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维护维护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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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维护维护权Word格式.docx

5、农民工的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

6、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

7、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8、我国法律援助在农民工劳动权益方面的现实缺陷。

二、教学重点

(一)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为社会弱势群体设立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凡是经济困难、符合条例规定的公民,都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其受援对象涵盖全社会需要法律帮助的一切公民,援助范围涉及法律事务的各个领域。

而夹在城镇和农村之间的边缘人----农民工,因待遇差别、社会福利差别、社会活动权利差别等种种原因,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处在贫困和劣势的地位,在面对强势的用人单

情况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

可以保证每周休息两天的农民工仅仅占到12.71%。

此外,没有休息日的农民工竟占到44.93%。

由于劳动时间长,加班、加点现象严重且没有法定节假日,甚至存在强制加班的现象,使许多打工者身心受到摧残,甚至导致过劳死现象的发生。

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

劳动者获得正当的劳动报酬是不可侵犯的权利。

农民工虽然干的是最脏、最累、最险的活,但最终获得的工资待遇却与他们的劳动付出不成正比。

农民工不仅仅得到与他们所付出的劳动极不相称的微薄工资,而且其享有的劳动报酬权利的保障也在强势的用人单位面前遭受威胁。

主要表现在:

一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

很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少部分签订合同时也是对劳动报酬含糊其词,大部分都是对基本工资的规定,而回避相应的加班费用的约定,导致当农民工权利遭到侵害时却维权无据。

二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许多农民工一年到头连工资都拿不到。

据调查,有超过半数的私营企业或三资企业明显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严重现象。

对农民工的欠薪问题已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并且上升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三)农民工的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作为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而现实情况是很多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极差,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得不到基本的安全保障。

有的用人单位雇佣农民工在从事特殊作业中,只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减少生产费用,却没有采取针对劳动生产环境进行必要的改善措施,甚至不给其配发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品,导致工伤事故频频发生。

尚且像媒体上经常报道的建筑工地倒塌,煤矿坍塌、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受伤或死亡的大多是农民工。

农民工的生命健康没有得到最起码的保护。

(四)我国社保体制改革的立足点是城镇居民,大多数农民工被排除在城市社会保障区域之外。

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

农民工参保比例低,致使他们在遇到失业、疾病等问题时,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障体系所能提供的援助待遇,更无法平等的享受与城镇居民住房、教育、失业、医疗等福利待遇。

三、教学课时:

180分钟

四、教学过程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相关制度。

首先在涉及法律援助中,在保留立法所确定的救济途径基础上,增加关于农民工争议解决的简易程序。

可以在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以及工伤赔偿等劳动争议方面放宽其程序的审查,缩小其在立案、审理、结案、执行等阶段的时间。

并且针对一些事实清楚的案件,争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的情况,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代理农民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这将是我国扩大法律援助对象,面向广泛的法律援助需求的一个有效措施。

同时相关法规政策需要进一步明确对农民工的救济成本予以降低,虽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诉讼费用有所放宽,但实际操作并不尽如人意,尚且针对其他的费用支出如鉴定费用、执行费用等仍然使收入低微的农民工难以负担。

诚然,相关立法机关应该针对农民工诉讼等救济途径的费用进行细化的规定,以保障更多的农民工有机会获得法律援助。

(二)探求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机制。

借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形式。

一种是以瑞典和丹麦等国为代表的将法律援助纳入国家的福利制度体系,由国家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雇佣专门的人员进行法律援助工作,其法律援助面向全社会。

诚然这种体制使法律援助作为国家责任的法律原则得以充分体现,但给国家财政造成较大的压力。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的发展中国家,总体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缺乏由国家负担大规模法律援助费用的实力,所以目前难以单一照搬瑞典丹麦模式。

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主要靠政府资助的独立的私人团体进行的法律援助,具体由律师协会、各种私人基金会、律师个人等进行,受援对象是社会地位低下的特定阶层。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性质决定了我们不应当长期将法律援助限定在特定的少数人中,相反地,应当逐步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以更大范围地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诚然这也不是英美模式可以解决的。

