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中对信访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或其他直接责任的共产党员,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第三条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2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引发或承办处理信访问题的党员干部,对信访问题负直接责任。第四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方式:(一)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调离工作岗位;(四)责令辞职或免职;(五)党纪处分。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一)未按领
2、导包案要求包案,或“五包”责任不落实,造成赴省越级集体上访或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的;(二)对本地、本部门的信访积案,包案领导3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和未向交办机关及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三)发生信访问题需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职能部门不重视、不配合、不作为,导致越级上访或进京非正常上访的;(四)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劝返接回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造成滞留的;(五)发生30人以上赴省越级上访、5人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事前未排查到位或未及时按程序报告的;(六)对赴省进京集体上访人员失控,导致上访人员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及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扰乱公共
3、秩序的;(七)在信访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不达标,被列为重点管理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八)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量月考核半年内有2次排在前1名的市、前l0名的县(市、区)、4前名的省直部门和省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处理:(一)对上级信访部门交办、转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又不申请延期或未被批准延期的;(二)对赴省进京集体上访人员失控,导致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因信访工作被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整改不到位再次引发上访或非正常上访的;(四)重复进京非正常上访量月考核半年内3105第七条有下列情
4、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处理:(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予解决而没有妥善解决,引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发生150人以上赴省集体上访、50人以上进京集体非正常上访的;(三)发生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后,没有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未能及时解决问题,造成群众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四)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年内被诫勉谈话或作出书面检查次以上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一)对于进京非正常上访,相关领导未按要求及时妥善做好劝返接回和稳控工作,酿成事端的;(二)对越级上访、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和6集体上访行为处置不当,使矛盾激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5、的:(三)重复进京非正常上访量月考核半年内次以上排在前名的县(市、区)、前名的省直部门和省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四)对赴省进京集体上访人员失控,导致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或堵塞交通,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五)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年内被通报批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党纪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相应党纪处分。7(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10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200
6、人以上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引发50人以上赴省越级重复上访、10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引发人以上赴省越级重复上访、50人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导致次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导致5次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8(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引发次
7、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引发5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较大信访突出问题或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3次以上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次以上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9(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引发次以上进京集体
8、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导致次以上赴省集体重复上访或者次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次以上赴省集体重复上访或者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10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导致次以上赴省集体重复上访或者次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次以上赴省集体重复上访或者次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在处理信
9、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引发人以上赴省越级上访或者人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人以上赴省越级上访或者人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导致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11次以上赴省集体重复越级上访或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事项发生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党纪处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导致上赴省集体重复越级上访或进京集体重复非正
10、常上访事项发生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相应党纪处分。(一)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第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处理。第十四条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12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处理。第十五条有本办法第
11、五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可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前述情形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同级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核通过后,由同级联席会议责任追究小组执行;(二)给予通报批评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提13出建议,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核通过并
12、签发后,由同级联席会议责任追究小组办理;(三)需要给予党纪、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联席会议提出信访工作问责建议,经同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报请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第十七条受到信访工作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干部提拔任用前需征求信访部门的意见。省委组织部对年度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量排在全省前名的县(市、区)实行重点管理。该县(市、区)的县(市、区)委书记在重点管理一14年内不得提拔;两年内仍排在全省前名的,给予组织调整。第十八条对于因同一信访事项需追究责任的其他人员,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由相应机关进行问责。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信访局会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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