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格庄中心小学办学章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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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学、善思、勤练、合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隶属福山区教育体育局。

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依照教育方针和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并与党组织密切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校长有如下权利:

(一)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

有权聘任副校长和其他行政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

(三)财经权。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和学校校产在校长领导下,由总务处依法管理。

(四)招生权。

除按规定确保招生区内学生全部就学外,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招收一定数量的借读生。

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德育,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坚持学校的民主管理,依靠教职工,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三)加强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鼓励干部、教师加强学习,提高干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四)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上级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五)增收节支,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教师福利待遇。

(六)任职期间,应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七)清正廉洁,为人师表,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八条 

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对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支部大会负责,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加强对干部、教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励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三)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第十条学校建立办学水平评估体系,进行办学水平的自评,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学校按照教体局设定的编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未聘人员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聘任,但可以根据上级规定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

教职工住房、养老、医疗、保险等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副校长2人,副校长受校长委托协助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建立由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及教师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协商和审议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教务主任在校长和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教学教研工作,带领教导处负责组织各级部、各教研组贯彻落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组织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主要工作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落实课程计划,检查指导教师备好课、上好课,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管理学生的体育卫生保健、安排学生的劳动教育和课外活动。

制定学校教育科研计划、科研日程和实施方案,组织教师学习现代教育理论,普及科研知识、方法,探讨教育教学改革,为学校领导决断出谋献策,推广校内外教科研成果,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学校设语数教研组,在组长带领下开展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主要任务是:

 

(一)面向全体学生,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21世纪的接班人,为提高人的素质打好基础。

(二)开展教育科研,改进教学方法,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

(四)搞好本教研组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师生素质。

(五)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家长学校。

家长学校在校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的管理,重点是学生管理,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

依据国家教委颁布的《小学管理规程》指导和管理学校教学活动,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为原则。

第十七条 

强化德育工作,在学生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思想、法律、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齐课程、上足课时。

不随意增减课程和教学时数,更不为升学考试而提前结束功课。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九条 

按区教体局的有关规定购买、使用教材。

学校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教学用书、学习资料、各种学具等。

严禁向学生兜售各种食品、药品等,坚决抵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向学生推销的各种药品。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的捐助性活动要遵循自愿、量力的原则,避免形成攀比捐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总量。

不得占用课余时间、公休日和节假日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学生的课外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

提倡布置活动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开展研究性学习。

提倡分层次布置作业。

要严格执行国家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有关规定,保证学生课业负担适量。

严禁用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

第二十二条 

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技能训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各科教学落实教学常规、优化教学过程、改进课堂教学方法,积极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科学的教学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学习和推广教科研成果。

第二十三条 

依照《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和其它有关规定,遵循学生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要依据《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小学生礼仪常规》对学生进行行为养成教育和日常训练。

第二十四条 

按区教体局颁布的《课程计划》和校历安排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停课。

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的,要经区教体局批准。

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参加校外社会活动,应报区教体局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

(二)组织学生到营业性歌舞厅、酒店参加节日庆祝演出活动;

(三)因参加无关的社会活动而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四)未经批准擅自调动或组织学生外出活动。

第二十五条 

要不断改革考试办法,运用科学方法测评教学质量。

学校要建立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排列班级、学生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学校建立学生综合素质发展评价体系,积极探索并运用“等级累积制”评价办法评价学生,突出学生主体地位,激励学生自主发展,充分发掘学生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校长、教务主任要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积极参加听课、评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及时了解教师的教育教学情况,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认真上好体育课,作好课间操和眼保健操,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增强学生体质。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定期组织学生体检,预防常见病、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在学生中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针对小学生特点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增强学生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和对心理压力的承受能力,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积极的情趣、健康的个性和奋发向上的进取心。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专用教室和教具的管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其效益,各专用教室负责人要千方百计提高使用率,并认真做好使用、维修记录。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要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组织各类教育教学活动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

第三十条 

加强社区教育,注意与校外活动机构的联系;

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

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评奖活动,要按区教体局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教师要主动与家长取得联系,通过家访、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学校要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社会公德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加强学生的行为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遵纪守法习惯、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都要采取妥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和教师要依法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力,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保护,自觉遵守学校德育制度和学籍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入学、转学、休学,以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免学、缓学等,要严格按法律法规程序进行,任何教师不得未经校长擅自办理学生转入、转出、休学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论什么原因,超过半日未到学校,教师必须报告教导处,并想方设法与家长取得联系,了解学生未到校的原因。

学生三日不到学校,要向校长报告。

第三十七条 

发现学生辍学,教师除马上报告教导处外,应积极采取措施,要求监护人送学生回校上课。

经多方教育仍未回校上课的,学校于学生辍学之日起一周内向区教体局报告,并进一步做好工作,动员其马上复学。

仍不复学者,通过法律手段,使其复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第三十八条对因户口变更申请转学,并经区教体局核准符合条件者,学校给予妥善安排,不无故拒收。

对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区教体局同意,学校准其借读,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采取激励办法,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

不得讽刺挖苦学生、粗暴压制学生或歧视品行有缺陷和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第四十条 

教师要加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学生的辅导教育工作,不得歧视、放弃、排斥他们;

不得将他们单独编班编位,更不得强迫他们退学、转学或提前结业。

第四十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学校每学期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特长生。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教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使权利和义务,爱校如家,自觉遵守《中小学生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校师德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并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指导教师敬业爱生、为人师表,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第四十四条 

老师不得收取学生及其家长赠送的礼物、礼金等;

不得有以教谋私行为。

教师不得随意传唤学生家长,更不得让犯有错误的学生在上课期间回家叫家长到校。

第四十五条 

按教体局要求,建立试用期教师培训制度。

拒绝接受培训或经培训不合格的试用期教师给予缓聘或解聘。

第四十六条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制度。

提倡教师积极参加进修学习。

组织教师进行通用基本功和学科基本功培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

第四十七条建立教师年度考核制度。

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职称、实施奖励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中作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的教师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取教师资格的。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总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教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

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收费要如实填写收费公开卡或发放明白纸,严禁乱收费。

学校可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勤工俭学的收入主要用于职工福利和弥补学校办学经费的不足。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地节约使用资金。

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审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搞好校园规划建设,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较大的基本建设实行招标制。

第五十三条 

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学校校产按有关制度管理,固定财产做到账、卡、物三统一。

第七章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教师师德工作、学生德育工作、教育教学工作、体育卫生工作、学生安全工作、总务管理工作、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少先大队工作等规章制度。

第八章 

附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表决权和修订权:

张格庄中心小学教代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批准权:

福山区教育体育局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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