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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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7.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及设施。
农产品生产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300亩以上;
畜牧养殖企业生猪出栏量1万头以上,家禽存栏量3万只以上,经产奶牛存栏量300头以上;
水产种苗、农产品加工企业有固定的厂房及加工机械设备设施;
流通企业有必要的装备;
农资经营企业经营场所达500平方米以上。
(二)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的考核办法
考核的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1.种植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养殖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2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加工及流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3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农资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38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水产种苗企业主营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饲料生产企业主营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2.企业带动农户300户的计25分,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30分。
3.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000元的计10分,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15分。
4.企业主营产品销售率在93%以上的计5分,低于93%的计0分。
5.农产品生产企业在本区有固定生产基地3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生猪存栏量1万头以上、家禽存栏量3万只以上、经产奶牛存栏量300头以上计5分,低于上述标准的计0分;
水产种苗、农产品加工企业有固定的厂房及加工机械设备设施,流通企业有必要的装备、农资经营企业经营场所达500平方米以上的计5分,低于上述标准的计0分。
6.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体系,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不亏损的计20分,若违反其中一项的计0分。
(三)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的认定标准
在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中尚有部分指标未能达标,但有培养前途和发展前景、带动农户增收效果显著的,可作为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加以扶持和培育。
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和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的农业科技型企业,以及主营产品优势明显,能形成特色产业发展的农业企业,也可纳入培育对象加以扶持。
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实施动态管理,有不良纪录和经济社会效益较差的,应解除其培育对象称号。
三、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管理和奖励
(一)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和认定
1.申报。
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农业主管部门申请,把企业上一年的经营总结、会计年报表和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连同当地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资料等材料,经过真实性审核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推荐。
2.对所属材料真实性的审核。
申报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对本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和工资、税收、保险金、亏损情况出具意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推荐企业带动农户以及增收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企业信用由对该企业贷款最大的银行出具意见。
3.认定。
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的确认,必须符合上述7项认定标准和6项指标综合分达到80分以上。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对经过专家组评审推荐入围的企业在区广播电视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后授予“珠海市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并在区广播电视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告。
(二)区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认定的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采取每两年考核一次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
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违法经营的,取消其“珠海市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珠海市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建立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的统计监测和公告制度
各农业龙头企业要按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统计监测的要求,每年上半年报送一次企业经营监测表,年底报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给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每两年考核公布一次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四)对被评为区级的农业龙头企业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参与珠海农业龙头企业的评选;
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在区广播电视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告。
区财政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以水产为主导,蔬菜、优质水果开发为重点的产业,对连片规划整治低产农田、低产池塘300亩以上,且符合农田整治标准和池塘整治标准的,优先给予适当补助。
(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大力发展农产品保鲜、深加工,对储存或加工农产品的仓库和厂房用地选址时,在条件允许下,给予优先解决。
(三)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技术更新和品种改良,区政府给予适当资金的支持。
(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多渠道融资。
积极争取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支持银行通过资质评估,确定一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
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管理规定及本社的实际情况,对与农业龙头企业相关的农户所需小额信用贷款实行重点倾斜。
(五)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出口。
对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的出口产品,科工贸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出口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科工贸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五、附则
(一)申报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须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对已经认定的企业将取消其“珠海市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的称号并3年内不得再申报;
对未经认定的企业则取消其申报资格并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审核确认。
(三)已获得市、省、国家级的农业龙头企业不在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范围。
(四)各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积极参与有关农产品推介活动。
(五)已认定为各级龙头企业的出现违法犯罪情形时取消享受奖励优惠政策资格。
(六)本方案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珠海市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珠海市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量化考核、动态管理表
珠海市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
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珠海市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企 业 名 称
企业性质
企 业 地 址
创 办 时 间
法人代表
联 系 电 话
邮政编码
主 管 部 门
项目
单位
代号
2011年
2012年
一、企业经营情况
--
1
1.总资产
万元
2
其中:
生产性固定资产
3
2.总负债
4
3.资产负债率(%)
5
4.企业销售收入(市场交易额)
6
其中:
农产品销售收入
7
5.净利润(税后利润)
8
6.上交税金
9
7.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出口创汇
万美元
10
8.实际利用外资额度
11
9.农产品加工量
吨
12
10.农产品销售率
13
二、基地面积
14
11.农作物种植面积
亩
15
带动农户种植面积
16
12.农作物产量
17
带动农户种植产量
18
13.水产养殖面积
19
带动农户养殖面积
20
14.水产养殖产量
21
带动农户养殖产量
22
15.家禽饲养量
万只
23
带动农户家禽饲养量
24
16.牲畜饲养量
头
25
带动农户牲畜饲养量
26
三、带动农户情况
27
17.带动农户数
户
28
合同关系(含“订单”方式)
29
合作方式按利润返还
30
股份合作方式按股分红
31
其它方式
32
18.带动农户增收
33
19.平均每户增收
元
34
四、扶持农户
35
20.资金
36
21.种子种苗
37
22.生产资料
38
23.培训农户
人
39
指标解释:
1.销售收入是指当年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总额。
2.交易额是指全年进场交易的各类产品成交额之和。
3.实际利用外资额度是指外商对企业投资的实际资金数额。
4.合同关系是指以合同、订单等契约方式向农户收购农产品、提供生产资
料等,合同双方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5.合作方式按利润返还是指企业将农副产品加工、运输等增值的一部分利
润按一定的方式(如按交易量)返还给农户。
也包括实行二次分配。
6.股份合作方式按股份分红是指股金比例进行利润分红。
7.带动农户增收是指带动的农户比从事其他生产或不参加产业化生产当年多增加的收入。
注:
表内平衡关系5=4/2×
100%,28=29+30+31+32,34=33/28。
企业简介:
专家评审组意见:
年月日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区人民政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