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党员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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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中对信访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或其他直

接责任的共产党员,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

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2-

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的主

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重要领导

责任;

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职

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引发或承

办处理信访问题的党员干部,对信访问题负直

接责任。

第四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方式:

(一)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工作岗位;

(四)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党纪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

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一)未按领导包案要求包案,或“五包”责

任不落实,造成赴省越级集体上访或进京重复

非正常上访的;

(二)对本地、本部门的信访积案,包案领导

-3-

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未按

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和未向交办机关

及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发生信访问题需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职能部门不重视、不配合、不作为,导致越级上

访或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四)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劝返接回进

京非正常上访人员,造成滞留的;

(五)发生 

30 

人以上赴省越级上访、5 

人以

上进京非正常上访,事前未排查到位或未及时

按程序报告的;

(六)对赴省进京集体上访人员失控,导致

上访人员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及其他公共

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扰乱公共秩序的;

(七)在信访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不达

标,被列为重点管理地区、部门或单位的;

(八)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量月考核半年内

有 

次排在前 

名的市、前 

l0 

名的县(市、区)、

-4-

前 

名的省直部门和省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

企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

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处理:

(一)对上级信访部门交办、转办的重要信

访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又不申请延期或

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对赴省进京集体上访人员失控,导致

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

影响的;

(三)因信访工作被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

面检查,整改不到位再次引发上访或非正常上

访的;

(四)重复进京非正常上访量月考核半年内

10 

-5-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

人给予调离岗位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予解决而没有妥

善解决,引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

的:

(二)发生 

150 

人以上赴省集体上访、50 

以上进京集体非正常上访的;

(三)发生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后,没有认真

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未能及时解决

问题,造成群众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

(四)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年内被诫勉谈话或

作出书面检查 

次以上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

人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

(一)对于进京非正常上访,相关领导未按

要求及时妥善做好劝返接回和稳控工作,酿成

事端的;

(二)对越级上访、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和

-6-

集体上访行为处置不当,使矛盾激化,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的:

(三)重复进京非正常上访量月考核半年内

次以上排在前 

名的县(市、

区)、前 

名的省直部门和省管国有企业、国有

控股企业:

(四)对赴省进京集体上访人员失控,导致

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或堵塞交通,扰乱正常的

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年内被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党纪处

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主

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相应党纪处分。

-7-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

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 

100 

人以上群

体性事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引发信访突出问题

或 

200 

人以上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

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

化,引发 

50 

人以上赴省越级重复上访、10 

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

引发

人以上赴省越级重复上访、50 

人以上进京

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

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导致 

次以上

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

导致 

5

次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8-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

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

骗上级机关,引发 

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

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

引发 

次以上进京集

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

访请求意见,引发较大信访突出问题或 

次以

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

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 

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

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越级集体上

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

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 

3

次以上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损失或社

会影响的;

次以上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

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9-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引发

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

失的;

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

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

单粗暴,导致 

次以上赴省集体重复上访或者

次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

次以上赴省集体重复上访或者 

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

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

-10-

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导致 

次以上赴

省集体重复上访或者 

次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

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

次以上赴省集体

重复上访或者 

次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

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

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引发 

人以上赴省越

级上访或者 

人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造成较

大损失的;

人以上赴省越级上访或者

人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

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导

致 

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

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次以上进京集体重

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

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11-

次以上赴省集体重复越级上访或进京集

体重复非正常上访事项发生的,给予直接责任

者相应党纪处分:

情节或后果较重的,导致 

上赴省集体重复越级上访或进京集体重复非正

常上访事项发生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

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相应党纪处分。

(一)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

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

携带、使用武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处理。

第十四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

-12-

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依

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处理。

第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列

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可同时给予

党纪处分。

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列情

形,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未造成

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

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前述情形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依照干部管

理权限,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

由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同级处理信访突出

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办公室研究决定,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核通过

后,由同级联席会议责任追究小组执行;

(二)给予通报批评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提

-13-

出建议,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经联席

会议召集人审核通过并签发后,由同级联席会

议责任追究小组办理;

(三)需要给予党纪、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由同级联席会议提出信访工作问责

建议,经同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按照权限和程

序进行调查后,报请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

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机关

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相

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

理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受到信访工作通报批评以上责

任追究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干部提拔任用前需

征求信访部门的意见。

省委组织部对年度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量

排在全省前 

名的县(市、区)实行重点管理。

该县(市、区)的县(市、区)委书记在重点管理一

-14-

年内不得提拔;

两年内仍排在全省前 

名的,

给予组织调整。

第十八条 对于因同一信访事项需追究责

任的其他人员,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建

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由相应机关进

行问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信访局会同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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