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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急需办理的也必须提前征得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项目部或生产单位执行,能源部能源中心备案。

一旦发现私接滥用者将根据情节程度严肃处理。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一节用电管理

第十二条我公司现有35KV变电站一座,由能源中心供电作业区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交纳电费实行峰、平、谷差价电费,电单价比为3:

2:

1,峰、平、谷三段时间分别为:

峰段:

8点—11点;

17点—22点夏季;

16点—21点冬季,平段:

6点—7点;

11点—17点夏季;

11点—16点,21点—22点冬季;

谷段:

22点—次日6点。

生产部和各生产厂要根据公司生产情况,将检修和停产时间尽量安排在峰段;

不需要连续生产,间断运行的设备,尽量安排在谷段和平段生产。

第十四条各生产单位的大型用电设备启动或试车,要安排在谷段进行;

事先向公司总调室申请,总调与35KV变电站联系能否启机,批准后方可启机。

第十五条各生产厂在主线停产后,根据工艺需要,按操作规程及时停供辅设备,严禁设备空转和做无用功。

第十六条各生产厂的无功补偿装置必须投入使用,能源中心组织电气专业人员每月对全公司所有高低压线路的功率因数进行实测,发现因无功补偿电容器没有投运,导致功率因数低于0.95的,给予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供电设施(外网电缆沟或桥架),承担有管理和维护职责,加强日常维护、巡检管理,发现供电设施正常运行遭到危害时,有权立即制止。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对需使用供电设施(外网电缆沟或桥架)的,应向能源部、设备部申报,经过允许后方可使用。

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经能源部、设备部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各办公室和生产厂区要根据光线情况,及时关闭照明,严禁长明灯现象。

办公室在下午下班后要及时关闭电脑和饮水机等用电办公设备,杜绝电能浪费。

第二十条公司内的职工宿舍,杜绝用电炉子烧饭和冬季取暖,夏季宿舍无人时,不准电扇空运转。

第二节煤气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高炉煤气是公司生产的重要能源介质之一,高炉在计划休风时,要提前1小时通知总调室,紧急休风时,要在第一时间通知总调室,汇报休风的原因及时间,由总调度室通知各煤气用户。

第二十二条能源部能源中心根据公司生产情况,做出每月的煤气平衡计划,生产部总调度室必须均衡协调煤气使用,避免浪费。

第二十三条煤气管网压力高时,公司总调度室安排煤气主管道放散点及时进行放散。

第二十四条在煤气压力低时,生产部总调室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停止部分工序的煤气供应,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二十五条在煤气使用和处理工作上,各分厂、用户必须服从调度的统一指挥,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煤气管网系统的疏水器要求煤气防护站每班定时次巡视,疏水至渗水井,生产单位所辖的煤气系统的疏水器、阀门等设施由本单位岗位工和点检员负责点检和巡视。

第二十七条1#、2#、3#高炉非特殊情况下,不允许同时休风、切气。

第二十八条休风切气时必须提前15分钟通知总调度室、分厂调度室。

第二十九条安环部煤防站负责煤气主管网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各分厂负责分界线后支管、入户管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并应制订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及定期作业计划,安排巡检,执行定期作业计划。

煤气管网分界线界定如下(以煤气流向划分):

1、轧钢厂:

轧钢厂房外盲板阀后至轧钢厂房内的管路、阀门、脱水器等设施。

2、炼钢厂:

炼钢厂房外转炉煤气盲板阀和高炉煤气盲板阀、手动盲板阀后至炼钢厂房内的管路、阀门、脱水器等设施。

3、炼铁厂:

3#高炉处入网盲板阀以前的管路、阀门、脱水器等设施;

1#、2#高炉处入网盲板阀以前的管路、阀门、脱水器等设施;

主管网通往喷煤盲板阀(包括盲板阀)后的管路和、阀门、脱水器等设施。

4、烧结厂:

