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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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第八条除集中采购机构外,财政部门可按审查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分次授权其进行供应商入库资格审查;

也可根据其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需要分期授权,分期授权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章供应商注册条件及注册程序

第九条申请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的资格条件,但不得以区域范围、原厂商授权(不定品牌采购除外)、事先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服务项目除外),以及与采购项目规模和需求不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资质等级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如确属项目必需且合理的,可以此作为评审因素之一适当予以考虑。

第十一条供应商注册登记采取以网上申请为主,以书面申报为辅的形式。

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一)登陆浙江政府采购网,自行申请获取供应商用户名及密码;

(二)使用网上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供应商注册管理系统”,如实填写《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注册申请表,见附1),登记并扫描录入必要的信息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后,从网上提交审查机构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在网上打印注册申请表,连同扫描录入资料的复印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书面上报审查机构终审;

(四)终审通过后,由供应商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定期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当地分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公示后无异议的,经所在地财政部门确认后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由系统自动将入库信息反馈给供应商。

如需参加网上采购的,注册供应商还应按规定向国家认定的电子数据认证中心申请领取CA证书,并凭CA证书参加网上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供应商因客观原因目前尚不具备上网条件或上网注册能力的,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注册申请。

提出书面申请时,供应商应按规定填写注册申请表,并与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上报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可使用审查机构设备自行上网办理或委托审查机构代其办理网上注册登记手续,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十三条供应商注册时,应将以下基本信息登记入库: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信息;

(二)相关资质信息;

(三)资产财务信息;

(四)出资人(或股东)和分支(或服务)机构信息;

(五)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供应商在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在网上扫描录入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等其他法人证书);

(二)税务登记证;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最近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验资(出资)报告;

(六)特许生产、经营或安全卫生许可,特定技术或业务资质,IS0质量和环保管理认证,品牌授权代理等有助于证明其经营和管理能力的证书;

(七)审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交或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公司章程、信用报告等)。

第十五条供应商应对其注册登记的信息和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审查机构应将供应商上报的书面材料按《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审查机构应在收到供应商注册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网上提交的信息和资料进行符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

初审通过后,应在收到供应商书面申报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网上注册登记信息和资料与书面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审查。

第十七条在注册审查过程中,审查机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的信息或所提供资料不全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供应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的信息或所提供资料齐全,或者申请供应商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信息和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查通过,并网上提请供应商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公示;

(四)如发现供应商弄虚作假的,不予通过审查,并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供应商网上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基本信息、相关资质信息、出资人(或股东)和分支(或服务)机构信息等,并同时公布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联系方式。

公示期间及公示结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就供应商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向财政部门举报反映。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对举报反映的事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举报反映不实的,应当予以注册入库;

如举报反映属实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供应商非重要信息错误的,责令其自行纠正后,列入下一期公示名单中重新公示;

(二)属于供应商基本资格、业务资质或可能成为评审要素等重要信息错误的,责令其自行纠正后,列入下一期公示名单中重新公示,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与审查机构串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视情可取消或禁止其1-3年内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其相关信息同时登记或转入临时供应商库中进行管理;

(四)由于审查机构不按规定审查,或审查不严、与供应商串通等原因造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其审查供应商入库资格的权限。

对署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财政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或告知该举报人。

第三章注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注册供应商根据注册级别,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直接参加网上政府采购活动,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提出改进信息管理系统的意见和建议;

(二)查阅并下载采购文件(标书),浏览有关采购公告的历史信息,发布供销信息,订阅与其经营范围和所注册的产品服务相关的采购信息;

(三)直接被系统随机抽取为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受邀供应商;

(四)在本省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免于提供已注册登记资格信息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在预中标成交前免于对该部分资格信息的资格性审查;

(五)对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公正性等进行评价;

(六)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站优先开设网上商铺、优先获取网站广告权,介绍、发布自己的产品服务和优惠促销等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注册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依法、诚信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五)全面、真实地登记供应商相关信息;

及时调整变更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审查机构审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供应商注册信息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信息登记和日常维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客观真实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库中的相关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二十三条除供应商已注册登记的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供应商库中还应当注册登记以下信息:

(一)产品、服务及价格信息,包括当前可提供的政府采购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类别、简要技术规格或型号、产地和市场价格等信息;

(二)项目业绩(案例)信息,包括近三年签约成交或承揽的政府采购合同和非政府采购合同目的项目名称、采购单位(项目业主)、履约验收情况等信息;

