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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许可经营项目应与实际情况和营业执照相符。

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按规定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三、专人负责管理单位各种证照,按相关法规规定按时办理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审验、变更、换证手续,避免持过期失效证照。

四、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并按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复检、复训,禁止无证上岗或持过期失效证件上岗。

五、供顾客使用的洗手用品等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并能提供化妆品生产厂家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六、公共场所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消毒产品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效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一、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二、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并通过考核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四、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五、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

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制度

一、专人负责采购,采购人员要掌握相关卫生法规标准,并按要求进行采购。

二、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法规规定。

禁止采购“三无”产品、假冒伪劣,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

三、客用化妆品索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近期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归档存放。

四、购买消毒产品或洗洁产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产品名称、卫生许可证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六、物品的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

七、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鼠害、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八、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

棉织品宜存放于储藏柜中。

九、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公共场所自身卫生检查与检测制度

一、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卫生检查。

二、各部门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

三、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

四、各类检查应有检查记录。

五、发现严重问题应有改进及奖惩记录。

六、检查公共场所各种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结合公共场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组织管理

(一)成立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后勤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后勤领导担任副组长,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为成员。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负责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的具体实施,接受市(区)疾控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三)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专人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对公共场所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与管理,落实传染病登记和疫情报告制度。

(四)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定期对员工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和健康教育。

二、疫情报告制度

(一)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应按要求建立疫情管理、报告制度,专职专人负责公共场所疫情报告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发现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做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必需认真填写工作日志,便于传染性疫情的发现、采集和报告,凡确诊为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要在工作日志上登记患者的病名、班级、宿舍、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做好相应处理,及时将情况报告给管辖区疾控中心。

(四)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发现疑似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应在2小时内送医院确诊。

对其他有条件确诊的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给管辖区疾控中心,对疑似病人应及时送医院确诊。

(五)各部门发现传染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应于第一时间报告给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按规定处置并配合疾控中心专业人员进行调查、采样、消毒与处理。

三、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

(一)一旦发现疫情立即启动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

(二)在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组。

1、医疗救治组:

对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及时护送病人到医院治疗,对现场予以保护,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卫生防疫组:

负责公共场所内疫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实施环境消毒,对易感人群进行预防用药,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对疫区人员的体检、卫生宣传教育和疫情报告等。

(三)一旦发生疫情时,立即在公共场所设置隔离病房,用于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隔离治疗。

(四)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上级统一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传染病预防工作

(一)建立员工健康管理制度。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开展以季节性传染病为重点的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二)在传染病流行季节,采取相应的排查措施。

(三)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为员工实施计划免疫。

(四)建立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制度,定期对食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卫生监督和检查。

(五)定期对住宿、美容、美发场所、饭馆、音乐厅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

五、责任追究

在传染病预防、监控、疫情报告、隔离与治疗等环节中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一、为防止危害健康的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发生,建立本单位传染病防治组织和机构,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健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和传染病报告制度。

二、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

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公共场所传染性疾病对人体的危害。

三、当公共场所发生以下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①出现非典、禽流感、H1N1流感、风疹、流脑、麻疹等传染性疾病;

②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

③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

④因使用化妆品所致的毁容、脱发及皮肤病(包括过敏性皮炎及各种皮肤损伤);

⑤意外事故所致的:

氯气中毒、C0中毒(包括煤气中毒)、C02中毒、红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等中毒事件。

四、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在领导小组成员的统一安排下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如果出现传染病,要求传染病者立即戴防护口罩、手套,到隔离室休息,立即停用集中空调系统。

五、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传染病患者所涉及的场所进行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

六、发生以上突发事件时,应及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到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做简单有效的应急处理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措施;

七、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做好事后处理工作

八、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撰写写本单位事件总结报告,并上报有关单位和存档备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一、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三、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

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四、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五、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

六、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七、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八、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清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维护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单位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一、在岗工作期间,任何员工发现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或值班负责人报告,领导或负责人核实后,在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电话:

0538-*******。

二、报告主要内容为:

发现时间、地点、人数,主要临床症状,波及人群,事态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报告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若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卫生行政部门到本单位调查处理前,值班人员或单位领导应当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如戴口罩、手套等),尽可能稳定病人情绪,并建议病人原地休息,尽量限制其活动范围,避免波及更多人群。

若出现其它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尽快抢救病人,并保好现场以便调查。

四、卫生行政部门到单位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时,在岗人员和领导必须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门向本单位提出的各项要求。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或健康危害事故时都应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为及时调查、处理本单位的突发卫生事件,查清事件原因,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防方案。

一、为防止危害健康的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发生,建立本单位传染病防治组织和机构,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健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

