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审查要点终稿1122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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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说明水土保持总投资,工程、植物、临时措施费,独立费及其中的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补偿费。
跨省项目应分省明确措施费和补偿费。
应明确方案实施后设计水平年防治指标的可能实现情况和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整治扰动土地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
1.10结论与建议
从水土保持角度明确项目建设是否可行,简述下阶段工作的建议。
综合说明后应附方案特性表,表式见附录Ⅰ。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未按要求的章节内容编写,自创格式。
2、与后面章节数字不一致(包括特性表)。
3、对防治措施描述不到位。
4、专家把握尺度不一。
注意:
章节内容有所调整。
2编制总则
编制总则应包括方案编制的目的与意义、编制依据、水土流失防治的执行标准、指导思想、编制原则、编制阶段和方案设计水平年。
方案编制阶段应同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相一致,补报方案应根据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的资料和工程实际编制。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编制依据要求内容繁杂,形式主义严重。
2、相互拷贝,未反映项目特点和工程实际。
3、与前后章节有重复。
3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成及布置、施工组织、工程占地、土石方及其平衡情况、工程投资、进度安排、拆迁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
项目概况介绍应满足规范要求并注意下列问题:
(1)地理位置应明确项目在行政区划中所处的位置。
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型工程应说明起点、走向、途经县级名称、主要控制点和终点。
(2)项目有依托关系的,应加以说明。
依托其他项目弃渣、取土的,应附意向书。
应说明依托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情况,未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审时应提出编报的要求。
(3)火电、采矿、冶炼、化工等用水量和排水量大的项目还应介绍水量平衡情况。
(4)水土保持评价中对工程占地、土石方量、弃渣场、取土场等有增减的,应说明增减情况。
(5)表土的剥离、回覆应单独平衡,并应分别计入挖方量、填方量。
本项目剩余表土不作为工程弃方,应设置专门堆放场地保存,并布设防护措施,提出利用方向。
(6)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设施改(迁)建应说明内容、规模和实施单位。
1、对主体工程设计理解不透,照抄主体设计内容,概况介绍内容太长,不会摘录水土保持相关内容。
2、有的专家要求超越阶段。
对施工方法和工艺介绍,若主体设计未明确的,在第五章评价中提出要求。
4项目区概况
项目区指项目建设区及周边区域,点型工程按乡(镇)或县级行政区域确定、线型工程按县或地市级行政区域确定。
项目区概况介绍应满足分区、水土流失预测与水土保持措施布设的需要,根据不同项目特点,按以下要求介绍:
4.1自然条件
4.1.1地质
简述项目区地质构造、岩性、地震烈度等;
说明工程占地范围内地下水埋深、不良工程地质情况(含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
4.1.2地貌
简述项目区地形特征和地貌类型,说明工程占地范围内地面坡度、高程和地表物质组成等情况。
4.1.3气象
简述项目区的气候类型,多年平均气温、大于等于10℃积温、年蒸发量、年降水量、无霜期、风速与主导风向、大风日数,雨季时段,风季时段,最大冻土深度,并说明资料来源和系列长度。
4.1.4水文
简述项目区所处的流域,河流、湖泊的名称。
4.1.5土壤
简述项目区土壤类型;
说明占地范围内表层土壤厚度,定性说明土壤质地、土壤可蚀性等。
4.1.6植被
简述项目区植被类型(按中国植物类型介绍到二级),当地主要乡土树草种及生长情况,林草覆盖率等。
4.1.7其他
简述项目区是否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脆弱区等及其与本工程的位置关系。
4.2社会经济概况
简述项目区行政区划、人口状况、人均收入、人均耕地、土地利用等情况,并说明引用资料的来源和时间。
4.3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现状
4.3.1水土流失现状
简述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
土壤侵蚀强度、模数应根据有关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确定。
容许土壤流失量按照《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确定。
4.3.2水土保持现状
简述项目区水土保持现状。
明确国家及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情况,涉及国家及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项目的,应重点说明。
同一地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经验介绍,应说明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类型、设计标准,并附相应照片。
1、项目区概况介绍流于形式,对措施布设、水土流失预测几乎无指导作用。
新提出了对占地范围内的情况介绍的要求(8号对此无要求)。
2、对水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介绍不够,不能满足选址评价的要求。
3、经济社会数据变化快,介绍不准确,对后续工作指导意义不大。
5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5.1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
对照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限制和约束性规定,逐条进行分析。
对存在制约性因素又无法避让的,应提出相应要求。
重点说明以下几方面:
(1)是否避让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涉及和影响到饮水安全、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等的项目必须严格避让;
对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民生工程、国防工程等项目,应提出提高防治标准、严格控制扰动地表和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工程占地、加强工程管理、优化施工工艺的要求。
