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录用考试试题法律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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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法律笔试rika回忆版

没看见有人发法律的,出来冒个泡

总体感觉范围特别广,重点考了行政法、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

新法都没看过,惨烈,不知道大家都考得咋样,唉

判断20×0.5

宪法中连续任职两届限制的主体

副省长的提名

有奖销售

行政性垄断

家庭雇用劳动合同关系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是否可分为合法和违法

劳动者在试用期是否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占有的分类

单选30×1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

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不作为犯罪

人大常委的选拔

消费者协会的性质

消费者权力

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

产品质量法保护客体

联合商标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关系

多选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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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题目想起来再补充~)

简答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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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2

1、

甲有一祖传古董花瓶,误以为是赝品,以800元出卖与乙,乙又以1200卖与知情的丙,一年后,甲从叔叔那得知此花瓶为真品,价值50万,遂请求乙返还,后诉至法院

问:

(1)甲是否可以请求乙返还花瓶?

为什么?

(2)甲是否可以请求丙返还花瓶?

为什么?

2、上海市政府以整顿交通为由,限制外地车流入市场,对桑塔纳轿车予以各种优惠,湖北省政府针对上海市政府行为,严厉控制桑塔纳轿车流入湖北省市场,明确说了是为了对抗上海市政府的行为,如果上海市政府能够撤销其政策,两个地区可以同时协商解除限制。

问:

(1)两个地区政府的行为是甚么行为?

为什么?

(2)如果这种行为违法,在我国现有法律体制下,针对这种行为是否有纠正途径?

如何纠正?

(这题怎么答?

高人指点下)

总体感觉范围特别广,重点考了行政法、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

新法都没看过,惨烈,不知道大家都考得咋样,唉

判断20×0.5

宪法中连续任职两届限制的主体

副省长的提名

有奖销售

行政性垄断

家庭雇用劳动合同关系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是否可分为合法和违法

劳动者在试用期是否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占有的分类

单选30×1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

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不作为犯罪

人大常委的选拔

消费者协会的性质

消费者权力

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

产品质量法保护客体

联合商标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关系

脱逃罪主体

动产与不动产在物权法意义上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基础上增加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哪些可以约定违约金

经济法主体的特点

垄断的形式

行政诉讼原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保证的从属性

2、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案例10×2

1、甲有一祖传古董花瓶,误以为是赝品,以800元出卖与乙,乙又以1200卖与知情的丙,一年后,甲从叔叔那得知此花瓶为真品,价值50万,遂请求乙返还,后诉至法院

问:

(1)甲是否可以请求乙返还花瓶?

为什么?

(2)甲是否可以请求丙返还花瓶?

为什么?

2、上海市政府以整顿交通为由,限制外地车流入市场,对桑塔纳轿车予以各种优惠,湖北省政府针对上海市政府行为,严厉控制桑塔纳轿车流入湖北省市场,明确说了是为了对抗上海市政府的行为,如果上海市政府能够撤销其政策,两个地区可以同时协商解除限制。

问:

(1)两个地区政府的行为是甚么行为?

为什么?

(2)如果这种行为违法,在我国现有法律体制下,针对这种行为是否有纠正途径?

如何纠正?

2007年:

简述法的价值冲突及其处理原则

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

法律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间的冲突。

在协调上述冲突的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

解决法的基本价值之间的冲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2、个案平衡原则;

3、比例原则。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自由、正义、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1、自由

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其和法的关系是:

(1)自由是法的目的法以自由为目的,体现在:

第一,从法的权利和法的义务来看,法的权利是为自由而设定的,而法的义务也是为自

由而设定的。

法的权利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就必然违反法的初衷。

法的义务的设定与自由相

抵触,法的权利就成为乌有,自由也就没有法的根据和保障。

第二,从法的授权、禁止和义务的规定来看,法上的授权固然是对自由的确认,法上的

禁止和义务也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

第三,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来看,法的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

法的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的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西塞罗:

“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洛克:

“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

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

自由。

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

由。

(2)法确定自由的范围,对自由进行限制

自由必须受到法的限制,法限制自由的目的并不在于限制自由本身,而在于实现自由和

保障自由,在于扩大自由并为自由的享有提供条件和手段。

第一,法对自由的限制必须以必要为原则。

这意味着法对自由的各种限制和限制程度,

相对于作为目的的自由来说,应当是必要的。

法对自由的限制后果相对于不限制来说应是更

有效益而必要的。

也就是说,对自由的限制也有个效益问题,即以最小的自由限制获取最大

的自由效益。

第二,法对自由的限制要以法为准绳。

即自由的法律限制必须以法律规定作为表现形式,

而不能以非法律的政策规定、道德规定、纪律规定等作为表现形式、法在自由的限制上不应

是含糊的、模棱两可的,而应是清楚的、具体的。

并且法对自由的限制应当是公开的,稳定

的,不能频繁变化而使人不可捉摸。

第三,法对自由的限制只是自由所受限制的一个方面。

自由还要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社会精神生活条件的限制,还可能受到自由本身的限制。

