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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五、开标及评标

20、开标

21、评标委员会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23、初步评审

24、详细评审

25、投标人应接受下列条款

六、授标

26、最后审定

27、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8、中标的通知

七、其他

29、签订合同

30、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退还

31、处罚

32、质疑

格式一投标函格式

格式二投标一览表

附件1按标段、按子系统(如果有的话)投标设计方案及图纸

附件2按标段、按子系统(如果有的话)投标货物、软件明细清单

附件3按标段、按子系统(如果有的话)投标货物的详细供货范围清

附件4随货物提供的备品配件及专用工具明细清单

附件5质保期满后,招标文件规定年限的备品配件明细清单

格式三投标人货物及服务代理或授权销售资质证书(如制造商投标,

则不需提供)

格式四投标货物(或系统)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安装单位及质保期

满后维保单位的相关资质证书

格式五投标货物属于国家实行制造、检验、安装安全认证、准入证制度的产品,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单位批准的资质证书

格式六技术条款偏差表

格式七商务条款偏差表

格式八投标货物(或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格式九投标货物产品样本及检测报告、鉴定证书、国家强制认证产品通过认证的证书、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格式十投标货物的包装、运输方案

格式十一投标货物(或系统)安装方案及计划,安装、施工组织机构

及人员情况

格式十二卖方对买方操作、维护人员培训方案及计划(包括培训人数、时间、地点、目的、内容、培训程度等)

格式十三质保期内售后服务

格式十四质保期满后的售后服务

格式十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格式十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格式十七联合投标协议书(原件)(如果联合投标的话)

格式十八资信证明(复印件)

格式十九投标人资格证明

格式二十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果有的话)

格式二十一其他

投标人须知

1、资金来源

本次招标的招标人已获得一笔资金/贷款。

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

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中标人

本文件中业主亦称买方,即招标人;

本次招标,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接受了招标人的委托;

投标人系指具备相应资质的投标货物制造商、代理商、经销商,或具备相应服务资质的单位;

中标人系指最后中标的投标人,亦称卖方。

3、

合格的投标人

3.1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3.2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3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

理机构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

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

一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

3.4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

格条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3.5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6合格的投标人不应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在近三年内无不良经营行为。

投标人如果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被法院、检察院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认定有腐败和欺诈行为,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解除

已签订的合同。

4、

投标费用

4.1

除下述31.1条所涉及到的情况外,招标文件和

/或资格预审文件

售后不退。

4.2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无论投标的结

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

务。

5、招标文件

5.1招标文件以中文书写,由第一册和第二册两部分组成;

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三章投标邀请书

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第五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六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七章其他说明

5.2招标文件第二册是第一册内容的具体化、补充和修改,两者之间

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第二册内容为准。

5.3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及所在地的相关情况,以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相关情况;

对这些相关情况,本招标文件不一定

再列举。

5.4投标人获得本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内容是否齐全,字迹、图纸印刷是否清楚;

如有缺漏或字迹、图纸不够清楚,请在获得本招

标文件时,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解决。

6、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如需澄清招标文件的疑点,应以书面文件通知招标代理机

构,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以信函或传真等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

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发给所

有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投标人收到答复后,应立即以传

真等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代理机构确认。

对投标截止时间15日后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将视其内容,或者给予答复,或者

不予答复;

对投标人电话或口头提出的澄清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答复。

7、

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

或在答复投标人提出的需澄清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用书面方式

进行补充或修改。

7.2

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以

信函或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投标

人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尽快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代理机构确

认。

7.3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补充或

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可能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并将此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8、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一览表;

(3)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投标保证金;

(6)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9

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报价币制

9.1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函、电、文件

和资料往来,都应以中文书写。

9.2

投标人已印刷好的产品说明书等可以用其他文字,但其中要点应

附有中文译文。

9.3

除在招标文件第二册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应使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4

除在招标文件第二册有特殊说明外,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报价。

9.5

投标文件中,如涉及使用其他币种时,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时,

将把投标价格按中国人民银行在开标当日公布的外汇卖出价的中

间价折算成人民币。

如果投标人不同意以上折算,投标文件将不予考虑。

10、投标人的资格文件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格文件:

10.1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是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则

不需提供。

如是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参照执行。

10.3

联合投标协议书(原件)(如果联合投标的话)。

10.4

投标人资信证明(复印件)。

10.5

生产的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范围,企业简史。

10.6

属于哪一个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组织机构情况。

10.7

提供上两个年度经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财

务报表。

10.8

投标货物(或系统)及服务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保等相关资

质证书。

10.9

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如果有的话)

