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办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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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终了,要依据企业所实现的有关经济指标情况和造成国有资本增减变动的客观因素,合理分析、计算和确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为企业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等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第六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依据会计年度进行,按照年初企业预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下达考核目标值、年终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结果进行确认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设置相应修正指标和综合分析指标,充分考虑造成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客观因素,全面、公正、客观地评判经营期内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
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
期初国有资本)×
100%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修正指标为不良资产额。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账,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条企业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当对不良资产增加额进行扣减修正。
(一)暂未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2000]25号)的企业,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对不良资产增加额进行直接扣减。
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不良资产增加额)÷
期初国有资本×
不良资产增加额=期末不良资产-期初不良资产
其中,期初不良资产指经清产核资资产清查出的,尚未消化的各类资产损失及挂账以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各项不良资产。
(二)已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的企业,经营期内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除修正。
其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应提未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三)国有控股企业修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应当按股权份额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综合分析指标为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销售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
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和区县可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研究制定本行业的保值增值综合分析指标。
(一)工业总产值:
指企业按报告期内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工业产品总值。
(二)工业增加值:
指企业生产过程中产出超过这一过程中间投入的价值。
计算公式如下:
工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三)销售增长率:
指企业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同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率。
销售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其中:
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本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四)净资产收益率:
指企业经营期内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
平均净资产)×
平均净资产=(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
2
(五)利润增长率:
指企业经营期内利润增长额与上期利润总额的比率。
利润增长率=(利润增长额÷
上期利润总额)×
利润增长额=本期利润总额-上期利润总额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观增加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
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入:
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
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国有资本;
(四)清产核资:
是指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而增加国有资本;
(五)产权界定:
是指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六)资本(股票)溢价:
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溢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国有资本;
(七)税收返还:
是指按国家税收政策返还规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八)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
是指经营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价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增加因素:
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认定而增加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如接受捐赠、债权转股权等。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客观减少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批准核销:
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政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核销而减少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出:
是指按有关规定将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其他企业而减少国有资本;
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国有资本;
(四)产权界定:
是指因产权界定而减少国有资本;
(五)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
是指经核准经营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账而减少国有资本;
(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
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国有资本;
(七)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
是指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
(八)其他客观减少因素:
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认定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决算管理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经营期内企业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对影响企业国有资本变化的客观增减因素,应由中介机构在审计报告中重点披露并出具必要的鉴证证明。
第十五条企业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应当与上期期末国有资本口径一致。
企业对期初国有资本进行口径调整应当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并对调整情况作出必要说明。
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调整范围具体包括:
(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追溯调整;
(二)经营期内子企业划转口径调整;
(三)企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口径调整;
(四)其他影响企业期初国有资本的有关调整。
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指标预报及核定
第十六条预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建议值。
自2006年起,于每年的4月底前,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要求和本集团(控股)公司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建议值。
集团(控股)公司在计算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后,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申报表》(另行下发),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具体实施方案,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按隶属关系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建议值计算方法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本年度利润总额-本年预期所得税-本年预期少数股东损溢+本年预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期初国有资本)÷
期初国有资本
国有资本为负值的企业,考核国有资本增减值。
第十八条核定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值。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核实影响企业本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增减变动客观因素,核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建议值计算是否正确,依据企业计算并上报的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销售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指标前3年的平均增长率,分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增长幅度与五项分析指标增长幅度是否相匹配,以及是否考虑影响企业预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建议值高低的其他有关因素。
在此基础上,对集团(控股)公司上报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核定,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集团(控股)公司沟通后加以确定并下达。
各集团(控股)公司按照以上程序对所属子企业核定并下达年度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值。
第四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结果的确认
第十九条各集团(控股)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计算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并将年度汇总分析报告和相关材料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另行下发);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分析说明,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不良资产额及五项分析指标的实际值、客观增减因素、期初数据口径、与上期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相关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异常变动的分析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客观增减因素证明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有关专家鉴证证明、企业的有关入账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集团(控股)公司上报的总结分析报告和相关材料,根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据,对企业不良资产变动因素分析核实,并逐项审核影响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的客观增减因素,在此基础上,审核企业本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及五项分析指标实际值,并考察五项分析指标的变动情况是否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变动比例相匹配,对集团(控股)公司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与年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企业的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值进行对比,以此确认企业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结果,并出具《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结果确认意见书》(另行下发)。
集团(控股)公司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结果,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与确认。
第二十一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期末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结果确认值大于100%,国有资本实现增值;
(二)期末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结果确认值等于100%,国有资本实现保值;
(三)期末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结果确认值小于100%,国有资本为减值。
第二十二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结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期末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结果确认值大于等于期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值,为完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二)期末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结果确认值小于期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值,为未完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如果期初国有资本为负值,期末国有资本仍为负值,且大于等于期初国有资本,企业国有资本为减值,为完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如果期初国有资本为负值,期末国有资本仍为负值,且小于期初国有资本,企业国有资本为减值,为未完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期初国有资本为正值,期末国有资本为负值,企业国有资本为减值,为未完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结果作为市国资委对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奖惩(具体方法见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中,凡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均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