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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按批准的办学规模、各类学校的建筑面积指标及选配校舍项目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条高等职业学校分为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体育类、艺术类。

第十一条本标准中的办学规模按表1设定。

表1办学规模(学生数)单位: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普通高职院校

5000

体育、艺术高职院校

1000

8000

2000

10000

3000

注:

、普通高职院校包括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院校。

第十二条各类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用房项目构成:

一、学校必须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

教学实训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级办公用房、会堂及大学生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公寓)、食堂、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九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

校企合作用房、培训中心、研发创业中心、教学产品陈列中心、学术交流中心、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游泳馆;

农林院校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

机动车与自行车停车库(棚)、采暖地区锅炉房等。

三、国家规定建设的民防工程等。

第三章学校布局与选址

第十三条高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规划,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州、市)为单位,根据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统筹布局,优化高等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加强高等职业学校建设,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四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数量和办学规模,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建设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人口规模、生源状况及经济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科学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高等职业教育园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州、市)根据当地工(产)业园区规划,宜规划设置由多所高等职业学校组成的高等职业教育园区。

各所学校设置的主干专业应各具特色,园区内宜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实训实习基地和体育、公共图书、后勤、生活等公共设施,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地势较高、阳光充足、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地质塌陷、泥石流、洪涝及风口、悬崖边、崖底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应避开高压供电走廊、高压输气管道、输油管道、通航河道。

四、应避开污染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五、学校与铁路、轻轨、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易燃易爆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及太平间、殡仪馆等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四章校园规划

第十七条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高等职业学校均应先编制校园规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校园规划的范围为学校围墙(隔离设施)以内的全部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节约集约用地。

根据有关规范和规定合理规划建筑用地、室外体育设施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用地,并为学校发展、校企合作留有余地。

校园建设用地的容积率:

综合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师范类、体育类学校为0.50;

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艺术类学校为0.55。

第二十条校园规划应根据内部功能,按教学实训、体育运动、生活后勤等功能进行分区,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各功能区的建筑组合应紧凑,教学实训用房应具有通用性、灵活性,以适应专业改变、设备更新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宜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特点和文化内涵,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相融合。

第二十二条多所高等职业学校集聚建设的职教园区,其公共设施宜统筹规划建设,做到园区资源共享,以节约集约用地。

第二十三条校园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通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人流、车流及消防通行要求设置,尽量做到人车分流,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校园景观由校园建筑、道路广场、雕塑小品、水体绿化、植物配置、地面铺装和公共设施等组成。

校园绿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第二十五条校园应按要求规划设置田径场、球类场等运动场地,以满足学校开展体育教学和体育锻炼的需要,运动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向。

第二十六条校园应规划智能化系统,使校园设施现代化、信息化、网络化。

第二十七条校园规划要合理布置民防工程和利用地下空间。

第五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八条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

必须配置的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一),采用学校办学规模为参数;

根据需要配置的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二),分别采用留学生和外籍教师人数为参数;

培训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三),采用培训工作人员编制数为参数。

第二十九条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生)

办学规模(人)

生均总指标

综合

(1)类院校

24.56~26.55

综合

(2)、师范类院校

25.68~27.68

23.52~25.52

24.18~26.18

22.49~24.49

23.40~25.40

工业类院校

26.38~28.38

农林、医药类院校

26.15~28.15

25.00~27.00

24.75~26.75

24.29~26.29

24.04~26.04

财经、政法、管理类院校

21.85~23.85

外语类院校

22.63~24.63

20.69~22.69

21.39~23.39

20.07~22.07

20.74~22.74

体育类院校

31.04

艺术类院校

35.55~37.55

28.98

31.79~33.79

27.85

29.48~31.48

注:

1、学校办学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指标值;

学校办学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以下各项指标同)。

2、综合类院校分为综合

(1)类院校,以文科类专业为主;

综合

(2)类院校,以工科类专业为主。

第三十条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按非采暖地区外墙厚度0.24m的多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或6%。

第三十一条各类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结构比例应由学校根据本校的专业现状及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

本指标预测了表3各类学校的专业结构比例,并据以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学实训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表3专业结构预测比例

专业结构比例

文科类

60%

综合

(2)类、

师范类院校

工科类

40%

80%

农林、医药类

20%

90%

外语类

10%

体育类

90%

艺术类

工科类专业包括工业、农林、医药类专业。

文科类专业包括财经、政法、管理、外语类专业。

第三十二条教学实训用房:

包括公共课教室、专业教学实训实验实习用房及场所、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表4。

表4教学实训用房建筑面积生均指标(㎡/生)

生均指标

9.69

10.81

9.07

10.03

8.70

9.61

11.51

11.28

10.85

10.60

10.50

10.25

6.98

7.76

6.54

7.24

6.28

6.95

12.77

17.63

11.87

15.36

11.33

13.91

一、公共课教室:

