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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洪凯故意伤害、抢劫案

  吉洪凯故意伤害、抢劫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朝刑初字第0281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寅虎被害人杨威之父,1950年11月2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芳古园一区7楼4门602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秋香被害人杨威之母,1954年7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县,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杨寅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毅,男,1979年2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安寓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崇文区安乐林路32号;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吉洪凯别名吉小凯,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白塔埠镇东埠后村5组;1999年9月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0年4月15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王明,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包荣奎别名包大奎,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白塔埠镇西埠后村。

  被告人杨永贵别名杨二,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白塔埠镇西埠后村16组;2019年6月20日因犯赌博罪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犯绑架罪、抢劫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9]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洪凯犯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指控被告人包荣奎、杨永贵犯抢劫罪,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寅虎、张秋香、田毅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寅虎、张秋香、田毅、被告人吉洪凯及其辩护人王明、被告人包荣奎、杨永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吉洪凯伙同包荣奎、杨永贵经预谋后,于2019年3月4日16时许,在本市大兴区亦庄开发区隆庆街与宏达北路交叉口,冒充警察将刘卫华强行带上吉所驾桑塔纳轿车带至本市丰台区和义乡松林村213号出租平房内关押,并在当场抢走刘卫华所驾驶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京7139,价值人民币22万元并销赃后,又逼使刘卫华编造理由叫人将钱送至朝阳区十里河云龙海鲜酒楼门前,吉洪凯和杨永贵于次日1时许到该地将刘卫华叫人送来的人民币18万元及美金5800元折合人民币约46701元取走。

  被告人吉洪凯、包荣奎、杨永贵后被抓获归案。

  赃款已全部起获并发还,赃物已损失。

  二、被告人吉洪凯于2019年8月3日18时许,在陈仓林已判刑的纠集下,伙同徐广友、陈士龙、徐二青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岳阳大厦门前,持刀将与之发生矛盾的杨威、董永福、田毅砍伤,致杨威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田毅左肾破裂,盲肠、回肠破裂,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重伤;董永福左肩胛骨骨折、左肩峰骨折,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伤。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材料、物证、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吉洪凯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认为包荣奎、杨永贵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吉洪凯、包荣奎、杨永贵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寅虎、张秋香、田毅诉称,由于被告人吉洪凯伙同陈仓林等人将被害人杨威伤害致死,将被害人田毅打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同案犯陈仓林的民事赔偿数额已作出判决,被告人吉洪凯作为共同致害人,对此赔偿数额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人吉洪凯、包荣奎、杨永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抢劫罪未提出异议;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洪凯犯故意伤害罪,吉洪凯辩称,其没有持刀,也没有打人。

  其辩护人的意见为,有证据证明吉洪凯没有拿刀,没有打人。

  在故意伤害犯罪中,吉洪凯起次要作用,情节轻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吉洪凯所犯故意伤害罪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9年3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吉洪凯起意并纠集被告人包荣奎、杨永贵,在本市大兴区亦庄开发区隆庆街与宏达北路交叉口,冒充警察以查车为名将刘卫华男,49岁,北京市人双手铐住,强行带上吉洪凯所驾驶的桑塔纳牌轿车上,当场抢走刘卫华所驾驶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车牌号京7139,价值人民币22万元,并由被告人吉洪凯销赃。

  后三被告人采用蒙头、捆绑等手段将刘带至本市丰台区和义乡松林村213号出租平房内关押,又逼使刘卫华编造理由叫人将钱送至朝阳区十里河云龙海鲜酒楼门前,吉洪凯和杨永贵于次日1时许到该地将刘卫华叫人送来的人民币18万元及美元5800元折合人民币约46701元取走。

  被告人吉洪凯、包荣奎、杨永贵后被抓获归案,赃款已全部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所抢轿车损失。

  现作案工具手铐、胶带等物起获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吉洪凯、包荣奎、杨永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卫华的陈述,证人万晓云、张伟东、毕建平、王全洪、肖丽娜、张连喜的证言,辨认记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因陈仓林的亲属赵蒙蒙被董永福等人扣押,并被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人吉洪凯在陈仓林已判刑的纠集下,伙同徐二青已判刑、徐广友已判刑、陈士龙另案处理等人,于2019年8月3日18时许,持菜刀、尖刀到本市丰台区岳阳大厦东南侧便道,将亦到此处的董永福男,52岁、田毅、杨威男,殁年24岁分别砍伤。

  造成杨威右肾横断、左肺下叶破裂及左腘动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田毅左肾破裂,盲肠、回肠破裂,经鉴定构成重伤伤残程度为九级;董永福左肩胛骨骨折、左肩峰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

  现被告人吉洪凯亲属赔偿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在案。

  另查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8日以2019二中刑初字第7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寅虎、张秋香的经济损失为法医鉴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二十九万五千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毅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八万八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田毅的陈述证实,2019年8月3日16时许,董永福来电话称其欲做一个三轮摩托车牌照,但将真证件和钱交给办证人后,对方一直未与其联系,现在其抓到了那个人,田毅遂带杨威、张中建、尹华龙到了沙子口斜街。