(三)政府采购诚信档案信息,包括近三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奖惩记录(含不良行为记录)、质疑投诉记录、采购单位对其考核评价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根据不同信息类别,供应商库中的相关信息应分别由以下单位或机构进行登记记录,并注册生效:

(一)产品服务及价格信息和非政府采购业绩信息,应当由注册供应商自行在网上登记、确认后,由系统自动生效。

(二)政府采购项目业绩信息及项目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中标成交价格信息等,由系统自动生成记录后生效;

非政府采购项目业绩信息,可由注册供应商自行在网上登记、确认后,由系统自动生效。

(三)政府采购诚信档案信息,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作出处罚处理的财政部门分别根据相关事实依据或处理决定负责登记记录。

供应商如发现供应商库中记录的相关信息有误的,应书面向有关信息的记录单位反映,由有关单位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修正。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信息、相关资质信息、产品服务及价格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

其余信息原则上只限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等部门在组织或监管政府采购活动时按权限查询、使用。

第二十六条如供应商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供应商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进行变更、维护。

除涉及供应商经营范围、级次类别、相关资质等的重要信息需经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公示外,其他一般信息经注册供应商确认完成后,由系统自动变更生效。

第二十七条注册供应商发生分立、兼并、重组,或发生重大合同纠纷、诉讼等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注册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并提请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注册供应商发生应当变更或需书面报告的事项而不及时进行变更调整或书面报告的,或自行登记确认的信息不实的,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即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直至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九条供应商注册入库后,每3年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一次复审,符合条件的,应重新予以注册。

注册供应商未按时申请复审,或在3年内未参加一次政府采购活动和未进行信息变更维护的,集中采购机构可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对该注册供应商进行“冻结”。

“冻结”后,注册供应商将不再享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

(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有关权利;

供应商如需解除“冻结”,应当书面向注册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提出,报同级财政同意后解除。

“冻结”时间超过3年的,财政部门可直接将该注册供应商从供应商库中“注销”或转入临时供应商库中。

第五章供应商库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首先使用在供应商库中注册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注册登记的信息,并在网上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单位)采取网上采购或协议供货时,必须使用注册入库的供应商;

未注册入库的供应商拟参与网上采购活动的,可以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注册登记手续,并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注册入库。

第三十一条除招标采购外,如采购项目时间紧急,采购组织单位可直接从注册供应商库中按一定的资格条件筛选供应商,并通过随机方式确定不少于5家以上的供应商邀请其参加谈判或报价,同时可适当缩短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但最少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如筛选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5家,应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并组织采购。

第三十二条注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从网上下载打印针对所参加采购项目的《浙江省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见附2),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作为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提交采购组织单位。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各方应分别下载打印信息登记表,并按规定出具有关各方签署的联合协议等证明文件,作为采购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采购组织单位。

第三十三条信息登记表所记录的信息如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注册供应商可凭信息登记表免于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否则,应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进行变更注册登记,或在采购响应文件中补充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三十四条对注册供应商实行“资格后审”制度。

采购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可先按注册供应商的信息登记表进行资格性审查,待其被确定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其提供的信息登记表及登记信息进行网上审查和核实。

如不一致,除该供应商已在采购响应文件中说明并已补充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外,应要求其作出书面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否则应按无效处理,并重新审查、推荐排名次之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依次类推。

同时,采购组织单位如发现注册供应商登记信息不实或弄虚作假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采购单位如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格有疑问,也可在采购结果确认前要求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格的原始证明材料,对供应商资格等进行进一步审查、复核。

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除网上采购或协议定点采购外,采购组织单位不得因供应商未注册入库而限制或阻止其参加一般的政府采购活动。

未注册入库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按规定接受采购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评审专家的资格审查和其他评审。

一旦被确定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采购组织单位应要求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的3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申请,否则,采购组织单位可以拒绝向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直接推荐排名次之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依次类推。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组织单位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采购响应文件,将未注册入库的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信息和相关资格信息登记录入临时供应商库,实行长效监管。

如该供应商已被录入临时供应商库的,应对相关信息进行比较、核对,发现问题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处理。

第三十六条注册供应商在向采购组织单位提交采购响应文件前,应首先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网上自行进行注册登记,否则,采购组织单位在评审时可以予以拒绝。

