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补充协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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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

居间合同补充协议(买家必看)

  乙方(中介方):

广州地产代理公司

  1、双方同意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为人民币元(¥元),付款方式调整为:

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人民币元(¥元),递件时付人民币(¥元),交楼时付人民币元(¥元),取消有关违约金条款,如交易过程中中止交易,则甲方(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乙方(中介方)应在十天内退回甲方(买方)已交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甲方(买方)可酌情支人民币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给乙方(中介方)。

  2、如该房屋不能成功过户到甲方(买方)的名下,则甲方(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3、如因政策变化或甲方(买方)未能成功办理贷款,或非人为因素导致无法过户的,或因交易过程中卖方违约而导致无法过户,则甲方(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中介方)应在十天内退回甲方(买方)已交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

  4、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协议与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中介方):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篇三:

房产律师:

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的五大要点

  目前,在二手房市场上委托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已是惯例。

但是在房与法苑房产律师经办的众多房地产案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中介方不规范服务或中介方权利、义务的不明确而导致的。

故对中介方的有关权利、义务应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进行必要的明确,以便于购房者防范法律风险。

  一、中介经纪报酬的支付主体和条件要明确。

  根据《合同法》规定,中介方促成交易的,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经纪费。

在这方面有两点需要注意:

首先,要在《居间合同》中明确中介经纪费支付的主体是买方还是卖方。

如果委托方特别要求“到手价”的话就需要与中介方书面约定清楚:

促成交易后免收中介经纪费或由对方支付,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其次,对中介经纪费的支付条件要约定明确,原则上是在中介方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

如中介方与委托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鉴于房屋交易过程中环节较多,可以将中介经纪费的支付与工作进度相结合,做到哪一步就支付哪一步的中介经纪费。

  二、中介方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要明确。

  在很多中介公司参与二手房买卖的案例中,经常会碰到两种现象:

一是交易过程中中介方要求委托方支付一笔定金,并称该定金是对方要求的,如果一方反悔,可对反悔方适用“定金法则”;

但往往买卖双方发

  生纠纷后才发现该笔定金因种种原因中介方并未实际交付买卖一方,导致定金未实际交付不发生法律效力,使支付定金方无法利用“定金法则”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另一常见现象就是买卖双方的联系方式互不知晓,有关信息均由中介方转达,当一方有违约行为时,委托方很难行使通知、催告等权利,最终可能会给委托方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造成很大困难。

  上述现象的产生,归根结底是对中介方的法律地位及责任约定不明确。

房与法苑房产律师建议在《居间合同》上针对中介方增加相应约束条款。

比如:

中介方有按规定时间转达有关信息或转交定金的义务,如未按约履行此义务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或索性由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三方确定中介方是双方之代理人,有关定金、信息的转送由中介公司代为履行,即中介方收到即视为对方收到,这样就有利于对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追究。

  三、中介方设置的违约条款应谨慎审查。

  目前,各大中介公司采用的均为自制格式合同,在这些合同中中介公司常常会给委托方设置一些违约条款。

一般有以下两类:

一类是针对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成功后,委托方拒不支付或迟延支付中介报酬的违约责任。

对此,在法律上没有争议;

另一类是针对委托方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或双方协议解除买卖合同的,则中介公司除收取固定中介报酬外仍会要求委托一方或双方另行支付相当于中介报酬的违约金。

对此,司法实践中认定这类违约条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且有强制交易之嫌,故会认定其无效。

但也有人认为此条款是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条款。

所以,对于第二类违约条款的设定,委托方应谨慎审查,以免骑虎难下。

  四、中介方代收房款应当心。

  房与法苑房产律师曾代理了一起房屋买卖案件,该案件的出售方由于经验不足,在收取首付款后竟听信中介公司一面之词,同意中介方代收买方支付的40余万元房款,最后被骗子携款潜逃,致使出售方“房财两空”。

律师建议,对于由中介公司代收房款的约定,委托方应慎重考虑。

如实在需要中间人代收房款的应尽量寻找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参与监管。

  五、中介方服务内容与中介经纪费应明确。

  XX年8月31日,《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XX]1468号),通知规定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向住宅买卖双方收取的住宅买卖经纪服务费用标准统一下调%。

因此委托方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尽量参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来确定中介方的中介经纪费,对于超出标准范围的收费,委托方有权拒绝。

  篇四:

答辩状(居间合同、中介合同纠纷)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王**,女,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所地:

南京市六合区八百桥镇大唐村汤家湾号,电话.