(2)是否处于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
根据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当无法避让时,应参照上一条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3)是否避开了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4)是否避开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是否占用了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5)是否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应避让),以及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对水质有影响的,应避让)。
经过敏感区域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意见。
5.2主体工程方案比选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应查阅主体设计报告在方案比选中,是否考虑了水土保持因素。
从工程占地面积、损坏地貌和植被数量、土石方挖方量及填方量、取土(石、料)量、弃渣(土、石)量、新增水土流失量、可能造成危害大小、可恢复程度等方面,对主体工程比选方案进行分析评价,明确是否认可主体工程推荐方案。
主体工程推荐方案从水土保持角度有明显不足的,应提出修正意见。
5.3主体工程推荐方案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对水土保持同意的主体工程推荐方案进行分析评价,内容应包括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料)场设置、弃渣(土、石)场设置、施工方法(工艺)和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界定主体设计中的水土保持措施。
5.3.1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分析评价
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应从以下方面进行:
(1)公路、铁路工程填高大于20m,挖深大于30m的,应有桥隧比选方案。
(2)山丘区输电工程塔基应优先考虑不等高基础,经过林区的采用加高杆塔跨越方式。
(3)对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项目,应优化工程方案,减少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
公路、铁路项目填高大于7m应优先考虑桥梁方案;
管道工程穿越方式应优先考虑隧道、定向钻、顶管等;
山丘区工业场地应优先考虑阶梯式布置。
5.3.2工程占地分析评价
分析主体设计的占地情况,评价占地面积是否符合行业用地指标规定。
分析给排水、供电、对外交通、工程边坡、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道路、施工用水用电、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占地等是否存在漏项和满足施工要求,并进行补充完善。
5.3.3土石方平衡分析评价
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1)分析各工程区域土石方挖方、填方、借方、弃方量是否合理,对漏项和不足的应补充。
(2)按自然节点、运距等,根据施工时序情况,分析主体设计中土石方调配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3)分析主体设计对工程弃土弃渣的利用情况,提出弃土弃渣的综合利用方向(本项目加大利用、邻近项目调配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永久弃方。
弃方中应将弃土和弃石(渣)分开堆放。
5.3.4取土(石、料)场设置分析评价
按照《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规定,分析评价取土(料)场设置是否存在制约性因素。
重点按下述逐条进行分析评价:
(1)是否位于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2)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3)是否避开城镇、景区和交通要道的可视范围。
5.3.5弃渣(土、石)场设置分析评价
按照《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规定,分析评价弃渣(土、石)场的设置是否存在制约性因素。
主体已布设弃渣(土、石)场的,重点按下述逐条进行分析与评价;
主体未布设的,重点按下述逐条与建设单位、主体设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1)是否影响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
(2)是否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
是否影响行洪安全。
(3)布设在流量较大沟道的,是否进行了防洪论证。
(4)陆地弃渣弃于海域的,应征得海洋管理部门的同意。
5.3.6施工方法(工艺)分析评价
分析评价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的施工方法(工艺)是否满足减少水土流失、减少扰动范围、减少裸露时间和裸露面积、先拦后弃等要求。
对于本阶段主体设计中尚未涉及施工方法(工艺)相关内容的,应明确水土保持要求。
5.3.7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
应按分区,从表土剥离与保护、截(排)水与雨水利用、地面硬化、弃渣拦挡、边坡防护、植被建设等方面,对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5.3.8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通过对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中的界定原则,将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并明确其位置、结构类型、规模,给出工程量及投资。
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参见附录Ⅱ。
5.4结论性意见与建议
(1)应明确以下结论:
1)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评价结论。
2)主体工程方案比选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
3)主体工程推荐方案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
(2)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完善和深入研究的问题。
1、制约性因素评价范围扩大,延伸到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
方案阶段应主要回答项目能否立项、选址选线是否满足要求。
2、比选方案的水土保持评价流于形式(有的工程可从工程布置和选址选线角度提出建议)。