  在和董永福等4人见面后,其中两名男子就走了,董指着剩下的那个男子说,此人就是办假证的,后田毅等人商量好等拿回真证件就放人。

  嗣后,对方来电话,双方约好在岳阳大厦见面,对方告知田毅等人准备坐一辆白色夏利车过来,还说了车号。

  过了一会儿,这辆车来了,田毅、董永福、张中建朝车走去,尹华龙和那个办证的人走在后面,陈仓林从车上下来喊砍他们,这时,从旁边过来7、8名男子持刀砍田毅等人,杨威和董永福朝斜街跑去,田毅左臂、腹部、头部等处被砍数刀。

  2、被害人董永福的陈述证实,2019年7月底,董永福欲做一个残疾车行驶证,即联系了一个办假证的小男孩,并给了对方200元押金和一个真的证件,但证件一直没做好,后小男孩也不接其电话了。

  8月3日,董永福让温卿以办假证为名,将那个男孩约至城外城建材城的南门,当董永福和温卿、于刚在约定地点见到该男孩后,董永福让男孩给其老板打电话,那个老板说给董永福五、六千元私了,但董永福不同意,只想要回真的证件,后双方约在岳阳大厦见面。

  17时,董永福打电话将外甥田毅约到了岳阳大厦,后田毅、杨威、大张子和一胖子来了,当几人正商量如何处理此事时,对方来电话说他们坐一辆车号为7746的白色夏利车过来。

  18时左右,那辆夏利车来了,从车上下来一男子,该人左腋下夹着报纸,后那男子大喊砍他们,这时,旁边过来一伙人持刀砍董永福等人,从夏利车上下来的男子亦从报纸中拿出刀扎伤董永福左腿和左肋,又扎了杨威后背几刀,后董永福被3、4个人砍倒在地。

  3、证人张中建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3日18时许,田毅带张中建、杨威、尹华龙到岳阳大厦,在大厦门口见到了田毅的姨父。

  40分钟后,从赵公口方向开来一辆白色两厢夏利车车号京7746,停在岳阳大厦门前的过街桥下,陈仓林从车上下来,田毅问陈仓林证呢,陈说在后面的车里。

  3、4分钟后,有5、6个人向张中建等人走过来,他们有的手持砍刀,有的从一没穿上衣的男子手提的黑色双肩背包内往外拿刀,后他们朝张中建等4人冲过来。

  张中建看见田毅倒在过街桥的台阶上被两名男子用刀乱砍,当张中建过去时,对方已坐车跑了。

  4、证人尹华龙的证言证实,董永福、田毅、张中建、杨威朝白色夏利车走去,尹华龙和那个办假证的人呆在岳阳大厦东侧的斜街里,田毅等人刚到车前,便从三环辅路东侧跑来8、9个持刀男子砍打田毅等人,其中,有3、4个人用刀砍了杨威后背数下,砍完后他们就向三环辅路木樨园方向跑了,剩下的几个男子用刀砍田毅等人,但尹华龙没看清他们具体怎么砍的。

  后尹华龙过去扶杨威时,看见田毅躺在了地上,那几个人也向木樨园方向跑了,尹华龙即拨打了120。

  5、证人温卿、于刚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3日13时许,董永福指使温卿打电话以办假证为名,将一办假证的人约至城外城广场,后董永福和温卿、于刚开车赶至约定地点,那个办证的人上车后,董永福对那人说你光拿证不行,必须还得拿6000元钱来赎你,否则就把你送派出所。

  那人即给他老板打了电话,双方约好一个小时后在四环路京津塘高速路附近交易,但对方没来,后温卿将董永福和办证的人送到了沙子口,下午四、五点钟,董永福的朋友开车来了,车内有四个人,然后温卿和于刚就走了。

  6、证人刘少明、杨杨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3日17时许,一伙男子分别租乘杨杨和刘少明驾驶的夏利轿车到赵公口附近后,那伙人下车围打一个人,但没看清具体怎么打的。

  7、证人陈广牛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初,陈广牛和陈仓林来到北京市延庆县做假证件,期间,陈仓林告诉陈广牛,因其与别人打架,故来延庆躲事。

  8、证人刘超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3日18时许,刘超沿赵公口往西遛弯时,迎面跑来四名男子,其中一男子把一红黑相间的背包扔在路边小区的健身区里,另一男子把一把刀扔在了人行道边上的草丛里。

  这些男子大约都有20多岁,高170米左右,其中有一个穿白色半袖恤的。

  当刘超行至岳阳大厦门口时,发现两名男子躺在路边,且流了许多血,刘超即拨打了110报警。

  9、同案犯陈仓林的供述证实,2019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赵蒙给我打电话,说他被人绑了,对方说把他们的真证和钱还给他们,并说要想放人必须交5000元钱。

  我让任晓蕊我妻子到派出所报案,我给陈士龙打了一个电话告诉他这件事,陈士龙当时打电话约吉洪凯、吉小青徐广友等人在小红门铁道口见面。

  约14时许,我、吉洪凯、吉小青、吉二青徐二青、马二、陈仓富、陈士龙、陈超刚我们8人见了面,我们商量好把赵蒙抢回来,我回家拿了2把菜刀,他们也回家每人拿了一把刀,他们把刀装在我的包里,像是陈超刚打电话约的一个司机,我和吉小青、马二、陈仓富坐在女司机车上,另四人坐在另一辆男司机车上。

  对方给我打电话称在赵公口岳阳大厦见面,约15时30分,我们2辆车到了岳阳大厦附近,他们几人都下了车。

  陈士龙给赵蒙打电话告诉对方我们的车号,之后,陈士龙让我坐着男司机的车向西走,我拿了一把菜刀插在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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