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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价款调整、结算时,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八、建筑工程应用综合单价法计价方式时,在不同的计价阶段使用本定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2.在报价时投标人可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所承担的风险情况进行调整;

九、人工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中人工工日是按照1994年《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计算的,综合了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用工表示。

2.本定额综合用工按技术含量不同分为综合用工一类、综合用工二类、综合用工三类共三种,单价分别为:

综合用工一类45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40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30元/工日。

十、材料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损耗。

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损耗,包括场内运输损耗、现场存放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

2.本定额中的材料是按选定的材料规格或综合后计算的,其选用标准见“材料、成品、半成品价格取定表”,实际工程所使用材料的品种、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

材料价格是依据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确定的。

3.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

4.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损耗率见附录二。

十一、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机械规格、种类及台班用量是按合理的施工方法确定的,并考虑了必要的机械停滞时间等因素。

2.本定额中机械台班单价是依据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确定的,凡未指明具体型号、规格的机械,其台班单价是根据本省当前机械配备情况取定的综合价格。

3.本定额中次要机械综合为其他机械费。

十二、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要的劳动工日和机械台班,已按正常合理的施工运距计算在定额的项目中。

十三、本定额中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费按本册A.13垂直运输工程相应项目计算。

十四、本定额中的模板和脚手杆、板等周转性材料的数量为摊销量,已考虑了正常的周转次数和残值回收折价,实际施工采用不同品种的周转性材料时,可以调整。

模板和脚手杆、板等在同一城市内工地间转移、场外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台班已包括在相应项目内。

组合钢模板及零星卡具回库维修费已包括在其单价内,不再单独计算。

十五、本定额中商品混凝土价格为到达施工现场价(包括商品混凝土出厂价及运输费),如发生泵送时,另按泵送增加费项目计算泵送费,同时按本册A.13垂直运输工程相应项目扣减垂直运输费。

十六、本定额中非预应力钢筋(冷轧带肋除外)未考虑冷加工,如设计规定必须进行冷加工者,除不改变直径使用的钢筋冷拉加工费用、加工损耗由延伸率抵补外,冷轧、冷扭的加工费和加工损耗可据实计算。

十七、本定额中木材消耗量是指加工后的规格料的消耗量,烘干木材单价中已包括参考烘干费110元/m3;

烘干木材用量中包括了6.5%的烘干损耗;

1m3原木参考综合出材率为66%。

十八、本定额中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是按自然养护考虑的。

如预制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构件实际采用蒸汽养护时,每立方米预制构件按实体积增加参考养护费80元/m3;

如采用其他养护方法,根据实际计算养护费。

十九、本定额中混凝土、砂浆、垫层等用砂是按中砂编制的,如实际施工中采用细砂的,可按附录一“配合比”进行调整。

二十、本定额中混凝土和砂浆配合比是确定工程预算价使用的,如实际施工与规定有出入时,不作调整。

二十一、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考虑在本定额中。

二十二、现场使用建设单位水电时,水电费按如下方式计算:

单独设置水、电表,按计数结算;

未单独设水、电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按定额实体项目与措施项目基价之和的1.65%结算(其中:

水费0.08%,电费1.57%),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程按定额实体项目与措施项目基价之和的1.86%结算(其中:

水费0.24%,电费1.62%),该系数为参考,实际不同时,可按实结算。

二十三、本定额中以“×

×

以内”或“×

以下”表示者,均包括“×

”本身;

“×

以外”或“×

以上”者,则不包括其本身。

二十四、本定额中材料数量带“()”者,表示基价中未包括其价值。

二十五、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及附注。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总则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层高story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floor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emptyspace

  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corridorga11ery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overhanging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檐廊eavesga11ery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回廊cloister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foyer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passage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架空走廊bridgeway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plinth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envelop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围护性幕墙enclosingcurtainwall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decorativefacedcurtainwall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frenchwindow

  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阳台balcony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眺望间viewroom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雨篷canopy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21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永久性顶盖permanentcap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飘窗baywindow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骑楼overhang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过街楼arcade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净高不足l.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

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l/2计算。

3.0.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3.0.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l/2计算。

3.0.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0.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说明

一、为统一全省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与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作为确定本省范围内建筑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依据。

三、建筑工程工程量除依据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以体积计算的为“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m”。

4.以重量计算的为“t”。

5.以个(或座)计算的为“个(或座)”。

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

m3、m2、m取两位小数;

t取三位小数;

