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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教育学校安全事故报告通知
抄送:
教育部思政司、基础一司,省政府办公厅,省安监局,
委厅领导,有关处(部、室)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2011年7月22日印发
福建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学校安全事故情况,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章的要求和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校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或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学校及教职员工、学生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以及虽发生在校外,但涉及学生非正常死亡和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学生伤亡事故。
第三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的事故,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四条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学校安全事故分为五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2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轻微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事故按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A类:
因学校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应由学校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
(二)B类:
因学生父母(其他监护人)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应由学生父母(其他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的;
(三)C类: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
(四)D类:
因地震、雷击、大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学校无法预见原因造成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初次上报事故情况时,对学校在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可不作结论。
第六条按事发地点情况,事故可分为两类:
发生在学校管辖区域内的事故为校内事故;
发生在学校围墙及校门外的事故为校外事故。
本规定要求上报的事故,不包括学生因自身疾病在校外死亡的事件。
第三章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间要求
第七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和学生非正常死亡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要及时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积极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八条造成学校人员严重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及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按照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限要求及时上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
第九条县(市、区)教育局接到学校事故和学生非正常死亡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填写《福建省学校安全事故及学生非正常死亡情况报告表》,以书面形式向所属设区市教育局报告,涉及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事故,须同时报告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处(涉及食品安全及公共卫生事件的要同时报告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设区市教育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书面报告省教育厅。
特殊紧急情况可先行口头或短信报告,并随后补报书面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上报的同时,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条省属高等学校发生事故和学生非正常死亡情况,应立即书面报告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快报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主要领导或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签发,特殊情况也可经主要领导或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或安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后,再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时补签。
第十二条如同一事故涉及两所学校,则两校都为报告主体,分别上报。
如两所学校分属两地,则两地教育行政部门均应按照程序分别上报。
第十三条事故或学生非正常死亡情况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学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应直接上报至省教育厅。
轻微事故的报告时限由设区市教育局和高等学校在省教育厅规定的事故报告时限内,根据本地本校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轻微事故情况由设区市教育局和高等学校负责汇总处理,每年7月2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省教育厅;
轻微以下事故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汇总处理,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设区市教育局。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在通过纸质文件向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的同时,还应认真填写上报《福建省学校安全事故及学生非正常死亡情况报告表》。
第十六条事故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学校安全工作的部门负责。
省教育厅由学校安全工作处负责事故信息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报告事故,应报告省教育厅的,必须报至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处,高等学校必须报至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同时报送省教育厅办公室。
省教育厅办公室、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和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分管厅领导,重大及以上事故,由厅办公室或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程序上报国家教育部和省政府。
各设区市和各县(市、区)教育局也按此规定管理和报告事故信息。
第四章事故报告内容及方法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学校或负责处理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处置、善后工作情况。
在事故结案后,要尽快报告结案情况。
第十八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名单)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处置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九条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伤亡的准确数字和初步的经济损失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三)伤员救治情况;
(四)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包括学校与家属双方达成协议或经调解形成协议或法院的生效判决及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条报告事故结案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
(二)事故发生的确切原因;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追究及处理情况;
(五)事故总结、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结案报告在有关部门作出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报出。
第二十一条若事故发生到结案时间较短,可将分类事故报告合并报送,但报告内容应齐备。
第二十二条报告方法和途径:
事故一发生应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如事故处理时间较长,还应及时报告事故后续处理情况;
报告采取纸质上报和电子邮件同时上报的方式,纸质材料直接传真至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有关部门,电子邮件发送地址:
工委宣传部:
******************;
学校安全工作处:
***************;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发生事故后,有下列行为的,提请行政监察部门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作为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奖惩任免与评选文明学校、达标学校、示范性学校、平安先行学校等创建活动的重要依据。
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且无法说明未及时上报正当理由的;
(二)故意少报或漏报伤亡人数的;
(三)故意隐瞒不报、谎报的。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年月日
时间
类别
死亡人数
受伤(中毒)人数
涉及学校
名称
事发地点
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社区)
涉及学生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班级)
事
故
概
况
事故
处理
情况
已采取的措施:
目前事故状况:
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签字
填报说明:
1.事故报送的内容、程序和时限按照《福建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执行;
2.省教育厅办公室,电话:
87822232(24小时值班电话),传真:
87846014;
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电话(传真):
87846705;
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处,电话(传真):
8782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