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Word格式.docx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Word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意识障碍:
精神错乱状态、谵妄状态或者浑浊状态,辨认能力
弱时,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削弱程度,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精神病性障碍;
有精神病性症状的器质性精神障碍,因幻觉、
妄想、思维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致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虽有精神病性症状,但对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未完全丧失,根据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削弱程度,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心境障碍:
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按照“精神病性障碍”的原则
评定。
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状态、抑郁状态,如果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轻度躁狂状态或者轻-中度
抑郁状态,如果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如果其动机显示因素明显,也可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人格改变:
无精神病性症状,病理程度严重,伴有控制能力明显削弱时,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程度较轻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器质性癔症样综合征:
处于性精神病状态时,其行为受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致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虽无精神病性症状,但如有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器质性神经症综合征:
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一般无明显障碍,应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若控制能力明显削弱,根据具体情况可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其他特殊的器质性综合征:
病理性激情发作,如果意识障碍严重,事后对该事件完全不能回忆,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如果意识障碍较轻,事后对该事件部分不能回忆,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病理性心境恶劣,在被即热情况下出现暴怒性的情绪和行为发作,控制能力明显减弱时,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第十四条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按照使用的精神活性物质是否为法律禁止使用(如大麻、海洛因、冰毒等)、法律允许使用或者有条件使用(如烟草、酒、药物等)的物质,结合被鉴定人使用此类物质的情节、精神障碍症状与其行为的因果关系,评定其责任能力。
1、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2)复杂性醉酒:
有明显意识障碍、兴奋躁动、狂暴冲动以及
某些精神病性症状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再度发生复杂性醉酒时,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3)病理性醉酒;
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时,评定为无责
任能力;
再度发生病理性醉酒时,根据情节(是否主动、自愿)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
4)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震颤谵妄者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
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酒精依赖者在继续饮酒过程中再次出现的震颤谵妄,可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5)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幻觉症,如果有证据证明危害社会行
为系病理性幻觉所致,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6)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妄想症,如果有证据证明危害社会行
为系妄想所致,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7)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智能损害,参照器质性智能障碍,根
据其痴呆严重程度,评定为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如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则按照精神病性障碍进行评定,可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
8)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戒断综合征,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无明
显缺损,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9)酒精所致劲射障碍:
人格或者行为障碍,无精神病性症状,
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也无明显缺损,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2、阿片类和致幻剂所致精神障碍
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非法使用阿片、海洛因、大麻、摇头丸、致幻剂等物质。
被鉴定人应当知道其使用此类物质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因此,即使被鉴定人因此类物质而产生精神病性障碍,也不能认为其无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应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但是,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如果有证据证明被鉴定人使用此类物质是出于医疗目的,而且有医生处方,可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
3、镇静-催眠类药物与抗焦虑药物
镇静-催眠类药物与抗焦虑药物系我国法律规定限制使用的药
品。
如果被鉴定人出于医疗目的使用此类物质而出现精神障碍,导致危害社会行为,参照病理性醉酒或者就中毒所致精神障碍的情况评定责任能力;
如果被鉴定人出于非医疗目的使用此类物质,参照阿片类和致幻剂所致精神障碍的情况评定其责任能力。
第十五条精神分裂症
在评定责任能力时,应当确认被鉴定人在行为时是处于发病期还是缓解期、精神症状的严重程度或者缓解程度,应当查明具体的精神病性症状与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1、发病期:
精神病性症状与其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其辨认
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精神病性症状与其行为随谈缺乏明确因果关系,但是行为荒谬离奇,令人难以理解者,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一般不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具有现实动机者,可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2、缓解期;
完全缓解者,其精神症状消失,自知力完整,恢复
了病前的工作学习能力和社会功能,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3、残留期;
部分或者大部分缓解者,但残留某些精神病性症状,如果其行为与精神病性症状有因果关系,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如果其行为与精神病性症状有因果关系,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精神分裂症后人格改变者,根据疾病缓解程度及人格对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第十六条心境障碍
1、躁狂发作:
轻躁狂,其辨认能力较好,控制能力削弱,评定
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躁狂症,伴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2、抑郁发作:
1)轻度抑郁发作:
即轻性抑郁症,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五
明显缺损,评定为完全责任你呢老公I。
