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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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附件1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关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促进“阳光政府”建设,根据鄂府发〔2008〕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将统计局依法管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依照本细则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及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第三条实行政务公开,坚持以“依法公开,突出重点,讲求时限,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标准:

公开内容真实;依法严格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好,工作效率高。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由统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局长对政务公开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局长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是核定局内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七条作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制定全市统计工作规划和全市统计调查方案,领导和协调全市及

驻我市中区直单位的统计工作,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为市委市政府制定政策、计划,管理提供统计资料,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审查全市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及调查方案,管理本地区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地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

组织统计干部培训、统计科学研究。

公开办理事项的内容主要包括由本局负责组织实施的审批项目。

  第八条政务公开目录见附表。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第九条媒体公开。

将政务公开的内容、标准、程序、时限在网络、报纸或电视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印发文件。

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将政务公开内容印发各地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设立政务公开栏。

在局内设立政务公开栏目,将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承办科室及办理时限,监督电话公布上墙,接受监督。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政务公开评价制度。

政务公开实施情况每一年评价一次。

对程序不规范、条件不明确,效率不高的及时改进完善。

  第十三条建立政务公开档案。

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归档立案,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调查结果等有存档价值的资料装入公开档案。

  第十

四条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网络。

聘请人大、政协和市法制办等部门人员为政务公开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设立政务公开群众举报电话,处理群众提出的意见,并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第五章政务公开制度

第十五条首问负责制度

  接受企业、事业、机关、投资者及群众首次问询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者。

  第一责任者对外来办事人员所提问题和要求,要按照鄂尔多斯市统计局岗位责任制要求认真接待和登记,凡是在本岗位能够一次性办结的事情,必须一次性办结。

不能当场办结的,要告之办理程序、负责人、办理时限,所办事宜非本部门的,应告之应去部门并积极协助办理。

  对外来人员所提问题和要求不能一次性办结的,要做出耐心、细致、准确地解答,不得推脱和误导。

  不属本岗位职能范围的事情,应主动、热情、负责地介绍到有关科室。

涉及到有关科室、队、站、中心的,要主动与之联系,直到所办事宜终结。

 第十六条服务承诺制度

  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

  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监督处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统计调查单位及统计人员法制观念和数据质量。

  热情接待基层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人员,认真检查报表数据质量,及时解答各类疑难问题。

  及时受理对数据质量的举报,依据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举报者。

  为统计报表单位创造宽松环境,认真接待企业和外来投资者的各种查询事宜,并及时提供除需要保密外的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

  从源头抓好统计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严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做到依法行政。

  为基层统计报表单位创造优良的服务环境,工作作风切实转变,服务意识切实加强,办事效率切实提高,

“六项制度”切实落到实处。

  工作人员要文明开展工作,做到服务热情、主动、周到、举止言谈注重礼仪、礼貌,达到服务对象满意。

  行政管理人员要遵纪守法,勤政高效;忠于职守,接受监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清政廉洁,率先垂范。

  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办事、宽严适度;秉公执法、刚正不阿;文明执法、以理待人;廉洁自律、维护形象。

  第十七条限时办结制度

  组织统计调查审批事宜。

对申请开展统计调查的各部门及其他机构,要及时受理,受理后5日内办结并备案。

  统计执法检查。

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立案后,保证三个月内结案。

  统计上岗培训。

对经过统计上岗培训并考试合格人员,报经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备案后,六个月内下发全国统一的统计人员上岗证书。

  统计普法培训。

经普法培训后,考试合格人员,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备案后,及时下发统计普法合格证。

 第十八条失职追究制度

  对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导致企业、事业、机关、投资者及群众所办事宜延误、漏办等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的轻重和后果的程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非法接受礼金、礼品馈赠、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以无偿或少付钱款等方式占有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除令其补交差额外,视其情节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违反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3.摘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4.超越权限、滥用职权;

  泄露工作机密,造成重大影响及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泄露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需要保密数据、资料;

  2.泄露需要保密的检查结果;

  3.向行政相对人提供需要保密的数据和资料;

  4.泄漏举报人、办案人及办案的有关事项。

  当事人违反上诉规定,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外,还要追究其主管科长,主管局长责任,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给予检讨、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否定报批和备案制度

  企业、事业、机关、投资者及群众申请调查项目,不符合批准条件的要向当事人实事求是说明原因,同时将不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呈送主管领导签字后备案,作为日后查询追究责任的依据。

  对基本符合批准条件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申报审批手续缺少的项目内容,并当时给予无偿咨询指导,以使当事人准确整改。

  对申报审批事项经整改达到审批条件要求的,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无偿服务制度

  凡属于统计工作范围内办理的事宜,各科、队、站、中心要无偿代理统计报表单位及投资者和群众的申报事项。

  无偿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无偿受理统计执法检查中的申诉、听证和复议案件;

  无偿接待企事业、机关、投资者及群众各类咨询事宜。

无偿为各部门、各单位、投资者开展的调查工作进行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承诺的工作期限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属鄂尔多斯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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