包括普通中小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辅导教室等。

(一)按专业分的公共课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按专业分的公共课教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专业类型

制造类

1.81

财经、政法、管理类

1.74

电子信息类

1.91

语言文化类

1.87

农林牧类

1.65

1.52

医药卫生类

1.78

1.55

1、交通运输、生化与药品、资源开发与测绘、材料与能源、土建、水利、环保气象与安全、轻纺食品等专业指标,根据专业类别可采用制造类或电子信息类专业面积指标。

2、公安类专业可采用体育类专业面积指标。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公共课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按学校类别分的公共课教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1.82

1.80

1.85

1.79

1.75

1.86

1.58

二、专业教学实训实验实习用房及场所(以下简称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

普通高职院校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专业课教室(含制图教室)、理实一体化教室、实验室、仿真实训室和实训车间及场所等。

体育高职院校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篮(排)球房、田径房、体操房、游泳馆、羽毛球房、乒乓球房、举重房、武术房、健身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艺术高职院校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专业课教室(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陈列展览等用房。

(一)按专业分的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按专业分的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建筑面积指标(㎡/生)

专业

专业规模(人)

500

4000

14.52

12.4

10.7

9.84

9.28

8.9

8.3

8.15

8.62

7.29

6.22

5.7

5.36

5.12

4.77

4.66

14.53

12.29

10.49

9.03

8.63

8.04

7.86

14.6

12.35

10.53

9.66

8.67

8.07

7.9

5.54

4.37

3.54

3.24

3.05

2.88

2.54

2.37

6.92

5.46

4.42

4.05

3.81

3.6

3.18

2.97

11.48

9.98

9.16

8.58

8.06

7.65

 

17.23

14.5

12.16

10.64

8.91

同表5。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建筑面积指标(㎡/生)

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生均指标

6.62

6.02

7.00

5.67

6.60

8.41

8.24

7.77

7.58

7.44

7.25

院校

3.98

4.65

3.56

4.15

3.32

3.88

9.88

14.17

9.01

11.99

8.50

10.61

三、系及教师办公用房:

包括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

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普通、体育高职院校

1.34

1.31

1.28

1.25

1.23

1.21

艺术高职院校

1.88

1.72

第三十三条图书馆:

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检索厅、出纳厅、报告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装订等)、技术设备用房(图书消毒室、复印室)、办公及附属用房(办公室、会

议室、接待室等)、信息网络中心。

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生)

学校类别

各类高职院校

2.20

1.84

1.51

1.33

1.30

第三十四条室内体育用房:

普通、艺术高职院校室内体育用房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健身房、乒乓球(羽毛球)房、体质测试用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游泳馆可根据需要和有关配置规范选配。

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普通、艺术高职院校室内体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普通、艺术高职院校

1.32

1.05

0.98

0.75

0.71

体育高职院校室内体育用房并入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指标,见第三十二条二款。

第三十五条校级办公用房:

包括校级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校史室、档案室、文印室、广播室、接待室、财务管理中心等。

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校级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1.37

0.97

0.94

0.74

0.68

0.65

第三十六条会堂及大学生活动用房:

主要包括社团活动用房(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帮困助学用房、心理咨询室、就业指导用房、文娱活动室(排练房、乐器室、棋牌室)、管理办公用房及会堂。

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会堂及大学生活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0.73

0.53

0.49

0.59

0.48

第三十七条学生宿舍(公寓):

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辅导员及管理人员用房等。

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学生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指标(㎡/生)

8~10

体育院校

10

第三十八条单身教师宿舍:

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及管理人员用房等。

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15执行。

表15单身教师宿舍建筑面积指标(㎡/生)

0.50

0.45

0.40

第三十九条食堂:

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办公室等。

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食堂建筑面积指标(㎡/生)

1.35

1.26

1.19

、清真食堂按就餐人数,其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在上表基础上增加0.5㎡/生。

第四十条后勤及附属用房:

包括医务所(室)、公共浴室、食堂工人集体宿舍、汽车库(公车)、学生服务用房(小型超市、洗衣房等)、综合修理用房、总务仓库、水泵房、变配电房、锅炉房、保安、保洁、绿化、传达室、室外厕所等。

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7的规定。

表17后勤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学校规模(人)

2.10

1.62

1.11

1.09

1.06

第六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第四十一条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绿色、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类规范、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确定。

第四十二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等宜设计为多层建筑,实训实习用房应根据其功能要求与相关规范合理确定建筑层数,满足教学功能和操作工艺要求。

第四十三条各类用房的净高宜根据其空间大小与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其层高、平面布置宜考虑职业学校发展改革和专业设置变化的特点,宜充分体现用房的通用性和调整的灵活性。

第四十四条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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