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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任命与委派管理办法5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二)对本企业资产流失承担责任;

(三)对本企业向外提供的所有财务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四)对本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五)对本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财务委派负责人具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本企业的领导班子办公会议,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建议;

(二)有权制止或者纠正有可能在企业经济上造成损失和浪费的行为。

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渝能公司财务资产部和主要领导人处理;

(三)有权签署本企业财务预算、财务报告、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等;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须经财务委派负责人会签;

(四)重大财务收支、预算外收支,须经财务委派负责人审核,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有权向渝能公司报告所在企业生产经营、货款回收、资金周转和重大费用开支及违反渝能公司财务规定的情况。

(六)本企业会计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财务委派负责人的意见。

第三章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第九条财务委派负责人由渝能有限公司决定委派,所在企业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取得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五)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和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六)了解企业生产常识,有一定的领导和组织能力;

(七)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业绩突出;

(八)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个别德才兼备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对财务委派负责人予以免职: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财务委派负责人职责或滥用财务委派负责人职责的;

(二)工作中违法乱纪、渎职、失职及造成失误的;

(三)经公司考核认为不称职的;

(四)在任职期间因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达12个月以上的。

第十二条财务委派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在任职中发现不称职的可随时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第四章委派财务负责人的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委派负责人的考核与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四条财务委派负责人的业务考核与管理由财务资产部负责。

(一)财务资产部具体管理、监督和指导财务负责人业务,定期对其进行检查与考核。

(二)财务资产部建立财务负责人工作档案,如实记载委派期间工作业绩情况。

第十五条财务委派负责人定期向财务资产部汇报本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重大情况随时汇报。

第十六条建立财务委派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述职制度,至少每季度向财务资产部进行一次书面述职。

第五章财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七条财务委派负责人的考核采取岗位职责评价与所在企业考核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财务委派负责人岗位职责评价按其岗位职责考核。

第十九条财务委派负责人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取消年度绩效奖金,并按规定予以解聘。

第六章财务负责人薪酬与福利

第二十条财务委派负责人薪酬与其所在企业经营效益和岗位职责考核挂钩,标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由公司考核发放,所在企业每半年将相关费用缴回公司。

第二十一条财务委派负责人的福利待遇按公司规定执行,由所在企业支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产业集团所属控股企业财务负责人,由产业集团提出,经公司批准后委派。

第二十三条控股企业财务委派负责人的管理由产业集团负责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完善财务运行机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集团为了加强对下属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监督和控制,强化集团内部控制管理,向下属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的一种财务管理方式。

第三条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范围为集团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财务负责人委派的其他公司。

第二章财务负责人的聘任

第四条委派财务负责人实行聘任制,聘期两年,任职期满后,根据考评结果及工作需要续聘或解聘,或委派其他公司任职。

第五条委派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在同一公司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二期。

第三章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1、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熟练掌握国家会计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3、具有财务会计或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4、取得中级会计师或以上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5、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组织沟通和综合分析能力。

6、具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两年以上会计主管工作经验。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委派为财务负责人:

1、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重大资产流失的。

4、违反财经纪律,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或个人借用公款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5、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粉饰财务数据和报表的。

6、不严守公司财务秘密,随意泄露公司财务数据资料的。

第四章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第八条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委派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被委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参与被委派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并列席被委派公司的董事会。

2、依据集团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负责制订完善被委派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被委派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3、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被委派公司会计核算、税务筹划和资金管理等财务工作。

4、组织实施被委派公司的财务预算工作,对被委派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综合分析,并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5、负责审核被委派公司的财务收支,对资金收付和费用报销进行审批。

6、参与被委派公司的工程建设、重大经济合同、投融资、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的研究及论证;

7、协助集团公司做好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

8、集团公司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财务负责人的管理

第九条委派财务负责人由集团财务管理部从内部选拔或公开招聘的人员中推荐人选,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组织考察,最终由集团公司任命。

第十条集团财务管理部对委派财务负责人实施业务指导和管理,被委派公司对委派财务负责人相关职责履行和工作纪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委派财务负责人组织人事关系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参照集团公司相应的级职标准确定。

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工资福利由集团公司发放并分摊给被委派公司。

第十二条集团财务管理部对委派任命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任期届满后,集团公司视其考评情况进行轮岗。

第十三条集团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和被委派公司每年对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实绩进行年度全面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其将来被委派、晋升的依据。

对考评不合格者,建议集团公司对其予以降职或调离。

第十四条委派财务负责人工作成绩显著的,集团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在组织经济核算,增收节支,提高资金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3、在预防和治理舞弊方面,事迹突出者。

4、在财务工作方面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

5、有其他突出成就或模范事迹者。

第十五条委派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记过、解聘或撤职等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造成财务工作混乱的。

2、利用职权,挪用公款,贪污受贿,侵占公司利益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司利益损失或资产流失的。

3、不按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造虚假会计报表的。

4、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5、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更好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部)会计人员定岗定编,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进行管理。

对各公司、事业部会计工作岗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被委派单位和被委派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范围包括:

1、各公司、事业部财务负责人,包括财务经理、主管会计;

2、一般财务人员,包括稽核会计、核算会计和出纳员;

3、各单位认为需要委派的其他会计人员。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务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2、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忠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

3、敬业爱岗、诚信廉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4、具有助理会计师(或相当于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持有会计证;

5、熟悉财务软件操作,熟悉计算机操作;