  被答辩人:

南京****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答辩人王**与被答辩人南京****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被告代理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置业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依法不能收取居间佣金。

本案中,答辩人、被答辩人以及第三人张汝人所共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无论从合同的形式上还是从合同的内容上看,该合同的在性质上都属于居间合同而不是买卖交易合同。

从形式上看,该合同是中介合同属于居间合同;

从内容上看该合同是确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该合同中之所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只是为进一步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且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被答辩人一直向答辩人强调该合同中关于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只是买卖双方的买卖意向的确定,具体的买卖合同在买方和卖方间另行签订。

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的规定,被答辩人依法不得向答辩人主张居间佣金。

此外,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六分之一(2680元)费用,足以弥补被答辩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从事居间活动花费了多少必要费用,答辩人将保留要求被答

  辩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的权利。

  二、由被答辩人提供的该份居间合同中关于居间佣金报酬的规定与国家的强制性法律相违背属于无效条款。

该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中关于“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丙方已经促成交易”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被答辩人试图用居间合同的成立来作为佣金报酬的支付条件,被答辩人显然在用格式条款来免除其主要义务、排斥居间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严重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

居间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显然已经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居间合同的当事人所共同确定的受托方的义务居间人并未实际履行,故委托人有权利拒绝支付义务报酬。

合同确定了被答辩人6项主要义务,但被答辩人并未履行该合同中的第一项义务,也是该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的实际交易未能完成,所以答辩人有权利拒绝支付居间佣金。

  四、根据该居间合同第12条第十二项约定,被答辩人的佣金应该由合同的甲方张汝仁支付。

根据该合同条款约定“由违约方承担房价%的中介公司的全部佣金”,显然答辩人并非本居间合同的违约方,是出售人即张汝仁拒绝向答辩人卖售房屋导致买卖合同未能成立,交易未能促成。

然本案的被答辩人不向合同的违约方张汝仁主张佣金反而向合同的守约方答辩人主张佣金行为是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

此外,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被答辩人和其提供的房屋卖方存在恶意串通,提供虚假售房信息促成所谓的买卖合同,骗取买房人佣金的可能。

其提供的房源信息因房屋的所有人拒绝买卖房屋而无效,由于其提供信息的无效导致其居间合同的主要标的失去最起码的存在根基,根据《合同法》第425

  条规定: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故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佣金。

  五、该居间合同中关于佣金额度%的确定条款超过了(苏价服(XX)233号)《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额度标准,超出部分恳请法庭不予支持。

根据《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

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

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收取。

”显然该公司的佣金额度的确定已经超出了上诉文件规定,就此,答辩人保留依法向物价管理本门投诉的权利。

  综上,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要求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予以驳回;

并判决由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南京律师QQ:

2426672690)

  此致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王**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篇五:

双方合作居间中介合同书

  双方合作居间中介合同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在各段高速公路和各区域投标开展居间中介销售甲方产品。

具体事宜如下:

  第一条:

甲方负责和义务

  1、乙方联系到用户后,业务的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需要甲方派人参与洽谈投标时,甲方要及时派员参加,业务达成后,供货价和投标所具备的保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均有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共同前往投标所在地,有乙方签约合同,但一切质量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2、甲方承担从供货及施工过程中的一切费用,要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程,保证质量施工。

  第二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自由任意为甲方居间中介销售协助所销售的系列产品。

  2、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在任意地区从事甲方产品推广、选产,并且协助甲方办理产品在销售区域内的相关手续。

  3、乙方保证在此合同签订后,不中介销售其他厂家与甲方同样产品。

  第三条:

货款结算和居间中介费用

  1、高速投标成功供货时,乙方按销售总货款的提取居间中介费后,其余数额在三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上。

  2、在货款结算中,如有抵账或承兑,遵甲方同意方可接纳,但自提取抵账物或承兑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实际结算货款数额把居间中介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后,甲方方可提取抵押物,否则,乙方有权暂押抵账物或承兑,待中介费汇入乙方账户后方可移交甲方。

  3、甲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用任何理由停工停产,否则按违约处罚。

  第四条:

产品质量与责任

  关于在供货和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质量,安全及保修赔偿责任全部有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以上条款是甲乙双方共同商议决定。

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如有违约方,罚违约金20万给另一方。

  第六条:

附加条款

  甲方在签订此合同的甲方委托人必须具备甲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工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签字加盖公章,方可有甲方委托人签字,并附在此合同背后,方可生效。

  本居间中介合同如有补充,双方同意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作中,双方发生纠纷现象,协商不成,可有XXX或XXX人民法院按居间纠纷解决。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字地点:

西峡

  年月日

  篇六:

建设工程居间中介服务合同

  建设工程居间中介服务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居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目前建筑市场中介的一般做法,就甲方拟施工承包项目工程委托乙方进行居间服务一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形成下列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1、委托事项:

甲方以直接承包施工以上项目。

  2、具体要求:

为甲方争取较好的合同环境。

  第二条:

居间服务期限

  从工程项目跟踪至合同签订。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

  1、甲方与总包方签订该项工程的承包合同后乙方中介服务完成,甲方应付给乙方签约合同中金额的%(税后)报酬。

  2、支付方式:

建设单位第二次拨款至工程总造价35%时,甲方三日内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

  第四条:

乙方在居间服务期间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合同争议人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1、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如有其它工程项目合作另签合同。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与中止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明确的酬金支付完毕后自动失效;

  2、如乙方未能使甲方未能签订施工合同,本合同自动失效。

  委托人: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

  委托代理人:

  居间人:

(乙方)

  篇七:

中介居间房屋买卖合同

  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介人(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经纪代理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本合同项下,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坐落于武汉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_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字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乙方对上述房屋已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该房屋现状无异议,为自愿购买该房屋。

经丙方居间,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房屋交易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

  1、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给甲方,甲方交人民币__________元给丙方作为物业交接保证金,在甲乙双方物业交接完毕后______日内(遇节日顺延),由丙方打入甲方指定账户或以现金形式交付;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当日,甲方将本合同项下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原件交由丙方保管,用于办理过户、贷款手续;

  3、乙方尾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于过户当日,在见到已是乙方名下的房产证收件单后,由乙方于______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贷款_______________元整,由贷款银行直接打入甲方账户)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房屋过户、贷款、交易税费用承担方式为:

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甲乙丙三方在此确认,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丙方向甲乙双方提供居间信息及咨询服务,促成本合同依法签订,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登记、房款交割、金融贷款、房屋所有权交付等居间工作,保障交易安全性,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按宗须向丙方支付经纪人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乙方按宗须向丙方支付经纪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如单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由违约方支付经纪人代理费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

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平均负担经纪人代理费的_____%,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甲乙双方须提供相关证件资料(资料清单附后)交由丙方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

丙方在甲乙提供相关证件、资料齐全后______日内为乙方办理贷款手续,在:

(1)________内,

(2)贷款审批通过__________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遇节假日顺延)。

交易不成,由丙方将上述证件全部退还给甲乙方。

  第七条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房屋的贷款、抵押、面积、权属等信息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如甲方房屋贷款问题、面积争议、未结费用、共有、设定抵押、租赁等行为或情况告知乙方,并自行解决。

如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发生如产权、债权或租赁等方面纠纷或不能正常交易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方应在收到:

(1)乙方全部房款后______日内;

(2)房屋过户完成后_______日内,与乙方进行物业交接,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于乙方,房屋交付乙方前甲方应结清水、电、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水、电存折等由甲方过户给乙方。

甲方应保持房屋现状和结构及水表、电表及配套设施的完整性。

(移交清单附后)

  第九条房屋内水、电、天然气、电话费、宽带、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甲方支付至交接当日,此后产生的上述费用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甲方违约,逾期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已付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房款,且应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乙方违约,逾期不交付房款给甲方,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房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解除合同的,按全部房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丙方在甲乙双方提供资料齐全情况下,协助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经纪代理费每日__________%的违约责任,丙方在乙方按约定交付房款后,未按约定及时进行房款交割,应承担经纪代理费每日________%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甲方、乙方及丙方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因此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商定,并签字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含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甲乙签字,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可解除合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卖方及配偶):

乙方(买方)房产所有权人:

代理人:

房产共有权人:

身份证号:

  丙方(经纪代理方):

  盖章: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附加条款:

1、2、3、4、

  房屋移交清单: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代理人:

经纪人: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篇八:

【中介居间协议范本】签署二手房买卖居间协议注意事项

  【中介居间协议范本】签署二手房买卖居间协议注意事项

  中介公司(居间人)的法律性质:

  顾名思义,是一种媒介服务,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中介的法律地位系居间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居间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很多上、下家误认为找到中介就万无一失,中介要对买卖合同甚至交易全过程承担责任,往往出现任何问题就找中介。

孰不知中介的义务有限,中介的作用只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中介对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本身并不承担责任。

因此,上、下家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前要做足功课,中介会为你们提供在房地产上备案的格式合同,但这些条款一旦引起歧义或应该写入合同的内容未写进合同,中介方原则上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介公司(居间人)服务内容:

  在二手房买卖中,中介公司基本服务项目包括:

  

(1)权籍调查。

包括调查标的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核实权利人和处分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使用状况调查。

包括调查房屋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2)市场行情调查。

包括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市场行情比较等;

确定成交意向并订立买卖合同。

包括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进一步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签约指导等;

  (3)办理产权过户(包括办理户口迁移)。

包括代收代付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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