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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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十一条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重庆市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仅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7、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8、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农药经营者申请延续农药经营许可,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3、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原发证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与变更农药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的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2、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农药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其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者终止农药经营,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3、与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

2、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4、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5、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农药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大厅负责对申请人提出的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进行要件审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后至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终止办理。

第十八条审批大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包括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

受理申请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经营许可的内容确定审查形式。

(一)材料审查由审批部门的审查人员对照《申请表》和申请材料逐条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材料审查通过后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应及时组织安排实地核查。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实地核查:

1.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2.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增加限制使用农药的或更改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地址的;

3.新设立或新增分支机构的;

4.材料审查意见中建议需要实地核查的。

第二十条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重庆市农业委员可自行或委托区农业委员会组织核查;

承担实地核查任务的部门,应在组织核查2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

重庆市农业委员在自行开展实地核查2个工作日前,还应通知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一名观察员参与实地核查。

第二十一条实地核查人员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派,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二条实地核查的程序。

(一)介绍实地核查要求,向申请人通报核查人员,出示“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告知书”(见附件6),并告知核查内容、程序等,宣读核查纪律,听取申请人情况介绍,如对核查人员有异议,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提出书面意见;

(二)核查人员通过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问有关情况等,对照《重庆市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见附件7)进行逐项审查。

(三)向申请人反馈核查意见,并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核查组人员、申请人分别在《重庆市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签字。

申请人不签字的由审查人员在核查表上注明理由。

《重庆市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属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委托核查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将《重庆市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报送市农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材料审查与实地核查结论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论为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经营(变更、延续等)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范围、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

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为:

农药经许+省份简称+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范围代码+顺序号(四位数)。

发证机关代码采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六位数)。

经营范围代码:

经营所有农药的为“1”,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农药的为“2”。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用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二十七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

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农药经营者应当配合农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查。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职责,自觉接受农药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主管部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

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农业主管部门举报,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五条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细则施行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于2018年8月1日前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本细则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附件:

1、重庆市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重庆市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

3、重庆市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4、重庆市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5、重庆市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6、重庆市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告知书;

7、重庆市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

附件1: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

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申请人:

(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月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制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公章)

住所

营业场所

仓储场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成立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固定资产(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机

(负责人)签名

二、申请农药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分类

申请经营范围

(在对应的栏目中打“√”)

农药

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三、分支机构

序号

营业场所地址

营业场所面积

仓储场所地址

仓储场所面积

四、提交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是否提交(在相应栏目中打“√”)

备注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7、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8、农药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9、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10、申请材料电子文档

11、其他

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和扩大农药经营许可范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2、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管理机构出具的《重庆市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

13、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14、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

15、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附件2:

重庆市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

经营者名称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农药管理机构核查意见(是否满足布局规划、是否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条件等):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农药管理机构审批意见:

(单位公章)

附件3: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适用于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变更)

农药经营者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证号: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二、变更许可事项

变更前事项名称

变更后事项名称

变更主要原因

三、所提交的相关证明等材料清单

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

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支机构变更的除外

四、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仅对需要变更分支机构的)

变更类型(增加或减少)

五、分支机构材料清单(仅对增加分支机构的)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增加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2、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管理机构出具的重庆市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

13、分支机构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14、分支机构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

15、分支机构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附件4: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适用于经营许可延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农药经营许可证号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二、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事项

内容摘要

特别说明

经营人员变化情况

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变化情况

管理制度变化情况

农药销售情况

被相关部门监管及整改情况

其它

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附件5:

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经营者名称:

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名

二、补发原因

附件6

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告知书

XXX(经营者):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XXX(经营者)向市(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市(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计划安排,现委派同志年月日对你单位经营条件进行实地核查,望积极配合核查工作。

如果核查人员存在显失公正或不符合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请向市(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市(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附件7:

重庆市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

申请人名称: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经营地址

从业人数

仓储地址

核查项目

核查结果

备注(针对核查结果具体填写)

是否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有□部分有□无

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是否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是否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是否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的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是否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并有2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的技术人员

是否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核查意见:

核查人员签字:

申请人意见:

申请人签字:

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公章)

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作为审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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