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石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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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22
8.1一般规定﹍﹍﹍﹍﹍﹍﹍﹍﹍﹍﹍﹍﹍﹍﹍﹍﹍﹍﹍﹍﹍﹍﹍﹍22
8.3劳动安全﹍﹍﹍﹍﹍﹍﹍﹍﹍﹍﹍﹍﹍﹍﹍﹍﹍﹍﹍﹍﹍﹍﹍﹍22
8.4职业卫生﹍﹍﹍﹍﹍﹍﹍﹍﹍﹍﹍﹍﹍﹍﹍﹍﹍﹍﹍﹍﹍﹍﹍﹍22
9工程施工与验收﹍﹍﹍﹍﹍﹍﹍﹍﹍﹍﹍﹍﹍﹍﹍﹍﹍﹍﹍﹍﹍﹍22
9.1工程施工﹍﹍﹍﹍﹍﹍﹍﹍﹍﹍﹍﹍﹍﹍﹍﹍﹍﹍﹍﹍﹍﹍﹍﹍22
9.2工程验收﹍﹍﹍﹍﹍﹍﹍﹍﹍﹍﹍﹍﹍﹍﹍﹍﹍﹍﹍﹍﹍﹍﹍﹍23
10运行与维护﹍﹍﹍﹍﹍﹍﹍﹍﹍﹍﹍﹍﹍﹍﹍﹍﹍﹍﹍﹍﹍﹍﹍24
10.1一般规定﹍﹍﹍﹍﹍﹍﹍﹍﹍﹍﹍﹍﹍﹍﹍﹍﹍﹍﹍﹍﹍﹍﹍﹍24
10.2人员与运行管理﹍﹍﹍﹍﹍﹍﹍﹍﹍﹍﹍﹍﹍﹍﹍﹍﹍﹍﹍﹍﹍24
10.3维护保养﹍﹍﹍﹍﹍﹍﹍﹍﹍﹍﹍﹍﹍﹍﹍﹍﹍﹍﹍﹍﹍﹍﹍﹍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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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179-2005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火电厂烟气脱硫工
程建设,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火电厂可持续发展
和烟气脱硫行业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的规划、设计、评审、采购、施工及安装、调试、
验收和运行管理。
工业炉窑采用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脱硫工艺时,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并委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锅炉炉窑脱
硫除尘委员会具体承担起草协调工作。
本标准由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同方
环境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环境保护研究所、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公司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6月24日批准,自2005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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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容量为400t/h(机组容量为100MW)及以上燃煤、燃气、
燃油火电厂锅炉或供热锅炉同期建设或已建锅炉加装的石灰石/石灰-石膏法烟气脱硫工程
的规划、设计、评审、采购、施工及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管理。
对于400t/h以下锅炉,当几台锅炉烟气合并处理,或其他工业炉窑,采用石灰石/石灰
-石膏湿法脱硫技术时参照执行。
1.2实施原则
1.2.1烟气脱硫工程的建设,应按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
深度完成报批和批准手续。
1.2.2新建、改建、扩建火电厂或供热锅炉的烟气脱硫装置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2.3烟气脱硫装置的脱硫效率一般应不小于95%,主体设备设计使用寿命不低于30年,
装置的可用率应保证在95%以上。
1.2.4烟气脱硫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设计技术
规程》(DL/T5196)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卫生、消防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
