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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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乡推行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县暨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现场会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市开展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申报及指导试点工作的通知66号)和*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行我乡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制度,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为目标,开拓创新,攻坚克强,大力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落实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的责任,不断探索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争取在食品安全组织体系、责任体系、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创造我乡食品安全监管特色和亮点,全面推行我乡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为构建文明和谐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餐饮安全保障。

二、工作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县暨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现场会议”的调整目标要求,确定到今年年底,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

组织协调机构及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各村民委,要把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当作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各村民委要密切配合,形成高位推动,合力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工作格局。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各村均要求成立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有组织领导,有计划部署,有检查考核,有经费保障。

2、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乡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乡政府对各村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3、着力用好“一个平台”,切实抓住“六个环节”,全面落实“七项制度”。

一个平台:

利用各级食品安全协调会委员会的平台,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六个环节:

一是抓建立健全聚餐监督管理各项制度建设环节;二是抓协管员、信息员岗位职责环节;三是抓乡村厨师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及健康体检。

持证上岗环节;四是抓选购,用料加工和烹调环节;五是抓用餐场地,餐具消毒环节;六是抓收集、跟踪信息反馈环节。

七项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农村50人以上宴席食品安全须知;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责任状;农村群体性聚餐现场审查表;农村食品安全联络员工作职责;农村食品安全信息员工作职责;农村聚餐食品采购制度。

4、选聘联络员、信息员:

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先锋带头作用,选聘村委党支书、主任担任农村食品药品“三网”建设联络员、信息员,以利于全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5、各村委食品安全联络员、信息员工作流程图三、工作步骤:

包括宣传培训、组织实施、考核验收等三个阶段宣传培训阶段:

根据方案的要求,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简报、宣传材料、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实施要求。

动员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该项工作。

营造人人关心,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同时,开展至少一期以上的食品安全联络员、信息员及乡村厨师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及健康体检工作。

组织实施阶段。

对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各村委的实际情况,全面梳理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层层落实领导责任,确保责任到位,组织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

同时建立健全聚餐的登记和档案管理。

考核验收阶段。

农村50人以上聚餐的关键在于落实。

因此各村委要及时完成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成效。

XX年11月中旬,乡人民政府将组织考核组对各村委进行考核验收,并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予以整改,为迎接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年底的全面考核打下良好的基础。

主题词:

食品安全方案通知*乡人民政府办公室XX年9月28日印发附件1: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第五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第十四条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第十五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四章加工过程的卫生第十六条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八条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条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家庭集体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海水产品。

第二十一条对宴席供餐食物每种50克以上冷藏留样48小时。

第二十二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五章乡村厨师卫生要求第二十三条乡村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临时参加工作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村厨师应经过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二十五条乡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第六章申报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管理。

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24小时向本乡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报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并做好现场指导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九条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就餐人数5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所在乡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分派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由食品安全协管员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就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由卫生监督机构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第三十条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席。

第三十一条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宴席举办者、村委会、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实行农村集体聚餐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乡食品安全协管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不履行监管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农村50人以上宴席食品安全须知为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对全市农村50人以上宴席举办者提出如下卫生要求:

1、50人以上宴席加工场所应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场所及其它污染源,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

2、厨师及帮工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操作,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3、不得采购腐败变质、霉变生虫、“三无”、过期等食品;不得采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不得采购使用河豚鱼、野生蘑菇等有毒动植物。

河蟹、甲鱼、黄鳝等含高蛋白易变质的食品,必须活杀,现杀现用。

4、切配熟食和生菜的砧板、刀具必须分开使用,不得混用。

切配熟食的砧板、刀具使用前采用酒精烧灼消毒或煮沸消毒。

5、外面采购的熟食品尽可能缩短采购与使用的间隔时间,超过4小时的必须回炉重新加工后方可上桌。

6、肉类、水产等食品若不能及时加工处理,应进行冷藏保存;冰箱内存放的食品禁止生熟混放,避免交叉污染。

7、家禽、肉、鱼等动物性食品的剖杀、清洗与蔬菜清洗必须分开。

8、餐具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9、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注意防尘、防蝇和保存温度。

10、就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医院就诊,报告当地卫生医疗单位并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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