自由之间存在着矛盾,一种自由可

能正是另一种自由的限制。

但是,人们又不能决然地抛弃某种自由,因而自由之间就必须有

妥协与退让,一种自由应因另一种相对应或对立的自由而受到限制。

洛克:

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

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

),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

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的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

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亚里士多德:

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

被当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卢梭:

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中。

2、正义

正义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没有永恒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

和矫正的正义。

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于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

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矫正的正义,是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

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

事后公平。

正义包括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形式正义,着重于程序公正。

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

实质正

义,则不满足于程序的公正,而是着重于在具体的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

按照现代法

律思想,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形式正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的,形式

正义须服从于实质正义,并最终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实体正义是指立法在确定人们实体权利义务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如平等、公平地对

社会资源进行权威分配。

程序正义则是指法律适用方面的正义,其有二层含义:

一是立法者

应制定出符合当时社会正义观念所要求的程序法;二是执法者严格按照公正的程序法的要求

以适用法律。

换言之,人们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行事,而人们所遵从的程序法本身是制定

得很好的法律。

就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的关系来讲,程序正义以实体正义为前提,并为实体正义服

务,程序正义的目的是要追求实体正义、实现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同样离不开程序正义,如

果抛开程序正义去谈实体正义,则只能是空谈,实体正义将无从实现。

程序正义本质上是一

种诉讼过程的正义,它体现了法律适用的“过程价值”,实体正义是一个客观结果的正义,它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结果价值”。

3、秩序

秩序也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之一。

法的秩序价值和其他价值之间,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

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和发展。

秩序与社会生活中存在一定限制、禁止、控制有关。

秩序表明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相

互性——每个人的行为不是偶然和杂乱的,而是在相互回答或补充他人行为的。

秩序在社会

生活中捕捉预言的因素和重复的因素——人们只有在他们知道彼此情况下,才能在社会中活

动。

秩序能够表示社会生活各组成部分的某种一致性和不矛盾性。

秩序表示社会生活的某种

稳定性,即在某种程度上长期保持这种形式。

作为法律价值,秩序是低层次的法律价值,即是工具性的法律价值、非实质性的法律价

值,本身没有目标性内容。

秩序是其他法律价值的基础,为诸如安全、自由、平等、正义等

法律价值的存在和实现提供条件。

如安全必定存在于一定的秩序之中,一个人的自由和他人

的自由唯有在秩序中才获得其合理的界线和实现的条件,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也唯有秩序的

支持才能获得成立。

以上所言自由、秩序、正义等,都可以说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而实际上除此之外,尚

有效率等其他价值形式存在。

4、效率

效率,也称“效益”,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

就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多的效果。

效率的价值目标可以成为正义的价值目标的补充。

传统的法律观念将正义作为法律的最

高实质性价值,其他的实质性法律价值可以归结在正义的旗帜下。

而当代社会的法律不仅仅

要追求正义,而且还要以效率作为正义的补充。

这是因为:

(1)当代社会的许多经济活动不能用正义与否来衡量,而这些活动却关系到资源的优

化利用和配置,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照效率的价值目标进行法律安排。

(2)某些活动既可用正义作为评价标准,也可用效率作为评价标准,其中一些活动的

正义与否,甚至需要效率作为度量。

前者如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保全、先行给付的措施,后者

如对浪费资源行为的评价。

因此,法律对许多权利的安排或手段方式的选择,有很多是以正

义和效率的双重目标为依据的。

(3)从整体上看,正义往往更适合于作为法律制度确定与实施的定性依据,而定量依

据则有赖于效率目标,这也体现了正义与效率的互补性。

5、价值冲突的解决

现在我们要面对的问题就是,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

相互抵牾。

(1)自由与秩序的矛盾

自由与秩序就会形成矛盾,自由更偏向个人权利,秩序则更强调国家权力。

这反映了国

家在运用法律权利义务的形式分配社会资源时,其侧重点直接影响到公民自由的实现和社会

秩序的形成。

自由和秩序的冲突深刻地揭示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关系的本质。

(2)正义与效率的矛盾

正义与效率也存在一种紧张关系。

注重正义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效率。

人们在讨论正义

与效率的关系时,一般都是从结果平等出发的,着眼于社会伦理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而实际

上,经济增长与正义有两个层次的关系。

从实质正义的角度,社会财富应该平均分配或至少

兼顾弱者的需要,以维护事实上的平等;从形式正义即起点公平、条件公平的角度,社会关

系主体应有公平的机会与条件增加自身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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