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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利用

人类通过一定的活动,利用土地的属性来满足自己需要的过程。

1.2土地利用现状

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调查时土地的利用类型、数量、质量、分布及利用状况。

1.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主要依据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对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归纳、划分。

1.4土地利用规划

为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土地自然条件等,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的结构、布局进行安排以及制定相应措施的过程。

1.5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各级各类的土地利用规划相互联系、有机结合构成的整体。

按行政层次分为国家级规划、省级规划、市级规划、县级规划和乡级规划;

按规划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以及根据需要编制的区域性规划等。

1.6土地规划用途分类

在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的需要,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基础上划分的土地类别。

1.7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为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实现土地利用规划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分析、查询、输出和传输的信息系统。

1.8规划区

土地利用规划的空间范围。

1.9规划期限

从规划实施起始年到规划目标年的时间段,一般包括规划近期(五年),规划远期(十年)。

1.10规划目标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所要达到的总体目的。

1.11规划指标

根据规划目标,在规划期间所要实现的定量化的具体任务。

可以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两类。

约束性指标

必须实现的规划指标。

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规模等。

预期性指标

期望达到的土地利用指标。

如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等。

1.12基本农田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1.13土地利用规划区

根据土地的利用现状、适宜性和利用方向、方针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划分的区域。

土地利用规划区主要用于地(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14土地用途管制区

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根据管制规则的差异划分的区域。

土地用途管制区用于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基本农田保护区

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一般耕地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不作为基本农田的耕地区域。

其它农地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耕地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主要用于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土地利用类型区。

林业用地区

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的土地利用类型区。

牧业用地区

主要用于牧业生产,以及直接为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牧业设施的土地利用类型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

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城镇近期建设用地区

是指在城镇建设用地区内为城镇近期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工矿用地区

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其他工业用地。

村镇建设用地区

是指为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

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

为对自然、人文景观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其它用途区

根据实际管制需要划定的其他土地用途区。

1.15土地利用方针

为实现规划目标而确立的土地利用的方向和原则。

1.16土地利用问题

土地利用现状与土地利用目标存在的差距。

1.17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对规划区域内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及其动态变化,结构和布局,利用现状、利用程度和效益等进行的分析,明确规划区域土地利用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找出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18土地利用战略

对规划区域内土地利用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的策略。

1.19土地可持续利用

指当前的土地利用不能对后代的持续利用构成危害,即土地的利用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要有利于人类今后的长远发展。

2总体规划(55条)

(注:

关于指标或规模的词条如没有特殊说明均指规划)

2.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政府为实现土地合理利用的综合目标,对本辖区一定时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改良和保护,在时间、空间和结构上统筹安排的过程。

2.2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全国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改良和保护进行的统筹安排的战略性、政策性规划。

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国家土地利用战略,明确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和指导下级规划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2.3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统筹省域行政范围内土地利用的战略性、政策性、综合性规划,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立足本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管理上的职责,对辖区土地利用管理的政策性指导和对全社会用地的宏观控制,对各业、各类用地和重大土地利用活动做出统筹安排,其中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

2.4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统筹市域行政范围内土地利用的结构性、政策性规划,是在上级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进一步研究分析地市域土地的供需情况,综合研究提出各类用地供需总量指标,提出各地域土地利用的方向和管理措施,重点确定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增长边界,处理好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的关系,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重点地区,并将耕地等重要土地资源的控制指标分解到县级政府,为全市土地资源利用的宏观调控、管理和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2.5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统筹县域行政范围内土地利用的实施性规划,依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划分土地用途区,重点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和人文保护区等,落实中心城镇,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重点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

2.6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本级行政范围内土地利用的操作性规划,是具体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法定图则,根据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乡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将各类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实到实地。

将基本农田保护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以及土地用途二级分区界线落实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2.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程序

包括确定任务、规划编制组织、规划实施评价、规划前期研究、提出规划大纲、编制规划方案、选择最佳方案、形成规划成果(文本、说明、图件、规划数据库)、审批、实施规划、监测(或监督)规划与修编规划。

2.8土地利用规划供选方案

围绕规划目标,针对不同的实施途径和措施进行分析比较,提出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以及相关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等多种规划方案。

