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档案馆库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电子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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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工期:

2011年8月30日开工,2012年6月30日竣工。

资金来源

中央预算内资金

3

投标人

资质等级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

4

投标有效期

30天(日历日)

5

招标文件售价

1000元/本,售后不退。

投标文件份数

商务标:

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技术标:

伍份。

投标文件递交

xx市xx路xx号,xx大厦x楼xxxx室

8

投标截止日期

时  间

2011年8月24日10:

00时(北京时间)

9

开标日期

地 点

2011年8月24日10:

00时(北京时间)

xx市xx路xx号,xx大厦x楼xxxx室

10

投标保证金

50000元

第一章综合说明

一、总 则

1、建设内容

详见施工图

2、施工现场条件

具备施工条件 

3、资金来源

4、工程招标内容:

综合档案馆(库)建设项目,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2423平方米,框架结构,地上四层。

5、投标人的资格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由于不良记录、欺诈行为、质量、安全等被国家、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资格投标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

  6、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在投标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人对招标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以及招标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

 7.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负责。

8、招标答疑

8.1招标资料等发出后,要求澄清招标文件和图纸等问题的投标人应在招标答疑会之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打印字体)向招标代理机构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提交。

招标人将收到的书面质疑问题在召开答疑会时进行解答,招标人的答复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包括对要求澄清问题的说明,但不指明解答问题的来源)。

8.2现场踏勘时间:

2011年8月8日16:

30(北京时间),集合地点:

档案局门口。

8.3召开招标答疑会时间:

2011年8月8日17:

00(北京时间),答疑会地点:

档案局会议室。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相应的管理部门备案。

 9.2据此发出的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收到。

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

 9.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

具体时间将在补充通知中写明。

按照本招标文件第14条的规定,投标有效期将相应顺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

 与投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均使用中文。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11.1技术标主要内容

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下列9项要素(详见附表)为: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机械设备投入、劳动力安排计划保证措施、材料(周转材料)投入计划、管理人员投入、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技术难点及相应解决方案。

技术标的所有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反映出投标人的有关情况。

 11.2商务标主要内容:

投标书及其附表(附件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报价单(附件一)、工程预算书(需加盖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印章)、营业执照及施工、安全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考核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造价员岗位证、施工员岗位证、质量检查员岗位证、安全检查员岗位证、经审计近两年财务状况表、近两年类似工程业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单位经备案的进疆登记册复印件、投标保证金复印件。

12、投标报价

 12.1投标报价为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

  12.2投标报价方式:

本工程采用下列第

(1)种方式。

l、价格调整:

预算价,可因市场变化和政策性调整因素而变动;

  2、价格固定:

包干价,施工图预算加风险系数,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2.3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

本工程采用下列方法:

施工图预算计价: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计算工程量、单价和合价、各种费用及总价。

12.4投标人应按照现行规定的工程类别取费。

工程预算、费用定额和政策性文件执行:

(1)设计施工图;

(2)200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充预算定额》;

(5)《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6)2004年《伊宁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

(7) 材料差价按照伊犁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2011年(1-3)月份伊宁地区材料信息价;

(8)人工费调整执行伊州建造[2010]09号文件;

(9)定额测定费不计取。

12.5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报价中的每一项单价及合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将不被接受。

  13、使用的货币

投标人应以人民币填报所有单价和合价,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书应在投标须知中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后开始生效,在投标须知第4项所规定的日历日(30工作日)内保持有效。

14.2如果在投标期间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有效期延长。

这种要求以补充通知进行,但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

15、现场踏勘

 招标人将邀请所有获取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的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现场踏勘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6、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6.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投标须知要求的份数编制。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16.2 投标书严禁涂改和行间插字现象,表面整洁。

技术标中不得出现扉页、彩页、页眉、页脚及页码,只能订装不能线缝。

技术标采用A4纸,目录、标题为黑体小2号字正文字体为“宋体四号字”(图表中的字体不受此限制),页面边距为“上:

2.54厘米;

下:

2.54厘米;

左:

3.17厘米;

右:

3.17厘米;

单倍行距,字体间距为标准,并不得有任何修饰。

技术标中的施工总平面图、施工进度计划表及网络施工图均须采用A3复印纸,并放在技术标最后,不允许出现手工做图和手工字体,技术标封面、封底均为白纸,不得有任何修饰。

16.3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提供的格式填写,如不够用时投标人可自行添补。

四、投标文件的封装与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封装与标志

17.1商务标封面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并由投标人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商务标“正本"

、“副本"

如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商务标“正本"

应分别密封在密封袋中(正本封装一个密封袋、所有副本封装一个密封袋),技术标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封袋正面注明:

“技术标”、“商务标”投标字样。

所有封袋上应写明工程名称、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委托代理人印章)。

17.3投标文件外封套所有启口处应贴封条,并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

 17.4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后果自行承担。

  18、投标截止期

  18.1投标文件应在投标须知所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前按规定的地址送达到开标地点。

 18.2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第9条的规定可以发出补充通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期限。

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8.3超过投标截止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9、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及履约保证

 19.1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

 19.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文件第17条的规定编制、密封,并在内层和外层封套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9.3在投标截止期后不能修改投标书。

19.4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19.5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 标

20、开标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投标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投标人可委派代表参加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并带有效证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21、有效证件

 21.1开标前,由监督部门或公证部门对投标人提供以下证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2)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4)拟担任本项工程建造师的注册建造师证原件(房建工程专业)及安全考核证原件;