二、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

三、当公共场所发生以下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①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

②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

③因使用化妆品所致的毁容、脱发及皮肤病(包括过敏性皮炎及各种皮肤损伤);

④意外事故所致的:

氯气中毒、C0中毒(包括煤气中毒)、C02中毒、红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等事件。

⑤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四、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六、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撰写本单位事件总结报告,并上报有关单位和存档备案。

卫生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公共场所各类卫生设施(空调、消毒柜、冷藏柜、制冰机、排气扇等),必须严格按卫生要求和制度进行维护保养。

一、由专人负责督促、检查各类卫生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干净卫生和正常运转。

二、每天上班做好卫生设施的擦洗清扫,保证空调排进风口无尘土、无油污,排风扇叶片干净,冷藏柜内无异味。

三、空调出风口滤网每周至少清理一次,其他设施每15天进行一次彻底清洗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做好更换,保证各类卫生设施正常运转。

四、建立各类卫生设施维护保养档案,做到有计划的进行维护保养。

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负责,专柜保管,随时备查。

二、卫生部门的监督意见书、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处罚文书及本单位建立的卫生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三、档案内容:

1、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各项制度);

3、检测报告;

4、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清洗、消毒、外洗送出回收等记录);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6、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包括进货验收记录);

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防病工作维系着人民群众健康,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为切实履行好公共场所各部门工作职责,特制定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防控工作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目标。

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全体员工,实行统一调度,全力参与应急处置,确保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把危害降到最小,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实行一把手领导下的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和科室岗位责任制。

主管领导是履行防控工作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中心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制定,应急工作人员的调度和队伍组建,资金与应急物资保障,部门协调等方面工作。

分管领导是履行中心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的具体责任人,参与防控工作方案的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指挥并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现场调查、提出控制策略与措施等工作,随时把握工作动态,及时整理报告工作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督察组长主要负责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纪律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积极协助分管领导督促检查防控方案的落实,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管理人员是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履行中心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在各自岗位上抓好中心防控工作方案的落实,熟悉掌握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策略,开展疫情及卫生事件风险因素评估,加强疫情监测检验,及时反馈报告疫情信息。

要在传染病防治,特别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上给中心领导当好参谋,给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旦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组织技术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环境消毒及事态控制。

在疫情发生前及过程中要广泛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健康教育与宣传。

其他员人在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随时服从调遣,在应急安排的岗位上履行传染病防控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岗位职责。

  三、责任追究。

严明纪律,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无论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影响防控工作开展的,或在工作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凡责任不落实,工作懈怠,处置不力、不服从中心和科室安排者,除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外,中心还要给予经济处罚。

1、全体员工必须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工具畅通,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通讯工具,确保随时接受任务。

凡发现一次通信工具联系不上或不接听电话的责成限期改正,如拒不整改者追究其行政责任。

  2、遇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服从统一安排调遣,或到岗不尽责的,责其限期整改。

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后果的作一年的待岗处理。

  3、值班领导必须每天24小时在岗,严格值班制度,按要求及时处理和报送信息。

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报及时准确。

  

(1)值班领导,凡发现未在岗,扣除当日值班补助,造成工作失误的视其情节作待岗处理直至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2)值班领导凡未按规定进行值班记录,未及时报告疫情,未及时做到下情上报、上情下传的,年度累计3次及3次以上作待岗半年处理,因工作失职造成工作失误,影响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应急预案,随时作好思想、装备、物资准备,做到一声令下立即出动,确保在第一时间赶到指定地点,科学、规范地开展处置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扣发责任人年度绩效工资和奖金,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不服从中心统一安排,不听从指挥,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带来影响的。

 

(2)在疫情处置中,贪生怕死,不按操作规程,盲目蛮干,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影响的。

 (3)各应急小组成员之间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扯皮,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影响的

(4)应当报告而未及时请示报告,擅作主张,给疫情防控带来影响的

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一、卫生管理人员经常检查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头、手、衣服)。

二、凡发现从业人员患有“五病”以及其它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疾病的,立即调离。

三、不定时地抽查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洗消间的卫生等。

四、因公共场所卫生工作不到位引起不良后果,将追究分管人员责任和当事人责任。

五、执行上级有关卫生管理规定,保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消毒等工作,保持干净、无细菌、无流行病、传染病,督促员工按时体检,保持文明卫生单位的称号。

六、督促打扫公共场所内外卫生(一天一小扫,一周一大扫),保持环境干净

七、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到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做简单有效的应急处理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措施。

五病调离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体检。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从业人员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做到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100%,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调离情况和应对措施。

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五病”调离人员登记本,做好“五病”调离记录。

六、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管理应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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