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40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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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179-2005
GB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HJ/T75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
DL5009.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DL/T5029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
DL/T5035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
DL5053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L/T5120小型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规程
DL/T5136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DL/T5153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
DL/T5196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设计技术规程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家计委1990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
3术语
3.1脱硫岛
指脱硫装置及为脱硫服务的建(构)筑物。
指脱硫工艺中用于脱除二氧化硫(SO2)等有害物质的反应剂。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3.2吸收剂
脱硫工艺使用的吸收剂为石灰石(CaCO3)或石灰(CaO)。
3.3吸收塔
指脱硫工艺中脱除SO2等有害物质的反应装置。
3.4副产物
指脱硫工艺中吸收剂与烟气中SO2等反应后生成的物质。
3.5废水
指脱硫工艺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杂质和酸的污水。
3.6装置可用率
指脱硫装置每年正常运行时间与发电机组每年总运行时间的百分比,按公式(3-1)计算:
6
HJ/T179-2005式中:
A:
发电机组每年的总运行时间,h。
B:
脱硫装置每年因脱硫系统故障导致的停运时间,h。
3.7脱硫效率
指由脱硫装置脱除的SO2量与未经脱硫前烟气中所含SO2量的百分比,按公式(3-2)计
算:
1.2),mg/m3;
脱硫效率
式中:
mg/m3。
4总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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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C1:
脱硫前烟气中SO2的折算浓度(过剩空气系数燃煤取1.4,燃油、燃气取
C2:
脱硫后烟气中SO2的折算浓度(过剩空气系数燃煤取1.4,燃油、燃气取1.2),
3.8增压风机
为克服脱硫装置产生的烟气阻力新增加的风机。
3.9烟气换热器
为调节脱硫前后的烟气温度设置的换热装置(GGH)。
4.1脱硫装置工艺参数的确定
4.1.1脱硫装置工艺参数应根据锅炉容量和调峰要求、燃料品质、二氧化硫控制规划和环
境影响评价要求的脱硫效率、吸收剂的供应、水源情况、脱硫副产物和飞灰的综合利用、废
渣排放、厂址场地布置等因素,经全面分析优化后确定。
4.1.2新建脱硫装置的烟气设计参数宜采用锅炉最大连续工况(BMCR)、燃用设计燃料时
的烟气参数,校核值宜采用锅炉经济运行工况(ECR)燃用最大含硫量燃料时的烟气参数。
已建电厂加装烟气脱硫装置时,其设计工况和校核工况宜根据脱硫装置入口处实测烟气参数
确定,并充分考虑燃料的变化趋势。
4.1.3烟气中其它污染物成分(如氯化氢(HCl)、氟化氢(HF))的设计数据宜依据燃料分析
数据计算确定。
4.1.4脱硫装置入口烟气中的SO2含量可根据公式(4-1)估算:
C.C
C1
可用率=A.B×
100%(3-1)
A
×
=100%
7
SarMSO=2×
K×
B×
(1)2g.
100
4q
100(4-1)
MSO2:
脱硫装置入口烟气中的SO2含量,t/h;
K:
燃料燃烧中硫的转化率(煤粉炉一般取0.9);
Bg:
锅炉最大连续工况负荷时的燃煤量,t/h;
q4:
锅炉机械未完全燃烧的热损失,%;
Sar:
燃料的收到基硫分,%。
4.2总图设计
4.2.1一般规定
4.2.1.1脱硫装置的总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艺流程合理,烟道短捷;
