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与防治艾滋病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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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与防治艾滋病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X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及《X市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政办〔X〕5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完成自治区、X市制定的“十三五”各项艾滋病防治目标任务,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巩固我区X—X年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成果,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全社会共同应对的良好局面更加牢固,基层防治网络进一步完善,科学技术支撑保障水平不断提高,防治工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重点人群、重点区域源头管控更加有效,新发感染率和死亡率继续降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进一步提高,确保艾滋病疫情不反复、不反弹,全面实现国家、自治区和X市提出的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各项指标要求。

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二、工作步骤

X—X年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

X年10月前,制定全区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并开始实施。

第二阶段:

X年1—2月,进行中期评估。

第三阶段:

X年4月-X年底继续实施“十三五”行

动计划实施方案。

第四阶段:

X年1—2月,进行终期考核验收。

三、工作目标

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确保艾滋病疫情不反复、不反弹,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

(一)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

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

流动人口、青少年学生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

对抓获的卖淫、嫖娼、吸毒贩毒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检测率达100%。

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3%以下。

吸毒人群综合干预覆盖率达90%以上。

(三)高危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90%以上。

存活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检测比例、配偶或固定性伴侣的艾滋病检测比例均达85%以上。

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的家庭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

孕产妇艾滋病、乙肝、梅毒检测率达95%以上,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四)到X年全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艾滋病病毒检测筛查实验室覆盖率达95%以上,镇卫生院设立艾滋病检测点覆盖率达95%以上,艾滋病治疗网络进一步完善。

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

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X年增加一倍以上。

(五)性病诊疗机构主动为性病就诊者提供HIV检测,检测比例达到85%以上,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90%以上,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在15/10万活产数以下。

(六)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和民警艾滋病相关知识培训率均达100%。

新收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艾滋病相关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入监管场所3个月内接受艾滋病检测率达100%。

符合治疗条件且自愿参加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被监管人员抗病毒治疗率达95%以上。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离所、出监的转介率达100%。

(七)符合条件并自愿接受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社会救助覆盖率达100%。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

1.强化大众人群宣传教育。

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

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坚持重点时节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增加艾滋病危害的警示性教育内容,不断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区宣传部门会同区卫计部门联合组织制定全区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新闻宣传教育活动和新闻报道工作。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全年至少开展12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

通过各种形式对全区干部职工以及广大市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政策措施。

结合我区沿海地理环境和实际,针对农村、疫情流行严重地区和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流动人群等重点人群,制定更加行之有效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计划。

充分发挥我区社会组织的作用,深入农村、学校、建筑工地、监管场所等易感染与疫情严重地区,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将防艾知识宣传与普通教育结合起来。

2.强化重点人群宣传教育。

对于流动人口、青少年学生、校外青少年、中老年人、外出务工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应当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减少艾滋病易感人群的规模和危险行为的频次,避免易感染艾滋病行为。

区教育、卫计和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的宣传教育。

落实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开展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

区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性的预防控制艾滋病重大宣传活动;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对宣传教育人员进行培训;为大众媒体、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

与区公安、文化、工商和旅游发展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推动开展公共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和农村的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的预防控制艾滋病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各系统各单位充分利用和发挥各种宣传阵地的作用,着力抓好防治艾滋病知识的宣传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本系统干部职工防艾知识培训,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积极开展防治艾滋病相关知识宣传教育。

(二)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

区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的打击整治工作力度,重点打击卖淫嫖娼的组织者、经营者及幕后“保护伞”,对于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的活动场所和人员要加大查处力度;要协助区卫计部门对抓获的卖淫、嫖娼和吸毒贩毒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将HIV阳性的卖淫、嫖娼及吸毒贩毒人员纳入重点人员、重点管控;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及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区公安、卫计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对抓获的卖淫嫖娼、吸毒贩毒人员100%进行艾滋病检测,并强化后续追踪动态管理,所有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人员均纳入区公安部门重点人员范围,实施重点管控。

区公安、法院、检察部门要设立行政或刑事特殊监区收容或收押治疗感染艾滋病的涉案人员。

区公安、卫计、食药监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

区宣传、文化、公安、文体广电新等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着力控制性传播。

加强对住宿、娱乐、休闲保健服务等营业性公共场所和家庭式出租屋的治安管理。

区公安部门要实现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常态化,实现住宿、娱乐、休闲保健服务等营业性公共场所规范化管理,遏制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现象。

区卫计部门负责旅馆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定期体检及其健康证发放,协助区公安部门对抓获的卖淫、嫖娼和贩毒吸毒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和治疗,会同区公安、食药监等部门共同做好吸毒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和其他针对吸毒人群的干预工作。

区工商部门负责对浴足、养生馆等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

区文化部门负责对歌舞厅等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

区文化、工商和旅游部门负责落实星级宾馆、旅馆、旅社、招待所、家庭式出租屋、发廊、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监督检查此类场所放置防艾宣传资料、张贴(设置)严禁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内容的宣传画(警示牌)工作。

区食药监部门要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安全套质量的监管,会同区卫计、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吸毒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和其他针对吸毒人群的干预工作。

全区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要建立性病规范化门诊,为性病病人及时提供规范化性病咨询及诊疗服务,并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告知和健康干预服务。