3、对主体工程设计的评价要求不明确,评价不到位。
6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6.1防治责任范围
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的范围应根据工程设计资料,通过现场查勘确定。
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分县级行政区域列表说明防治责任范围。
(2)填海造地面积计入项目建设区;
占用海域但不形成陆域的面积不计入防治责任范围。
(3)石化项目安全保护区、风沙区项目周边防沙带、输变电项目线下拆迁区应纳入防治责任。
6.2防治分区
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线型工程可按土壤侵蚀类型区、地形地貌或气候带划分一级区,按项目组成和工程特点划分二级区、三级区。
(2)直接影响区一般不单独划分防治区,归入相应的建设区,但拆迁安置区、井采矿的采空沉陷区等,应单独划分防治区。
7水土流失预测
水土流失预测的基础是在工程建设扰动地表的情况下,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等最不利情况下,预测可能造成的土壤流失量及其危害。
7.1损坏地貌植被、水土保持设施预测
应按防治分区,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调查,预测扰动地表、损坏植被面积、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
根据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明确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费面积。
7.2弃渣(土、石、砂、矸石、尾矿)量预测
应分建设期和生产期预测弃渣(土、石、砂、矸石、尾矿)量,明确存放位置,复核存放场地容量。
7.3水土流失量预测
应按防治分区,采用查阅资料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明确预测时段(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自然恢复期)、预测单元,按类比法(或模型法、调查法)确定扰动后土壤侵蚀模数,预测水土流失总量和新增水土流失量。
施工准备期和施工期可合并为一个时段进行预测,从各预测单元施工扰动地表开始到施工结束;
自然恢复期一般取1~3年。
7.4水土流失危害分析
针对工程实际,分析对当地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下游河(沟、渠)道淤积及防洪安全等的影响;
分析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的可能性。
7.5综合分析及指导意见
应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区域和时段,提出防治措施布设的指导性意见。
1、章节编排有问题,前后重复。
2、水土保持量预测关键是土壤侵蚀模数的确定,但扰动前后模数的确定都有问题。
8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设
8.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的定性、定量目标。
(1)线型建设项目有不同标准时,应按扰动地表面积计算加权平均综合防治目标值,目标值取整(控制比保留一位小数)。
(2)在缺乏植被生长条件地区的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林草覆盖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8.2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
8.2.1防治措施总体布局
应在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调查,结合工程实际,借鉴本地区成功经验,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形成防治体系,绘制体系框图。
8.2.2分区防治措施布设及典型设计
在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基础上,分区布设不同部位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不区分主体设计中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和方案补充措施),并进行典型设计。
(1)措施布设应以文字说明和图纸表示。
文字说明应明确措施名称、布设位置。
(2)分区措施布设应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分别布设表土保护、拦渣、边坡防护、截(排)水、降水蓄渗、土地整治、植被建设、防风固沙、临时防护等水土保持措施。
各类措施布设要求见附录Ⅲ。
(3)各区措施布设后应进行典型设计。
典型设计要求见附录Ⅳ。
(4)典型设计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和典型设计图,典型设计图应包括必要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5)点型防治区应选择典型区域进行典型设计,线型防治区应选择典型地段进行典型设计。
(6)典型设计后应根据典型设计的单位工程量推算各区工程量,并列出工程量计算表。
8.2.3防治措施工程量汇总
应分区按措施类型列出工程量汇总表。
8.2.4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施工方法、材料来源、施工方案与质量要求、进度安排等内容。
进度安排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根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按照各分区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各防治措施的施工进度。
(2)拦挡措施应符合“先拦后弃”的原则,植物措施应根据季节安排。
(3)进度安排应列表说明,并附双线横道图。
1、分区措施布设不到位,文字描述和所附图纸脱节。
2、典型设计不到位,不能起到控制性、指导性作用。
3、工程量计算依据不明,无法审查。
9水土保持监测
9.1监测目的与原则
应结合项目特点说明监测目的,明确监测原则。
9.2监测范围与时段
(1)监测范围应为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2)监测时段应为施工准备期至设计水平年。
各类项目均应在施工准备期前进行本底值监测。
9.3监测内容、方法、频次与点位布设
监测内容包括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变化监测、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效果监测、重大水土流失事件监测。
监测采用调查监测与定位监测相结合的方法。
有条件的大面积、长距离的大型项目还可增加遥感监测。
沿江沿河的项目可增加视频监测。
水土流失量监测应采用定位观测和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水蚀定位观测点宜选用卡口站、排水沟出口等,重点监测排水含沙量;
没有条件时可采用径流小区。
风蚀定位观测点宜选择主导风向的下风向,重点监测扬尘量。
9.4监测设施设备及人员配备
应提出水土保持监测所需的设施、设备、消耗性材料及人员安排。
9.5监测成果