(2)交通运输便捷;
(3)方便施工,有利于维护检修;
(4)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
(5)充分利用厂内公用设施;
(6)节约用地,工程量小,运行费用低;
(7)符合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要求。
4.2.1.2技改工程应避免拆迁运行机组的生产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
当不能避免时,
应采取合理的过渡措施。
4.2.1.3吸收剂卸料及贮存场所宜布置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区域。
4.2.2总平面布置
4.2.2.1吸收塔宜布置在烟囱附近,浆液循环泵应紧邻吸收塔布置。
吸收剂制备及脱硫副
产品处理场地宜在吸收塔附近集中布置,或结合工艺流程和场地条件因地制宜布置。
4.2.2.2脱硫装置与主体工程不能同步建设而需要预留脱硫场地时,宜预留在紧邻锅炉引
风机后部烟道及烟囱的外侧区域。
场地大小应根据将来可能采用的脱硫工艺方案确定。
在预
留场地上不应布置不便拆迁的设施。
4.2.2.3事故浆池或事故浆液箱的位置应考虑多套装置共用的方便。
4.2.2.4脱硫废水处理间宜紧邻石膏脱水车间布置,并有利于废水处理达标后与主体工程
统一复用或排放。
紧邻废水处理间的卸酸、卸碱场地应选择在避开人流的偏僻地带。
4.2.2.5石膏仓或石膏贮存间宜与石膏脱水车间紧邻布置,并应设顺畅的运输通道。
石膏
仓下面的净空高度应确保拟采用的石膏运输车辆能够通畅。
4.2.2.6脱硫场地的标高应不受洪水危害。
脱硫装置若在主厂房区环形道路内,防洪标准
与主厂房区相同;
若在主厂房区环形道路外,防洪标准与其他场地相同。
8
4.2.2.7脱硫装置主要设施宜与锅炉尾部烟道及烟囱零米高程相同,并与其他相邻区域的
场地高程相协调,有利于交通联系、场地排水和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4.2.2.8新建电厂,脱硫场地的平整及土石方平衡应由主体工程统一考虑。
技改工程,脱
硫场地应力求土石方自身平衡。
场地平整坡度视地形、地质条件确定,一般为0.5~2.0%;
困难地段不小于0.3%,但最大坡度不宜大于3.0%。
4.2.2.9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车辆出入的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一般为0.15~0.30m;
(2)无车辆出入的室内、外高差可大于0.30m;
(3)易燃、可燃、易爆、腐蚀性液体贮存区地坪宜低于周围道路标高。
4.2.2.10当开挖工程量较大时,可采用阶梯布置方式,但台阶高差不宜超过5m,并设台
阶间的连接踏步。
挡土墙高度3m及以上时,墙顶应设安全护栏。
同一套脱硫装置宜布置在
同一台阶场地上。
卸腐蚀性液体的场地宜设在较低处,且地坪应做防腐蚀处理。
4.2.2.11脱硫场地的排水方式应与主体工程相统一。
4.2.3交通运输
4.2.3.1脱硫岛内道路的设计,应保证脱硫岛的物料运输便捷,消防通道畅通,检修方便,
并满足场地排水的要求。
并符合GBJ22的要求。
4.2.3.2吸收剂运输应考虑防潮、防洒落和防扬尘等措施。
4.2.3.3脱硫岛内的道路应与厂内道路形成路网。
并根据生产、生活、消防和检修的需要
设置行车道路、消防车通道和人行道。
4.2.3.4物料装卸区域停车位路段纵坡宜为平坡,当布置困难时,坡度不宜大于1.5%,应
设足够的汽车会车、回转场地,并按行车路面要求进行硬化处理。
4.2.3.5脱硫岛内装置密集区域的道路宜采用混凝土块铺砌等硬化方式处理,以便于检修
及清扫。
4.2.3.6进厂吸收剂应设有计量装置和取样装置,也可与电厂主体工程共用。
5脱硫工艺系统
5.1工艺流程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烟气脱硫装置应由吸收剂制备系统、烟气吸收及氧化系统、脱硫
副产物处置系统、脱硫废水处理系统、烟气系统、自控和在线监测系统等组成。
其典型的石
灰石/石灰-石膏法烟气脱硫工艺流程如图5-1所示。
锅炉烟气经进口挡板门进入脱硫增压风机,通过烟气换热器后进入吸收塔,洗涤脱硫
后的烟气经除雾器除去带出的小液滴,再通过烟气换热器从烟囱排放。
脱硫副产物经过旋流
器、真空皮带脱水机脱水成为脱水石膏。
5.2一般规定
5.2.1吸收剂的选择
5.2.1.1在资源落实的条件下,优先选用石灰石作为吸收剂。
为保证脱硫石膏的综合利用
9
及减少废水排放量,用于脱硫的石灰石中CaCO3的含量宜高于90%。
石灰石粉的细度应根据
石灰石的特性和脱硫系统与石灰石粉磨制系统综合优化确定。
对于燃烧中低含硫量燃料煤质
的锅炉,石灰石粉的细度应保证250目90%过筛率;
当燃烧中高含硫量煤质时,石灰石粉的
细度宜保证325目90%过筛率。
5.2.1.2当厂址附近有可靠优质的生石灰粉供应来源时,可以采用生石灰粉作为吸收剂。
