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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监督学综合测试五教案资料文档格式.docx

)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专以反腐败为目的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

12.瑞典的专职监察机关设在议会,监督官称为( 

)。

13.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一般从具有杰出法律知识和秉性正直、社会威望较高的无党派人士中选出,只有( 

)有权罢免监察专员。

14.德国联邦议院不但有立法权和重大决策的审批权,还有对政府和官员进行( 

)的职能。

15.德国腐败案件清理中心的检察官们在调查案件时,首先考虑挽回( 

),再考虑如何处理违法者。

16.从20世纪60年代起,( 

)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开始为其他国家所仿效,最早在北欧得到推广。

三.多项选择题

1.公民监督的特征包括( 

A.广泛性B.基础性你C.直接性D.多样性

2.公民监督有利于( 

A.经济发展B.促进社会主义民主

C.全面构建反腐败体系,有效防止权力腐败D.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3.社会监督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 

A.自觉性B.民主性C.全面性D.间接性

4.舆论监督的特征是( 

A.人民性B.公开性C.及时性D.权威性

5.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相比具有如下新特点( 

A.实时性B.广泛性C.交互性D.一定的隐蔽性

6.网络舆论监督的局限性与问题主要是( 

A.监督主体的局限B.虚假信息C.容易失控D.容易发展成为网络舆论暴力

7.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的主要意义是( 

A.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B.推动政府的廉洁高效

C.有利于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D.扩大监督队伍

8.社团监督的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A.社团监督是公权力机关外部监督的组成部分

B.社团监督是公民监督的组织化,能更有效地维护公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更强有力地制约公共权力的行使

C.社团监督中的参与机制可以弥补公权力机关内部监督的局限

D.社团监督可以优化立法

9.国际性的反腐败合作活动主要有( 

A.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性反腐败行动B.国际组织联合行动对付腐败犯罪

C.各国政府间的反贪污腐败行动D.国际刑警组织的反腐败行动

10.目前反腐败国际合作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A.一些国家对反腐败国际合作重要性的认识上仍有差距。

B.反腐败国际司法、执法合作远远不能满足反腐败的现实需要。

C.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消极影响。

D.“反全球化”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消极影响。

11.国际反腐败运动的发展趋势是( 

A.越来越重视惩治与预防腐败相结合B.越来越重视依靠刑事侦查解决腐败问题

C.越来越重视反腐败中的社会公众参与D.越来越重视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协作

12.当前国际反腐败运动的特点是( 

A反腐败国际化范围的扩大B反腐败国际化的组织由民间逐渐发展为官方

C反对腐败的国际合作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

D关于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文件的法律层次越来越高

13.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职责是( 

A.监督和监察中央及地方的行政活动B.监督和监察中央及地方的司法活动

C.监督和监察联邦议会和地方议会的议员D.保障法律、法令的实施

14.为了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瑞典法律赋予监察专员充分的( 

A.调查权 

B.逮捕权 

C.建议权 

D.起诉权。

15.为反腐败,德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的制度和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A.“多眼睛”监督制度B.岗位轮流的制度

C.严格限制兼职制度D.严格礼物收受方面的规定。

16.德国监督制度的特点是( 

A.以健全的法制为保障,行政权力法定化B.以公众全面参与为基础,行政权力监督多元化

C.以严格自律为基础,公务员行为规范化D.以刑法为依据,对违法者的处罚极为严厉

四.简答题

1、简述舆论监督的功能。

2、简述舆论监督的方法。

五.论述题

1.试述社会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地位。

2.试述公民监督的特征和意义。

3.试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4.试述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特点。

5.试述美国监督模式的特点。

6.试述日本监督模式的特点。

7.试述新加坡监督模式的特点。

参考答案

1、社会监督是指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以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各种政治权力主体进行的监督。

通过这种监督,增加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遏制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贪污受贿、违法违纪等行为,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决策,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2、特约监督员制度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聘请特定公民兼职履行相应民主监督职责的一项监督制度,包括特约监察员、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税务监察员、特约审计员等。

特约监督员是现时期实施民主监督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特约监督员参与政府的有关工作,也为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找到了一条具体途径。

3.社团监督又称为“社会团体监督”,是指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从各自利益出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以及个人品行所进行的广泛监督。

4.公民监督是指公民基于宪法赋予的权利,通过批评、建议、举报、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和个人品性所作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主人”对“社会公仆”的监督。

5.舆论监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言论、出版、新闻等方面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施的监督,方式有批评、建议、评论、揭露违法和腐败行为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舆论监督日益成为社会控制公共权力的重要手段。