6、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二、财会负责人(财务经理、主管会计)的任职资格:

1、符合上述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2、五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独立主管工贸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两年,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4、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5、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述能力。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是会计委派制的管理机构,负责会计委派具体事务的日常管理。

1、负责核定各公司的会计工作岗位。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竟争、择优、德才兼备的原则,聘用并向各会计岗位委派会计主管和一般会计人员。

2、负责委派制中会计人员的资格审查、职务任免、考核奖惩、办理监交移交手续等事项。

3、负责组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及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4、负责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对会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对会计主管人员还应考核财务管理能力,会计规范化管理水平。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调离会计工作岗位。

5、其他会计事务的管理。

第七条委派的会计人员,由集团财务中心和被委派单位双重领导和考核。

委派的会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被委派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和岗位责任制。

委派的会计人员每半年应向委派机关(集团财务中心)作述职报告。

第八条委派的会计人员的人事、劳资关系归属集团人力资源部管理。

委派的会计人员的招聘、录用、考核、调薪、任免、调整、奖惩等,由集团财务中心考评、审批,人力资源部进行任免。

未经集团财务中心和人力资源部考核批准的,各公司不得擅自聘用和调整委派的会计人员。

第九条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每轮委派期限暂定为3年,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实行回避制度,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事业部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的的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十一条所有委派的会计人员必须服从分配,任期届满、轮岗、免职或调离,应及时办理与原单位的移交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报到;

需要审计的,由集团财务中心审计监督中心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对拒不服从分配的会计人员,集团财务中心有权调离会计岗位,交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

第四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委派会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从事会计工作,认真履行《会计法》和财务制度赋予会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2、建立健全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做到事前有计划(预算)、事中有控制、事后有检查。

3、参与被委派单位的经营管理和经济决策,充分运用会计资料预测经济前景、分析经济效果,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措施,进一步挖掘增收节支潜力,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4、参与编制被委派单位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及财务报告,并监督预算执行。

5、负责被委派单位的资产管理和监督,防止资产流失。

做好被委派单位的物资、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

6、对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正确核算成本,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7、对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布置、检查、总结,不断改进财务会计工作。

做到账面清楚、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完整。

确保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8、对重大问题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和集团领导报告。

9、委派的会计人员不得泄露被委派单位的商业秘密。

10、办理集团公司和所在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人员行使下列权利:

1、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从事会计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有权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事务、会计核算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3、对其所在单位人员授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财政法规、财经纪律的行为,委派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4、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有权向委派机构反映。

5、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收支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和生产经营、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6、审核被委派单位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和审批程序。

7、有权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人员的待遇

1、委派的会计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和个人福利等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标准统一制定。

2、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个人福利、补贴待遇等均由集团财务中心按月发放、报销,从各子公司、事业部上缴集团的财税管理费用中列支。

3、委派的会计人员不得在被委派单位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被委派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给委派的会计人员发放任何的津贴、补贴,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节假日、工作服等全员统一福利,可在各公司、事业部按全员统一标准发放,财务人员不得特殊化;

5、各子公司、事业部按季度向集团缴纳财税管理费,每季度初5日内缴齐,具体金额为:

销售额

财务人员

月金额

备注

2000万以下

2名

8,000

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保、话费、车辆补贴

2000-5000万

2-3名

15,000

5000万以上

3-4名

20,000

第五章被委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是集团公司加强财务领导,强化管理和促进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

接收委派会计单位领导应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配合,保证会计委派制的顺利推行。

1、被委派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对会计人员的要求,提出对会计委派工作的建议,报请集团财务中心审批。

2、被委派单位应全力配合委派会计人员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3、被委派单位有权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表现、劳动考勤、业务能力实施监督,并及时向集团财务中心反映情况。

4、被委派单位发现被委派的会计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集团财务中心和国家相关部门举报。

5、被委派单位不得对委派的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刁难、打击、报复,否则,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考核与奖励

第十六条集团财务中心每年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员进行一次“德、能、勤、绩”的考核。

考核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档次,并载入被委派人员管理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委派的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委派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委派的会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会计岗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财务工作中,监督不力导致被委派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2、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3、与被委派单位的相关人员串通作弊的;

4、对重大违纪问题不抵制、不纠正、不及时反映情况的;

5、泄露被委派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十九条对拒绝接受委派会计人员的单位领导人,集团将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侵犯委派会计人员职权的单位,将依据《会计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财务中心薪资及绩效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财务中心

XXX公司财务主管委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资产监管和财务监控,有效促进公司战略实施,保障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规范其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力的推进集团财会队伍建设。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关要求,公司对子公司实施财务主管委派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主管,是指各子公司根据组织机构设置的负责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委派人员的原有身份不变,其薪酬由派驻子公司按照不低于部门同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原岗位工资)。

第四条委派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子公司,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如连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各子公司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主管职位,由公司委派符合条件的财务主管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由公司委派的在子公司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符合财务主管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财务主管。

第六条 各子公司财务主管的任免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民品发展部向人力资源部报子公司财务主管需求信息。

(二)人力资源部与财务审计部协商确定候选人,报民品发展部。

(三)由民品发展部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并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确定被委派人员。

(四)民品发展部将被委派人员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公司规模较小,不设置财务领导岗位的,应设置主管会计岗位,委派程序同财务主管。

第八条 担任财务主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主管:

(一)不具备第八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主管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在本单位或关联方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财务主管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财务主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主管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财务主管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主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三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本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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