2.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

一套阐明为实现预定的规划目标将如何利用土地的决策意见,包括文本、说明和图件。

2.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有关程序规定,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工作。

2.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在土地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对土地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新形式对土地规划工作的需要,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在原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工作。

规划修改通常涉及到规划主要指标和整体布局等原则性变动。

2.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对土地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新形势对土地规划工作的需要,政府根据法定程序,按有关原则对规划部分内容(不涉及主要指标和整体布局)进行修改,提出规划调整方案,并报规定审批机关批准工作。

规划调整通常为规划个别内容的布局非原则性变动。

2.13土地供需平衡分析

综合各行业、部门对供给土地需求的合理性、科学性,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总体挖潜能力评估为基础,研究提出土地需求和供给的相互协调、平衡的分析意见。

2.14土地需求量预测

对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各业、各类用地动态变化及规模需求所作的测算,是协调各业用地矛盾、进行土地供求平衡、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的重要依据。

2.15土地利用数量结构

一般指一定区域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之间在数量上的比例关系,以及各种土地利用类型占该区域土地总面积的比重表示。

2.16土地利用空间结构

一定区域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在地域空间的分布,其组合形式和相互关系。

2.17土地利用数量结构调整

在土地供需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和有关的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对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的用地需求进行综合,协调各类用地矛盾,提出调整的各类用地数量和结构比例的方案。

2.18土地利用布局调整

为实现规划目标,对规划区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的分布现状进行调整重新配置。

2.19城市扩展边界

划定城市与农村地区之间的一条界线,用于限制城市地区的增长,从而作为分区管制和土地利用决策的依据。

2.20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在协调人口、产业、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按照规划调整目标确定的,在一个规划期内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和工矿建设用地增长范围的界线。

2.21耕地保有量

规划期内耕地资源总量必须保有的最低量。

2.22基本农田面积

规划期内基本农田必须保有的最低量。

2.23建设用地总规模

规划期内各类建设用地控制的总量。

2.24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期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的总量。

2.25城镇工矿用地

城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用地。

2.26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期内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工矿用地总量不得突破的最高限。

2.27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

规划期内农用地可转用为建设用地的累计规模。

2.28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规划期内耕地可转为建设用地的最大规模。

2.29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

规划期内将要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的耕地规模。

2.30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用城镇工矿用地总面积除以城镇人口总数所得到的人均用地面积。

2.31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

规划期内行政辖区范围内按居住半年以上城镇常住人口计算的城镇工矿用地人均控制目标。

2.32基本农田保护率

某一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耕地保有量之比。

《土地管理法》规定基本农田保护率不得小于80%。

2.33土地利用率

已利用土地面积与土地总面积之比。

2.3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

阐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的主要文字报告,内容包括规划目的、依据、规划期限、土地利用状况、规划目标和方针、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用途分区、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规划方案以及规划实施措施等。

2.3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是规划文本的附件,主要阐述规划文本中重要内容和结论的研究情况,说明规划决策的依据和理由,是规划实施中配合规划文本使用的主要参考。

包括编制规划的简要过程、指导思想、原则以及编制规划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等。

2.36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规划期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占该区域土地面积的比重及动态变化的数据表。

2.3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全面反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主要内容空间分布的重要图件。

2.38土地利用现状图

反映在规划区域内规划基期的土地利用类型及其数量、质量、分布等状况的图件。

2.39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图

反映土地的利用现状、适宜性和利用方向、方针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划分的区域图件。

2.40中心城区建设规模控制图

反映控制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的图件。

图中标明了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空间拓展方向,用地增量在空间分布。

2.41市域建设规模控制图

反映控制市域建设用地规模的图件。

图中标明了市域建设用地空间拓展方向,用地增量在空间的分布。

2.42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对土地用途区内的土地利用活动进行限制的规范,包括区内允许的、受限制的和禁止的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

2.43规划图件

规划图件是规划文本的图形语言,反映规划期内用地数量和空间布局,分为成果图件与分析图件两类。

成果图件一般包括:

土地利用现状影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功能分区与空间结构图,土地利用管制分区与重点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图,土地利用综合分区与土地利用调控图,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图。

分析图件一般包括:

上轮规划主要指标实施进展图,人口规模与城镇化发展预期目标图,GDP与三产结构发展预期目标图,建设用地集约化利用调控目标图,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目标图,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与任务目标图等等。

2.44园地规模

规划期内园地预期将要达到的规模。

2.45林地规模

规划期内林地预期将要达到的规模。

2.46牧草地规模

规划期内牧草地预期将要达到的规模。

2.47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期内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可转用为建设用地的累计规模。

2.48交通水利用地规模

规划期内交通与水利用地预期将要达到的规模。

2.49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

规划目标年单位建设用地上将要实现二三产业产值的平均水平。

2.50工矿废弃地复垦率

到规划目标年累计发生的工矿废弃地在规划期内实现复垦利用的比例。

2.5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该划为基本农田并进行最严格保护的耕地资源面积。

2.52规划大纲

规划的纲领,包括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调控目标、结构与布局调整以及分区空间管制及措施建议等。

2.53规划成果

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集)组成,综合性研究报告包括重大课题研究报告、规划前期工作报告、规划大纲和有关附件等,规划成果数据库包括规定格式的数字化文本、表格和图件等。

2.54中心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

在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分析研究区域内人口、产业及城市化发展的前提下,划定中心城市(包括主城、组团、各类园区、新城以及卫星城等)建设用地现状范围与规划增长边界,确定规划期内中心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规模和范围。

2.55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为实现预期土地利用目标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或制度建设等。

3土地利用分析与调查评价(53条)

3.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以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方式的类型、面积、分布等为对象的土地调查。

3.2土地产出率

产量(产值)与土地面积之比。

3.3土地垦殖率

耕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

3.4土地利用程度

人类对土地的利用与改造程度以及土地受人为影响的变化范围。

3.5土地利用效益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单位面积土地所提供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6土地利用社会效益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对实现社会发展目标(包括增加就业,收入分配公平,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健康、文化水平,提高国防能力等)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

3.7土地利用生态效益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通过建立新的土地生态系统或改善原来的土地生态系统所增强的生态功能和效应(术语国标)。

3.8人均居民点用地面积

居民点用地总面积与人口总数之比。

3.9人均牧草地

牧草地面积与总人口之比。

3.10人均土地

土地总面积与总人口之比。

3.11单位耕地面积粮食产量

粮食总产量与耕地面积之比

3.12单位播种面积产量

作物总产量与作物播种面积之比。

3.13单位播种面积产值

作物产值与作物播种面积之比。

3.14单位草场面积产量

畜产品或草产量与草场面积之比。

3.15单位草场面积产值

畜产品或草产值与草场面积之比。

3.16单位林地面积产量

林产品产量与林地面积之比。

3.17单位林地面积产值

林产品产值与林地面积之比。

3.18单位园地面积产量

园地产量与园地面积之比。

3.19单位园地面积产值

园地产值与园地面积之比。

3.20单位水面面积产量

水产品产量与利用水面面积之比。

3.21单位水面面积产值

水产品产值与利用水面面积之比。

3.22单位建设用地产值

建设用地总产值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3.23单位产值占地率

用地面积和土地产出价值的比例。

3.24耕地灌溉率

可灌溉耕地面积与耕地面积之比。

3.25耕地复种指数

全年农作物播种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3.26土地利用集约度

土地利用过程中,单位面积土地上投放的资本和劳动的数量。

3.27容积率

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分为实际容积率和规划容积率两种。

通常所说的容积率是指规划容积率,即宗地内规划允许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

3.28林木覆盖率

有林地面积、灌木面积与零星树折合面积之和与土地总面积之比。

3.29水面利用率

已利用水面面积与水面总面积之比。

3.30中低产田比率

中低产田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3.31受灾面积比率

受灾面积与土地总面积之比。

3.32土地盐渍化面积比率

盐渍化土地面积与土地总面积之比。

3.33水土流失面积比率

水土流失土地面积与土地总面积之比。

3.34土地沙化面积比率

沙化土地面积与土地总面积之比。

3.35土地人口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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