洗漱;

⑤自主行动。

13、现行的损伤程度与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尚有许多不足,具体体现在:

①不同系统、不同部位的损伤程度缺少平衡,差异很大,有的条款相互矛盾;

②不同系统、不同部位的损伤以及同一损伤适用不同的伤残标准,评定结果明显不同;

③随着新技术的临床应用,诊断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其损伤程度已不是制定《标准》时的原意;

④有些条款缺少可操作性;

⑤现行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有些条款,缺少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综合考虑;

⑥我国为避免绝对法定刑的弊病而规定了较大幅度的量刑范围。

但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缺少具体、客观的司法标准。

损伤并发症

1、休克:

各种原因引起的有效循环血量急剧减少,纸全是微循环障碍,生命重

要器官严重缺血、缺氧而引起的代谢障碍、功能减退与细胞损害。

2、呼吸困难:

主观上感到呼吸过程不适、空气不足、呼吸费力;

客观上表现为呼吸频率、深度和节律改变或更甚。

主要由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

3、挤压综合征:

肌肉丰满部位受到重物长时间挤压造成的肌肉缺血、坏死,继而引起局部组织渗出、肿胀,全身微循环障碍,肾小球滤过率降低,肾小管阻塞、变性、坏死,出现肌红蛋白尿和急性肾衰竭为主要特征的临床症候群。

4、肺动脉栓塞:

内源性栓子或外源性栓子堵塞肺动脉引起肺循环障碍的临床综

合征。

5、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非心源性的各种肺内外致病因素导致的急性进行性呼

吸衰竭。

以进行性呼吸窘迫、顽固性低氧血症和非心源性肺水肿为临床特征。

颅脑损伤

1、逆行性遗忘:

脑外伤后立即发生意识障碍,一般不超过半小时,在意识障碍

恢复后,多数病人对受伤当时的情况缺乏记忆或对伤前一段时间内的情况不能回忆,这种记忆缺失称为逆行性遗忘。

2、脑震荡法医鉴定

必备条件:

①明确的头部外伤史;

②确证的原发性意识障碍,一般不超过30min;

③脑无器质性损害。

参考条件:

①逆行性遗忘;

②头痛、记忆力减退、失眠多梦等自觉症状。

3、颅内出血、血肿:

由血液积聚于颅腔,达到一定体积,幕上出血超过20ml,

幕下出血超过10ml,为血肿;

小于此量为出血。

4、颅脑损伤并发症:

①脑神经损伤;

②颅内积气;

③外伤性脑脊液漏;

④颅脑外伤后感染。

颅内积气原因:

①颅盖骨开放性骨折时,外界空气经破损头皮、骨折及硬脑膜进入颅内;

②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时,颅内压降低,外界气体进入;

③含气的颅骨发生骨折,所含气体经骨折处进入颅内。

5、颅底骨折常合并:

脑脊液漏;

脑神经损伤。

6、开放性脑损伤(脑组织与外界相通)包括外开放性和内开放性两类。

由于两者的损伤程度不同,鉴定时必须予以区分。

7、外伤性脑内血肿的诊断应包括血肿的诊断和血肿形成原因的诊断。

8、对于硬膜下血肿,在法医学鉴定时,除头部外伤史外,还需要在排除非外伤性因素的基础上,方可认定为外伤性硬膜下血肿。

9、颅脑损伤后遗症:

①脑损伤后综合征;

②外伤性癫痫;

③外伤性脑积水;

④外伤性痴呆。

脑损伤后综合征:

脑损伤后有一系列自觉症状,一般不超3个月,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的一种临床表现。

外伤性癫痫诊断标准:

①既往无癫痫病史;

②伤后出现癫痫发作;

③癫痫发作类型与脑损伤的部位和脑电图改变相一致;

④有引起癫痫发作的器质性颅脑损伤;

⑤排除其他继发性癫痫的可能。

外伤性痴呆常见原因:

①严重颅脑外伤;

②反复多次的轻型脑损伤;

③脑外伤后遗症。

10、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原因法医学鉴定注意事项:

①对无非外伤性因素或脑CT显示有脑挫裂伤者应判定为直接因果关系;

②对外伤和非外伤性因素同时存在者,应视外力大小、出血部位等具体情况,判定为因果关系或条件性因果关系;

③对头部外伤显著轻微、伤后即刻发生的非外伤性出血者,应判定为诱因。

眼耳鼻喉损伤

1、瘢痕性角膜混浊根据其混浊的浓厚程度将其分为:

角膜薄翳、角膜云翳、角膜斑翳、角膜白斑、粘连性角膜白斑、角膜葡萄肿。

2、视力分为:

中心视力;

周边视力。

视力检查包括:

裸眼视力;

矫正视力。

3、晶状体损伤可造成晶状体出血。

4、视神经损伤多发生在管内段和颅内段。

5、眼损伤法医学鉴定注意事项:

①损伤的预后的判断;

②鉴定时机的把握;

③选择正确有效检查手段认定损伤或排除疾病;

④正确评价损伤与疾病的关系。

6、耳损伤可导致容貌损害、听觉和平衡功能障碍,其中听力损害原因、听力损害程度的客观判定是法医临床学研究的重点。

6、听阈:

刚能引起人耳听觉的某一最小声强值。

7、听力:

听觉系统对声音的感受能力和分辨能力。

8、咽喉损伤一般分为:

闭合性咽喉损伤、开放性咽喉损伤、咽喉腔内部损伤。

腹腔器官损伤鉴定要点:

①损伤认定,依据外伤史、临床表现、辅助检查或手术所见;

②预后判断;

③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参照相应标准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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