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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最全版Word格式.docx

执行学校制定的各类经济政策和管理制度;

执行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确保事业计划的完成;

自觉接受校内外审计、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本部门财经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学校和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重要)经济行为的事前调研、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

凡集体决策的,参加决策的人员对最终决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即最后签字人)对最终决定承担主要经济责任。

第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财经工作全面负责。

其主要经济职责是:

(壹)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二)审定学校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三)审定学校的收费标准、经济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

(四)审定学校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投资方案。

(五)审定且签署学校的重大经济合同(协议),审批学校重大支出项目(具体规定另定)。

(六)审定学校的财经管理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

(七)决定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财务主管人员的配备。

(八)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九)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采取措施,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所分管范围的经济工作、其主要经济职责是:

(壹)参和审议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重大经济决策案。

(二)对所分管范围的预算经费进行分配和调剂,按照学校规定审批有关支出项目。

(三)监督检查所分管部门的经费使用情况和资源配置情况,减少浪费,提高经费和资源的使用效益。

(四)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主管财经工作的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管理学校的财经工作,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壹)根据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和调整学校的收费政策、经济分配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具体办法,维护学校正常的财经工作秩序。

(二)审议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组织预算的实施,监督预算的执行。

(三)代表校长审查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对外投资、对外借贷、对外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审查、评估意见,报学校有关会议审议决定。

(四)代表校长对学校所属单位及学校拥有权益的其他单位实施财务监督。

(五)代表校长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提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六)负责对学校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提出建议方案,监督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七)代表校长协调、处理学校和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第十条财务处是学校唯壹的壹级财务机构,对全校的财经活动实施归口管理。

财务处长应在分管校长(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对财务处的工作全面负责。

(壹)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负责拟订和修订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二)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及学校的的预算管理办法,在分管校长(或总会计师)的领导下,负责拟订、编制、调整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草案;

实施校长签批的年度财务预算,对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负具体责任。

(三)根据《价格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负责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及其票据管理。

(四)做好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工作,加强财务分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的调度管理,保证学校正常业务活动需要,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六)监督和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会计法》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对学校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对学校附属单位财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提出建议。

(九)对重大财务事项应及时向分管校长(或总会计师)报告,为校领导的有关财经决策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财务数据资料。

(十)协调、处理学校和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第十壹条财务处副处长协助处长具体负责所分管范围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壹)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其他财经法规,负责日常财务收支管理,贯彻执行学校财务预算,对各项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根据《会计法》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报表制度,确保各类财务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加强校内各单位创收和捐赠等经费的管理,负责落实“收支俩条线”规定,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查处“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规范财经秩序,维护校内各单位的正当权益。

(四)根据资金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条例,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准确和完整。

(五)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管理制度,及时组织清理往来账款,防止出现呆账、坏账。

(六)根据劳动工资政策和人民助学金、奖贷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人员经费的审查、核对和管理工作;

执行国家税法,组织和管理各种税费的扣缴工作。

(七)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核算、检查和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八)具体协调、处理校内各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负责财务结算工作。

(九)负责检查、指导本处及二级核算单位的财会工作,负责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财经法规的学习,督促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

(壹)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收入任务(无收入的部门除外)。

(二)按照学校要求合理分配业务经费,对其所管理经费分配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确保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对本部门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对本部门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六)除之上共同责任外,下列部门的负责人仍分别负有以下经济责任:

1.人事处处长应对学校工资政策及工资总额计划的执行负责;

2.科研处处长应对学校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维护和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3.审计处处长应对所审计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所做出的可作为财务结算依据的审计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4.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应对学校的仪器、设备、房产、地产、附属设施等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工作负责,定期进行清查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同时对学校的无形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各院(系)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

(壹)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收入任务。

(二)确保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

(三)对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和财经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四)对下属单位的经费收支和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四条二级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

(壹)组织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拟订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开展财务分析,为本单位领导及上级领导的有关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收入上缴任务。

(五)对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和财经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六)确保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

