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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火药的混合或配制、造粒、干燥、凉药

称原料,氧化剂粉碎和筛选

爆竹

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爆竹药的混合或配制、装药

已装药的钻孔,切引,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爆竹药的混合或配制、装药、机械压药

称原料,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爆竹药的筑药、插引,挤引,结鞭,包装

烟花

筒子并装药装珠,上引药,干燥

筒子单发装药,筑药,机械压药,已装药的钻孔,切引

蘸药,按引,组装,包装

礼花弹

称量,装药装珠,晒球,干燥

上发射药,上引线

油球,打皮,皮色,包装

引火线

含氯酸盐的引药的混合、干燥、凉药、制引、浆引、凉干、包装

黑药的三成分混合、干燥、凉药、制引、浆引、凉干、包装

硫、碳二成分混合,硝酸钾干燥、粉碎和筛选,硫、碳粉碎和筛选,氯酸钾粉碎和筛选

注:

①表中未列品种、加工工序,其危险等级可对照本表确定。

  ②晒场的危险等级,应与各危险品干燥的危险等级相同。

仓库危险等级分类 表2.1.3-2

贮存的危险品名称

引火线,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火药、爆竹药、爆炸音剂、笛音剂

黑火药,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火药、爆竹药,大爆竹,单个产品装药在40g及以上的烟花或礼花弹,已装药的半成品、黑药引火线

中、小爆竹,单个产品装药在4Og以下的烟花或礼花弹

第二节计算药量

第2.2.1条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应为该建筑物内的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运输工具中能形成同时爆炸的药量和所存放的原料、半成品、成品中能形成同时爆炸的药量之和。

第2.2.2条防护屏障内的危险品药量,应计入该屏障内的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第2.2.3条抗爆间室及装甲防护装置内的存药量,应按间室内或装置内的全部药量计算。

该药量可不计入厂房的计算药量。

第2.2.4条厂房内采取了分隔防护措施,相互间不会引起同时爆炸或燃烧的药量可分别计算,取其最大值。

第三章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第一节工厂规划

第3.1.1条烟花爆竹工厂的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

并应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

  在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建筑物。

第3.1.2条烟花爆竹工厂应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进行分区规划,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及行政区。

第3.1.3条工厂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生产、生活、运输、管理和气象等因素确定各区相互位置。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宜设在安全地带;

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宜单独设在偏僻地带。

  二、非危险品生产区可靠近住宅区布置。

  三、不应使无关人员和货流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

危险品货物运输不宜通过住宅区。

第3.1.4条当工厂建在山区时,应合理利用地形,将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布置在有自然屏障的偏僻地带。

不应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中。

第二节危险品生产区的外部距离

第3.2.1条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厂住宅区等外部距离,应分别按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外部距离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算起。

第3.2.2条危险品生产区内,A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第3.2.3条危险品生产区内,C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危险品生产区A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m) 表3.2.2

项目

计算药量(kg)

≤20

>20

≤25

>25

≤30

>30

≤40

>40

≤50

>50

≤80

>80

≤100

>100

≤300

>300

≤500

本厂住宅区边缘,村庄边缘,学校,职工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工厂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车站站界及建筑物边缘,区域变电站边缘,220kV架空输电线路

70

75

80

90

95

115

120

175

205

10户或50人以下零散住户,50人以下的工厂企业围墙,本厂独立的总仓库区建筑物边缘,无摘挂作业铁路中间站界及建筑物边缘,110kV架空输电线路

65

135

国家铁路线、二级及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边缘,35kV架空输电线路

100

城镇规划边缘

130

145

160

170

210

220

315

370

危险品生产区C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m) 表3.2.3

≤500

≤600

>600

≤700

>700

≤800

>800

≤900

>900

≤1000

40

42

44

46

48

50

35

国家铁路线

二级及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边缘,35kV架空输电线路

85

第三节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外部距离

第3.3.1条危险品总仓库区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厂住宅区等外部距离,应分别按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第3.3.2条危险品总仓库区,A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第3.3.3条危险品总仓库区,C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3.3的规定。

危险品总仓库区A级仓库的外部距离(m) 表3.3.2

>500

≤1000

>1000

≤2000

>2000

≤3000

>3000

≤4000

>4000

≤5000

>5000

≤6000

>6000

≤7000

>7000

≤8000

>8000

≤9000

>9000

≤10000

>10000

≤20000

本厂住宅区边缘,村庄边缘,学校,职工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工厂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车站站界及建筑物边缘,区域变电站边缘,220kV架空输电线路

280

320

350

380

400

420

440

460

475

600

10户或50人以下零散住户,50人以下的工厂企业围墙,本厂危险品生产区建筑物边缘,无摘挂作业铁路中间站界及建筑物边缘,110kV架空输电线路

185

230

250

260

275

290

300

310

390

国家铁路线、二级及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边缘,35kV架空输电线路

125

155

180

195

235

245

255

265

330

505

580

630

685

720

760

800

830

855

1080

危险品总仓库区C级仓库的外部距离(m) 表3.3.3

计算药量(kg)

105

110

140

45

55

57

60

78

国家铁路线

53

二级及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边缘,35kV架空输电线路

38

43

150

190

第四节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

第3.4.1条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m) 表3.4.1

燃放试验场类别

小试验

地面烟花

升空烟花

大火箭类或直径≤10cm礼花弹

直径>10cm礼花弹

危险品生产区及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液体库

200

500

1000

居民住宅

30

第3.4.2条危险品的销毁采用烧毁法时,一次烧毁药量不应超过20kg,危险品销毁场距场外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5m。

第四章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第一节总平面布置

第4.1.1条危险品生产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时生产烟花和爆竹的工厂,应根据生产的品种,分别建立生产线,做到分小区布置。

