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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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Word格式.docx

意识障碍:

精神错乱状态、谵妄状态或者浑浊状态,辨认能力

弱时,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削弱程度,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精神病性障碍;

有精神病性症状的器质性精神障碍,因幻觉、

妄想、思维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致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虽有精神病性症状,但对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未完全丧失,根据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削弱程度,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心境障碍:

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按照“精神病性障碍”的原则

评定。

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状态、抑郁状态,如果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轻度躁狂状态或者轻-中度

抑郁状态,如果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如果其动机显示因素明显,也可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人格改变:

无精神病性症状,病理程度严重,伴有控制能力明显削弱时,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程度较轻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器质性癔症样综合征:

处于性精神病状态时,其行为受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致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虽无精神病性症状,但如有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器质性神经症综合征:

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一般无明显障碍,应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若控制能力明显削弱,根据具体情况可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其他特殊的器质性综合征:

病理性激情发作,如果意识障碍严重,事后对该事件完全不能回忆,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如果意识障碍较轻,事后对该事件部分不能回忆,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病理性心境恶劣,在被即热情况下出现暴怒性的情绪和行为发作,控制能力明显减弱时,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第十四条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按照使用的精神活性物质是否为法律禁止使用(如大麻、海洛因、冰毒等)、法律允许使用或者有条件使用(如烟草、酒、药物等)的物质,结合被鉴定人使用此类物质的情节、精神障碍症状与其行为的因果关系,评定其责任能力。

1、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2)复杂性醉酒:

有明显意识障碍、兴奋躁动、狂暴冲动以及

某些精神病性症状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再度发生复杂性醉酒时,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3)病理性醉酒;

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时,评定为无责

任能力;

再度发生病理性醉酒时,根据情节(是否主动、自愿)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

4)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震颤谵妄者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

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酒精依赖者在继续饮酒过程中再次出现的震颤谵妄,可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5)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幻觉症,如果有证据证明危害社会行

为系病理性幻觉所致,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6)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妄想症,如果有证据证明危害社会行

为系妄想所致,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7)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智能损害,参照器质性智能障碍,根

据其痴呆严重程度,评定为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如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则按照精神病性障碍进行评定,可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

8)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戒断综合征,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无明

显缺损,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9)酒精所致劲射障碍:

人格或者行为障碍,无精神病性症状,

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也无明显缺损,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2、阿片类和致幻剂所致精神障碍

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非法使用阿片、海洛因、大麻、摇头丸、致幻剂等物质。

被鉴定人应当知道其使用此类物质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因此,即使被鉴定人因此类物质而产生精神病性障碍,也不能认为其无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应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但是,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如果有证据证明被鉴定人使用此类物质是出于医疗目的,而且有医生处方,可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

3、镇静-催眠类药物与抗焦虑药物

镇静-催眠类药物与抗焦虑药物系我国法律规定限制使用的药

品。

如果被鉴定人出于医疗目的使用此类物质而出现精神障碍,导致危害社会行为,参照病理性醉酒或者就中毒所致精神障碍的情况评定责任能力;

如果被鉴定人出于非医疗目的使用此类物质,参照阿片类和致幻剂所致精神障碍的情况评定其责任能力。

第十五条精神分裂症

在评定责任能力时,应当确认被鉴定人在行为时是处于发病期还是缓解期、精神症状的严重程度或者缓解程度,应当查明具体的精神病性症状与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1、发病期:

精神病性症状与其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其辨认

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精神病性症状与其行为随谈缺乏明确因果关系,但是行为荒谬离奇,令人难以理解者,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一般不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具有现实动机者,可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2、缓解期;

完全缓解者,其精神症状消失,自知力完整,恢复

了病前的工作学习能力和社会功能,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3、残留期;

部分或者大部分缓解者,但残留某些精神病性症状,如果其行为与精神病性症状有因果关系,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如果其行为与精神病性症状有因果关系,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精神分裂症后人格改变者,根据疾病缓解程度及人格对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第十六条心境障碍

1、躁狂发作:

轻躁狂,其辨认能力较好,控制能力削弱,评定

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躁狂症,伴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2、抑郁发作:

1)轻度抑郁发作:

即轻性抑郁症,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五

明显缺损,评定为完全责任你呢老公I。

2)重度抑郁发作:

抑郁情绪严重,伴有明显的自杀企图或者

行为,但缺乏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可按下列不用情况分别

评定:

扩大性自杀:

又称“怜悯性杀亲”,其辨认能力受损程度较轻,但是控制能力严重削弱,作案后多因罪恶感强化而自杀,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

间接性自杀:

辨认能力受损程度较轻,但是控制能力严重削弱,根据控制能力削弱程度,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如将自杀作为唯一目的,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或者严重削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