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监测成果要求,包括监测报告、观测及调查数据、相关监测图件和影像资料、报告制度要求。
1、监测目的和任务不明确,或不具体。
应回答项目建设的水土流失情况(流失量、强度)。
2、监测手段落后。
10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10.1投资估算
10.1.1编制原则及依据
(1)投资估算编制的项目划分、费用构成、表格形式等应依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编写。
(2)价格水平年、人工单价、主要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时费应与主体工程一致。
(3)估算定额、取费项目及费率也应与主体工程一致,主体工程定额中没有的工程项目,应采用水土保持或相关行业的定额、取费项目及费率。
(4)运行期水土保持投资另行计列。
(5)编制依据应包括主体工程投资估算的相关规定和定额、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相关规定和定额、相关行业投资估算的相关规定和定额。
10.1.2编制说明
通过计算列出投资估算总表、分部工程投资表(包括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分年度投资表、独立费用计算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算表、工程单价汇总表、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主要材料单价汇总表。
(1)水土保持措施投资应采用单价×
工程量计算。
(2)投资估算总表应按工程、植物、临时措施投资分区计列。
(3)分部工程投资表和投资估算总表中应含主体设计中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的投资。
(4)独立费用包括建设管理费、科研勘测设计费、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等。
1)建设管理费,按水土保持投资中第一至第三部分(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之和的1%~2%计取。
2)水土保持监理费,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取,并按实际需要复核。
3)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人工费、土建设施费、设备使用费、专用材料费,参照水土保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需要计列。
4)科研勘测设计费包括科研试验费、勘测设计费。
大型、特殊水土保持工程可按第一至第三部分投资之和的0.2%~0.5%计列科研试验费(一般工程不计列)。
勘测设计费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计列。
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费。
参照有关规定计列,并根据实际工作量复核。
(5)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应按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按县级行政区计列。
(6)跨省项目应分省列出措施投资、水土保持补偿费。
(7)单价分析表、水电砂石料单价计算书、主要材料苗木(种子)预算价格计算书作为报告书附件。
10.2效益分析
根据方案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的数量,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后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整治扰动土地面积、建设植被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列表给出各防治区工程措施占地、植物措施面积、永久建筑占地(包括场地、道路硬化面积和水面面积)、可绿化面积等,列表计算设计水平年六项防治目标的预期达到值。
1、水土保持概算定额和取费规定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
2、独立费用计算基本无章可循,任意性大。
3、采用主体工程定额和取费规定要求掌握相关行业定额和取费知识,一般不容易掌握。
11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方案实施保障措施应从组织机构与管理、后续设计、工程施工、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验收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应满足《水土保持法》及相关规定。
11.1组织机构与管理
应明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或相关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水土保持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水土保持工程档案,以及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信息和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等要求。
11.2后续设计
应明确进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主体工程初步设计中必须有水土保持专章或专篇,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有水土保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11.3工程施工
应明确水土保持措施施工要求。
在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水土保持要求。
11.4水土保持工程监理
应明确水土保持工程施工中的监理要求。
应建立水土保持监理档案,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措施应有影像资料。
11.5水土保持监测
应明确水土保持监测要求和报告制度。
11.6检查与验收
明确建设单位应经常检查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对周边的影响,若对周边造成直接影响时应及时处理。
明确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要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具体要求。
11.7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明确水土保持资金应纳入项目建设资金统一管理,并建立水土保持财务档案。
12结论与建议
12.1结论
应明确有无限制工程建设的水土保持制约因素,通过方案实施可达到的效果。
说明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2.2建议
明确下阶段对主体设计的优化建议和需进一步深化研究的水土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