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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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聘任教师岗位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服从聘用单位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要求。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条件和身心健康要求。
4、新教师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上岗培训内容,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九条教学为主型岗位职责
1、教授(教学为主型)职责
(1)承担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主讲二门次本科生课程,并完成所在单位规定的教学任务,评教效果优秀。
(2)承担教学研究工作,掌握本学科教学发展动态,负责本学科课程体系建设,培养并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
(3)主持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包括精品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双语课程建设和教改项目等)。
(4)承担适量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一定成果,能够不断将本学科前沿领域的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
(5)参与学校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性工作。
2、副教授(教学为主型)职责
(1)承担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主讲二门次本科生课程,并完成所在单位规定的教学任务,评教效果优秀。
(2)承担教学研究工作,掌握本学科教学发展动态,协助负责本学科课程体系建设。
(3)主持省部级或参加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包括精品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双语课程建设和教改项目等)。
(4)参与相关科学研究工作,能够将本学科前沿领域的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
(5)担任班主任(导师)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学校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性工作。
3、讲师(教学为主型)职责
(1)承担教学工作,完成所在单位规定的教学任务,评教效果优秀。
(2)承担教学研究工作,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在教学研究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3)参与组织和指导教材编写工作;
参加教学法研究工作。
(4)担任班主任(导师)工作并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
(5)积极参与学校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性工作。
4、助教(教学为主型)职责
(1)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包括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上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2)参加组织和指导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参加教学法研究工作。
(4)担任班主任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一十条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职责
1、教授(教学科研并重型)职责
(1)承担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次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完成所在单位规定的教学任务,评教效果优良。
(2)承担科研工作,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成果。
(3)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并作学术报告,能够将本学科前沿领域的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
(4)提出本学科发展的创新性构想和建设性意见,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不断探索,并组建学科梯队,指导本学科青年教师和培养研究生。
2、副教授(教学科研并重型)职责
(2)承担科研工作,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在本学科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认可的成果。
(3)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并作学术报告,指导和培养研究生。
(4)积极参与本学科前沿领域的研究,并能够将本学科前沿领域的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
(5)担任班主任(导师)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学校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性工作。
3、讲师(教学科研并重型)职责
(1)承担教学工作,担任至少一门本科生课程的讲授或助教工作。
(2)参加本学科科学研究工作。
(3)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
(4)担任班主任(导师)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助教(教学科研并重型)职责
(1)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包括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上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2)参加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专业实习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班主任(导师)工作。
(4)积极参与学校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性工作。
第一十一条科研为主型岗位职责
1、研究员职责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习,完成所在单位规定的教学任务。
(2)承担科研工作,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承担国家重大重点工程项目,在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成果。
(3)掌握本学科领域内的学术发展动态,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并做学术报告。
(4)提出本学科发展的创新性构想和建设性意见,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不断探索。
2、副研究员职责
(2)承担科研工作,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取得同行认可的成果。
(3)掌握本学科领域内的学术发展动态,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并作学术报告,积极参与本学科前沿领域的研究。
(4)承担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助理研究员职责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协助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
(2)参加科学研究工作。
(3)承担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研究实习员职责
(1)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其它科学技术工作。
(2)承担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积极参与学校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性工作。
第三章申请基本条件
第一十二条教师职务申请者均需获得博士学位。
以下情况学位要求可适当放宽:
1.1959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申请正高级职务者;