3.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

区卫计、公安、食药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进一步完善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对于新入组织参加美沙酮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给予30天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尿吗啡检测呈阳性者,无其他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公安机关不应在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附近1公里范围内将服药人员带离尿检,以免影响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正常业务。

支持在美沙酮维持治疗尚未覆盖的地区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有关人员在开展针具交换与同伴教育活动时,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

(三)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和随访服务规范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

1.扩大检测服务范围。

区卫计、公安、司法行政、发改、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根据需要设置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

在全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疫情严重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建立艾滋病快速检测点,继续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

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

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的衔接机制。

2.提高随访服务质量。

区卫计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

进一步完善随访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随访管理责任制,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承担规定的追踪随访任务。

建立艾滋病单阳配偶跟踪管理档案,对单阳配偶或固定性伴侣及时进行艾滋病阳性结果告知、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转介阳性方及早接受抗病毒治疗,对阴性方定期进行艾滋病检测。

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传播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估和分类管理,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

对于传播风险高的感染者和病人要列为高危传染源重点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监督、指导,落实随访责任人,确保随访干预到位,并及时转介、治疗。

区公安、卫计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

区卫计、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完善对全区外籍感染者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政策。

3.加强疫情监测研判。

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

区卫计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区卫计部门要及时对监测资料进行横向及纵向分析,以获得不同地区、不同人群艾滋病相关知识与高危行为的影响因素、变化趋势及新发感染状况,实时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效果评价、防治新策略、新措施的制定等提供科学依据。

(四)全面落实核酸检测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持续减少输血和母婴传播

1.落实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

区卫计、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合理规划设置核酸检测实验室,在辖区内二级医院建立艾滋病核酸检测实验室,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确保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

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

区公安、卫计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

区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2.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

要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内容,为所有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提供艾滋病咨询和检测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

(五)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

构建以区域治疗中心为核心、市级治疗点为主干、区级治疗点为延伸、镇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艾滋病治疗体系。

在全区范围内推广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和治疗的“一站式”服务。

依托区域艾滋病临床治疗中心及市、县级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开展全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及机会性感染的诊治工作,加强分级培训、督导及巡诊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区艾滋病临床综合诊治能力,有效提高治疗覆盖率。

全面落实传染病防治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承担感染者和病人综合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等与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

加强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规模。

区卫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健全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诊疗工作机制,研究形成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在尚未开展中医药治疗工作的地区开展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在具有较好的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基础的单位,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搭建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网络,不断扩大中医药治疗覆盖面,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规模。

3.加强合法权益保障。

要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

区卫计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变化,适时调整承担综合医疗服务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

区民政、人社、卫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

区教育、卫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4.探索落实救助政策新机制。

探索建立落实关怀救助政策“一站式服务”新模式,将关怀救助工作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管理工作相衔接,逐步实现不同社会救助制度间受困人员信息的共享,提高“一站式”服务管理效率。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到X年,符合条件并自愿接受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得到社会救助覆盖率达100%。

鼓励有条件地区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资助保障。

区民政、卫计、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生活保障范围。

区扶贫、卫计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对艾滋病疫情严重的贫困地区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区公安、司法行政、卫计、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六)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1.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

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

区卫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有关制度,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宣传教育、高危行为干预、感染者和病人管理随访、关怀救助等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

2.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资金引导作用。

区卫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各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社会组织艾滋病防治项目经费,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择优竞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作用,培育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加强经费管理,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项目成效。

要组织、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申请国家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合理设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强培训和扶持,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能力。

要引导社会组织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申请各级政府的购买艾滋病防治服务项目,并做好项目实施。

用活用好我区已建立的社会组织,并发掘新的社会组织开展防治艾滋病工作,对于我区社会组织给予政策与资金上的支持。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充分发挥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

各镇(街道)要对本辖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和组织机构,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制定本辖区防治规划,定期分析和研判艾滋病流行形势,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逐级签订防治艾滋病攻坚工作目标责任书。

疫情严重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其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防治艾滋病工作机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认真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探索适合我区不同流行水平、不同传播特点的工作模式,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增强防治效果。

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防治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进一步优化医院、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提高整体防治水平。

要按照自治区、市新一轮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的要求,配齐配强从事防治艾滋病工作必要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培训,提高防治能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进行倾斜,对职业暴露人员提供治疗和补助,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尽责提供保障。

(三)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和药品供应

按照新一轮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的投入要求和标准,落实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把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到优先保障。

各部门要根据攻坚工程项目建设和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区卫计、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对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给予扶持。

(四)加强科研与合作,提升防治水平

区科技、卫计等部门要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统筹研究部署艾滋病相关重点科研工作。

建立多中心的艾滋病防治创新科研与技术推广平台,进一步加强科研技术支撑条件、平台与能力建设,支持自治区级、X市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的建设与发展。

区科技部门要将艾滋病科学研究纳入科技计划,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防治艾滋病研究,开发X特色中医治疗艾滋病方药。

区卫计等部门要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理念和防治经验。

建立健全与周边X国家的合作机制,及时交流疫情及防控信息,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六、督导与评估

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办公室按照本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在“十三五”期末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全区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对本行动计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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