6、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投诉请求,并由这些负责人或者工作部门予以处理的活动。

7、网络舆论监督是指人民群众(网民)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评价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监督国家机关的各项活动,揭露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

作为现代信息技术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相结合的必然产物,网络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新型方式,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8、政府道德署是美国政府专门规范政府官员道德行为的机构,直属总统领导,向总统和国会负责。

政府道德署的基本职责是主管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

另外,政府道德署在各主要部门都设立有专职道德官,他们专门负责制定适合本部门特点的行为准则,并审查和处理本部门中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问题。

9.美国的独立检察官是专门对某一高级行政官员的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起诉的临时性官员,其起诉对象包括总统、副总统、各部的正副部长及相应职务的官员等。

法律赋予独立检察官很大的权力,该制度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对政府高级官员的调查监督力度。

10.行政交谈是日本行政监察制度的特色之一。

行政监察部门及其所委托的人员与因行政失误而遭受损害的国民进行交谈,听取改善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尽可能地解决问题或补偿损失,并使其结果有助于改善现行的政策、措施和管理。

当发现公务员违纪渎职时,行政交谈委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

行政交谈制度对于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密切政府与国民的联系、进行权利救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11.韩国为了加强国民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实行的一项监察制度。

凡公共机关的事务处理因违法或腐败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时,受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监察院进行审计监察。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动用“审查请求权”,要求对政府部门、政府投资机关和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20岁以上的300名成年人,即可以联名上书监察院进行监查。

韩国的国民请求监察制度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对行政效能监察和提高政府绩效具有重大意义。

1、公民

2.公众

3.公开性

4.诉讼

5.法人

6.申诉

7.控告

8、发达

9.《美洲反腐败公约》

10.《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11.透明国际

12.议会监察专员

13.议会

14.监督

15.经济损失

16.瑞典

1.ABCD2.BCD3.ABCD4.ABCD5.BCD6.ABD7.ABC8.ABC

9、ABCD10.ABD11.ACD12.ABCD13.ABD14.ACD15.ABCD

16.ABC

四、简答题

1.舆论监督的功能:

1)导向功能。

引导舆论是现代新闻媒体的一大功能。

引领着整个社会的舆论方向,而舆论反过来又影响和左右人的思想和行为。

2)监视功能。

舆论监督有监视社会环境、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

3)宣泄功能。

舆论的形成过程是对社会个体情绪、心态和意见进行调节、疏导和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种疏导与整合,既能使公众的不满情绪得以宣泄,又能使社会某些不稳定因素得以抑制。

4)威慑功能。

新闻舆论通过公开揭露不法和不道德行为,唤起社会对这些行为的普遍谴责,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之下,从而在心理和行为上迫使社会成员遵守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2.舆论监督的方法:

1)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是指各种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所进行的宣传和报道。

由此使广大社会成员及时了解国家机关的工作,在无形中将国家公权力机关置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

2)公开披露。

公开披露是指各种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开揭露和谴责。

由此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及时查处。

3)表达民意。

表达民意是指各种新闻媒介播出或者刊登群众来信,或者就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向群众进行采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通过这些形式,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国家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纠正错误,为社会服务。

1、社会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基础、最广泛的监督,是公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反腐倡廉、防止权力滥用的可靠保证,也是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

社会监督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等有着密切联系。

一方面,社会监督离不开其他监督,否则社会监督就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

另一方面,政党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也离不开社会监督。

因为,民主的实质就是人民对自己的国家权力有一种真正的控制力。

没有自下而上的权力制约机制,公权力的运用必然会走向专断和独裁。

在现实政治和行政管理中,社会团体和公民通过组织的或者个体的方式参与政治管理,通过参与民主政治生活而对政治权力实现监督。

2.公民监督的特征:

1)广泛性。

公民监督是最广泛的监督。

作为监督主体,公民人数多、分布广,这就决定了公民监督的广泛性。

公民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范围覆盖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监督事项涉及到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不论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都要接受公民监督。

2)基础性。

第一,公民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各种监督的基础。

公民通过检举、控告、上访等形式实施监督,既体现了公民监督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同时又将自身的监督融进了其他监督之中,并成为其他监督的基础。

第二,公民监督是自下而上的监督,是专门机关监督和各系统自上而下监督的基础。

作为基础性监督,公民监督是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

3)直接性。

公民是国家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公民或者是正确方针政策的直接受益者,或者是错误方针、政策的直接受害者。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权力行为都会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因此,公民的监督最直接、最真实,也最易取得成效。