生石灰的纯度应高于85%。
5.2.1.3对采用石灰石作为吸收剂的系统,可采用下列任一种吸收剂制备方案:
(1)由市场直接购买粒度符合要求的粉状成品,加水搅拌制成石灰石浆液;
(2)由市场购买一定粒度要求的块状石灰石,经石灰石湿式球磨机磨制成石灰石浆液;
(3)由市场购买块状石灰石,经石灰石干式磨机磨制成石灰石粉,加水搅拌制成石灰
石浆液。
5.2.2吸收系统
吸收塔的数量应根据锅炉容量、吸收塔的容量和脱硫系统可靠性要求等确定。
300MW
及以上机组宜一炉配一塔。
200MW及以下机组宜两炉配一塔。
5.2.3脱硫副产物
脱硫副产物为脱硫石膏,脱硫石膏应进行脱水处理,鼓励综合利用;
若暂无综合利用
条件时,应经脱水后输送至贮存场。
脱硫石膏应与灰渣分别堆放,留有进一步综合利用的可
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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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脱硫废水
脱硫装置废水处理方式应结合全厂水务管理、电厂除灰方式及排放条件等综合因素确
定。
5.2.5烟气换热器
现有机组在安装脱硫装置时应配置烟气换热器。
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
在建设脱硫装置时,宜设置烟气换热器,若考虑不设置烟气换热器,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审查批准。
5.2.6烟气监测系统
脱硫装置应设置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5.2.7设备、材料选择
脱硫装置相关设备、材料的选择和配置应优先考虑脱硫装置长期运行的可靠性。
5.3脱硫装置主工艺系统
5.3.1吸收剂制备
5.3.1.1吸收剂浆液制备系统宜按公用系统设置,可按两套或多套脱硫装置合用一套设置,
但吸收剂浆液制备系统一般应不少于两套。
当电厂只有一台机组时,可只设一套吸收剂浆液
制备系统。
5.3.1.2采用石灰石块进厂方式,当厂内设置破碎装置时,宜采用不大于100mm的石灰石
块。
当厂内不设置破碎装置时,宜采用不大于20mm的石灰石块。
5.3.1.3吸收剂制备系统的出力应按设计工况下石灰石消耗量的150%选择,且不小于
100%校核工况下的石灰石消耗量。
5.3.1.4湿式球磨机浆液制备系统的石灰石浆液箱容量宜不小于设计工况下6~10h的石
灰石浆液消耗量,干式磨机浆液制备系统的石灰石浆液箱容量宜不小于设计工况下2h的石
灰石浆液消耗量。
5.3.1.5每座吸收塔应设置两台石灰石供浆泵,一台运行,一台备用。
5.3.1.6石灰石仓或石灰石粉仓的容量应根据市场运输情况和运输条件确定,一般不小于
设计工况下3d的石灰石耗量。
5.3.1.7吸收剂的制备贮运系统应有控制二次扬尘污染的措施。
5.3.1.8浆液管道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工作介质对管道系统的腐蚀与磨损,一般应选用衬胶、
衬塑管道或玻璃钢管道。
管道内介质流速的选择既要考虑避免浆液沉淀,同时又要考虑管道
的磨损和压力损失尽可能小。
5.3.1.9浆液管道上的阀门宜选用蝶阀,尽量少采用调节阀。
阀门的通流直径宜与管道一
致。
5.3.1.10浆液管道上应有排空和停运自动冲洗的措施。
5.3.2烟气系统
12
5.3.2.1脱硫增压风机宜装设在脱硫装置进口处。
5.3.2.2脱硫增压风机及参数应按下列要求考虑:
(1)吸收塔的脱硫增压风机宜选用轴流式风机,当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下容量时,也
可采用高效离心风机。
(2)当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下时,宜设置一台脱硫增压风机。
(3)当多台机组合用一座吸收塔时,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风机数量。
(4)对于600~700MW机组,根据技术经济比较,可以设置一台增压风机,也可设置两台
增压风机。
当设置一台增压风机时应采用动叶可调轴流式风机。
(5)对于800~1000MW机组,宜设置两台动叶可调轴流式风机。
(6)增压风机的风量应为锅炉满负荷工况下的烟气量的110%;
增压风机的压头应为脱
硫装置在锅炉满负荷工况下并考虑10℃温度裕量下阻力的120%。
5.3.2.3烟气系统应装设烟气换热器。
在设计工况下,经烟气换热器后的烟气温度应不低
于80℃。
当采用回转式换热器时,其漏风率不大于1%。
5.3.2.4烟气换热器的受热面均应采取防腐、防磨、防堵塞、防沾污等措施,与脱硫后的
烟气接触的壳体也应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
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