2)重度抑郁发作:
抑郁情绪严重,伴有明显的自杀企图或者
行为,但缺乏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可按下列不用情况分别
评定:
扩大性自杀:
又称“怜悯性杀亲”,其辨认能力受损程度较轻,但是控制能力严重削弱,作案后多因罪恶感强化而自杀,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
间接性自杀:
辨认能力受损程度较轻,但是控制能力严重削弱,根据控制能力削弱程度,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如将自杀作为唯一目的,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或者严重削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
报复性自杀:
辨认能力受损程度较轻,但由于强烈的情感作用使其控制能力严重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其他情况:
如系内疚或者罪恶感和自我惩罚的心理冲动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欲求得到法律制裁,以达到被惩罚的目的时,辨认能力受损程度较轻,但是控制能力严重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3)抑郁症,伴有精神病性症状;
如果行为与精神病性症状有
因果关系,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丧失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第十七条其他器质性精神病性障碍
1、偏执性精神病:
如果行为与妄想有直接因果关系,评定为无
责任能力;
如果行为与妄想症状有一定因果关系,应结合精神病性症状局限性特点,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2、分裂样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周期性精神病:
参照精
神分裂症的条款评定。
3、急性短暂性精神病:
行为时处于发病期,精神病性症状致辨
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行为时病情缓解、精神病性症状消失,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病理性激情;
发作时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的,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病理性半醒状态;
行为与意识障碍有因果关系时,评定为无责
任能力。
急性反应性精神病:
根据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的严重程度和作案动机,确定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者,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者,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有强烈的精神运动性兴奋和意识障碍,行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根据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丧失和削弱程度,评定为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表现为抑郁反应者,参照抑郁症评定。
旅途性精神病:
存在明显意识障碍或者/和病理性知觉,导致辨
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第十八条癔症
1、癔症转换型:
以躯体功能障碍的表现为主,无精神病性症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基本无损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2、癔症性情感爆发:
伴有明显意识障碍,如果行为与意识障碍
有因果关系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
如果无明显意识障碍,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3、癔症性附体障碍:
有轻度意识障碍和控制能力明显削弱时,
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如果为现实动机所驱使,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4、癔症性漫游:
根据意识障碍的严重程度及与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
5、癔症性精神病:
存在意识障碍、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并致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神经症
1、强迫症:
病情严重,行为与病理性知觉有明确因果关系时,
强迫症继发严重的抑郁症状,参照抑郁症评定;
精神分裂症伴随强迫症状者,参照精神分裂症评定。
2、恐怖症:
伴随严重的强迫症恐怖情绪,处于重性抑郁状态而
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参照抑郁症评定其责任能力。
3、焦虑症、疑病症:
辨认和控制能力无明显障碍,评定为完全
责任能力。
第二十条应激相关障碍
1、创伤后应激障碍:
行为与创伤性体验密切相关,辨认或者控
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如出于现实动机或者报复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2、适应障碍:
以神经症性症状或者轻度情感症状为主,辨认或
者控制能力无明显障碍,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第二十一条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气功所致精神障碍、恐缩症、迷信或者巫术所致精神障碍
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气功所致精神障碍、恐缩症;
如果行为受精神病性症状支配,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者,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如果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时,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但是,应当注意区分以下情况;
1、带有迷信色彩的精神病性障碍(如精神分裂症、感应性精神
病、癫痫性精神病等),参照精神分裂症评定。
动、非妄想型神媒观念、非妄想性自居观念、邪教的痴迷状态等,不属于精神障碍,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第二十二条人格障碍
1、偏执人格障碍、分裂样人格障碍、冲动型人格障碍、边缘型
人格障碍;
如果行为与其异常思维、情感、意志行为(包括冲动控制障碍)密切相关,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2、反社会人格障碍、癔症性人格障碍、强迫性人格障碍、依赖-被动性人格障碍、被动攻击性人格障碍、焦虑-回避性人格障碍、自恋性人格障碍:
无精神病性症状,无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削弱的证据,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第二十三条习惯性冲动控制障碍
病理性偷窃、病理性纵火、病理性谎言;
首次发生的,控制能力明显削弱时,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如果屡犯,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病理性赌博:
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性心力障碍
1、异性症、异性装扮症、性受虐症、性自虐症(如窒息性自淫
症):
2、恋物症、窥淫症、窥阴症、摩擦症:
根据其控制能力削弱程
度,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如属屡犯,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第二十五条精神发育迟滞
评定这类被鉴定人的责任能力时,应结合智力测验和社会适应能力评定情况,综合分析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不可过分依赖智商分数。
1、精神发育迟滞,重度至极重度:
智能缺损严重,辨认或者控
制能力完全丧失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2、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偏重)至重度:
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
显削弱时,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3、精神发育迟滞,边缘智力至轻度:
辨认能力接近正常或者轻
度削弱时,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4、精神发育迟滞,伴有明显精神障碍发作:
精神病性症状使其
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第二十六条心理-生理性障碍
对于缺乏精神病性症状,辨认和控制能力无损害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第二十七条诈病
如确认诈病(包括癔症-诈病综合征),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大纲系行业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