4)多样性。

公民监督的形式是多样的。

在我国,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

公民监督的具体形式包括发表评论、写信、面谈、打电话、网上举报以及民主评议等。

公民既可以直接批评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众传媒来实施监督。

公民监督的意义:

公民监督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是防治官员腐败的有效途径,对于促进国家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建立法治国家等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

公民监督是整个监督系统中最能反映民主性的监督制度。

公民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反映一个社会实现民主的程度。

2)有利于全面构建反腐败体系,有效防止权力腐败。

没有公民监督,反腐败之网就是不完整的、有缺漏的。

只有广泛的公民监督,才能营造出反腐败的良好的社会环境,降低腐败发生几率,实现政治廉洁。

3)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公民监督同时也是一种民意表达和利益协调,使政府的政策输出、权力运行更具合法性和代表性,从而实现社会稳定。

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除序言外,共八章七十一条,分为总则、预防措施、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实施机制、最后条款等。

总则。

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术语解释、适用范围以及保护主权等方面的内容,强调在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但同时应当恪守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以及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

预防措施。

此部分主要涉及预防性反腐败的政策和做法,具体包括预防性反腐败机构的建立,公共部门的各项用人制度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守则,公共采购、公共财政管理和公共报告以及与审判和检察机关有关的措施等,同时还强调了私营部门和社会在预防腐败中的参与。

定罪和执法。

此部分为公约的主要组成部分,从实体法的角度列举了有关腐败的罪名,对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形态和腐败的后果作出了规定;

从程序法角度规定了对腐败行为的管辖、起诉、审判、制裁以及其间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国际合作。

具体规定了国际合作的总体原则,引渡的条件,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等内容。

资产的追回。

主要内容是对腐败行为后果的财产处理。

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资产机制,资产的返还和处分,双边和多边协定和安排等

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

主要述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培训和技术援助以及有关腐败的资料收集、交流和分析等。

公约的实施机制。

规定了公约缔约国会议和秘书处在公约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职能和作用,争端的解决方式以及公约的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等常规内容。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特点:

1)透明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要求各国在反腐败过程中,保证各项预防性措施、政策和机构运作的透明度,以保证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开透明,降低腐败发生的机会。

在预防腐败的政策和措施、反腐败机构以及公共部门用人制度等方面,该公约都有关于公开透明的相关规定。

2)国际合作。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一部世界性反腐败公约,国际合作是其必不可少的内容。

国际合作的总体原则,引渡的条件,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等,构成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内容。

此外,《反腐败公约》各个部分都以国际合作为基础,探讨了相关内容。

3)强调预防。

建立腐败的预防机制是当今国际反腐败合作的重要内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强调了预防腐败的重要性,并用大量篇幅阐述了腐败预防合作机制和具体的预防腐败措施。

4)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国际反腐败合作的现实需求。

该公约不仅规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还制定了为了保障权利义务实现的程序。

5)公部门与私部门的合作。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总结各国反腐败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反腐败不仅是各国政府的责任,也应当包括公部门以外的私部门和个人的支持与参与,并对私部门和社会的参与及合作作出了规定。

6)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

腐败行为由于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各国立法都已将其列入犯罪行为范畴,纳入刑法调整。

同时由于腐败常常牵涉到巨大财产,给社会造成巨大浪费,因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规定了民事责任。

4.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特点:

1)监察专员设置的独立性与专职化。

为保证监察专员行使监察职能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不当干扰,议会监察专员在人事、组织、经费等方面均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同时,监察专员只接受议会的指示和监督,工作只对议会负责,除议会外不接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指示和干预。

另外,由议会任命专职人员进行监督,能够使监督工作专职化。

这种独立性和专职化不仅加强了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监督效力,也更加强化了议会的监督职能。

2)监察专员监察范围的综合协调性。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管辖范围相当广泛,监察专员不仅可以对法律规定的中央、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还可以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跨部门、跨行业的问题进行综合监察和协调处理。

这种综合性监督与当今政府职能不断扩张、专业分工日益细化复杂的客观趋势比较适应。

3)完善的监督系统保证监察专员的监督效力。

瑞典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监督相当严格,且层次较多,建立了议会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体系。

议会监察专员监督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与其他监督体系的协调合作和相互制约。

议会监察专员监督同其他监督方式相结合,形成了以议会监察专员监督为主的完善的监督体系。

4)先进的监督理念。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监督模式注重预防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事件的发生,注重被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恢复及救济。