(七)实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对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八)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实施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

(壹)组织落实项目经费,保证项目及时完成。

(二)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发生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六条基层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是:

(壹)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收入任务。

(二)确保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完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

(三)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七条基层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是:

(壹)组织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二)开展财务分析,为单位领导提供经济决策参考。

(三)拟订本单位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

(壹)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学校(或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组织本企业开展运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对本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企业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利润上缴和费用返仍任务。

(四)对本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

(五)对本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对本企业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九条校办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

(壹)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组织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二)开展财务分析,为企业领导提供运营决策参考。

(三)拟订本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各级财会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财会法规,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办理财会业务;

尽职尽责地完成本岗位的工作。

第三章经济责任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壹条关于财务管理体制

(壹)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是学校财经工作正常运转的组织保障,其确立和变更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且经校财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报校长批准,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

(二)学校财务、会计机构的调整和变更,必须经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才能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关于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壹)学校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的统壹是学校各项事业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制度保证,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二)学校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的制定及调整必须由校财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报校长签发,重要的政策和制度仍应经学校有关会议讨论批准后方可生效。

各部门和单位必须共同维护学校财经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统壹性,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擅自修改学校统壹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

(三)各单位出台的内部经济政策和制度不能和学校的统壹政策和制度相抵触,不能政出多门,搞小集体政策。

各部门出台的其他业务政策凡涉及到经济政策的,必须经学校财务部门会签,必要时应报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关于预算管理

(壹)学校预算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编制和管理应严格按照《预算法》和《兰州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学校预算壹经正式确定,就成为全校经济工作的“指挥棒”,必须按管理层次将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在哪个层次上出现问题,其上壹级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且追究相应层次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关于收费和票据管理

(壹)学校的各项收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教育、财政、物价等政府部门审批,且载入学校的《收费许可证》。

(二)校内各单位的所有事业性收费由学校财务处统壹归口管理,且实行《校内收费许可证》制度。

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经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且经校长批准。

在实施收费行为时,应向收费对象出示《校内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三)所有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由学校财务处统壹领购且由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学校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且加盖合法的财务专用章。

严禁使用自制、外购等非法票据收费,严禁用“白条”收费或收费不开票据。

(四)各类收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统壹核算,且按“收支俩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

严禁截留收费收入,坐支现金,或私设“小金库”。

(五)凡违反收费、票据及“收支俩条线”规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按《兰州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关于支出管理

(壹)学校的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校长“壹支笔”审批,如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应事先经有关部门共同论证且签字负责。

超出预算范围的开支,应先按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有关具体办法另定。

(二)校内各单位的重大财务开支,应由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策,且由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签字负责。

有关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且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三)学校各单位的日常开支,在“壹支笔”审批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且负责,也可由主要负责人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为签字,且报财务处备案。

凡实行委托的,被委托人对委托人负责,在委托范围和权限之内,其经济责任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共同承担,委托人承担主要责任,被委托人承担次要责任;

超出委托范围或委托权限的,其经济责任由被委托人自行承担。

(四)专项科研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的财务开支由其项目负责人签字负责,其经济责任亦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委托他人签字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五)除之上明确规定责任的事项外,各项财务开支的经济责任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此外,每项开支的原始凭据上原则上应分别由经办、验收、主管三个人共同签字,超出规定限额的,仍应按有关规定由财务处有关负责人审签。

每个签字人的经济责任分别如下:

1.经办人对该项开支的合法性、价款的合理性、票据的真实性、数量的准确性负责;

2.验收人对该项开支所购进的物资、材料、设备等数量的准确性、质量的保证性负责,同时对价款的合理性承担监督责任;

3.审批人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等全面负责;

4.财务处审签人对开支的合理性、审签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票据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关于资产管理

(壹)学校的资产属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项工作正常进行的物质保障基础。

资产管理应实行“财物且重”的原则,切忌“重财轻物”。

应按照“统壹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配置、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严格管理,认真维护,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