竖炉加压机前盲板阀(包括盲板阀)后的管路和、阀门、脱水器等设施。

烧结机带冷机头主管网盲板阀(包括盲板阀及盲板阀前的脱水器)后的管路和、阀门、脱水器等设施。

5、动力厂:

发电房外盲板阀后至发电房内的管路、阀门、脱水器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各分厂日常维护工作的内容应包括:

检查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放散、切断、吹扫、排水、防爆、防静电与防雷接地、操作平台、防护围栏、直梯或斜梯、安全标志牌与警示牌等装置)是否完整、是否变形、设备防腐、主汛期防汛、冬季保温、渗水或结冰及漏气情况,严格执行定期作业计划(设备润滑、排水器放水、阀门开关试验、设备扫除与分解、设备卫生等)。

第三节生产生活用水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能源部能源中心是公司水系统的主要调度部门,负责水的计划、平衡、调度;

负责组织制定生产水、生活水、循环水、软水(除盐水)等系统的正常及特殊运行方式;

负责对节约用水措施、水处理系统水的重复利用率及浓缩倍率等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需求单位提出的水质运行标准组织会审并发布;

动力厂负责水质的检化验及排水水系统水质抽检;

负责排水水系统检化验标准的采用;

负责排水单位水质检验过程及原始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设备部负责厂际计量和水表的安装及定期校验。

第三十五条安环部负责污水达标排放的监察、减排指标的落实和归口管理。

负责组织厂区排水系统的清淤维护。

第三十六条各生产厂负责辖区内水系统设备、设施的日常点检及维护。

第三十七条严禁各用水单位在非事故状态下超计划使用,水池溢流或大量补充新水用来提高水质;

严禁生产水和生活水管路串接,防止生产水串入生活水管路,严禁生产工艺冷却水与生产新水管路串接,必要串接时应安装止回阀,防止系统串水。

第三十八条各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在主供水管路上接生产、生活水或改变用水工艺,需要新接或改变用水工艺的用户须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经动力厂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时需与能源调度联系,不得影响生产(申请单见能源介质使用申请单)。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埋地供水管道及其设施上埋设其他管线、修建建筑物,确实需在埋地水管附近挖沟施工时必须提前与动力厂联系,经同意后,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条各生产单位要根据生产需要,及时调整供水量,停产及时停供水系统,杜绝浪费水能现象。

供水管道管网分界线界定(以供水流向划分):

以厂外阀门井阀门为界,阀门(包括阀门)后归各生产厂,阀门前归动力厂。

第四节压缩空气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在使用压缩空气之前,须提前通知公司总调室,经总调度员联系确认后,通知各生产单位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总调度室在接到用气单位的通知后,联系正在使用压缩空气的单位,在必须保证喷煤、炼钢、轧钢的正常生产需求下,统一合理调配。

第四十三条任何用气单位必须听从总调度室的用气指令,无权擅自使用。

第四十四条各分厂使用不允许对压缩空气使用定额的进行调整,如果确实属于工艺需要变更的,使用单位向能源部提出书面申请,能源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后,报主管副总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十五条新建、技改工程需用压缩空气时,必须提前向能源部提出用气申请,能源部能源中心平衡余量签字确认,经主管副总审批后方可使用。

同时使用单位必须将主管副总审批后的文件到能源部能源中心备案。

第四十六条能源部能源中心不定期的对使用压缩空气用户进行检查,对正常使用后不及时关闭阀门、用压缩空气吹扫设备等与正常生产工艺不相符的情况,按规定进行考核并限期整改。

空气管道分界线界定(以空气流向划分):

以厂外第一个阀门平台阀门为界,阀门(包括阀门)后归各生产厂,阀门前归动力厂。

第五节蒸汽使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能源部能源中心按生产部下达的生产计划供需计划组织蒸汽平衡分配、供应,保证单位生产用蒸汽及办公、生活采暖需要。

第四十八条日常生产中出现的暂时性在线供需矛盾,由能源中心调度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协调和调整。