因此,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监督模式不同于检察官及警察的职能,其职能不在于检举犯罪行为使之被定罪,而是更关注采取具体的改革措施,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权力运行秩序。

5.美国监督模式的特点:

1)双向制衡的权力监督模式。

美国的监督体制贯穿着“分权制衡”的理念。

在权力的横向划分上,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既要彼此分立、独立,又要相互联系、制约。

国会通过立法权的行使实现对行政和司法的监督,但是美国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并通过立法倡议权而对国会的立法权进行制约,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权对国会进行监督。

国会可以通过人事任免权、财权、弹劾权的行使对执掌行政管理的总统进行制约与监督,法院也可以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及做出的行政处理等作为和不作为进行司法审查以对行政权的使用进行约束与监督,但法官要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国会也有权弹劾联邦法官。

可见,美国的权利监督体系是双向制衡的监督模式,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是整个政治体制中的监督前提。

2)较为松散的纵向权力监督。

美国实行联邦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较为松散,基本上没有形成纵向的权力监督关系。

美国没有统一的、最高的反腐败协调、执法机构,也没有统一的、专门的反腐败法律。

其行政监督权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别行使,相互独立,联邦与州各自建立监督机构,二者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在机构设置上也不对口,彼此独立、各司其职。

因此,美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体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行政监督机构布局分散,监督职能细化,监督主体多元。

3)重视专项监督。

美国监督模式中,重视专项监督,如选举监督、审计监督和道德监督等。

美国联邦政府所建立的两个独立行政监督机构——政府道德管理署和监察长办公室均突出了专项监督的特点,以道德规范(包括财产申报)和审计监督为两个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重点。

同时在美国行政监督体系外,尤其重视对于政治高层人员选举中的资金来源、利益冲突等方面的监督,并通过联邦调查局、政府道德署、联邦选举委员会、总统行政办公室等机构对此实施监督。

6.日本监督模式的特点:

1)行政监督职能细化,专业分工合作。

日本除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监督制衡之外,在行政监督系统内建立了不同的监督机构,对不同的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实施监督。

监督分工高度专业化。

如日本的人事院仅对公务员范畴的选拔、任用、考核、晋升和奖惩等方面进行监督,但是触及刑法问题的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主要是由检察机关来进行侦察并提起公诉;

而行政评价局的监督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业务监督,其监督范围不涉及人员监督;

而涉及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则专门由会计审计院。

2)行政监督以提高行政效率为主要目标。

日本的监督模式中,比较强调检察机关的反腐肃贪职能,在检察机关的统领下,建立行政系统内的各个监督机构。

这种监督机制以效能监察为重点,即通过实施行政评价和检查,对政府行政机关的绩效、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调查的结果向相关政府机关提出改革建议。

日本专门的行政监察机构——行政评价局的职能设置和监督方式则突出地体现这一特征。

3)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专家监督相结合。

日本行政交谈制度是其独特的监督制度,充分表现了日本重视政府与社会的正式沟通,强化社会监督职能的特点。

同时,日本的行政监督注重与专家监督相结合。

日本行政评价局的政策评价机制突出体现了发挥社会各界代表和专家的政策咨询、调查与审议功能。

日本的监督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职能分工影响资源的共享性。

如行政监察机关仅集中于行政业务的监督,与人事院的行政人员监督脱节,导致监督效率低下问题。

其次,行政监察机关缺乏强制执行力,影响了监督职能的有效性。

日本的行政评价局具有调查权、建议权和劝告权,却不具有行政处分权、惩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从而大大影响了其监督职能的有效实施。

7.新加坡监督模式的特点:

1)赋予监察机关广泛的权力,保证监察权的有效行使。

首先,监察机关拥有广泛的调查权。

当出现违反《刑法》或者《防止贪污法》的行为,或者依据《防止贪污法》在调查期间证明有违反任何成文法的行为时,贪污调查局局长或者特别侦查员无公诉人的命令,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所授予的一切与警方调查相关的权力。

在调查重大案件时,贪污调查局还享有特别调查权,不管任何其他法律中有任何规定,贪污调查局都可以调查任何银行存款、股票存款、购买帐户、报销单据或者任何其他账目以及在任何银行的任何保险箱等。

还有权要求被调查人详细说明其子女家属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每项财产的获得途径与准确日期,并有权要求任何人给予调查所需配合,否则被视为犯罪。

其次,监察机关拥有搜查权。

如果贪污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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