台(套或件等)取整数,两位或三位小数后的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取舍。

A.1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岩石分类,详见工程量计算规则A.1土石方工程中的“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人工挖土方、挖沟槽、地坑项目深度最深为6m,超过6m时,按6m以内每加深1m乘以系数1.25。

2.人工土方项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干湿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按地下常水位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3.挖沟槽、地坑、土方及挖流砂、淤泥项目中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发生时另行计算。

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时,亦应另行计算。

4.人工挖淤泥、流砂深度超过1.5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垂直深度每1m折合成水平运距7m计算,深度按坑底至地面的全高计算。

5.在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际挖土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43。

6.挖桩间土方时,按实际挖土体积(扣除桩所占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5。

7.场地竖向布置挖、填、找平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工程量。

8.基础回填灰土时,套用B.1楼地面工程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0.7。

9.人工石方、机械石方、爆破石方等工程,允许的超挖范围内的石方数量计算在石方工程量内。

允许超挖量:

次坚石、普坚石为200mm,特坚石为150mm。

10.石方爆破项目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11.石方爆破是按电雷管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爆破时,雷管应换算,数量不变。

项目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12.项目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雨水积水除外)计算的。

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项目中未计算爆破时需覆盖的安全网、草袋、架设安全屏障等,发生时的费用另行计算。

13.土石方工程有关项目的划分:

(1)土方工程:

平整场地:

平整场地系指厚度在±

30cm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

土方:

凡挖土厚度在30cm以上,坑底宽度在3m以上及坑底面积在20m2以上的挖土为挖土方。

沟槽:

凡槽底宽度在3m以内,且槽长大于槽宽三倍的为沟槽。

地坑:

凡图示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挖土为挖地坑。

淤泥:

是指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的粘性土。

流砂:

在土方工程施工时,当土方挖到地下水位以下,有时地面和侧面的土形成流动状态,随着地下水一起涌出,这种现象就是流砂现象,这种砂称为流砂。

(2)石方工程:

平基: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外,坑底面积20m2以外的为平基。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槽长大于槽宽三倍的为沟槽。

基坑:

凡图示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基坑。

摊座:

是指石方爆破后,设计要求对基底进行全面剔打,使之达到设计要求标高。

修整边坡:

修整石方爆破的边坡,清理石渣。

二、机械土石方。

2.推土机推土、推石渣,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列系数计算。

系数表

坡度(%)5~105以内20以内25以内

系数1.752.002.252.50

3.土石方运输中机具上坡(坡度小于5%)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项目中,不再另行计算。

4.机械土方项目中包括了机械挖不到地方的人工挖土,不另列项目计算。

5.机械挖土深度最深为5m,超过5m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1。

6.机械挖桩间土时,按实际挖土体积(扣除桩所占体积),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15。

7.机械运淤泥、流砂按机械运土方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50。

8.土壤含水率是按天然含水率编制的,若土壤含水率大于25%时,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若土壤含水率达到饱和时,另行计算。

9.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运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时,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25;

铲运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17。

10.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项目中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发生时另列项目计算。

11.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时,按相应项目乘以系数0.73。

计算规则

一、土方体积的计算,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如需以天然密实体积与夯实后体积、松填体积或虚方体积之间进行折算时,可按下表计算。

体积折算表

天然密实体积夯实后体积松填体积虚方体积

1.00

1.15

0.92

0.770.87

0.80

0.671.08

1.25

0.831.30

1.50

1.20

二、建筑物、构筑物及管道沟挖土按设计室外地坪以下以立方米计算。

设计室外地坪以上的挖土按山坡切土计算。

三、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底面积计算,包括有基础的底层阳台面积。

围墙按中心线每边各增加1m计算。

道路及室外管道沟不计算平整场地。

四、外墙沟槽长度按图示尺寸的中心线计算;

内墙沟槽长度按图示尺寸的沟槽净长线计算。

其突出部分应并入沟槽工程量内计算。

各种检查井和给排水管道接口处,因加宽而增加的土方工程量,应按相应管道沟槽全部土方工程量增加2.5%计算。

管道沟底宽度应按设计规定计算。

设计无规定时,按下表规定计算。

管道沟底宽度尺寸表单位:

m

管径

(mm)铸铁管、钢管、

石棉水泥管塑料管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陶土管

50~75

100~200

250~350

400~450

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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