第四十九条因某些特殊原因(如设备故障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导致蒸汽供应和生产需求发生矛盾时,由能源中心结合生产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和解决。

当蒸汽主管网压力波动较大时,能源调度及时通知有关用户。

第五十条 竖炉、炼钢、轧钢等余热回收单位要提供参数合格(压力、温度)的余热蒸汽,在冬季取暖期余热蒸汽压力要保证0.5MPa以上,如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蒸汽放散。

第五十一条当生活蒸汽压力较低时,由能源中心调度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生产蒸汽补充,保证生产、生活用汽需要。

第五十二条 各生产厂、办公生活区、外转供单位要根据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蒸汽资源。

在冬季取暖期原则上用高炉冲渣水余热取暖,办公楼、生活区原则上不准开窗户,取暖管道、暖气片不准放水。

第五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当地气候条件,办公生活区、外转供用户冬季取暖期为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能源中心可根据气候情况缩短或延长取暖时间,以能源中心下达的调整指令为准。

第五十四条原则上蒸汽只供公司内部使用,如有外户引接蒸汽,必须经主管副总批准,到能源中心备案,方可实施。

蒸汽管道分界线界定(以蒸汽流向划分):

第六节氧、氮、氩气使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能源中心为氧气、氮气、氩气的平衡计划及生产单位,各生产单位根据工艺要求及生产情况使用,执行调度指令。

第五十六条供应部确立一家液氧供应厂家待用,特殊情况下需补充液氧时保证进液氧的数量及到货时间,由总调室人员通知。

第五十七条深冷氧气原则上不允许放散(事故情况下除外),任何单位不允许私用或多用氧气、氮气及氩气,发现浪费现象能源中心将按本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十八条炼钢厂转炉用氧管道压力必须控制在1.3MPa以上,如制氧球罐压力低于1.6Mpa时,管道压力低于1.3Mpa时,必须停止其它一切用氧。

第五十九条制氧球罐压力在1.8MPa以上,动力厂制氧与总调联系给高炉富氧,调度室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炼铁厂调度,以便高炉及时调整富氧量。

高炉不能富氧时,炼铁调度室需向总调室讲明原因,同时总调度员要记录清楚。

第六十条能源中心调度室每一小时记录一次球罐、管道压力,高炉富氧压力、瞬时流量、累计流量。

第六十一条炼钢厂在停炼一小时前,向总调度室汇报停炉准确时间及停炉检修时间,总调度室根据情况安排高炉富氧。

第六十二条炼钢厂转炉停吹氧气时,需提前一小时(两炉钢水)通知总调室,并汇报预计停产时间。

氧、氮、氩气管道分界线界定(以气体流向划分):

第四章考核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第六十三条发现一处“常明灯”罚款50-100元;

发现一处“常流水”罚款50元;

发现一处非法使用“电炉子”等大功率电器罚款100-200元;

发现一处“跑、冒、滴、漏”罚款50-300元;

对正常使用后不及时关闭阀门、用压缩空气吹扫设备等与正常生产工艺不相符的情况,考核该单位1000元,直接责任人500元。

发现私接能源介质,视情况罚款500--3000元,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的,根据视情节严重罚款1000—5000元。

专项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有关的专项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五章附则

1.依法评价原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能源中心。

附件一:

能源介质使用申请单

 

2.环境敏感区的界定

每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请登记的类别不得超过2个。

2)应用环境质量标准时,应结合环境功能区和环境保护目标进行分级。

①主体是人类;

(4)跟踪评价的结论。

(1)非煤矿矿山的建设项目(注:

对煤矿建设项目有单独特别规定);

附件一

(2)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编号:

JDNY-JL-

工程名称

施工具体地址

申请使用能源介质介绍:

介质使用压力(Mpa)

介质使用量 (m3/h、KWh)

施工单位全称

相关分厂意见

项目部意见

能源部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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