报复性自杀:

辨认能力受损程度较轻,但由于强烈的情感作用使其控制能力严重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其他情况:

如系内疚或者罪恶感和自我惩罚的心理冲动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欲求得到法律制裁,以达到被惩罚的目的时,辨认能力受损程度较轻,但是控制能力严重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3)抑郁症,伴有精神病性症状;

如果行为与精神病性症状有

因果关系,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丧失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第十七条其他器质性精神病性障碍

1、偏执性精神病:

如果行为与妄想有直接因果关系,评定为无

责任能力;

如果行为与妄想症状有一定因果关系,应结合精神病性症状局限性特点,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2、分裂样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周期性精神病:

参照精

神分裂症的条款评定。

3、急性短暂性精神病:

行为时处于发病期,精神病性症状致辨

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行为时病情缓解、精神病性症状消失,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病理性激情;

发作时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的,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病理性半醒状态;

行为与意识障碍有因果关系时,评定为无责

任能力。

急性反应性精神病:

根据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的严重程度和作案动机,确定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者,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者,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有强烈的精神运动性兴奋和意识障碍,行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根据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丧失和削弱程度,评定为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表现为抑郁反应者,参照抑郁症评定。

旅途性精神病:

存在明显意识障碍或者/和病理性知觉,导致辨

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第十八条癔症

1、癔症转换型:

以躯体功能障碍的表现为主,无精神病性症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基本无损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2、癔症性情感爆发:

伴有明显意识障碍,如果行为与意识障碍

有因果关系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

如果无明显意识障碍,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3、癔症性附体障碍:

有轻度意识障碍和控制能力明显削弱时,

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如果为现实动机所驱使,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4、癔症性漫游:

根据意识障碍的严重程度及与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

5、癔症性精神病:

存在意识障碍、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并致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神经症

1、强迫症:

病情严重,行为与病理性知觉有明确因果关系时,

强迫症继发严重的抑郁症状,参照抑郁症评定;

精神分裂症伴随强迫症状者,参照精神分裂症评定。

2、恐怖症:

伴随严重的强迫症恐怖情绪,处于重性抑郁状态而

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参照抑郁症评定其责任能力。

3、焦虑症、疑病症:

辨认和控制能力无明显障碍,评定为完全

责任能力。

第二十条应激相关障碍

1、创伤后应激障碍:

行为与创伤性体验密切相关,辨认或者控

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如出于现实动机或者报复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2、适应障碍:

以神经症性症状或者轻度情感症状为主,辨认或

者控制能力无明显障碍,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第二十一条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气功所致精神障碍、恐缩症、迷信或者巫术所致精神障碍

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气功所致精神障碍、恐缩症;

如果行为受精神病性症状支配,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者,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如果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时,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但是,应当注意区分以下情况;

1、带有迷信色彩的精神病性障碍(如精神分裂症、感应性精神

病、癫痫性精神病等),参照精神分裂症评定。

动、非妄想型神媒观念、非妄想性自居观念、邪教的痴迷状态等,不属于精神障碍,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第二十二条人格障碍

1、偏执人格障碍、分裂样人格障碍、冲动型人格障碍、边缘型

人格障碍;

如果行为与其异常思维、情感、意志行为(包括冲动控制障碍)密切相关,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2、反社会人格障碍、癔症性人格障碍、强迫性人格障碍、依赖-被动性人格障碍、被动攻击性人格障碍、焦虑-回避性人格障碍、自恋性人格障碍:

无精神病性症状,无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削弱的证据,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第二十三条习惯性冲动控制障碍

病理性偷窃、病理性纵火、病理性谎言;

首次发生的,控制能力明显削弱时,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如果屡犯,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病理性赌博:

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性心力障碍

1、异性症、异性装扮症、性受虐症、性自虐症(如窒息性自淫

症):

2、恋物症、窥淫症、窥阴症、摩擦症:

根据其控制能力削弱程

度,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如属屡犯,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第二十五条精神发育迟滞

评定这类被鉴定人的责任能力时,应结合智力测验和社会适应能力评定情况,综合分析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不可过分依赖智商分数。

1、精神发育迟滞,重度至极重度:

智能缺损严重,辨认或者控

制能力完全丧失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2、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偏重)至重度:

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

显削弱时,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3、精神发育迟滞,边缘智力至轻度:

辨认能力接近正常或者轻

度削弱时,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4、精神发育迟滞,伴有明显精神障碍发作:

精神病性症状使其

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第二十六条心理-生理性障碍

对于缺乏精神病性症状,辨认和控制能力无损害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第二十七条诈病

如确认诈病(包括癔症-诈病综合征),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大纲系行业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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