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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耶克基于经验观察和生命体验认为:

自由是一种状态,一个生活在人群之中的人,只能希望逐渐接近这种状态,而不能完全达到它。

因此,一种自由政策尽管不能完全消灭强制及其恶果,但应该尽量将尽量缩小到最低限度[5]。

自由状态一般被区分为两层含义:

一个体内心自由的精神状态;

二自由社会。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自由状态的第二层含义,即自由社会。

哈耶克对自由社会的价值主要是从工具理性的角度出发,他认为“自由的好处并不限于自由的人·

·

我从自由之中得到的好处大部分还是出自别人对自由的利用,而且主要出自我自己不能利用、但他人可以利用的自由[6]”。

在此基础之上,哈耶克进一步回答了自由社会的魅力所在,“自由社会所能提供的只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

只是机会,而非基于个人的明确的馈赠”[7]。

  哈耶克认为,自由社会作为人类文明演进至今最好的社会组织形态,最大的奥妙就在于,自由社会为生活其中的个体提供了实现个体自身发展的机会,并且以此为指导逐渐形成了开放的社会竞争体制,保障自由社会中的个体可以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实现自身社会境遇的改善,与此同时将改善他人的社会境遇。

自由社会中,个体福利的改善具有天然的正外部性以及难以抑制的吸引力,而公平的竞争机会则保证社会中的全部个体都可以在可预计的时空范围内拥有这种幸福。

哈耶克描绘了自由社会的美好前景,但是没有明确说明自由社会的核心价值是什么?

因此也就没有进一步讨论自由社会的核心价值与自由社会内在的平等竞争机会之间存在什么联系?

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也将会使我们对自由社会的边界有着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更加清晰的认识;

同时,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将会超越工具理性的范畴,而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两个问题。

  一、自由社会和自由的概念界定及辨析

  自由社会,在哈耶克的思想中被定义为一种组织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中,个人很少受到统治者独断权力的限制,他们享有在既定的权利和义务框架内决定自己行动的权利和责任”[8]。

自由社会在界定社会中个体不轻易遭受外来或者内在的奴役的前提下,又对个体的差异性行为进行了限定。

自由社会中的差异性存在便催生了其基础之上的自由概念,即“自由是指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自行其事·

自由不确保我们拥有特定的机会,但它只是使我们有可能根据我们所处的环境去决定做什么”[9]。

在这里哈耶克的“自由”理念自觉地归属认识论上奉行经验主义、对人性持悲观主义色彩、对人类理性持审慎态度和怀疑倾向的英国辉格主义的自由传统。

这种自由理念和英国的托利主义存在着清晰的区别,与欧洲大陆上盛行的思辨主义和理性至上这种夸张的精神状态主导下的自由更是存在根本性的区别。

本文对自由等概念的讨论将在英国经验主义哲学的范畴内进行,一般不会涉及欧洲大陆上的思辨主义哲学,如有特殊,会在文中作出说明。

  哈耶克的“自由”区别托利主义[10]的“自由”理念的核心在于对自由社会中个体差异的认识。

托利主义更加偏重对传统秩序的遵从和维护,正如福克兰勋爵的一句名言:

“凡是没有必要改变的,就有必要不做改变”。

[11]在对自由的认识上,托利主义者认为“倘若不能表明消除对自由的限制将危及社会,就应当坚持这种限制”[12]。

也就是说托利主义者将自由社会中个体间的先天差异视为建立起上的政治秩序合法性的历史依据,并维护这种固化的差异性的政治秩序,或者我们可以称之为等级秩序。

托利主义者坚定地认为“在任何社会里总有一些明显优秀的人,他们比其他人在公共事务方面应该有更大的影响”[13]。

然而哈耶克反对托利主义的这种看法,而这种反对构成了他对自己政治理念强有力的辩护。

哈耶克论述道“自由并不意味着事事皆好或没有坏事,自由的确可能意味着忍饥挨饿、铸成大错或舍命冒险。

从我们所说的自由来看,一个一文不名、居无定所的流浪汉实际上比享有安全,生活舒适的义务兵自由得多[14]”。

哈耶克认为自由的宝贵之处在于充分保证了个人行动的可能性,在这种可能性中,个体被凸显出来,依靠自己而不是服从强制命令、或者祈求神的庇护才显得重要和必要。

也正如波普尔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论述道“如果我们仍想成其为人,惟有一条路,即走开放社会之路。

我们必须走进未知的不确定和不安全的世界,用我们可能拥有的理性去规划安全与自由”。

[15]

  至此,我们得出结论:

自由社会的真谛在于个体自由的行动带来公平竞争的机会,而这种机会在奴役社会是被严格控制的,在那里服从命令成为习惯。

  二、自由社会的机会概念及其意义

  自由社会保证了个体的自由行动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而自由社会的这种机会概念可以被界定为:

偶然性主导下个体先天差异基础上的区别性对待,与此同时社会形成了一套公平的竞争机制来确保个体能力实现过程中少有“作弊”。

哈耶克将其界定为:

政府的职责不是确保每个人都是实现其到达某个既定位置的前景是相同的,而只是帮助大家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得某些设施,这些设施就其性质而言取决于政府行为[16]。

  我们接受这样一个基本现实:

个体先天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差异表现在家庭环境、个人禀赋、生活区域等等,个体先天性的差异对其自身的成长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然而须知社会存在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社会分工,社会多样化的需求需要差异性的个体,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

然而这并不妨碍社会向个体成长提供充足的基本设施以及一套平等的竞争机制,若非如此,我们又何需政府。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谨记:

承认自己的无知是智慧之源泉[17]。

个体难以设计和掌控自己的未来,偶然性存在于个体差异性为基础的竞争性的个人才能实现过程,在许多情况下偶然性往往会处于一种主导性的地位。

在差异性和偶然性这两个重要特征之下,自由社会的平等竞争机会显得重要,而且正如前面所得出的结论,平等竞争机会构成了自由社会的真谛。

  自由社会的机会概念从抽象意义上讲不是单向度的,而是双向度的。

平等的竞争机会作为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在我看来包括两层含义:

消极的意义以及积极的意义。

作为“消极意义的机会概念”,指的是“个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任何外在力量阻挠地实现个人才能,达到某种合理的预期状态”;

作为“积极意义的机会概念”指的是“个体被鼓励和促进实现个人才能,达至某种合理的预期状态”[18]。

  自由社会中个体的行动被自身的权利义务以及他人的权利、义务所限制,个体才能的实现过程离不开个体行动的讨论范畴。

个体先天的差异性在自由社会中导致个体权利与义务的差异,这种差异造成现实中的行动范围和行动能力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性在人性基础之上意味着对某位实现个人才能的行动个体有两种倾向的行动力量:

一是限制性的行为倾向;

二是促进性的行为倾向。

自由社会天然具有同情性的美德,正如亚当·

斯密所论证“所谓同情就是让个体成为其自身”。

这种同情心意味着一方面自由社会为个体实现个人才能的行动过程中,一旦遭遇到外在力量控制的限制性行为倾向,便会提供予以合理适度反抗的方式和路径;

另一方面自由社会天然鼓励和促进生活其中的个体能够积极的实现个人才能,这种激励表现在对抽象概念的制度性保障。

  至此,我们论证了:

个体先天差异性及人性基础之上的外在行为倾向对个体实现个人能力的行动的两种作用以及当遭遇自由社会的同情心所出现的差异性状态,而这两种差异性状态恰恰构成了对自由社会中机会概念的二重划分。

  三、自由社会的核心价值:

法治与权利

  自由社会的机会概念包括“消极意义的机会概念”和“积极意义的机会概念”两层含义。

在自由社会中“消极意义的机会概念”意味着:

实现个人才能的个体在行动过程中遭受到外来力量的阻挠、控制或抑制时,可以通过某种合理、适度的方式或者途径加以反抗,从而保障个体自身行动的主动。

而这种审慎的反抗方式也就构成了自由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法治。

哈耶克为此论证道:

“一个属于每个个体的领域不是通过确定某种界限,而是通过遵守一种规则而被确定的·

这些抽象规则被我们按严格意义称为‘法律’”[19]。

以赛亚·

伯林也论证道:

“法律阻止一个人将其意志强加于另一个人之上。

[20]”

  自由社会的法治是一种抽象的规则,这种规则的目的在于抵抗外来力量的奴役。

法治作为自由社会“消极意义的机会概念”的产物,是自由最后的捍卫者,是自由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

法治存在了,自由才能呼吸,自由社会的机会才能富有活力。

因此,哈耶克会说,“防止不可预料的外来干涉是个人自由的不可或缺的条件,确保这个条件是法律的主要职能[21]”。

  “积极意义的机会概念”意味着:

个体在实现个人能力的过程中会有一套制度化的原则实现方式鼓励和促进个体合理预期状态的实现。

这套制度化的原则,在自由社会被称为权利。

哈耶克说,“社会的正常运作是以这些权利为基础的,任何背离这些权利的做法,都必须有特殊的理由来为之辩解”。

哈耶克将这些权利界定为私人领域之内,这是对奴役和强制的天然的反感和反抗。

自由社会的权利不止于此,传统自由主义将权利界定为“生命权、财产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约翰·