(5)自治区区外建筑单位经备案的进疆登记册(原件);

(6)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

 21.2经符合性审查证件齐全的投标人为合格的投标人。

 22、无效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

(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4)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未加盖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

 (5)按本文件第2l条规定有效证件不齐全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6)未提交保证金的;

 23、唱标

 23.1由行政监督部门(公证机构)或投标人共同推选的代表检查有效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识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工期目标、质量目标、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3.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招本文件第19条、第22条所规定的无效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3.3招标代理机构将宣读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工期目标、质量目标、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及招标人认为适宜的其它细节。

开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报价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3.4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与会的投标人或其代表应在登记册上签字证明出席。

六、评标

 24、评标委员会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不得少于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

 25、评标办法

25.1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设上限控制价暗标的计评办法。

其中商务标权重40%,技术标权重60%(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

25.2商务标的确定

商务标采用上限控制价的计评办法,权重占40%。

具体详见建筑工程施工商务标评分说明,详见附页。

25.3技术标的确定

(1)技术标采取暗标的计评办法,权重占60%。

(2)评标委员会成员将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机械设备投入、劳动力安排计划保证措施、材料(周转材料)投入计划、管理人员投入、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技术难点及相应解决方案等,能否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详见附表技术标评分标准)。

(3)技术标评定时凡是被评标委员会明确为明示和暗示的,应提交监督部门确认后在技术标总分中扣除:

明示5分,暗示3分。

25.4评标综合得分

技术标得分与商务标得分之和为投标单位的总得分。

  26、定标原则

26.1 项目法人根据国家七部委12号令第四十八条确定中标单位。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6.2评标委员会在按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后,将评标结果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选择具有下列条件的确定为中标人:

(1)资格审查合格;

(2)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3)综合评定得分最高者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投标文件的澄清是对商务标部分的澄清。

27.2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投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3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商务标部分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8、废标

28.1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28.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28.3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8.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8.5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界定为发生重大偏差的,作废标处理。

28.6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

(3) 由政府立项核准、审批的建筑工程,投标报价高于设定的工程预算控制价;

(4) 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作出两个以上报价未明确效力的;

(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6)投标文件载明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29、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七、授予合同

30、中标

30.1中标人符合条件

中标人应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约定,并能够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并做出承诺。

30.2履约保证

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31、合同签订

31.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31.2 中标通知书对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单位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1.3建设单位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章合同条款

32、合同条件

本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一1999—0201),合同协议条款将由建设单位(发包方)与中标单位(承包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3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投标上限控制价

  (3)投标文件及附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9)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34、工程进度

34.1进度计划

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将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递交发包方审核确认。

承包方必须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代表对进度的监督、检查。

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发包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中标工程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允许转包、分包,不得更换建造师。

若发现转包、分包现象,取消中标资格,终止合同。

34.2工期要求

本工程工期:

2011年8月30日开工,2012年6月30日竣工。

 35、工期延误

 35.1如果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承包方可延期完成工程或者部分工程,发包方代表应同承包方商议后确定竣工时间延长的期限且工期相应顺延。

 

(1)额外或附加的工程量;

(2)设计变更、增加的隐蔽工程、不可预见引起的延误;

(3)不可抗力;

    (4)非承包方过失或违约的其他特殊情况。

(5)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等。

35.2工程延误的处罚措施

承包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方支付赔偿费,计取赶工措施费的应扣除。

赔偿费支付办法按照下列第

(2)条执行:

 

(1)承包方在投标书附录中自报的赔偿费和限额;

  

(2)按照合同工期,每推延一天,赔偿总造价0.5‰。

 35.3发包方可从承包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履约保证金及银行保函)中扣除此项赔偿款。

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方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36、工期提前

36.1工期提前的原则:

工期提前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增加工程成本为原则。

36.2工期提前的标准:

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标准(含顺延工期)

36.3工期提前的依据:

施工合同、双方协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承诺。

   37、工程质量

37.1质量与验收规范:

执行国家有关监理、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以及自治区有关工程质量规定。

 37.2发包方要求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

  37.3承包方承诺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为合同的约定条件。

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现场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

返工后仍然达不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下列第

(2)条支付赔偿金。

(1)在投标书中自报的赔偿金;

(2)按照合同价格的2%。

38、合同价款的确定、调整与支付

38.1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合同价款的确定:

以中标价为准。

合同价格调整:

合同价格可调整因素为设计变更、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经济签证及造价管理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

39.工程款支付

39.1工程开工后,发包方依照经审定的统计报表,逐月支付工程进度款。

当累计付款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90%时停止支付,剩余部分作为保留金。

40、竣工结算

40.1竣工结算原则及依据

按照工程预算、费用定额和政策性文件执行:

(1)设计施工图;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充预算定额》;

(5)《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6)2004年《伊宁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

(7)材料差价按照伊犁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2011年(1-3)月份伊宁地区材料信息价;

(8)人工费调整执行伊州建造[2010]09号文件;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招标补充文件、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设计变更、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经济签证进行结算,定额测定费不计取。

40.2竣工结算办法

发包方按下列方式支付:

 

(1)当承包方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核实确认后结算,保留10%的质量保修金剩待工程保修期满后进行清算。

 (2)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时,发包方应承担责任,并且不予扣除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

    (3)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时,承包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且按照结算造价2%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并同时扣除承包方履约保证金。

 41、设备材料供应

 41.1 若发包方供应的设备、材料则应列明材料或设备的名称、品种、数量、型号及提供日期和交货地点;

材料、设备必须“三证”齐全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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