  二、应符合工艺流程和建筑物之间内部距离的要求,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

  三、同一危险等级的厂房和仓库,应集中布置;

计算药量大或危险性大的厂房和仓库,宜布置在危险品生产区的边缘或其它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

粉尘污染比较大的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的边缘。

  四、危险品生产厂房宜小型、分散。

  五、危险性建筑物应错开布置,不宜长面相对。

  六、危险品生产厂房靠山布置时,距山脚不宜太近。

当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的扩散。

第4.1.2条危险品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结合地形布置;

  二、比较危险的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危险品仓库.不宜布置在库区出入口的附近;

  三、危险品仓库不宜长面相对布置;

  四、运输危险品的车辆,不应在其他的防护屏障内通过。

第4.1.3条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分别设置密砌围墙,其高度不应低于2m;

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m。

第4.1.4条厂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绿化,宜种植阔叶树。

第二节危险品生产区的内部距离

第4.2.1条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按照各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其计算药量所确定的距离和本节各条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内部距离均自建筑物的外墙算起。

第4.2.2条危险品生产区A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A2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表4.2.2-1确定;

  二、A2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表4.2.2-2确定。

第4.2.3条危险品生产区A级建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锅炉房的内部距离,应按表4.2.2-1或表4.2.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100m,2t以下锅炉房不应小于5Om;

A2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m) 表4.2.2-1

计算药量(kg)

无屏障

单有屏障

双有屏障

1

5

10

20

14

16

24

28

32

36

7

8

12

15

18

22

25

9

13

A3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m) 表4.2.2-2

19

26

11

23

  二、与单建变电所、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表4.2.2-1或表4.2.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50m;

  三、与厂区内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4.2.2-1或表4.2.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65m。

第4.2.4条危险品生产区C级建筑物可不设防护屏障,C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C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m) 表4.2.4

计算药量(kg)

内部距离

第4.2.5条危险品生产区C级建筑物与锅炉房、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变电所、配电所、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厂区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第三节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内部距离

第4.3.1条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应按各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分别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第4.3.2条危险品总仓库区A2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A2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 表4.3.2

单库计算药量(kg)

>500≤1000

>1000≤3000

>3000≤5000

>5000≤7000

33

>7000≤9000

58

>9000≤10000

第4.3.3条危险品总仓库区A3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A3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 表4.3.3

27

>10000≤20000

第4.3.4条危险品总仓库区C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C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 表4.3.4

>1000≤3000

>5000≤10000

>10000≤15000

>15000≤20000

第4.3.5条危险品总仓库区值班室,宜结合地形布置在有自然屏障处,与A2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A2级仓库与库区值班室的内部距离(m) 表4.3.5

值班室无防护屏障

值班室有防护屏障

>500≤1000

>1000≤5000

第4.3.6条库区值班室与A3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A3级仓库与库区值班室的内部距离(m) 表4.3.6

第4.3.7条库区值班室与C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4.3.4规定,并不应小于25m。

第四节防护屏障

第4.4.1条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防护屏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A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二、A2级和A3级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分别小于5Okg和6Okg,设置屏障有困难时,可以不设防护屏障。

第4.4.2条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

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或夯土防护墙等形式。

第4.4.3条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A2级和A3级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分别小于400kg和550kg时,可采用夯土防护墙。

第4.4.4条防护屏障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

  二、无运输或特殊要求时,其距离不应大于3m。

第4.4.5条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屋檐高度。

第4.4.6条防护土堤,顶宽不应小于1.0m,底宽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

防护土堤边坡应稳定,其坡度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

第4.4.7条夯土防护挡墙应采用灰土为填料,边坡度宜为1:

0.2~1:

0.25;

墙高不应大于4.5m;

墙顶宽不应小于O.7m;

地面至地面以上0.5m范围内墙体应采用砖或石砌护墙。

第4.4.8条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应按计算确定。

第五章工艺布置

第5.0.1条烟花爆竹的生产工艺,宜采用先进技术,做到隔离操作。

并应减少厂房内存药量和操作人员,做到小型分散。

第5.0.2条危险品生产区内应减少危险品储存,单个危险品中转库允许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两天生产需要量。

第5.0.3条A级、C级厂房和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其平面宜为矩形。

第5.0.4条A级厂房应单机单间、独立设置。

当需联建时,应采用防护墙隔离,或设置在抗爆间室内。

当机器生产黑药引火线时,每个生产间不应超过二台机组。

C级厂房中称原料、氧化剂和可燃剂的粉碎和筛选厂房,应独立建设。

第5.0.5条不同危险等级的中转库,应独立设置,不得和生产厂房联建。

第5.0.6条有固定操作人员的非危险品厂房,不得和危险品厂房联建。

第5.0.7条厂房内的工艺布置,应便于及时处理事故和操作人员疏散。

第5.0.8条A级、C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m2。

第5.0.9条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药剂的干燥,宜利用日光或采用热水和低压蒸汽烘干。

烘干厂房内的温度,应符合产品工艺安全要求,并应设置感温报警装置。

严禁采用明火烘干。

第5.0.10条烘干厂房内产品的堆垛高度,不应大于1.2m,堆垛离地面不应小于0.2m,堆垛离热源不应小于0.3m。

第六章危险品的储存和运输

第一节危险品的储存

第6.1.1条危险品的储存,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并应分类分级专库存放。

第6.1.2条仓库内危险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危险品堆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装运的通道。

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7m;

运输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二、成品、半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宜超过1.5m;

成箱成品不宜超过2.5m。

第二节危险品的运输

第6.2.1条危险品的运输,应采用带有防火罩的汽车运输。

不宜采用三轮车,严禁用畜力车、翻斗车和各种挂斗车运输。

第6.2.2条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A级建筑物不宜小于20m;

  二、距C级建筑物不宜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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