罗尔斯则将权利定义为“社会基本善”,对传统的权利概念进行了拓展,凸出了政治性权利。

我们先撇开关于权利内涵的争论,权利作为一种抽象的原则被加以制度性的维护表现在诸如,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公平、政治表达等方面,这本身就体现了机会概念的积极意义。

作为机会概念的积极意义——权利的制度化存在构成了自由社会的另一个核心价值。

  至此,我们发现了:

法治与权利构成了自由社会的两大核心价值,而这两大核心价值的来源分别对应了自由社会机会概念的消极意义和积极意义。

  四、总结:

自由社会的边界和底线

  自由社会肯定个体先天性的差异性存在,但否定固化的差异秩序,打破这一僵局的便是自由社会中的平等竞争机会的概念。

自由社会中的机会概念具有消极意义和积极意义,而这分别催生出了自由社会的两大核心价值理念:

法治和权利。

自由社会区别奴役社会关键在于社会个体实现自身才能,达至合理预期状态的途径差异:

自由社会的途径是平等竞争,而奴役社会则是服从命令。

自由社会的两大核心理念构成了自由社会的边界和底线,在某种社会状态之中,如果法治和权利不是空洞的概念,而是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

不处于被操纵被扭曲的地步,而是切实规范该社会中个体的行为,那么我们可以将该社会状态称为“自由社会”。

自由社会不是静止的,而是变动的,伸缩的。

自由社会中,法治水平越高,权利概念越丰富并被制度加以严格保障和实施,那么,我们可以说自由社会处于扩展状态;

相反,则处于萎缩之中。

自由社会状态可能也可以存在于任何社会状态之下,即便是在威权主义甚至极权主义的社会中也可能存在自由社会;

同样的,奴役社会也可能存在哪怕最成熟的民主社会中。

自由与权力并不存在必然性联系,但是自由和权利以及其保障——法治则注定密不可分。

作为社会个体,我们更加珍视自由的意义和价值。

【作者简介】姚金伟,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政治系在读学生。

 【注释】

  [1]邓正来:

《规则·

秩序·

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北京:

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

  [2]邓正来:

《哈耶克法律哲学》.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邓正来:

《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观——哈耶克法律理论的研究》].上海:

上海三联出版社2000年版。

  [4][英]弗雷德里希·

哈耶克:

《正义:

法律与权利》,邓正来译.《中国社会科学季刊》2001。

  [5][英]弗雷德里希·

《自由宪章》,邓正来译,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页。

  [6]同上书,第57页。

  [7]同上书,第104页。

  [8][英]弗雷德里希·

《自由宪章》,第104页。

  [9]同上书,第10页。

  [10]参考[英]罗杰·

斯科拉顿:

《保守主义的含义》,王皖强译,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

在书中作者将英国式的保守主义界定为托利主义及其历史延续,以此构成对欧洲大陆政治保守主义的区别,为了更加严谨的进行讨论,我们将严格进行概念控制,将英国保守主义称为“托利主义”。

  [11][英]罗杰·

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12]同上书,第3页。

  [13][英]弗雷德里希·

《自由宪章》,第583页。

  [14]同上书,第39页。

  [15][英]卡尔·

波普尔:

《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郑一明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16][英]弗雷德里希·

《自由宪章》,第133页。

  [17][英]弗雷德里希·

《自由宪章》,第44页。

  [18]参考[英]以赛亚·

伯林:

《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

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中伯林对“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概念界定。

  [19][英]弗雷德里希·

《自由宪章》,第212页。

  [20][英]以赛亚·

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39页。

  [21][英]弗雷德里希·

《自由宪章》,第230页。

  【参考文献】

  {1}[英]弗雷德里希·

哈耶克.自由宪章[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英]以赛亚·

伯林.自由论[M].南京:

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

  {3}[英]卡尔·

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4}[英]罗杰·

斯科拉顿.保守主义的含义[M].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

  {5}邓正来.规则·

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M].北京:

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

  {6}邓正来.哈耶克法律哲学[M].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邓正来.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观——哈耶克法律理论的研究[M].上海:

上海三联出版社.2000年版.

  {8}[英]弗雷德里希·

哈耶克著邓正来译.正义:

法律与权利[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2001.

  {9}邓正来.哈耶克思想研究与相关问题[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

  {10}郑庆淼.试论哈耶克自由观的特征[J].法治与社会.2012年第1期.

  {11}蒋俊杰.哈耶克的自发秩序观初探[J].江淮论坛.2004年第2期.

  {12}宫敬才.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概念[J].199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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