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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际海洋法

(1)国家领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比较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3)如何理解公海上的管辖制度。

(4)为什么要修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一部分。

第八章国际航空法

(1)简析航空法的概念和特征。

(2)简析领空及其法律地位。

(3)华沙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4)简析1963年《东京公约》在航空管辖权方面的贡献。

第九章外层空间法

(1)试述外层空间法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

(3)试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4)试述空间碎片的法律问题

第十章国际环境法

(1)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国家环境主权原则。

(3)简述“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4)如何理解贸易与环境的关系。

(5)简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

考核要点: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制度,贸易与环境的关系。

第十一章外交关系法

(1)试述外交关系法的产生和发展。

(2)试述外交机关体系。

(3)试述使馆人员的组成。

(4)试论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理论根据。

(5)试述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内容。

第十二章领事关系法

(1)试说明领事的职务有哪些。

(2)试述《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3)试说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内容。

(4)试述领馆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对接受国负有的义务。

(5)试比较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异同。

第十三章国际条约法

(1)条约的概念和特点。

(2)口头条约的效力。

(3)什么是条约法,它包括哪些内容。

(4)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5)条约冲突的解决有哪些规则。

第十四章国际组织法

(1)试述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

(2)综述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

(3)试述国际组织的对外交往能力。

(4)概述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十五章国际人权法

(1)试述《联合国宪章》与人权的国际保护。

(2)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请评述《世界人权宣言》。

(4)如何认识“人道主义干涉”。

第十六章国际刑法

(1)简述国际刑法的概念、特征和渊源。

(2)简述破坏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

(3)简述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

(4)试述国际刑法的适用模式。

(5)简述国际刑事法院的特点。

第十七章国际争端法

(1)试论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在国际法实践中的运用。

(2)阐明国际仲裁与政治方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区别。

(3)简述国际仲裁与司法解决在处理国际争端中的区别。

(4)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第十八章战争法

(1)战争与武装冲突有何区别。

(2)简述禁止战争的国际法规范。

(3)简述限制和禁止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国际法规范。

(4)论战争犯罪及其个人的刑事责任。

 

2005年国际法期末考试题

一、闭卷部分:

运用所学国际法知识,分析下列句子涉及的国际法问题(30分)

国家承担保护其国民的主要责任,但在发生灭绝种族和其他大规模杀戮、而该国家不愿或不能履行这种责任时,不干涉原则应当让位于国际保护责任,这时国际社会集体负有提供保护的责任。

二、闭卷部分:

简要回答下列问题(70分)

1.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10分)

2.一艘A国货轮驶离A国港口进入公海后,A国一船员酗酒后将一B国船员杀害。

该货轮在通过C国领海驶往目的地D国港口时,B国领事请求C国协助,将A国犯罪嫌疑人逮捕。

C国接受了请求,在通过其领海的A国货轮上逮捕了嫌疑人,并将货轮带回其港口进行刑事调查。

A国、B国和C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C国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10分)

3.比较解除国家行为不法性的各种情况之间的异同(20分)

4.比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的异同(30分)

2005年国际法期末考试题参考答案

1.国家负有保护其国民的主要责任。

主权是国家最基本的权力。

主权不仅仅是排他性权威,而且还意味着责任。

国际法明确将保护人民的责任主要赋予国家。

有关人权的条约反复声明,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权需要由各国采取“必要的步骤”和“措施”,主要是“立法措施”来实现。

比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缔约国承允遇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尚无规定时,各依本国宪法程序,并遵照公约规定,采取必要步骤,制定必要之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之权利。

2.在一国发生灭绝种族和其他大规模杀戮、而该国家不愿或不能履行其保护责任时,国际社会应予以积极干预。

如灭绝种族那样的大规模、最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是国际法禁止的罪行,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国际社会理应合作制止灾难的扩大。

联合国安理会作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负有主要责任的机构,应该肩负起这一责任。

3.安理会履行其职责不构成对不干涉原则的违反,因为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不干涉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的适用。

所以,不存在不干涉原则应当让位于国际保护责任的问题。

4.国际保护责任不能视为某一国家或国家集团的责任。

如果一国或国家集团根据自己的标准来判定一国政府是否有能力和意愿保护其国民,进而采取干预、甚至强制性行动,将破坏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和宪章第8章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关系框架。

1.条约原则上不拘束第三国。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如果一条约有意为第三国设定一项义务,该项义务应得到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如果一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也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第三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则推定其表示同意。

这就是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

但是,条约通常会对第三国产生某种法律效果。

典型例子如最惠国条款和所谓确立“客观制度”的条约。

此外,如果条约的规定是对习惯法规则的编纂或已形成为习惯法规则,则对第三国有拘束力。

更有甚者,有的条约明确给第三国设定义务而无须其同意,这构成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例外。

这方面的显著例子是《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2.C国的做法不正确。

(1)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具有专属管辖权。

A国货轮在公海上发生的杀害事件应由A国管辖。

(2)对于来自外国港口仅通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不得在通过领海的该船舶上采取任何步骤,以逮捕与该船舶驶进领海前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调查。

A国货轮是从本国港口出发,驶往目的地D国港口,它仅仅通过C国领海而不进入其内水,且杀害事件是驶入其领海前发生的。

3.解除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况有:

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和危急情况。

它们各有其特点,也有某些共性。

同意、自卫和反措施取决于受影响国家先前的行为,这将它们与不可抗力、危难和危急情况区别开来。

而同意不同于自卫和反措施,因为后二者是基于先前的不法行为。

但反措施不同于自卫,它是一种非武力的反击行动。

不可抗力不同于危难和危急情况,因为在前者情况下的行为是非自愿的,或至少不包含任何可自愿选择的因素。

危难和危急情况并非针对危害行为加以反击,而是把危害加诸于完全“无辜”的国家。

这二者的不同是,危急情况不涉及对国家官员或其监护的个人的生命危险,而涉及对该国或整个国际社会的基本利益的严重迫切危险。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不能成为解除任何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所产生国际义务的一国行为的不法性的理由。

4.都是国家自愿接受管辖。

不同:

(1)管辖权依据:

联合国宪章;

国际法院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2)管辖权性质:

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对自然人的刑事管辖

(3)属人管辖:

国家;

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自然人

(4)属事管辖:

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

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或协定中所特别规定的一切事件;

当事国随时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属于下列性质的一切法律争端;

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

灭绝种族罪;

危害人类罪;

战争罪;

侵略罪

(5)属地和属时管辖:

接受法院管辖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争端;

规约生效后实施的犯罪;

缔约国

(6)并行管辖:

排除国内法院管辖;

不排除国内法院管辖,国内刑事管辖的补充

(7)咨询管辖权:

国际法院有此职权;

国际刑事法院没有此项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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