而目前能够更好并且可行的是国家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财政要加大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以扶持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同时鼓励社会人士的慈善捐助,充分吸收和利用社会资金。

我们也可以借鉴英国和香港的做法,结合案件判决的实际情况,判令用人单位承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及从律师管理费中提成等方式解决援助经费不足问题。

(三)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建立诉讼保险制度,意大利和北欧的瑞典、丹麦、芬兰、娜威等国推行的公共或私人保险形式的诉讼保险制度,这是法律援助资金的一个新来源。

所谓诉讼法律诉讼费用保险是由被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在保单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以实际发生的法律诉讼费用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进行赔付的一类保险合同。

在现行制度的框架体系下,可以建立多层次的保险制度体系。

诚然我国目前尚且未建立诉讼保险制度,但从社会公正的角度而言,有必要导入该制度,转嫁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风险,从而为处在边缘化的社会弱势群体—农民工为保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提供预先的财力支持。

也有助于更好的遏制、惩罚一些不法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

另外诉讼保险制度的充分发展也可减轻法律援助体系对财政的负担,为解决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问题,推动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能够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主体,完善法援服务机制,缓解我国法律援助人力不足的尴尬局面。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仅仅靠政府能够完全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法律援助还要有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

在国外一些国家,在律师和老师指导下进行工作的大学法学院系学生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主力,高校法学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有其独特优势。

地方院校把工作重心更多的关注于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其针对性和社会效益会更好。

吸引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更可贵的是法律专业的学生对社会实践感兴趣,有热情,如果能把这些人组织好,将对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

这也是解决目前法律援助力量不足的有效、快捷的方法。

其次,依据《律师法》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是律师。

执业律师是作为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支柱力量,他们较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有更为优势的专业条件。

但由于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时间一般比较长,调查取证的难度相对较大,政府对此类案件的补助又比较小,致使有些执业律师往往不愿意接受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

为推动律师队伍在法援工作中的作用,需要进一步鼓励执业律师设立专门为农民工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机构,并对此类机构予以必要的政策倾斜。

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

从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来看,参与援助的社会团体主要包括各级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组织,但这些团体更多的是缺乏法律专业人才,所以其参与援助的活动形式一般仅限于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非诉讼代理等形式。

为更好地发挥各社会团体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培养、接纳具有法学专业知识的人才,对有意从事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者可以降低其准入的门槛,为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引进更多的专业人才。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团体要深入到农民工集中的地区和行业进行普法宣传,加强对企业的法制教育,规范、督促企业用工行为。

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有关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对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敢于报道。

鼓励在校大学生以及法学院的老师深入农民工集中的场所进行法律义务咨询活动以及相应的法律知识宣传等工作。

同时法律援助机构要善于收集并总结典型案例,通过对成功的案例进行宣传,同时编印与农民工权益保障有关的法律知识小册子,免费发放给农民工,增强农民工对我国法律的信心,深入了解对其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的认识,从而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维权意识。

同时也进一步推动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规政策的出台。

(六)任何权利和制度都需要监督,没有监督将会导致权力的泛滥和制度的失控。

而法律援助作为保护弱者的最后救济手段,承载着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一项神圣的事业,对法律援助的案件进行敷衍了事,是对这项神圣事业的亵渎,而要保证这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不可或缺。

法律援助条例虽然规定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但总体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尚需要更加深化、细化。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应当对每一起案件实行跟踪检查,派员出庭听审等方式。

同时,建立切实可行的受援人员受援质量信息卡,对受援者在案件终结之后,还要做好与农民工面对面的回访工作,从而确保办案的质量。

尚且可以结合反馈的消息以及办案结果,同时给予办案律师相应的奖励,从而鼓励更多的法律工作者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提高法援人员的素质及规模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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