10.10

如果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则除须提供代理商或经销商第

10.1条至第10.9条所要求的文件外,还须提供相应制造商的相

关文件。

11、

投标货物和服务的资格文件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投标货物和服务的下列相关资格文

件:

11.1

投标货物测试报告、鉴定证书、国家强制认证产品通过认证的证

书、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

认为需要时,投标人应提供原件供核对;

有关生产制造的装备情

况和近三年内供应相同或类似投标货物和服务业绩表。

11.2

投标货物的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及印刷的产品样本。

11.3

投标货物的制造、安装和验收标准。

11.4

投标货物装拆和维修时所需的特殊工具。

11.5

根据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投标货物对技术要求的适合

性,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

11.6

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所提出的质量标准、材质和性能,投标人可

以在投标文件中提出不同的标准和材质以替代,但应使招标人相

信替代品的质量和性能相同于或优于原技术要求。

12、

投标货物及服务的价格

12.1

除12.3条的情况外,招标代理机构对每一项投标货物及服务仅接

受一个价格。

12.2

投标人在填写投标一览表及分项价格、明细价格时,币制要统一;

数字、文字要清晰,不应涂改。

12.3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册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

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13、

投标保证金

13.1

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总价

2%的投标保证

金;

当投标保证金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按80万元人民币提供。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3.2投标保证金可采取下列形式之一种:

银行本票、汇票(含电汇)

或现金。

13.3不按第13.1条和第13.2条规定办理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3.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

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13.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撤回评标时所作的书

面承诺;

(2)中标人不按第29条规定签订合同;

(3)中标人不提供招标服务费;

(4)虚假投标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为90天,投标有效期以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

截止之日起计算。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4.2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

效,招标代理机构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5、

投标文件的份数及签署

15.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一式5份,在其封面分别标以“正本”(1份)

和“副本”(4份),如果它们之间内容有差异,则以正本为准;

不能区分正、副本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5.2

投标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如为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

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正本必须为原件,但投标人的相

关资格证明文件可采用复印件。

15.3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也可采用正本的复

印件。

15.4

投标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之处。

但如有错误必须修改时,修改

处必须由原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16、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6.1

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必须用封套加以密封。

16.2

“投标函”、“投标一览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原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投标保证金应单独用封套加以密封。

16.3

封套上均应写明:

(1)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JCEC)

(2)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南京市山西路120号江苏国贸大厦22

邮编:

210009

(3)招标文件编号:

(4)招标文件标段号或包号(如果有的话):

(5)招标项目名称:

(6)招标货物及服务的名称:

(7)投标人的全称、地址、邮编、电话和传真。

(8)写明开标时启封。

16.4投标文件的封套未按第16.1条至16.3条规定书写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对投标文件被错放或先期启封负责。

17、

投标截止时间

17.1

投标文件须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到或派人递

交到招标文件载明的地点。

17.2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第7条的规定,以书面补充或修改文件的形

式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

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以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7.3

投标文件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遗失和损坏,招标代理机构不负任

何责任。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迟交或未递交到招标文件载明的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接受。

19、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9.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2除第22条情况外,任何投标文件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进行修

改。

19.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和投标有效期内,任何投标文件不得撤回;

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0开标

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补充与修改(如果有的话)

载明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

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核查。

21、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这些资料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后,可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参与评标。

23、

初步评审

23.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3.2

凡遇计算错误按下列原则修正:

(1)如单价乘数量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投标人必须对以上修正予以书面确认。

23.3评标委员会检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基本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决定符合的程度只能以投标文件本身为依据,不考虑外

来因素。

23.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

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

限;

(10)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1)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4)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15)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经

理与预审时不一致的;

(16)项目经理未在开标会前到达开标现场的;

(17)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废标的其他情形。

24、详细评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的评标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五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25、投标人应接受下列条款

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不一定是中标人。

26、最后审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7、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在特殊情况下,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保留在授标之前接受或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其理由。

28、中标的通知

28.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和/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

标结果,向招标人依法确定的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28.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给招标人和/或招标代理机构

以“回执”,“回执”中应郑重承诺履行中标人应履行的,含支付

招标服务费在内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28.3招标人和/或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

未中标的投标人。

29、

签订合同

29.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招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

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9.2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时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中标人的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均作为合同附件。

29.3

招标人在签署合同时或在实施过程中,有权对招标货物数量和服

务予以增加或减少,并依据卖方在投标时投标报价中的单价乘以

增减的数量及相关费用,对合同总价作相应的调整;

但不得对单

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9.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

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

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0、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退还

30.1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和/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

回;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

文件和/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代理机构退还其购买招标文件和/

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费用。

30.2

不论资格预审和招标结果如何,申请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一

律不予退还。

31、处罚

本次招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投标货物供货商、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单位及个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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