2.过渡期(2011-2013)内,音乐、美术、艺术设计和体育学科等少数由学校认定的特殊学科。
第一十三条职称外语要求参照沪交内(人)
【2007】53号文件规定。
若以第一作者发表多篇英文文章,可以免职称外语考试。
第一十四条岗位申请条件,除满足第十二、十三条外,理工科类、人文社科类、国防科研涉密人员、科研大团队人员、成果转化及推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聘任还需满足相应实施细则(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和附件六)所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十五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主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的校领导和相关部处领导组成。
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则、聘任程序的制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名单的审定。
校长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
第一十六条学校成立相应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由学校学术造诣高,品德高尚的教授、研究员组成。
专家组负责对各单位推荐的正高级职务候选人、院士或院长特别推荐和依程序性条件晋升的高级职务候选人进行评审,并推荐给职务聘任委员会进行审定。
依上款所称“程序性条件”晋升,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在学院组织的“教授会议”任职资格审查评审中,获得同意票五分之四以上;
第二,在外审同行专家匿名评审中优秀票达到五分之四以上;
第三,在学院组织的教师职务聘任中,获得同意票五分之四以上。
第一十七条各院系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党政一把手为当然成员,组成人数不少于15人,人员不足由学校聘请校内外相关学科的教授、研究员参加。
聘任小组负责本单位中、初级职务的聘任,副高职务的聘任推荐以及“特别推荐”、“程序性条件”晋升高级职务候选人和正高职务候选人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一十八条各院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中实行“教授会议”制度。
“教授会议”由学校聘任的相关学科全体教授、研究员组成,不足15人的情况下由学校聘请校内外相关学科的教授、研究员参加。
会议召集人由院长或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也可由教授会议推举产生。
“教授会议”负责专业技术职务候选人的遴选,并推荐给各单位职务聘任小组。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一十九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各院系负责认定或评审。
第二十条高级职务招聘信息由学校人力资源处在校园网上向海内外发布。
招聘信息须包括岗位名称、岗位名额、申请条件、岗位职责等。
第二十一条高级职务实行三审三评制。
1、各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筛选。
2、初选入围者须向“教授会议”做陈述报告,“教授会议”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做出评议意见。
最终确定的候选人,其申请材料须在本单位公示一周。
3、候选人准备外审材料送人力资源处,由人力资源处统一分送2-4位校外和1位校内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自2011年起,理工科教学科研并重型正高职务候选人还需5位海外同行专家评审或推荐。
4、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根据“教授会议”评议意见、校内外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学科发展与平衡和岗位需要,提出副高聘任名单和正高职务候选人、“特别推荐”及“程序性条件”晋升候选人评审推荐名单,呈交学校审议。
5、校相应的学科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组负责对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推荐的正高级职务候选人、“特别推荐”及“程序性条件”晋升的候选人进行面试和评审,评审结果推荐上报学校。
6、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并聘任。
7、聘任名单公示一周。
期间对聘任者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通过人力资源处、监察处或工会进行反映,人力资源处将信息审核汇总后报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申请与评审规则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失实,取消当年及以后三年的申请资格,并送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同一等级职务可以有三次机会(自2005年起算),申请次数的计算以申请材料送校外同行专家评审为准,本次申请未聘任的,须在相隔一年以后再次申请。
第二十四条中、初级职务申请不得破格;
高级职务申请原则上不得破格,但在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贡献特别突出者,可由院士、院长“特别推荐”或启用“程序性条件”,但须经5位同行专家评议,并参加学校答辩。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中实施独立委员和观察员制度,独立委员由校聘任委员会主任委派,负责参与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推荐过程,有投票权;
观察员由学校委派,参与相关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全部或部分过程,没有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教授会议”要求参加会议人数达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同意票数超过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聘任小组会议要求参加会议人数达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人数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各学科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组会议要求到会人数达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候选人的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人数二分之一,方可作为有效候选人推荐给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专家组实行记名投票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会议要求到会人数达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各委员在听取候选人汇报的基础上审议,且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人数二分之一为通过。
聘任委员会实行记名投票制度。
第三十条评审推荐不得委托投票。
评聘会议如举行预投票,需进行差额投票,差额不应小于130%,以便如实反映与会人员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凡违反评审程序与规则的,一经查实,本单位本次评审结果无效,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但不计算申请人的申请次数。
第七章聘任与续聘
第三十二条职务聘书由学校统一颁发,聘期一般为三年,聘用合同不足三年的,至聘用合同终止日止。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可以依据教师不同岗位不同职务的职责,采取年度述职和聘期绩效评估的方式对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短聘、低聘、转岗、解聘的依据。
新聘期需重新签订岗位合同,享受相应岗位待遇。
聘期考核工作须提前三个月进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系各类岗位资格条件,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除在职博士外)原则上不得作为职务聘任时的外审材料进行同行评议。
第三十六条申请《上海交通大学高层次人才计划》者,可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关于第十六条中院士、院长“特别推荐”的有关规定参照沪交内(人)
【2008】96号文。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交通大学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