采购组织单位如将项目业绩(案例)作为评审因素的,则应以注册入库的项目业绩(案例)为准,否则,在评审时可以将其认定为无效业绩(或案例)。

本条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六章供应商诚信档案和考核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应如实记录和客观反映注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共同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供应商诚信档案库,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不良行为的全省联合惩戒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注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不良行为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

  

(一)开标后擅自撤回采购响应文件,或扰乱开标现场,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和有关承诺,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四)超过合同约定的供货(或服务)时间达30日以上的;

(五)中标、成交后,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擅自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七)擅自降低产品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八)实际提供的有关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服务能力明显低于采购响应文件或询标、谈判时的承诺;

(九)在供应商库中发布的产品服务信息或在政府采购网上宣传的信息与实际明显不符,或故意误导采购人的;

(十)不按规定或不及时变更供应商库中的有关信息的;

(十一)1年内在全省被质疑或投诉累计分别在20和10次以上且60%以上被驳回的,或恶意举报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注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者依法作出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将该情况按不良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同时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因此被其他国家机关立案查实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哄抬、操纵政府采购报价,或政府采购价格(包括产品及其配件、试剂、耗材等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供应商资格的;

(八)伪造《浙江省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信息登记表》的;

(九)销售或发布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服务和其他违法信息的;

(十)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条供应商或采购组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串通行为认定,列入“黑名单”,或按规定追究采购组织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属恶意串通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人员编制的;

(二)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单位或人员的资金交纳投标(或谈判、询价)保证金的;

(三)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人员办理投标(或谈判、询价)事宜的;

(四)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出现非正常的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或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投标总价均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五)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或实施人员出现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同一人的;

(六)不同供应商的授权代表为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的;

(七)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相互混装,或在一个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内遗留有其他供应商的签名、盖章等不属于本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必需的信息资料的;

(八)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采购组织单位协助供应商撤换或更改采购响应文件的;

(九)采购组织单位泄露有意向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名称、数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十)不同供应商之间私下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指定一家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轮流中标(成交)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一条除由系统自动记录的不良行为外,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作出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前,应书面通知该注册供应商,允许其申辩或澄清,并按规定处理。

同时,应对其记录行为或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不良行为被有效记入后,如发现有误,可由供应商书面提出,经作出处理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及时在网上对注册供应商所提供产品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将由系统自动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库和项目业绩库,并作为业绩考核的主要参数。

第四十三条本供应商库中将统一设置“政府采购诚信指数”,由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根据供应商库中的诚信记录、项目业绩和用户满意度评价情况自动统计计算,用“星级”或分值表示。

其中诚信指数在10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为5星级,以下依次每10分递减一级,60分以下的不计星级,只计分值。

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诚信指数的计算方法为:

诚信指数=起始基础分±

诚信记录分+业绩考核分。

注册供应商的起始基础分为50分;

诚信记录分以每发生并记录一项不良行为扣10分,被记录一次“黑名单”的再扣20分;

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开表彰奖励的,每表彰奖励一次加10分(一个年度内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

业绩考核分以政府采购的中标成交项目业绩为标准,每次中标成交的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得1分,超过100万元部分,每30万元加计0.1分(加计分最多不超过4分),将项目业绩分合计乘以满意度指数(用户满意度评价分/100)即为业绩考核分;

若满意度评价分在50以下的,则业绩考核分计零分。

协议定点项目业绩考核分应每月计一次,成交金额和满意度评价指数均以每月的累计金额和平均指数为依据分类计算(其中对采购单价和总量较小的部分采购品目的基准合同金额可按系数适当予以修正)。

第四十五条凡星级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包括协议定点网上竞价采购,下同)时,采购组织单位在评审时应当予以一定的优惠。

其中采用综合评审法的,每一个星级可给予总分值0.5-1%的加分;

采用性价比法和最低报价法的,每一个星级可给予按该供应商报价的0.5-1%的评审价格扣除。

诚信指数达到5星级且当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协议定点供应商,经协商谈判并书面承诺不降低原有价格优惠和服务水平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期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名单,但协议定点政策或项目需求重新调整的除外。

凡供应商诚信指数低于50分时,采购组织单位在评审时应当给予一定的扣分或增价,每10分为一级。

其中,采用综合评审法的,诚信指数在40以上且低于50分的应给予总分值0.5-1%的扣分,诚信指数在30以上且低于40分的应给予总分值1-2%的扣分,依次类推,扣分最高不超过5%;

采用性价比法和最低报价法的,诚信指数在40以上且低于50分的给予按该供应商报价的0.5-1%的评审价格增加,诚信指数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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