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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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报名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请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的人员可选择不同专业报考。

第九条申请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卫生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近两年内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条申请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应填写《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送省卫生监督所进行审核。

经省卫生监督所审核通过的,上报省卫生厅审批。

审批通过者发给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相应技术证书行政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对不予认定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实行考核制度。

考核考试工作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合格者发给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考试专业同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专业。

报名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2年以上;

(二)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请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考试的人员可选择不同专业报考。

第十五条申请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素养;

(二)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2年以上;

(三)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卫生标准;

(五)近两年内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申请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填写《江苏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送省卫生监督所进行审核。

审批通过者发给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资格证书。

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七条对不予认定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资格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执业规则

第十八条取得资格认定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在认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职业病诊断工作和职业健康监护主检工作,不得从事超出认定专业范围的职业病诊断活动和职业健康监护主检工作。

未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不得从事职业病诊断活动和职业健康监护主检工作。

第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认定的专业范围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主检、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医学处置,选择合理的预防、保健、医疗方案;

(二)获得与职业病诊断活动相应的医疗设备和基本工作条件;

(三)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定期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四)从事职业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性学术团体;

(五)对所在机构和当地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在职业病诊断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规范;

(二)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监护主检工作职责,尽职尽责为劳动者服务;

(三)尊重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和用人单位的生产工艺或商业机密;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积极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促进教育;

(六)按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活动;

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积极参加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必须亲自参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活动,及时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报告,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资格证书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借用。

取得资格证书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变更工作单位、专业范围等认证事项的,应当到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格证书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省卫生行政部门,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相应技术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中止职业病诊疗活动超过两年的;

(五)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暂停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活动期满后,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活动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取消资格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被取消资格的情形消除后,重新申请资格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应当每年接受与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和业务培训,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以上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连续两年未参加省级以上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培训的,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活动六个月。

暂停期满后应再次接受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

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情况考核,考核结果报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执业机构(单位)名称:

填表时间:

年月日

江苏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执业医师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定使用。

前半部分由申请人填写,后半部分由有关部门填写。

填写的内容应经人事组织或档案管理部门审核认可。

2、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应具体、真实,字迹端正清楚。

3、“照片”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4、专业学习及培训简历应从中学毕业后填起。

5、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贴照片处

籍贯

民族

学历/学位

身份证号码

执业机构(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

本人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

任职时间、聘任单位

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取得时间、审批机关

所附资料清单

□1.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2.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复印件)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准书(复印件)

□5.培训考试合格证

□6.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专业 

□1.尘肺

□2.职业中毒(含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4.职业性眼耳鼻喉、口腔、皮肤疾病

□5.职业卫生现场

专业学习及培训简历

起止

时间

学校及系、专业或培训

班名称(举办单位)

毕(肆、结)业

学历

学位证明人

从事职业病防治、诊疗等相关工作经历

单位

技术

职务

从事何专业

技术工作

证明人

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述评

(专业技术特长、成就、公开发表论文、专着等)

本人签字:

年月日

执业机构(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章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省卫生监督所审核意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附件2江苏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申请表

籍贯

职称

毕业

院校

学历/

学位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邮编

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申请专业

□1、尘肺□2、中毒(含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3、职业放射性疾病□4、职业性眼耳鼻喉、口腔、皮肤疾病□5、职业卫生现场

主要业务工作经历简介(300字内)

申请人签名:

□1、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2、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复印件)□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准书(复印件)

□5、培训考试合格证□6、其他有关资料: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市卫生局意见:

省卫生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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