(二)学校应严格物资采购计划审批制度。

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有关经费预算,制定年度物资采购计划且组织可行性论证、调研和立项,重要物资采购应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招标、竞标,优化采购渠道,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金和物资设备的使用效益。

(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物资入库、领用、维护、报废、转让等制度。

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负责且建立岗位责任制;

对于非运营性资产转运营性资产(如对外投资、合作、入股等),要进行科学、严密的可行性论证,明晰产权,建立严格的程序审批;

对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对报废资产的处置,应组织专家鉴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时配合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所有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统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关于银行账户管理

(壹)除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校办企业外,校内任何单位壹律不得擅自在银行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部分单位确因工作实际需要开设银行账户的,必须经学校财务部门批准。

各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情况必须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二)有关账户管理的具体问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兰州大学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亦按该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关于基建项目管理

(壹)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计划是学校总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规模较大的基建项目,应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出具论证报告,经学校研究同意、校长签发、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凡经立项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建、招标、投标手续,使用合同范本签订施工合同,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有关具体办法及审批程序由基建部门拟订,报学校批准后发布。

(三)每个基建项目应有可靠的经费来源作保证,涉及学校自筹经费的,应事先经校财务部门会签,必要时应经校财经领导小组同意,校长批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要改变工程量、增加工程总投资时,应按相同程序层层报批,落实经费来源。

(四)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做好工程决算、报审、资料归档等有关工作,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关于对外投资管理

(壹)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这是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必须由校长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反复酝酿后,向学校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学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校长和主管产业的副校长共同签字负责,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属于非运营性资产转作运营性资产的投资,应按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明晰学校和被投资单位的产权关系,确保国家和学校的权益。

(二)学校对外投资时,必须取得被投资单位合法的有效凭证,在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指导下,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或协议,取得法律保护,充分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登记入账,正确反映学校的权益。

(三)学校的对外投资壹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壹办理,校内非法人单位壹律不得对外投资。

校内法人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后勤集团)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时,应事先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时报校财经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条关于负债和风险管理

(壹)学校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指示精神且结合事业发展的需要,在现有财力或预期承受能力的壹定限度内,向国家金融机构借入建设资金或流动资金。

学校的各项借款,必须经学校会议研究审批,由校长签字负责,由财务处统壹办理。

(二)学校不能以事业资金向其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三)校办产业借款和担保,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后勤经济实体的借款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十壹条关于经济合同管理

(壹)学校的各类经济合同,是学校从事经济活动的重要文件和法律保障,必须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丢失或擅自销毁经济合同的,应追究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校内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学校授权或许可,不得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擅自签订、超出授权或许可范围签订的合同,其经济责任由签字人承担。

(三)学校的重要经济合同,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把关,报校长审定且由校长亲笔签名。

第三十二条关于财会人员管理

(壹)学校的财会人员,由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实施双重管理。

人事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的人事管理,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业务管理和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二)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学校的各级财会人员和财会机构的负责人,均应取得国家法定的会计从业资格,且按有关法规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会计人员的任用及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应征得上壹级财会机构的同意;

各级财务主管人员的任用和变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备案。

(三)学校的重要经济部门和单位应逐步实行会计委派制,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章经济责任追究和落实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经济职责,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经济工作任务。

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财经纪律,或给学校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财经法规追究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经济责任人离任前,由学校审计部门按照干部离任审计的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中发现经济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和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经济责任的追究,根据其不同的性质和职能分工的需要,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执行或联合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鼓励全校教职员工对各级经济责任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予保密。

举报情况壹经查实,视情况和挽回经济损失的额度,给予举报人100-5000元的壹次性奖励。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是学校财经工作的重要规章,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经济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

学校要加强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组织、人事等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经济责任的监督考核体系,将各级经济责任人经济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其财经工作的实绩纳入日常的工作业绩考核和干部任免考核制度之中。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校内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其具体管理需要,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报校财经领导小组备案。

实施细则和本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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