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事局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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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湖中路92号
咨询电话:
(028)83979556、83979555、83994761、
83990892、83990893
投诉电话:
(028)83972531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成都市新都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的监督管理。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组织
(无)
二、行政执法依据(9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2006.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施行时间:
1996.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2004.7.l)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
1998.10.25)
5、《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2002.7.1)
6、《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1998.9.28)
7、《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管理总局施行时间:
2001.10.l)
8、《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省政府施行时间:
2001.5.14)
9、《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施行时间:
1995.6.1)
10、《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2003.6.1)
1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施行时间:
2005.1.1)
三、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审批〕(2项)
1、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人事行政机关应在收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发给省人事行政机关统一印制的《四川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办单位作出书面回复。
”
2、事业单位法人成立、变更登记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行政处罚(23项)
1、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2、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擅自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行为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
违反本条第
(二)、(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许可证。
3、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
超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
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
违反本条第
(二)、(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许可证。
4、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三)未经人事行政机关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5、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未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未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等行为的
警告、罚款。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人事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8、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时,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
9、未按规定和程序申请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为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为个人或单位
(1)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
(2)伪造、涂改、租借许可证;
(3)未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举办人才招聘交流会,其中之一款的行为: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超过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1)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
(3)未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举办人才招聘交流会。
其中之一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新闻媒介刊登、播放未经核准的人才招聘启事的行为
责令其停止刊登、播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未经核准的人才招聘启事,新闻媒介不得刊登、播放,若违反责令其停止刊登、播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收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
12、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的,给应聘人员原所在单位造成直接损失的行为
承担赔偿责任。
《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给应聘人员原所在单位造成直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3、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的行为
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罚款。
《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若违反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处所收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
14、用人单位对
(1)正在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科研课题、攻关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研人员;
(2)由单位派遣支援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期限未满的;
(3)与用人单位签有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未满的(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除外);
(4)从事国家安全、保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限之内的;
(5)在就职期间发生的债务尚未清偿的;
(6)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行为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1)正在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科研课题、攻关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研人员;
(6)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15、人才在流动中有
(1)泄露国家秘密或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2)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
(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人才在流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泄露国家秘密或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16、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
警告、罚款、撤销登记、吊销证书。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2)《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
17、出租、出借印章的
警告、撤销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18、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9、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罚款、吊销证书。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0、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年度检验或者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年度检验或者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1、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事业单位证书》或者伪造、转让、出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的;
22、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
罚款。
《四川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4项)
1、人事争议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即法律专家组成。
(2)《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第三方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
(3)《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人才流动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依法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不用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4、取缔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第(-)项规定的,应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